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9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公安部负责编制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账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为规范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我们组织开展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级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 北京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0 北京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杨刘玉庆王冬阳苏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检察院四个工程方案

检察院四个工程方案一、综合办公大楼建设方案为了提高检察院的工作效率和办公环境,我们拟定了综合办公大楼建设方案。
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将成为检察院的统一办公场所,集中办公、会议、培训和休息等功能于一体,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1.选址规划:我们拟定了大楼的选址规划,通过对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分析,选定了一个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的地段,便于职工出行和日常工作。
2.建筑设计:建筑设计要符合检察院的形象和氛围,同时也要考虑到办公人员的舒适度和工作效率。
建筑采用现代化设计,内部设置舒适、宽敞的办公空间,以及会议室、培训室、休息区等。
3.设施配套:大楼内设施配套完善,包括中央空调、先进的通讯设施、全面的安全设施等,确保办公环境的舒适和安全。
4.项目管理:在建设过程中,我们将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二、信息化建设方案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各行各业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为了提高检察院的信息管理水平和办公效率,我们制定了信息化建设方案。
1.基础设施建设:我们将加强对检察院的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电脑、服务器、网络设备等。
2.信息系统建设:我们将开发一套适合检察院工作的信息系统,包括案件管理系统、数据统计分析系统、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等,以提高办公效率和工作质量。
3.人员培训: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我们还将加强对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和水平。
4.数据安全:在信息化建设中,我们将加强对数据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办公数据不被泄露或损坏。
三、宣传教育工程方案宣传教育是检察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检察院的形象和公众认知度,我们制定了宣传教育工程方案。
1.宣传口号和形象设计:我们将为检察院设计一个形象鲜明的宣传口号和标识,提高检察院的形象和认知度。
2.宣传材料制作:我们将加强对宣传材料的制作,包括宣传册、宣传画册、动画片等,以便于向公众传达检察院的形象和工作内容。
人民检察院办案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申请报告(可编辑)

人民检察院办案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申请报告目录1 总论0111 项目背景12 项目概况13 问题与建议2 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21 需求分析22 建设规模方案比选23 推荐建设规模方案3 项目选址 31 场址现状32 场址条件33 推荐场址方案4 建设方案选择41 设计指导思想与原则42 项目总体规划方案43 建设方案4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5 节能节水措施51 节能措施及能耗指标分析52 节水措施及水耗指标分析6 环境影响评价5161 项目场址环境现状62 项目建设与运营对环境的影响63 环境保护措施64 环境保护设施与投资65 环境影响评价7 劳动安全卫生消防5671 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分析72 安全设施73 消防设施8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6381 组织机构82 人力资源配置9 项目实施进度 91 建设工期92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93 项目实施进度表10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101 投资估算102 资金筹措方式与来源11 财务分析111 财务评价基础数据11212 招标投标121 招标工作的依据与原则122 招标范围123 招标组织形式124 招标方式125 招标初步方案13 社会评价131 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132 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133 社会风险分析134 社会评价结论14 研究结论与建议79141 推荐方案总体描述142 结论与建议附图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图2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表表10-1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表附件1 总论11 项目背景com 项目名称人民检察院建设项目com 承办单位概况单位名称人民检察院单位简介张家界市检察院是政府工作部门检察院内设十四个机构分别为公诉室侦查监督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室监所检察室民事行政检察室职务犯罪预防局监察室政治部办公室法警大队技术检察室林业检察室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下级人民检察院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其主要职责是1在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确定检察工作思路部署各项检察工作任务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检察院批准进行侦查3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8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指导有关单位制订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和实施综合治理工作9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地方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提供立法司法建议和信息制定本院关于检察工作的规定10负责县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开展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协同县党委管理和考核县检察院机关干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实施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培训方案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11负责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12承办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委县人大交办的其他事宜配合县委做好各项中心工作13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事项多年以来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沿着院党组确立的强化能力精细管理办好案件确保第一整体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查工作整体推进创新发展取得了新的突破和信的成绩为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内共受理各类移送审查批捕案件152件208人分别下降216和246其中批准逮捕158人审结率达100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4件289人分别下降118和71其中提起公诉240人有罪判决率达100%一是重点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批准逮捕此类犯罪47人提起公诉48人二是集中打击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此类犯罪88人提起公诉112人三是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犯罪批准逮捕此类犯罪17人提起公诉8人四是突出对重大特大案件的及时介入推行办案期限预警机制确保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依法从快办理了张某余某等九人特大盗窃犯罪团伙案稳妥办理了朱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百余名群众及信用社资金60余万元重大诈骗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全国先进基层人民检察院和2004-2006年度全国基层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称号自2001年以来该院已连续八年被评为省市先进基层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中年年进入优秀等次com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a编制依据1《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请编报地方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规划和2011年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1〕283号2《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2011]4号文件4《张家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城总体规划》2002-2020《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推荐使用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计办投资〔2002〕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发改投资〔2006〕1325号人民检察院《关于编制〈人民检察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委托书》人民检察院与湖南稼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技术咨询合同1国家和地方制订的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1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其他基础资料b研究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定额以及人民检察院对项目建设的设想对人民检察院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对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及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进行论证对项目组织管理和实施进度进行安排对项目投资进行估算对项目的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并对项目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意见com 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a项目提出的背景1概况●地理位置位于湖南省西北部居澧水中游武陵山脉东部边缘介于北纬29°04′~29°42′与东经110°28′~111°20′之间东北与石门县接壤东南与桃源县毗邻西北与武陵源区桑植县相连西南与永定区沅陵县交界东西广715公里南北袤69公里全县土地总面积为348047平方公里●经济社会数据2010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805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43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503亿元比上年增长55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2856亿元比上年增长212其中工业实现增加值2420亿元比上年增长208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3693亿元比上年增长131三次产业比例由2009年的191332477调整为2010年的187355458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GDP达到12747元●财政和金融2010年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全县实现财政总收入508亿元比上年增长201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18亿元比上年增长230全年一般预算支出1550亿元比上年增长153全年税收入库365亿元比上年增长221其中国税系统税收入库166亿元地税系统税收入库19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36和336年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6872亿元比上年增长195其中居民储蓄存款525亿元年末贷款余额4407亿元比上年增长159 2项目由来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各级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政法重点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着力开展细节年活动创新发展各项检察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慈利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发展的新时期影响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负面因素还大量存在与新形势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机制尚未成熟对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随着检察院承担的任务日益加重使得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与实际需要相比仍存在较大缺口目前检察院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1业务用房紧缺缺少独立的能满足业务实际需要的业务技术用房多个科室合在一起一方面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干扰了检查日常政务的办理2业务较多面积不足随着检察院业务的不断增多业务部门和编制人员日益增多这样以来就造成了人均用房面积的下降3办案技术用房紧缺且与办公用房混在一起不利于安全和保密人民检察院技术用房远远达不到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因此建设人民检察院是缓解检察院各项基础设施不足的有效手段项目建设有利于检察院更好地办理各项业务执行部门职能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b项目提出的理由1项目建设符合《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张家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城总体规划2002-2020》要求2是检查机关办案和专业技术业务发展的需要检察院办案与业务技术用房基础设施条件差已不能适应现代检察机关日常工作环境和日新月异的科技形势和检查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条件的必然选择是密切群众服务群众维护党和政府以及现代化司法机关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管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3是提高基础设施水平和办事效率的需要检察院办案技术用房紧缺且与办公用房混在一起不利于安全和保密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检查工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查工作的发展人民检察院技术用房远远达不到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4是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检查机关担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使命其承担的各项职能从本质上讲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密切相关为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在实现社会和谐的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项目建成后可有效改善人民检察院服务基础设施的硬件条件提高人民检察院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12 项目概况com 拟建地点项目选址于零阳中路38号com 建设规模与目标根据《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要求和人民检察院实际工作的需要本项目规划建设内容为检察院侦查技术大楼本项目新建层框架结构占地面积630m2建筑面积m2 com 主要建设条件项目建设场址位于县城零阳中路38号场地平整环境安静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社会环境良好com 项目投入总资金及效益情况a投资估算本项目建设投资估算为00万元项目建筑工程费用万元占建设总投资的设备购置费00万元占建设总投资的安装工程费00万元占建设总投资的1其他工程费万元占建设总投资的19b资金筹措本项目建设投入资金万元其中资金万元占项目建设总投资的com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项目单位数量备注 1 规划用地面积m2 61337 92亩 2 建筑占地面积m2 16254 3总建筑面积m2 9110 4 其中新建二房m2 38405 原办公楼面积m2 4180 其中含二房面积m2 12006 职工宿舍 m2 1000 7餐厅食堂 m2 90 8 道路广场面积m2 254559 绿地面积 m2 19628 10 建筑密度26511 容积率149 12 绿地率3213 机动车停车位个 15 14 二房建筑面积m2 38401200=5040 15 总投资万元16 建设期a 113 问题与建议com 建议a科学严格的组织管理是项目顺利实施的根本保证因此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b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项目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com 结论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政府各级部门的政策规划法规等规定建设条件优越建设规模和方案适度合理项目建成后能完善人民检察院建设项目的建设能够使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得到改善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的功效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稳定安定的生产生活环境人民群众可将自身精力投入到各自的工作与生活中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便可明显提高间接提高人民群众的收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同时也能够为其他部门和相关行业的建设与发展起到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项目社会效益显著2 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21 需求分析com 社会经济发展概况a区位概况位于湖南省西北部居澧水中游武陵山脉东部边缘介于北纬29°04′~29°42′与东经110°28′~111°20′之间东北与石门县接壤东南与桃源县毗邻西北与武陵源区桑植县相连西南与永定区沅陵县交界东西广715公里南北袤69公里全县土地总面积为348047平方公里b经济现状据《张家界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初步核算2010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8052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43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503亿元比上年增长55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2856亿元比上年增长212其中工业实现增加值2420亿元比上年增长208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3693亿元比上年增长131三次产业比例由2009年的191332477调整为2010年的187355458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GDP达到12747元全年新增城镇就业2791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768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960人援助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22人组织开展职业培训16550人其中再就业培训412人创业培训2250人企业在岗职工培训3188人劳动预备制培训3400人高技能人才培训1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7200人全年为487名创业者发放小额贷款2303万元带动就地就近就业5000人对1456人发放社会保险补贴237万元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c发展规划1指导思想《张家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把县城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十二五全县新型城镇化的重点使县城的空间结构形态形成一城四区环绿心的基本格局一城是城即零阳镇全县城镇建设以县城为中心点带动其它城镇的发展四区即南部老城区北部新城区永安西部城区万福东部城区绿心即以澧水江心的琵琶洲以及永安临澧水大堤绿化地带为绿心●加速县城扩容提质以澧水大桥建成为契机加快实施县城北扩拉通永安至蒋家坪主干道路实现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北迁将蒋家坪地区建设成为集行政办公金融商贸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休闲生活居住为一体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现代化新城以汽车西站建设为契机将永安地区建设成为以对外交通商品集散旅游接待生活居住为主体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开放式新城区拓展万福地区城市空间努力建设成为以对外交通现代物流旅游接待休闲娱乐生活居住为主体基础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新城区完成老城区的旧城改造把南部老城区建设成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商贸居住中心●突出市政建设加大路网建设力度建设蒋家坪新城区澧阳大道慈利大道人民大道内外环线和老城区建设东路笔架西路及永安片区的香樟路和沿河路新建永安大桥溇水一桥二桥突出排水工程建设配套完善排水管网22公里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4万立方米污水处理率达到60保证城市供水需要改造水磨峪水厂对白云水厂进行提质改造完成百日崖第二取水点建设改造供水管网30公里新建供水管网20公里加强环卫设施建设建设城市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垃圾处理率达80建设垃圾中转站14个实行封闭式运输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城区公交设施建设新建公交首末站3个东西各建一个货车停车场大力加强城区停车场建设各小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均应建一定车位的停车场含地下停车场加速管道燃气建设加快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大力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到2015年清洁能源使用率达90加强消防安全设施建设提高防灾避险能力确保城市安全防护可靠●提升城市形象突出高速公路东西互通处的建设美化城市门户形象突出建设沿河风貌景观及人文休闲场所建设十二五末县城沿河风貌带建设达到5000米全面加强城市森林景观和公共绿地建设扩大绿化面积到2015年绿化覆盖率达35满足市民健身休闲娱乐需要以羊角山饭甄山龙峰公园及燕子洞烈士陵园等建设为重点加快公园建设逐步恢复建设历史传统景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挖掘和培育城市特色氛围增强城市内涵进一步完善城管机制加强精细化管理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达到城市天蓝地绿水清城美的最佳效果com 检察院概况a现状张家界市检察院是政府工作部门检察院内设十四个机构分别为公诉室侦查监督室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控告申诉检察室监所检察室民事行政检察室职务犯罪预防局监察室政治部办公室法警大队技术检察室林业检察室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下级人民检察院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执行其决议其主要职责是1在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确定检察工作思路部署各项检察工作任务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检察院批准进行侦查3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5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抗诉或提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7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和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8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指导有关单位制订预防职务犯罪措施和实施综合治理工作9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地方立法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提供立法司法建议和信息制定本院关于检察工作的规定10负责县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开展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协同县党委管理和考核县检察院机关干部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和实施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培训方案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11负责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12承办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委县人大交办的其他事宜配合县委做好各项中心工作13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事项多年以来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沿着院党组确立的强化能力精细管理办好案件确保第一整体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查工作整体推进创新发展取得了新的突破和信的成绩为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内共受理各类移送审查批捕案件152件208人分别下降216和246其中批准逮捕158人审结率达100受理各类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94件289人分别下降118和71其中提起公诉240人有罪判决率达100%一是重点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批准逮捕此类犯罪47人提起公诉48人二是集中打击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批准逮捕此类犯罪88人提起公诉112人三是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犯罪批准逮捕此类犯罪17人提起公诉8人四是突出对重大特大案件的及时介入推行办案期限预警机制确保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依法从快办理了张某余某等九人特大盗窃犯罪团伙案稳妥办理了朱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百余名群众及信用社资金60余万元重大诈骗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4-2006年度全国基层人民检察院文明接待室称号自2001年以来该院已连续八年被评为省市先进基层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中年年进入优秀等次com xx人民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2 建设规模com分及功能分区类别划分张家界市属于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的特殊业务用房功能分区基于统筹规划集中实施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级别明确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张家界市的主要包括com 结构形式和建筑面积结构形式按照坚固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根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张家界市建筑结构形式采用框架结构建筑面积本项目建层框架结构占地面积630m2建筑面积m223。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实用标准化正文

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2010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0年月日中国计划2010前言《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的安排,由公安部主编,具体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按照中央司法保障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的精神,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要求,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坚持实事、科学确定、统筹兼顾、资源共享的原则。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全国性的问卷调查及实地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既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使用的先进经验。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了省、地、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现状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发展态势,确定本建设标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编写了本建设标准。
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部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五章:总则、建设容和项目构成、选址和规划布局、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和建筑设施。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讯地址:市东长安街14号,邮政编码: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国公安部装备财务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吕玉庆王冬阳剑顾均邵丹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容和项目构成 (2)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6)第四章建筑等级和面积指标 (7)第五章建筑标准和建筑设备 (10)附录一名称解释 (12)附录二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5)附录三警务技能训练基地用房面积分配比例表 (17)附录四省级警犬基地用房面积比例表 (18)本建设标准用词说明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数据标准》

附件: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数据标准填表说明1.为规范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发布,便于工程造价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为投资项目决策服务,制定《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数据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已竣工结算的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数据的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表格中涉及的价格为结算价,结算价以结算书为准。
3.政法基础设施按设施类型分为公安看守所、公安拘留所、公安强制戒毒所、公安派出所、公安业务技术用房、人民法院法庭、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司法行政系统劳教场所、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房、国家安全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国家安全机关看守所、国家安全机关工作阵地。
表2和表3应按司法用房设施类型分别填报。
4.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数据的采集、统计应做到科学、准确、及时。
表格中数据以元为单位的取整数,以万元为单位的保留两位小数。
表1:年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平米造价表2:年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造价分析表注:表名中政法基础设施按设施类型分为公安看守所、公安拘留所、公安强制戒毒所、公安派出所、公安业务技术用房、人民法院法庭、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司法行政系统劳教场所、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房、国家安全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国家安全机关看守所、国家安全机关工作阵地。
表3:年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安造价分析表注:表名中政法基础设施按设施类型分为公安看守所、公安拘留所、公安强制戒毒所、公安派出所、公安业务技术用房、人民法院法庭、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司法行政系统监狱、司法行政系统劳教场所、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房、国家安全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国家安全机关看守所、国家安全机关工作阵地。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进行办案的重要用房,其配备有较先进的技术实验设备,专业技术要求高,对提高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起着相当关键的作用。
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前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相对薄弱、用房不足、发展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使其建设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的健康之路。
中央司法保障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也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后制定的,兼顾各地区、不同行政级别公安机关的组织状态及业务技术用房的功能需求。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不仅适用新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同时也适用于改建、扩建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
建设规模和水平是建设标准的关键所在,这一关键点应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状态,以及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功能性强,因此满足业务技术需求是建设的重要原则。
同时又要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不贪大求洋,更不能追求所谓“标志性”建筑。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的关系。
公安机关的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是相铺相承的配套关系,“两房”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建设立项时,就应统一规划。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法律出版社2010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8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司法部组织编制的《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司法业务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司法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的要求,司法部组织编写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论证了大量的业务用房建设统计资料,在认真总结我国司法业务用房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司法行政业务特点和发展趋势,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完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广泛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通过了审查会议的审查,形成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报批稿,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I、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打击犯罪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安办案的业务特点及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和非行政区划的县级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建设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是指除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以外的其它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第四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满足公安机关业务需求为前提,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考虑现实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和地方财力可能,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及水平。
第五条除警务技能训练基地和警犬基地外的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均应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宜合并建设,共用附属设施。
第六条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当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公安机关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共用的附属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应按实际功能需求确定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建筑风格和体量应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环境保护和防火、建筑安全等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除应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省级、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及相当于同级别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可包括以下功能用房:一、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等。
建设标准
类别条件建设标准备注平方米法院法庭建标138-20107140-21760适用于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扩建改建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法庭用房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办公用房参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审判法庭包括房屋建筑(9类)立案、审批、执行、信访接待、审判配套、审判信息管理、诉讼档案、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民法庭包括4类审判、审判人员工作、附属(车库、库房)、生活用房(宿舍、食堂、活动室)场地建筑设备三部分场地有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弱点系统及设备等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和辖区人口多的按上限执行,少的下限审判用房一类年审理案件5500件以上17400-20210直辖市高院直接一类7730-10370二类年审理案件2400-550014450-169706130-8500三类年审理案件2400以下11090-133104480-6550中级人民法院一类年审理案件3600以上19320-21760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中院定一类9550-11830二类年审理案件1400-360015000-171307180-9180三类年审理案件1400以下10100-118904650-6330基层人民法院一类年审理案件3000以上12040-12980省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5920-6800二类年审理案件1100-30009540-10270直辖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中院4530-5220三类年审理案件1100以下7140-76903350-3870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多的,可在一类标准上适当增加,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高院报本级)单独审批人民法庭(含办公用房)720-1930一类11人(含)以上1670-1930二类5-10人890-1030三类4人720编制超过11人,年审理案件数超过1000件的人民法庭,可在一类上适当增加,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控制指标:年审理特别少,在保证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宜设置在城镇行政办公机构相对集中地方,布局以审判法庭为中心,按功能分区布置;立案、信访接待与审判办公应隔离,必要单独建设业务用房停车场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业务用车编制》的规定,或规划的规定确定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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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2002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确定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快速、健康发展,保证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办案的特点和专业技术的需要,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各种案件过程中,专门用于侦查、审讯、指挥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检察机关的统一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以符合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为原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
现阶段确实难以达到本建设标准的,应依据本建设标准规划建设用地,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进行建设,预留办公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一规划,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提倡分开建设。
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专业技术用房,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的内容如下:一、控告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等候室、来访接待室、举报等候室、举报接待室、检察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
二、申诉接待用房,包括申诉等候室、申诉接待室、赔偿接待室、案件研讨室。
三、询问用房,包括证人被害人询问室、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
四、侦查监督用房,包括讯问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五、审查起诉用房,包括刑事案件审查室、讯问室、主诉检察官研讨室、模拟法庭。
六、律师用房,包括律师阅卷室、律师接待室、复印室。
七、自侦案件讯问用房,包括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贪污贿赂案件暂押室、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渎职侵权案件暂押室、办案人员休息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接待室。
八、刑罚执行监督用房,包括案件审理室、主办检察官研讨室。
九、监控用房,包括监听室、监视室、领导指导室。
十、侦查指挥用房,包括通讯联络中心、侦缉追捕指挥中心。
十一、检察委员会用房,包括会议室、候会室。
十二、信息通讯中心用房,包括计算机房、多媒体示证制作室、消耗材料储存室、资料室。
十三、赃证物保管用房,包括贵重物品保管室、一般物品保管室。
十四、枪弹保管用房,包括枪支保管室、弹药保管室、警械具保管室。
十五、服装保管用房,包括检察服装保管室、法警服装保管室。
十六、诉讼案件档案用房,包括文书档案室、音像档案室、阅档室。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的内容如下:一、化验用房,包括普通化验室、毒物化验室、万能显微镜室、试剂存放室、辨认室、专家鉴评室。
二、文检用房,包括文检检查室、文检资料室、紫外光谱室、红外光谱室、色谱室。
三、痕检用房,包括痕迹检验室、指纹检验室、红外线检验室、紫外线检验室、痕检资料室、测谎检查室。
四、法医鉴定用房,包括物证检验室、活体检验室、脑干电检测定室、电测听室、声阻抗室、眼底照相室。
五、解剖用房,包括解剖室、X光照相室、病理切片制作室、尸体存放室、标本室。
六、司法会计用房,包括审查鉴定室、文档保管室。
七、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
八、录像资料检验用房,包括工作间、小型录像播放厅。
九、录音资料检验用房,包括录音室、控制室、资料室。
十、照相用房,包括照相制作室、照相资料室。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30平方米。
二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5-36平方米。
三级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30-42平方米。
各级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具体内容和使用面积指标按照本建设标准附表确定。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及其他经济特别发达、业务量特别大的地区各级检察院,确需突破本建设标准规定指标的,应向政府计划部门单独报批。
编制定员人数不足20人的检察院,按照20人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中,需要建设相对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汽车库和警卫用房、值班用房等附属设施的,应结合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的建设情况和业务工作需要进行配置。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人数,并加上第十六条中需要设置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的选址应与办公用房建设的选址统筹进行。
各类用房的设置应考虑其特殊性质和用途,按照安全保密、因地制宜、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根据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建筑标准、装修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应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在满足办案和专业技术工作特殊要求的前提下,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
附表1一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种类面积1控告接待用房2来访等候室60~803来访接待室60~804举报等候室40~605举报接待室40~606检察长接待室30~407案件研讨室30~408申诉接待用房9申诉等候室40~6010申诉接待室40~6011赔偿接待室30~4012案件研讨室30~40 13询问用房14证人被害人询问室60~80 15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60~80 16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60~80 17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60~8018侦查监督用房19讯问室30~40 20主办检察官研讨室40~60 21审查起诉用房22刑事案件审查室40~60 23讯问室40~60 24主诉检察官研讨室40~60 25模拟法庭80~120 26律师用房27律师阅卷室60~80 28律师接待室40~60 29复印室30~40 30自侦案件讯问用房31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80~120 32贪污贿赂案件暂押室40~60 33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60~80 34渎职侵权案件暂押室30~40 35办案人员休息室40~60 36主办检察官研讨室40~60 37接待室30~4038刑罚执行监督用房39案件审理室30~40 40主办检察官研讨室30~40 41监控用房42监听室60~80 43监视室80~120 44领导指导室40~60 45侦查指挥用房46通讯联络中心60~80 47侦缉追捕指挥中心90~120 48检察委员会用房49会议室80~120 50候会室20~40 51信息通讯中心用房52计算机房80~120 53多媒体示证制作室40~60 54消耗材料储存室50~80 55资料室50~80 56赃证物保管用房57贵重物品保管室60~80 58一般物品保管室80~120 59枪弹保管用房60枪支保管室30~40 61弹药保管室30~40 62警械具保管室30~40 63服装保管用房64检察服装保管室80~120 65法警服装保管室40~60 66诉讼案件档案用房67文书档案室200~300 68音像档案室80~120 69阅档室40~60总计2740~3940附表2:一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种类面积1化验用房2普通化验室60~803毒物化验室30~404万能显微镜室30~405试剂存放室20~406辨认室20~407专家鉴评室30~408文检用房9文检检查室60~8010文检资料室20~3011紫外光谱室30~4012红外光谱室20~4013色谱室20~4014痕检用房15痕迹检验室40~6016指纹检验室30~4017红外线检验室20~40 18紫外线检验室20~40 19痕检资料室20~40 20测谎检查室40~60 21法医鉴定用房22物证检验室60~80 23活体检验室40~60 24脑干电检测定室20~30 25电测听室20~40 26声阻抗室30~40 27眼底照相室20~30 28解剖用房29解剖室50~80 30X光照相室20~40 31病理切片制作室20~40 32尸体存放室30~40 33标本室20~40 34司法会计用房35审查鉴定室60~80 36文档保管室60~80 37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40~60 38录像资料检验用房39工作间80~120 40小型录像播放厅120~160 41录音资料检验用房42录音室40~6043控制室30~40 44资料室20~40 45照相用房46照相制作室50~80 47照相资料室20~40总计1360~2070附表3:二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种类面积1控告申诉接待用房2来访举报等候室30~40 3来访接待室30~40 4举报接待室20~30 5检察长接待室30~40 6赔偿接待室30~40 7案件研讨室30~40 8询问用房9证人被害人询问室20~30 10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30~40 11民行案件审查听证室40~60 12刑事申诉案件听证室40~60 13侦查监督用房14讯问室40~60 15主办检察官研讨室30~40 16审查起诉用房17刑事案件审查室20~3018主诉检察官研讨室40~60 19模拟法庭60~80 20律师用房21律师阅卷室30~40 22律师接待室30~40 23复印室20~30 24自侦案件讯问用房25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60~80 26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30~40 27暂押室20~40 28办案人员休息室40~60 29主办检察官研讨室30~40 30刑罚执行监督用房30~40 31监控用房32监控室60~80 33领导指导室30~40 34侦查指挥中心60~80 35检察委员会会议室80~120 36信息通讯中心用房37计算机房60~80 38多媒体制作室30~40 39赃证物保管用房60~80 40枪弹保管用房41枪支保管室20~30 42弹药保管室20~30 43服装保管用房60~8044诉讼案件档案用房45文书档案室120~180 46音像档案室40~60 47阅档室30~40总计1450~2040附表4:二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种类面积二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种类面积1化验用房2普通化验室20~303毒物化验室20~304万能显微镜室15~205试剂存放室15~206文检用房7文检检查室20~308光谱室15~209色谱室15~20 10痕检用房11痕迹检验室30~40 12红紫外线检验室20~30 13痕检资料室15~20 14法医鉴定用房15物证检验室30~40 16活体检验室20~4017脑干电检测定室20~30 18电测听室20~30 19解剖用房20解剖室30~40 21X光照相室20~40 22病理切片制作室20~30 23尸体存放室20~30 24司法会计用房25审查鉴定室30~40 26文档保管室30~40 27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30~40 28录像资料检验用房29工作间20~40 30小型录像播放厅30~40 31录音资料检验用房30~40 32照相用房33照相制作室30~40 34照相资料室20~40总计585~860附表5:三级检察办案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种类面积1控告申诉接待用房2来访举报等候室20~30 3来访接待室30~404举报接待室30~405检察长接待室20~30 6询问用房7证人被害人询问室20~30 8自侦案件初查询问室30~409听证室30~40 10侦查监督用房30~40 11审查起诉用房12刑事案件审查室30~40 13主诉检察官研讨室20~3014律师用房15律师阅卷室30~4016复印室15~2017审讯用房18贪污贿赂案件讯问室40~6019渎职侵权案件讯问室30~4020暂押室20~30 21主办检察官研讨室20~30 22刑罚执行监督用房30~4023监控用房40~6024侦查指挥中心30~40 25检察委员会会议室50~8026信息通讯中心用房27计算机房40~6028多媒体制作室30~40 29赃证物保管用房40~60 30枪弹保管用房31枪支保管室15~20 32弹药保管室15~2033服装保管用房30~40 34诉讼案件档案用房35文书档案室80~10036阅档室20~30总计835~1170附表6:三级检察专业技术用房基本使用面积指标序号种类面积1化验用房2普通化验室20~303毒物化验室15~204万能显微镜室15~205试剂存放室15~206文检用房7文检检查室20~308文检资料室15~209痕检用房10痕迹检验室20~3011痕检资料室15~2012法医鉴定用房13物证检验室15~20 14活体检验室15~20 15解剖用房16解剖室20~3017尸体存放室15~2018司法会计用房19审查鉴定室20~3020文档保管室20~3021计算机犯罪检验鉴定用房20~30 22录像资料检验用房23工作间20~3024小型录像播放厅20~3025录音资料检验用房30~4026照相用房27照相制作室30~4028照相资料室15~20总计375~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