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
农民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日益突出。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因土地承包引发的农民维权事件,旨在通过剖析该事件,揭示农民在维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以及法律在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一)事件起因2010年,我国某农村地区实行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给农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某村村民李某,在承包土地时,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一片耕地。
然而,在承包期内,李某发现,其承包的土地被他人非法占用,严重影响了其农业生产。
(二)事件经过1. 李某发现土地被非法占用后,多次向村委会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但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理睬。
2. 李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要求返还被非法占用的土地。
3.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涉案土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4. 法院认为,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法院查明,被非法占用的土地属于李某承包范围,他人占用土地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5.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享有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责令占用土地的当事人返还土地。
二、案例分析(一)农民维权困境1. 法律意识淡薄:许多农民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在维权过程中,无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权力失衡:在土地承包纠纷中,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与村委会、政府部门等权力机构相比,维权难度较大。
3. 资源匮乏:农民在维权过程中,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援助和资源支持,导致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二)法律在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1. 法律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法律手段,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制裁违法行为:对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3. 法律引导纠纷解决:通过法律途径,引导农民与村委会、政府部门等各方当事人依法解决土地承包纠纷。
土地纠纷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XX村位于市区边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该村集体土地逐渐成为房地产开发的热点。
近年来,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村民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本案涉及的纠纷主要是关于某地块的使用权归属问题。
二、案情简介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市XX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XX村集体土地中的一块面积为100亩的地块租赁给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0年,租金为每年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在该地块上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村民李某、张某等认为该地块属于其个人或家族的祖业,对开发公司的开发行为提出了异议。
随后,村民李某、张某等与村委会及开发公司就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
2010年,村民李某、张某等向某市XX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确权申请,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XX区人民政府经调查后,认为涉案地块的使用权归村委会所有,驳回了村民的行政确权申请。
2011年,村民李某、张某等不服XX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村民李某、张某等还向某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三、法院审理某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村民李某、张某等的民事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涉案地块的相关历史资料,并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涉案地块的历史权属资料表明,该地块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属于XX村集体所有,村民李某、张某等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块享有所有权。
2. 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 村民李某、张某等在合同签订后提出异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驳回村民李某、张某等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法律案例土地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汉族,某市某区人,农民。
被告: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
第三人: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土地纠纷二、案件事实李某与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某村一片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进行了土地的种植和管理。
2013年,某市某区某村因建设道路需要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同意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遂通知李某,要求其将土地腾退。
李某认为,其与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的批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是否合法有效?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道路建设项目的需要,作出占用李某承包土地的批复,符合法律规定。
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李某承包期内,未征得李某同意,擅自占用其承包的土地,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1. 某市某区政府、某市某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某村道路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合法有效。
2. 某市某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应立即停止占用李某承包的土地,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土地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土地征收、征用制度。
农业法律纠纷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村村民李某与该村村委会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
李某于2008年承包了该村100亩土地,用于种植粮食作物。
承包期限为10年,自2008年起至2018年止。
然而,在2016年,李某因故需要转出土地,与村委会协商解除承包合同。
但双方在土地承包金、土地流转费用等方面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李某于2008年与村委会签订了100亩土地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0年。
2. 李某在承包期间,对土地进行了合理耕种,土地产量逐年提高。
3. 2016年,李某因家庭原因需要转出土地,与村委会协商解除承包合同。
4. 双方在土地承包金、土地流转费用等方面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 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土地承包金及土地流转费用。
三、争议焦点1. 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2. 双方在土地承包金、土地流转费用等方面是否存在争议?3. 如何解决双方在土地承包金、土地流转费用等方面的争议?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1. 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李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有效。
2. 关于土地承包金、土地流转费用争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自主决定土地的种植、经营、收益等。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应按照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中,李某与村委会在土地承包金、土地流转费用等方面存在争议,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3. 关于解决争议的方法(1)协商: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农业法律纠纷案例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农业市场的不断发展,农业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汇总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部分农业法律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例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背景:某村村民李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村委会发生纠纷。
案例经过:李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
然而,在承包期间,李某因家庭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土地。
于是,李某向村委会提出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退还承包金。
村委会认为,李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拒绝退还承包金。
案例处理: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承包期间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且解除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判决村委会退还李某承包金。
案例分析:此案例反映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常见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发生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案例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案例背景:某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商王某与零售商张某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案例经过:王某从某农产品生产基地购进一批蔬菜,经检测发现农药残留超标。
王某遂将问题蔬菜退回生产基地,要求赔偿损失。
然而,生产基地认为,蔬菜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拒绝赔偿。
案例处理: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王某提供的蔬菜确实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法院判决生产基地赔偿王某损失。
案例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纠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此类纠纷中,应依法对农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四、案例三:农业保险理赔纠纷案例背景:某农业保险公司在处理一农户的农业保险理赔过程中,与农户发生纠纷。
案例经过:农户李某投保了农业保险,在保险期间,李某的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
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李某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投保为由,拒绝理赔。
案例处理: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投保,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理赔义务。
法律案例土地合同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某承包乙某的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合同期限为5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月1日止。
合同签订后,甲某按约定支付了土地承包费,并开始进行土地种植。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土地承包费及土地用途等问题发生纠纷,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土地承包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2. 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乙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三、案件事实1. 土地承包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根据合同约定,土地承包费按每年每亩500元计算,分两次支付,分别在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支付。
甲某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照约定支付了2010年上半年的土地承包费,但乙某以甲某未支付下半年土地承包费为由,拒绝将土地交付给甲某种植。
2. 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甲某承包的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某未经乙某同意,将部分土地改作养殖场,用于饲养家禽。
乙某认为甲某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某停止养殖行为。
3. 乙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甲某认为,乙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其种植,且未按照约定收取土地承包费,构成违约。
乙某则认为,甲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将土地改作养殖场,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土地承包费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期限: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明确,甲某应按照约定支付土地承包费。
甲某未支付下半年的土地承包费,构成违约。
但鉴于甲某已支付上半年的土地承包费,乙某应将土地交付给甲某种植。
2. 关于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法院认为,甲某未经乙某同意,将部分土地改作养殖场,违反了合同约定。
但鉴于甲某已停止养殖行为,乙某应将土地交付给甲某种植。
3. 关于乙某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乙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甲某种植,构成违约。
但鉴于乙某已同意将土地交付给甲某种植,且甲某已停止养殖行为,乙某的违约行为已得到纠正。
土地纠纷法律依据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土地权属纠纷,诉至人民法院。
甲主张其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乙则认为该土地归其所有。
双方各执一词,案情复杂。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十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
”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收益、处分其土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三、案例分析1.甲、乙双方对土地的权属存在争议,首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判断双方是否享有土地使用权。
2.甲主张其享有土地使用权,乙则认为该土地归其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
甲、乙双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各自对土地的使用权来源。
3.在判断土地使用权归属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判断双方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各自对土地的使用权来源。
如果甲能提供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则甲对土地的使用权应予以确认。
5.如果乙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土地使用权,如购买合同、赠与合同等,则乙对土地的使用权应予以确认。
6.如果甲、乙双方均无法提供合法的使用权证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该土地归国家所有。
法律角度的土地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区某村,因历史原因,部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
具体纠纷如下:(一)争议土地基本情况涉案土地位于某市某区某村,总面积约100亩,其中水田80亩,旱地20亩。
该土地自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直由村民集体承包给村民个人经营。
(二)争议事实1. 村民李某、张某等20户村民与村民王某、赵某等10户村民就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
李某等20户村民认为,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集体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王某等10户村民则认为,他们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了相关手续,不存在侵犯李某等20户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
(三)争议焦点1. 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 王某等10户村民是否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法律分析(一)关于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由此可见,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见,李某等20户村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李某等20户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0户村民与第三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合法有效,但王某等10户村民在未取得李某等20户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他人,侵犯了李某等20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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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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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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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因为土地承包而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限于篇幅,我们不能一一备述,现在挑选较为典型的几类纠纷,请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朋友以案例的形式展开评述,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希望能给读者朋友一定的帮助。
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案例一】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评析】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
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释义】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1、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2、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身份与土地承包
【案例二】王村村民王男一直做小本生意。
6年前,他将自己的承包地转包给村民张三。
合同约定,转包费每年1000 元,转包期限15 年,转包费万元,一次性付清。
2007 年王男在市里买了房子,一家三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村委会认为王男迁出户口后,就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该再收取土地流转费,要其将2008年以后剩余的土地转包费用返还村委会。
王男却认为,自己转包土地在先,迁出户口在后,收入应该归个人所有。
双方争执不下,村委会将王男推上被告席。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剩余的转包费用归村委会所有。
【评析】当承包人失去承包身份致使其无权履行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并有权收取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
承包方一次性收取了转包费用的,如果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期限的转包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转包费用是分期支付的,第三人则应当将流转费支付给发包方,而不应当交给转包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因此法院判决剩余流转费归村委会所有是正确的。
【释义】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发包方根据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稿件由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代表律师意见,供读者参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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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村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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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民外出打工、就业的增多,农村土地流转现象开始频繁出现,也因此而出现众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出去打工,承包地能不能自由转包?承包的集体机动地、果园等能不能转包?现实中,当农民真的遇到这些问题,又该怎么办?
集体果园不到期咋能强收回
【案例】2005年,甲村王某与村委会签约承包本村果园,承包合同规定,王某对果园的承包期为15 年,每亩每年承包费为100元。
王某一家还一直做木材加工生意,并于2008 年搬到城里居住,渐渐无暇顾及所承包的果园,果园正常的管理和经营没有了保障。
2008年12月,王某将自己所承包的果园以每亩每年260 元的承包价格,转包给同村的李某经营。
转包期以王某果园剩余承包期为限。
果园原来的承包金,仍由王某向村委会交付。
后来,村委会以该果园属于村集体所有,王某无权转包谋利,遂将王某转包后的果园强行收回并转包他人。
王某在与村委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庭做出裁决,村委会有权收回王某的果园。
王某不服,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返还果园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约定的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阻碍进城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同时,王某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集体交纳果园承包金,于国家、集体、个人有益无害,且在转包后履行了向村委会告知的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故判决村委会败诉,返还强行收回的果园,并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评析】土地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带来的必然结果。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村委会)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流转要建立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农户)。
承包方(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在现实生活当中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和解、调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
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就需要农民朋友要有时效的观念,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向有关人士咨询或者向法院起诉,以防错过维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时机。
【释义】现在社会倡导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因此在经济迅速发展的现在,需要我们广大农民朋友在承包耕地、林地、果地的过程中提高法律意识、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权;不得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得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本案中的原告王某在约定的承包期内,可以自由流转土地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地转包村委会不能“代理”
【案例四】李四承包了村里的一块低洼地。
村委会为鼓励多种经营,发展渔副业生产,向李四做思想工作,让李四将土地转包给刘三用做鱼塘养殖,并在其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租期为8 年,期满后刘三归还鱼塘,如果续包则另签合同。
期满后,刘三拒绝归还鱼塘,李四多次索要无果。
第二年,该村集体组织在未经李四同意的情况下,又与刘三就该鱼塘签订了承包协议并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李四、刘三与集体组织之间遂发生了纠纷。
【评析】李四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李四是该土地合法的承包人。
而李四与刘三签订的是普通的土地转包合同,刘三不履行合同约定,李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刘三履行。
至于此后刘三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村委会擅自收回土地,属于侵害李四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属于无效行为。
李四可以通过起诉刘三履行合同来维护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村委会主张侵权责任。
【释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等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稿件由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代表律师意见,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