第一章物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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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物权通论

第一章  物权通论

物权破除债权

无所谓善意、恶意
丙取得物权
(三)形式主义(德国)
物权变动=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公示】

买卖合同

债权合意
物权合意
A
公示
六、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买卖合同成立 ————— 交付/登记 意思主义 折衷主义 形式主义 合意 合意 债权合意 无合意——事实行为 无合意——事实行为 (对抗要件) (成立要件)
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权的设立
登记(行政管理手段)
承包权设立、具备对 非物权变动要件,非 抗效力 对抗要件
买卖合同 交付 物权变动 登记 对抗第三人
交通工具所有权变动
交通工具买卖 债权效力
(四)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 1、预告登记【物权法20】 (1)概念: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债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登记对象:不动产买受人的债权——”此房我已经买了!”) (2)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 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
合意的效力:物权变动
公示的效力:物权变动的结果,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生效 公示成立 债权效力 公示(交付、登记) 物权变动效力
公示对抗
物权变动效力
对抗第三人效力
(三)适用区分——排除法(以公示成立为原则,以公示对抗为 例外) 1、“公示对抗”的类型: 动产抵押【物权法188、189】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物权法129】 地役权设定【物权法158】 2、两种特殊情况 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成立要件) 物权合意——物权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物权法第一章

物权法第一章

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 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即消除 危险
甲在自己后院与乙房子相邻的位置挖一大地窖, 甲在自己后院与乙房子相邻的位置挖一大地窖,乙的房 子有塌陷的危险, 子有塌陷的危险,乙请求甲停止施工并填平地窖
物权的效力
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甲的房屋被邻居乙强行侵占并致部分物事毁损, 甲的房屋被邻居乙强行侵占并致部分物事毁损,则甲除 了可以请求乙返还其房屋外, 了可以请求乙返还其房屋外,还可以请求赔偿所遭受的 损害。 损害。 能够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同 是否适用金钱赔偿不同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物权的消灭原因
民事行为:抛弃、合同、 民事行为: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 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混同
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 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后乙购买了该栋房屋取 得所有权,则抵押权消灭, 得所有权,则抵押权消灭,但如果房屋上另为丙设定了 抵押权,则虽然乙取得所有权, 抵押权,则虽然乙取得所有权,但其享有的抵押权优先 顺序仍然存在
民法二
罗欢平
结构
民法分论
物权法
物权法总论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债权法
债法总论
合同法 侵权责任法
人身权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
知识产权法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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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 、 物权法》 梁慧星,陈华彬著, 年第四版; 社2007年第四版; 年第四版 2、《物权法论》,刘家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 、 物权法论》 刘家安著, 版社2009年版; 年版; 版社 年版 3、《物权法研究》,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 、 物权法研究》 陈华彬著, 2009年版; 年版; 年版 4、《论物权法》,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 、 论物权法》 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2008 年修订版; 年修订版; 5、《民法物权》(第一册 通则 所有权;第二册 所有权; 、 民法物权》 占有),王泽鉴著, ),王泽鉴著 用益物权 占有),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年版; 社2001年版; 年版 6、《德国物权法》,鲍尔 施蒂尔纳著,张双根 施蒂尔纳著, 、 德国物权法》 鲍尔⁄施蒂尔纳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 译,法律出版社 年版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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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物权法03版概述.

物权法03版概述.
等主体因物的归属、利用、占有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特性 (一)物权法属于私法。 (二)物权法属于本土法。 (三)物权法具有公法色彩。
民事法律 关系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物权关系 所有权关 系 他物权关 系
债的关系
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 精神性人 格权 物质性人 格权
合同关系
配偶关系 亲子、收 养 继承关系
的需要
四、我国物权法的发展沿革
(一)中国古代物权法
(二)中国近代物权法
1.《大清民律草案》
2.《民律第二草案》
3.《中华民国民法》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1978年以前 2.1987年以后 1986年《民法通则》、1995年《担保法》、2007年《物 权法》。
五、物权法的宪法基础 台湾地区‚宪法‛第15条规定:‚人民的财产权应 予保障。‛大法官解释:‚‘宪法’第15条关于人民财
念的界定已经非常科学。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
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物权,指直接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王泽鉴) 二、物权的特征 (一)物权的对世性 (二)物权的支配性 (三)物权的特定性 (四)物权的绝对性 (五)物权的排他性
第一,他指责草案对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实行平等保 护,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二,指责草案奴隶般抄袭资产
阶级的法律;第三,指责草案与中华民国‚六法全书‛没有
区别;第四,指责草案有利于富人而不利于穷人。
最后认为: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它的社会主义性质是由国家的的基本经济制度、主要是由
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决定的,同时对属于不同市场 主体的财产给予平等保护又是适应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一 条基本原则。因此,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 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

《民法》-物权-第一章 物权概述

《民法》-物权-第一章  物权概述

根据物经使用
消耗物 指经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状态的物。
后形态的变化性 非消耗物 指可以长期多次使用,其形态和性质逐渐磨损的物。
三、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依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下列特 征:
1. 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物 2. 物权为支配权
特定物
指以独立的特性确定的,没有同种类的物或不能以同种类的物替代 的物。
3.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
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都是流通物。
根据物的 限制流通物 指按照法律规定,其流转被限定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的物。 流通性
禁止流通物 指法律绝对禁止流转的物,如毒品、假币等。
3. 物权为对世权 4. 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包括两层含义: (1)同一特定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效力相等且互不相容的 物权。物权的这种排他性被称为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需要注意的是,一物一 权原则不影响同一特定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容的物权。 (2)另一层含义是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物权的效力及 于权利人之外的一切其他人,其他人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消极义务。
二、物的分类
1. 动产与不动产
根据物是否具 有可移动性
动产 不动产
指依物的性质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指依物的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 种类物与特定物
根据物在交易 中的确定方式
种类物 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型号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
的可替代性物。
(二)物权法的特征

物权法第一课时PPT课件

物权法第一课时PPT课件

债权是对人权,指债权不仅权利人 是特定的,义务人也是特定的,只有特 定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义务。尽管任 何人都不得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但原则 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而不能向其他人主张权利。
2、直接支配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
的权利。
(1)直接支配性
这是物权在权利作用方面的特征, 是物权的本质特性。物权既为支配权, 物权人就可依自己的意思自主的实现 权利的内容,而无须请求他人为一定 的行为。
1、物权法是私法
物权法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 的权利义务,因此为私法。但其为私法 也是就其大体而言,总的方面来说,因 其与社会、经济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影 响甚大,其中也会蕴涵一些有公法的规 定。
2、物权法是强行法
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对财产的排 他性的占有必然涉及社会第三人和国 家的公共利益,所以不允许当事人通 过意思自治来变更物权法的规定,只 能依物权法的规定享有物权、取得物 权等。
2、该破旧棉袄为所有权人丢弃, 为无主物,甲可依先占取得棉袄的 所有权,但其中的一万元钱不是基 于原所有人的意思抛弃,应为遗失 物,应返还原所有权人乙。
2、物权法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
↗调整财产的归属关系↘
财产的所有关系
物权法
↘调整财产的利用关系↗
财产的交易关系 →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合同法
(二)物权法的性质
案例:2000年11月,周某准备开设一 家影楼,因资金短缺,便以自家的价值27 万住房为抵押,向生意伙伴杨女士借款25 万元。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周某三年后 归还本息,到期若不归还就将周某的房产 变卖后优先偿还。周某在拿到借款后就将 其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了杨女士,杨女士却 没有按法律归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以为自己拿到房产证就足够了。可事隔一 年后,周某便以自己原房地产证遗失为由 补办了房产证,还将其影楼、住房及设备 一并全部买给王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而当时王也不知房屋已抵押,杨女士获知 后,将周某和王某起诉到法院。

民法物权法

物上代位是指,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灭失时,担保 物权人可请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替代;担保物因灭失而使原 物之所有人获得赔偿金请求权时,担保物权就此赔偿金继续存在。 (举例说明)
(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物权客体之物权; 权利物权:以法律规定的某些权利为担保物权客体之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区分之意义: 1、两者设立他物权种类不同:单纯的动产不得设立用益物权; 2、两者权利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不同: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54 第一节 物权概说
一、物权的概念(定义)
“物权”这一法律概念最早由中世纪注释法学家提出。在法律上 首先对物权概念下定义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该法第 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 人。”
有关物权概念的各种学术表述:
(一)“物权者,支配物之权利。”梅仲协《民法总义》
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占有和交付; 不动产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手段是:登记和变更登记。 3、受法律调整的手段不同:动产,私法;不动产,公法私法。 4、行使权利时所受限制不同:不动产权利行使受一定限制。
(四)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 法定物权:以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如:留置权 意定物权:以当事人的意志而发生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区别的意义: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 举例:不动产的抵押与法定抵押、抵押与留置、法定优先权等。 (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以物权变动是否须经登记为区分标准。如不动产、大型交通工具 (六)本权与占有 本权:即各种基本的物权,如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 占有:其本身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问是否基于权利。 两者的区别:逻辑起点不同:本权,从权利出发,基于本权的占 有,是权利的效力所致;占有的逻辑起点是对事实状态的尊重, 从事实状态出发,可作权利推定。

物权法讲义课件


(二)《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三、物权立法
(一)物权法的立法进程
曲折 坚定 原计划:1998年起,用四到五年时间(2003年左右)制定 通过物权法。 实际情况:1993年物权法筹备工作开始,2007年全国人大 五次会议通过,从酝酿到出台,历时13年,历经7次审议 采得以通过。当然也做出了很大妥协。 https:///view/ce77987e27284b73f24250 67.html?ssid=0&from=2001a&uid=0&pu=usm@0,sz@1320_2 003,ta@iphone_1_10.0_1_11.4&59987AE7315B9D21&tj=www_normal_4_ 0_10_title
•“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征 税理论)
二、国家的掠夺论解释与产权保护
马克思 曼瑟· 奥尔森:《权利与繁荣》 奥尔森区分了不同类型政府中所产生的经济效应,特别是 对独裁政府、混乱政府,以及民主政府做了详细分析。奥 尔森认为在混乱的无政府状态(流寇当道),流寇只会产 生偷盗抢劫的动机。然而独裁政府(从流寇转变落地为王, 或者称之为坐寇)会有一定程度的鼓励经济发展的愿望, 因为他认为他的权利能够持续相当一段时间从而能从经济 发展过程中分享一杯羹。因而坐寇会产生一定的政府行 为——保护他的臣民和财产避免流寇的抢劫。奥尔森在流 寇往坐寇军阀发展过程中看到文明的种子和通向民主的道 路。从而产生向民主政府转变的动机(和广大的人民愿望 相结合)。
第一编 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二章 民法上的物 第三章 占有 第四章 物权变动
第一章 物权与物权法
第一节 物权法概说
15
一、物权法的功能

第1章 物权概述


• 解析: • 作为房屋的新主人,丙完全有权在自己的花
园种植自己喜欢的花卉。显然,甲、乙之间 的合同约定对丙是无效的,即甲对乙的债权 对丙没有约束力,因债权是一种对人权,仅 仅在特定当事人间产生效力。在此情况下, 甲只能要求乙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 (四)排他性 • 内容相同的物权相互之间具有排斥性,即一物之上不能同时
• 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属性,相比较而言,债权则不具
有支配性,而仅仅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无法直接 有支配性,而仅仅是一种请求权,即债权人无法直接 支配物,而仅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债的内容履行债务。
• (二)绝对性 • 权利人不必依赖任何人的协助,仅凭自己的
意愿和行动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 如所有权人使用和处分自己的物,用益物权
第二,物权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特定物是指具有单独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 代替的物,如某辆汽车、某栋房屋。除了法 律有特别规定之外,集合物不能作为物权的 客体。 特定物,其时间判定的界点一般是指物权 设立时,但在依法设定浮动抵押的场合,该 特定化的时间判定界点可延至抵押权实现时。
二、物权和债权
• 物权具有如下不同于债权的特点: •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和具有排他性的
• 与物权相比,债权相互之间则不具有排他性,
而是具有可并存性。
• 如甲有祖传花瓶一个,某年某月星期一与乙签订合
同卖给乙,星期二又签订合同卖给丙,星期三再签 订合同卖给丁,对甲而言,乙、丙、丁三人均系合 法有效债权人,三人之间不存在谁排斥谁的问题。 如甲不慎将花瓶打碎,则应分别对乙、丙、丁承担 违约责任。
• •
•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财产为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由不同性质的财产为
共同目的而集合在一起的聚合体,如企业、 共同目的而集合在一起的聚合体,如企业、 遗产等。 遗产等。 • 作为集合物,企业由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 构成,此外它还包括了债权、知识产权等 “无体物”,甚至消极财产如债务也是构成 无体物” 该集合物的财产。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

➢ 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 确认物权、定纷止争 ➢ 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物尽其用
16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 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公信原则 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 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 登记名义人推定为权利人,善意第三人与其的交易受 法律的保护。
保护平等


公示 不动产——登记
公示公信
动产——交付
登记名义人为物权人
公信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
14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 法享有相同的权利。
➢ 法律地位平等 ➢ 适用规则平等 ➢ 保护平等
15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 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 意设定。
24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
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 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 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25
预告登记
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目的,按照 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先登记。
6
优先效力
物权优于债权(对外的优先性) 物权之间优先性(对内的优先性)
7
追及效力
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 务返还。
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善意取得的限制。
8
物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 成妨害的人行使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恢 复原状、消除危险等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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