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查询股权、其他投资权益通知书——(民事诉讼,通知书)
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 (14页)

其次,执行法院对强制转让股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情形,承担审查义务。一是由执行法院依法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资格、持股比例等有特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事先进行审查。三是由人民法院确认该公司股东变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上限50人)、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
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通知》系统规定了冻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的不同样态,包括轮候冻结、续行冻结、冻结期限、解除冻结等,便于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统一认识和实际操作。
三、如何强制过户?
《通知》明确规定工商机关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办理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并设定了具体程序,成为本通知主要成果之一。对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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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协助信息需求书,都需要吗篇一:法院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管制用)公安局:罪犯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执行。
管制期满时,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附加剥夺治政权利年。
起刑日期:年月日。
羁押抵刑:年个月日。
刑满日期:年月日。
附执行根据: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份,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裁定书份。
(院印)年月日签发人:经办人:此联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2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刑字第号公安局:罪犯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请你局执行。
管制期满时,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
管制刑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年。
起刑日期:年月日。
羁押抵刑:年个月日。
刑满日期:年月日。
附执行根据: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份,人民法院( ) 刑字第号刑事裁定书份。
(院印)年月日此联交公安机关执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3( ) 刑字第号人民法院:你院年月日( ) 刑字第号执行通知书和所附执行根据刑事判决书份,刑事裁定书份,均已收到。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回执)我局已对罪犯采取管制措施,交付监督改造。
(公章)年月日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3-4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刑字第号: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交付公安局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在管制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期限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期限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执行是由法院执行局负责的,所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是由执行局开具。
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以协助执行事项执行完毕为限,而非以时间为限。
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协助执行通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工作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在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是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协助执行行为,保障执行工作的高效、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协助执行通知的法律规定,包括通知的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协助执行通知的定义协助执行通知,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的要求其协助执行的通知。
协助执行通知的目的是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执行通知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协助执行通知的内容1.执行依据:明确指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名称、文号、生效日期等。
2.被执行人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
3.执行标的:明确指出执行标的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4.协助执行事项:具体说明需要协助执行的事项,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送达法律文书等。
5.协助执行期限:明确要求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协助执行事项。
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提供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协助执行通知的程序1.发出通知: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2.送达通知:通过法定送达方式,将协助执行通知送达给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3.协助执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完成协助执行事项。
4.回复通知: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协助执行事项后,向人民法院回复通知。
5.审查回复:人民法院对协助执行单位或个人的回复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满足执行要求。
六、协助执行通知的法律责任1.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通知要求完成协助执行事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2014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拟对《通知》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进行简要介绍,希望有助于各级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一、起草背景《通知》的出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背景因素。
其一,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是重要而常见的一类执行标的物,对其进行有效执行需要得到工商机的积极协助。
多年来,各级工商机关依法协助法院执行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切实保护了债权人的胜诉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
但是,在上述协助执行领域,一直缺少一个统一完备的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相关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促进入民法院执行和工商机关协助执行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通知》。
其二,自2013年以来,中央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公司法,国务院先后出台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多个规范性文件。
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在法院执行股权和投资者权益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课题,传统的执行模式面临挑战,亟需制定《通知》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安排。
其三,近十年来,人民法院和工商机关的信息化建设都取得了长足发展。
自2004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网络逐步建立起来,各级工商机关则在2006年前后建成了覆盖全国各类经济主体的数据库系统和电子政务系统。
人民法院与工商机关间具备了信息网络对接的技术条件,需要《通知》对双方实现信息互联共享作出相应规定。
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法律风险防范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法律风险防范当前,随着经济案件的逐年增加,司法和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求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在协查过程中,信用社不仅承担了法律上所要求的责任义务,同时也相应承担了很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没有正确履行义务和职责,其直接后果就是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存款客户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笔者现就协查过程中的遇到的几个问题,作个归纳分析,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一、可能的法律风险状况1、注意申请协助机关的权限范围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对各有权单位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A、有权对单位、个人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单位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B、有权对单位、个人存款进行查询、冻结的单位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察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C、有权对单位、个人存款进行查询的单位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机关、人民银行、银监会及省一级银监局;D、有权对单位存款进行查询的单位有:县以上审计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2、注意协助执行标的范围对同一标的(存款账户资金)有不同权利主体要求协助执行时,应遵循轮候查封、冻结、扣划原则。
工作人员应告知后申请单位,此账户已被冻结的相关情况。
先予申请冻结的单位对申请冻结金额内有优先扣划权,后申请单位只有在先申请单位对标的执行后或执行范围之外的标的有执行权。
这也有例外,按破产法规定:当企业破产后,其已判决未被执行财产的,应中止执行;未判决的案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
因此,当标的存款企业被宣告破产后,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外,其它部门不得再扣划此单位存款。
3、注意据以执行的通知书和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机关的规定,金融单位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内容应要进行审查,包括开户金融机构名称、客户名称、账号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划入账户是否属专用账户,相关文字有无涂改现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司法执行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司法执行业务指南营业大厅协助司法执行一、适用范围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证监会等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至本公司营业大厅办理的本公司存管的证券的查询、冻结与解冻(包括证券轮候冻结、续冻、轮候解冻,下同)、扣划相关业务。
二、办理相关业务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一)查询1.协助查询通知书或介绍信(注明需查询的内容和可提供的查询信息);2.经办人员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3.查询个人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或身份证号;查询机构资料需提供证券账户号或提供工商管理等机关登记的机构全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等信息。
注:律师查询需提供法院调查令和律师证。
(二)冻结、解冻1.司法机关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
2.办理司法冻结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被执行人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及冻结数量、冻结期限、以及冻结(包括轮候冻结)是否及于孳息、是否存在质押等有关信息;办理司法解冻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注明被执行人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及解冻数量等。
(三)扣划1.司法机关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出示执行公务证、工作证并提供复印件和联系人电话、地址、邮编。
扣划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和非流通股份时,还需提供拍卖行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等材料。
拟扣划股份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通知所规定的应纳税范围,还需提供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
如遇过户多只股票而税务机关只填列一张总的完税凭证,且完税凭证上未分列各只股票的完税价格明细的,需要投资者请相关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明细。
2.办理司法扣划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被执行人(被扣划方)的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扣划数量及作价、申请执行人(划入方)的全称或姓名、证券账户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协助执行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协助执行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它关乎司法权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实践应用和问题探讨三个方面对协助执行进行解读。
二、法律规定1. 协助执行的定义协助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采取执行措施的行为。
2. 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依法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委托人民法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程序解释》《民事执行程序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执行。
”3. 协助执行的种类(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2)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3)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用;(5)其他依法应当协助执行的措施。
三、实践应用1.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
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2.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3.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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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篇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昆字第 号 : 关于 一案,我院作出的( )昆字第 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财产保全是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二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1、 2、 3、 附: 书份。 年 月日 篇二:协助执行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最新】多个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范文word版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300、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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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人民法院
协助查询通知书
(____)____执____号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根据执行案件需要,现向你局查询被执行人____〔证件种类、号码:____)持有公司等
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或者____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十二条规定,请予协助查询为盼。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经办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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