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能否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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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伤事故竞合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案例】工伤事故竞合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

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王云龙律师【案情简介】2012年10月27日,张某下班回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2012年10月29日,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某家属与李某及石家庄某保险公司经多次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石家庄某保险公司及李某支付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随后,该协议完全履行。

2012年11月10日,张某家属向石家庄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石家庄某人社局认定,张某之事故属于工伤,因张某所在单位没有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家属遂向张某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拒绝支付。

【主要争议】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已经支付赔偿款,受害人经认定属于工伤、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张某所在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律师意见】一、张某家属已经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一)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同时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所以不存在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衔接冲突的问题。

其次,损害填平法则不应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生命健康是无价的,不存在填平问题。

最后,有的观点认为,因第三人侵害工伤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将会造成一般工伤的待遇与因第三人侵害所致的工伤待遇相差太大,产生新的不公平。

本文认为,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两者发生竞合时,不可兼得两种赔偿,不论项目是否重复,只要所得的一份或数份均有其相关法律依据,法律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不存在公平问题。

(二)可以获得双赔的法律依据及其他相关依据1、[2006]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工伤和侵权可以双倍赔偿吗

工伤和侵权可以双倍赔偿吗

⼯伤和侵权可以双倍赔偿吗在现实⽣活中,存在⼀些事故如上下班途中发⽣交通事故,既可以认定⼯伤,也可以向侵权⼈索赔,那么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得到双份赔偿呢?为了⽅便⼤家了解与此相关的内容,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进⾏答疑解惑,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伤和侵权可以双倍赔偿吗第三⼈侵权与⼯伤可以双赔,但⼯伤不赔偿医疗部分;但并未⼯作⼈员履⾏职责侵权与⼯伤竞合只是享受⼯伤保险待遇。

《侵权责任法》第三⼗四条⽤⼈单位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度间,被派遣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条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知保险⾏政部门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道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的,⼈民法院不予⽀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政部门已经作出⼯伤认定,职⼯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付⼯伤保险待遇的,专⼈民法院应予属⽀持。

职⼯因第三⼈的原因导致⼯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付⼯伤保险待遇的,⼈民法院不予⽀持,但第三⼈已经⽀付的医疗费⽤除外。

⼆、⼯伤保险和侵权法律关系的区别1、⼯伤职⼯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在第⼀时间电话通知或三copy⽇之内以书⾯形式向⼯伤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伤职⼯就医诊治申请表》报经办机构批准。

2、⼯伤职⼯申请待遇审批需填写《⼯伤职⼯待遇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百资料:(1)⼯伤认定(鉴定)结论。

(2)经审批的《⼯伤职⼯就医诊治申请表》。

(3)⼯伤职⼯的住院结算单及费⽤明细表。

(4)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医药处⽅。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人身损害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互相排斥?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人身损害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互相排斥?

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人身损害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请求权互相排斥?案件简介王某与某派遣公司签订了自2011年9月24日至2013年9月23日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约定由公司派遣王某至B公司工作,同时派遣公司与B公司签有2011年7月1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劳务派遣协议。

2011年11月17日,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

事故发生时,派遣公司未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赔偿(未要求误工费),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之诉,要求派遣公司、B公司连带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要求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求。

派遣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王某已通过提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得到了赔偿,能否再向派遣公司要求赔偿?裁判分析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并不冲突。

本案中公司方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劳动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派遣公司、B公司连带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蓝众说法就法理而言,法律不保障受害人因被侵权而获利,然在工伤领域却出现了双份赔偿的现象。

本所律师将为大家简要分析这个现象的缘由,以解答上述现象。

1. 侵权责任和工伤赔偿责任互不抵消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两请求权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责任主体不同,劳动者同时享有两种请求权,互不排斥,劳动者可同时向单位和侵权人要求赔偿。

劳动者就其损失提起了侵权之诉,并获得了部分赔偿,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并不能因为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赔偿而免除。

工伤与侵权竞合情形如何索赔

工伤与侵权竞合情形如何索赔

工伤与侵权竞合情形如何索赔【1】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法律从未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侵权人应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与被侵权人是否进行工伤理赔无关。

侵权人全额赔偿,无减扣项目。

【2】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就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免责或者向侵权人追偿。

但三项一次性赔偿金、伤残津贴应当支付,特别说明,西安为差额补偿,该部分无法拿齐。

【3】第三人侵权情形下,被侵权人可同时主张侵权赔偿和工伤赔偿,所得部分为: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2.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用人单位侵权情形下,劳动者应按照工伤进行理赔,不支持侵权索赔诉求。

原则上,劳动者只有工伤理赔一条路可走。

【5】用人单位侵权情形下,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可以对用人单位提起侵权责任之诉。

比如,工伤认定机构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法规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3】《2015年度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三)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13、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 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

试论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同时发生的案件,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上下班途中遭受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而造成职工人身损害的情况,由此引发工伤事故与民事侵权纠纷的竞合。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多个请求权,一方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而产生工伤保险赔付请求权,另一方面根据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进而导致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此类案件中的请求权问题规定尚不明确,各地方在执行中缺乏统一认识,加之法律工作者亦对此有不一致理解,故在案件处理和受害劳动者损害赔偿问题上往往产生分歧,于是就出现了劳动者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还是只能获得工伤保险或民事赔偿中的一种,还是在获得工伤保险后,可以就民事赔偿不足的部分请求赔偿,还是先获得民事赔偿,再由工伤保险对不足部分补足等争论,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价值的实现。

本文将通过对工伤保险赔付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借以厘清这两项请求权的实现方案。

一、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分析掌握立法针对某类社会关系的调整规范,是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础。

下面,笔者将就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一)我国工伤保险立法进程。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机制,新中国于上世纪50年代起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颁行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企业负担工伤保险费的基本制度,工伤保险实行单一救济模式。

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原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将工伤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将工伤保险纳入强制的社会保险范畴。

该《试行办法》采取了两种救济模式:对企业而言,其一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即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和侵权责任,采用的是取代模式;而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则采用责任竞合模式,即遵循了不重复享受权利,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原则。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
和公平 。
1 8 3 8年 , 普鲁士立法 规定 , 铁路要对 乘客和雇员在 运营过程 中 受到 的伤害承担 严格责任 , 但 因不可抗 力或 申请 人 的故 意导致 的 伤害除外 。1 8 8 4年 7 月 6日, 德 国颁 布工伤保 险法 , 基于 民法 的不 同原则 , 即“ 不 以追 究事 故责 任者 确 定赔 付原 则 ” 。到 2 o 世纪 早 期, 工人 损害补偿机制取代 了侵权 法 , 劳动补偿立 法改变 了劳动 者 证 明用人单位 的过错 的困难 , 但在 工伤赔偿 引入无过错原 则之初 , 雇主承担 的责任仍是 民事赔偿责任 , 而不是工伤赔偿 。所 以 , 为 了 减轻工厂 的负 担 , 加快社会经 济的发展 , 各 国建立 了社会保 险基 金 制度 , 发生 工伤事故后 , 补偿 由基金承担 。 纵观工伤保 险制度发展 的整个 过程 , 工伤保 险制 度设计 的初 衷 是 为了解决工 人受工 伤得不 到赔偿 和企 业无力 承担而设 计的 。 工伤保 险制度 的设 计是 劳动保 障立法 的巨大进 步 , 推 动着社会 和 经济的发展 , 但是, 由于工伤基 金 的建立 和补偿标 准 的统一 , 使得 工伤补偿完全脱离 了民事赔 偿的轨道 , 因此带来 了新 的问题 : 工 伤 赔偿 和 民事侵权 的竞合 。 二、 竞合问题的解决模式 在我 国 2 0 1 1 年颁 布 实施 的《 工 伤保 险条 例 》 第 十 四条规 定 : “ 在工作时 间和工作场所 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 的, 或 因工 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 不 明的 , 以及在上 下班途中 , 受 到非本人主要责任 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 市轨 道交通 、 客运轮渡 、 火 车事故伤害的应 当认定为工 。 ” 这就 导 致 受伤雇 员在享受 了工伤 保险补偿 之后 , 是否 还能依据侵 权法起 诉 雇主或 者第三人 要求他 们赔偿 的问题 , 对此 各国采取 了不 同的 做法 。综 合看来 , 主要有 四种模式 。 ( 一) 替 代模 式 , 是指 以工伤保险赔偿 完全 取代 一般侵 权损 害 赔偿 , 即发生 的工伤事故符合工伤 给付条件 , 受害劳动者 只能选择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

工伤和侵权的竞合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的关系被称为竞合。

首先,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身体伤害。

根据《中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对员工的工伤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事故的伤害,导致身体上的损害或残疾,他有权申请工伤赔偿。

侵权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侵权行为被广泛定义为违反法律、合同或公共道德的行为,并对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或名誉产生了实际的损害。

如果一个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遭受了伤害,他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会同时发生。

例如,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场所受伤,其伤害是由于雇主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事故。

然而,如果该员工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而不仅仅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了伤害,那么他还可以提出侵权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和侵权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员工可以选择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并获得相关的工伤福利。

同时,员工还可以对雇主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由于雇主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例如,医疗费用、失去劳动能力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或精神痛苦等。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工伤和侵权可能不是竞合关系,而是互不影响的。

例如,如果工人在工作场所被他人故意伤害,由于这种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受害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对肇事人进行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并且不会相互竞合。

总结起来,工伤和侵权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

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事件,被称为竞合。

当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受伤,并且能够证明雇主的行为违反了他的权益时,可以提出工伤赔偿申请和侵权诉讼。

然而,工伤和侵权也可以是互不影响的,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适用。

因第三人侵权构成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各赔偿项目适用 之简要分析

因第三人侵权构成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各赔偿项目适用 之简要分析

因第三人侵权构成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各赔偿项目适用之简要分析作者:张新涛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10期摘要: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在申请工伤赔偿时,会因第三人的侵权而遇到各种的赔偿问题,也就是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时应如何在法律范围内适用。

配方通过对工伤与侵权竞合之相关赔偿模式概述,分析工伤与侵权竞合之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对在工伤与分权竞合情况下,各赔偿项目如何适用的思考,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工伤第三人侵权赔偿一、工伤与侵权竞合之相关赔偿模式概述如果工伤事故是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发生的,赔偿请求权就会分为两种,其中一种是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这是针对工伤职工而的;另外一种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由工伤职工向第三人发起的。

从正面来看,这种模式充分体现了人本主义思想,通过保护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表达了对人性的重视;然而另一方面,这一模式也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其一,该模式已经距离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相去甚远,工伤保险费和民事侵权赔偿费成为用人单位同时承担的费用,这种设置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其二,一方面而言,这一模式与传统观念、国际惯例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是我们公认的基本准则,而该模式与这一公认准则相悖,这些都极易引发工伤事故中的道德问题讨论。

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了针对侵权的相应赔偿,那么第三人已支付的实际发生费用(例如:日常护理的费用、进行医疗的费用、乘坐交通的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用于营养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都应该从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中扣除。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预支了这些费用,那么再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应向第三责任人要求追加赔偿。

二、工伤与侵权竞合之相关法律法规1.“双赔”模式之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八条,企业员工被第三方因素导致身、心灵上的伤害,受害人或受害人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以此事对侵犯他人的一方提起民事诉讼或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而社会保险劳动部门对此受害人事故伤害情况不给予以行政确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对企业不予以法律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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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能否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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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第三人侵权能否竞合
2011年4月23日下午6时许,张某在下班的路途中,被李某驾驶的
箱式小货车撞到,不治身亡。事发后,张某妻子刘某及孩子以道路交通
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以获得赔偿,2011年5月22日,徐某等依据
《劳动法》的规定,遂以工伤事故赔偿为由请求某公司给予经济赔偿,经
过仲裁前置后,因徐某妻子刘某及孩子一方不服,又起诉到法院.。

【分歧】
对刘某及其孩子是否存在既可向侵权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请求
民事赔偿,又可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存在两种完全对立
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持否定观点认为,对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
双重赔偿予没有立法依据.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
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
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
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
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
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
第二种意见:张某在下班的路途中,被李某驾驶的箱式小货车撞到,
不治身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
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工伤与第
三人侵权竞合时,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的规定。从现有条
款看,相关司法解释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问题上,
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受
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
律规定的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
而形成侵权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是独立于受害人单位而存在,
侵害人并不能因受害人享受工伤待遇而免除侵权责任。

其次,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保险
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均
专门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抵消、减免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
据的。另外,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保险并非商业保
险,故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
工伤保险待遇。

再次、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
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
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因道路交通事故导
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故
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
的民事法律关系,显着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所
依据交通安全法规、《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请求
权。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就是说,是
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
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
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着的特点是事故后的
社会保障性。因此,对这两种不同的请求权,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
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综上可鉴,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
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我
国的司法解释是支持双重赔偿的。受害人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
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同时并不能免除侵权的第
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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