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个禁止”、“52个不准”
八个一律不准心得体会

八个一律不准心得体会篇一:8个禁止52个不准心得体会“八个严禁,52条不准”心得体会任庄子小学史盈盈《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以来,本人积极参与学习,通过学习深刻的认识到在新形势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学习基础上,对照“八个严禁,52条不准”严格要求自己,并进行自我剖析。
现将个人学习心得汇报如下:一、加强思想教育,落实责任制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风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在实践工作中,我库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同日常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按照“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制。
细化任务,使从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责任,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环境。
我局召开了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回顾和工作总结,安排部署了20XX年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长,明确了主要工作职务与相关要求。
加强了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以夯实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意识。
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开展工作制度是规范行为的依据,规范是行为的准则,通过建立健全党纪创新有关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从而加大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力度,根据上级领导部门关于党政机关厉行廉洁从政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库实际,在收购中明码实价,销售中做到账务分明,经费支出中严格控制成本,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在资金管理中,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设“小金库”,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认真规范开展廉政建设工作。
三、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工作中实践中,对廉洁从政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并且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疏于学习,在遇到困难时,总是浅辄止,一知半解。
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就降低了搞好党纪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
认为自己身上基层主要是抓好工作落实,不要求有多高理论水平,缺乏学习的压力感和紧迫感。
从客观上进,总是强调工作忙,任务重,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
八个禁止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陆

“八个禁止”“52个不准”个人自查自纠报告根据上级开展“八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精神,我镇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
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认真对照《廉政准则》涵盖的“八个禁止”“52不准”的内容,全面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廉政准则》学习贯彻情况今年以来,我坚持“以学习促提升、以自查促整改、以实践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严以律己,忠诚履职,个人执行《廉政准则》总体良好。
一是坚持“知”与“行”结合。
逐项逐条学习《廉政准则》,全面、准确、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
在学习中对照检查“八个禁止”和“52个不准”执行情况,主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真正做一个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是坚持“自律”与“他律”结合。
严格按照《廉政准则》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从政行为,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严格要求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带动他们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组织、单位职工的监督。
三是坚持“尽心”与“尽职”结合。
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走社会主义道路信念不动摇;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坚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作风,创新发展思维。
二、存在不足通过对照“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我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政治理论学习的深度还不够,缺乏全面的系统的钻研精神,学习有所欠缺。
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认识不足疏于学习、事物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学习缺少系统性等问题。
2、在工作创新上还存在薄弱环节,缺乏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
3、对党性修养的锻炼缺乏应有的意识和自觉性。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一是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廉洁准则 52个不准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 公物或者将公款、 公物借给他人; 私存私放公款; (三)私存私放公款;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 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 济实体、社会团体等 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 取酬,以及从事有偿 中介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 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 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 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 人的财物。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准接受可 能影响公正执 行公务的礼品、 宴请以及旅游、 健身、娱乐等 活动安排。
八个禁止自查报告通用

“八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按照市委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内容。
通过学习,深深地认识到新形势下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并结合自身实际,对照“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要求进行了自查,现将个人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廉政准则》执行情况《廉政准则》颁布实施以来,我坚持“以学习促提升、以自查促整改、以实践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中。
一是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是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要求,扎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重事务,轻学习。
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认识不足疏于学习、事物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学习缺少系统性等问题。
2.重指导,轻实践。
自身存在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认为每一项工作都有专门的同志去做,不必每项工作都亲历亲为,缺乏深入实践考察研究。
3.重安排,轻要求。
在工作安排上,强调每项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新的发展。
但在具体落实上,没有用一流的标准去要求、去衡量自己的工作。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一要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不忘党赋予自已的使命,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是要进一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按照“《廉政准则》中“8个禁止”、“52条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
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
廉政准则52个不准

《廉政准则》52个不准一、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七: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八: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九、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十、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十二、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十三、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十四、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十五、不准私存私放公款本项是关于私存私放公款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十六、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十七、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十八、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十九、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十、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二十一、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十二、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二十三、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二十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二十五、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二十六、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二十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二十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二十九、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三十、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十一、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二、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三十三、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三十四、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十五、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三十六、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三十七、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三十八、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十九、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十、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四十一、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四十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四十三、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四十四、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十五、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四十六、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四十七、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四十八、不准虚报工作业绩四十九、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五十、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十一、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五十二、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廉政准则感悟《廉政准则》的颁布实施,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坚持党要管好党、从严治党,继续深入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对确保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性和先进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作报告之八个严禁自检自查报告

八个严禁自检自查报告【篇一:八个禁止自查报告通用】“八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按照市委办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我认真学习了有关内容。
通过学习,深深地认识到新形势下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并结合自身实际,对照“八个禁止”“52个不准”的要求进行了自查,现将个人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廉政准则》执行情况《廉政准则》颁布实施以来,我坚持“以学习促提升、以自查促整改、以实践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八个禁止”“52个不准”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实践中。
一是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二是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要求,扎实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是重事务,轻学习。
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认识不足疏于学习、事物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学习缺少系统性等问题。
2.重指导,轻实践。
自身存在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等问题,认为每一项工作都有专门的同志去做,不必每项工作都亲历亲为,缺乏深入实践考察研究。
3.重安排,轻要求。
在工作安排上,强调每项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新的发展。
但在具体落实上,没有用一流的标准去要求、去衡量自己的工作。
三、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一要进一步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的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时刻不忘党赋予自已的使命,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二是要进一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按照“《廉政准则》中“8个禁止”、“52条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
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处理好亲情与党性的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
中央新廉政准则明令禁止领导干部
中央新廉政准则明令禁止领导干部8大类52种行为来源:东方早报2010年02月24日02:43中央正式发布新修订的领导干部廉政准则贺国强要求立即贯彻解决突出问题综合新华社电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下文简称《廉政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新时期党的建设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廉政准则》共有三章十八条,其中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共涉及八条52款,明确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的八大类52种行为。
通知强调,《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依据《廉政准则》,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严格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经中央批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电视电话会议23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出席会议并讲话。
8个禁止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可编辑).doc
8 个禁止52 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可编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建设若干指导意见》报告禁止个人自查自纠,自该报告颁布实施以来,我认真比较了《廉政建设指导意见》中的“八条禁止”和“不准”规定与自己的实际工作,要求全面总结《廉政建设指导意见》的学习和实施情况,深入调查自己的问题和不足。
相关信息报告如下:I 、。
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今年以来,我一直坚持“学促提升、自查促整改、实践求实效”的原则。
我深入学习领会了精神实质,自觉地将“八条禁令”和“个人禁令”的要求融入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中,以约束自己,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我已经在良好的总体条件下学习并实施了“诚信准则”。
一是坚持“知”与“行”的结合。
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一个接一个,整体性、准确性、深入理解其精神实质,并将形成的概念运用到实践中,实现知行合一。
在学习中,检查“八项禁令”和“八项禁令”的执行情况,并主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在工作中认真践行政治诚信、生活和社会交往,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真正做一个为人民诚信、务实、的党员和领导干部。
二是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政治行为,他们时刻提醒自己要严格要求配偶、身边的其他亲属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组织、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是坚持“敬业”和“尽职”相结合。
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坚定不移地坚持共产主义理想,走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发展第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心实意为人民谋利益,坚持廉洁奉公,树立良好作风,创新发展思维,在自己的岗位上争创一流业绩。
勤于思考,从普遍问题中发现规律,总结提炼经验方法,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困难、工作中的症结。
2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对“八禁”和“八禁”要求的深入反思和自我纠正,我在思想作风、学风、作风、领导作风方面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领导干部行为准则
领导干部行为准则(八个严禁,52个不准)一、“八禁止”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不准”1、不准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34、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8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doc
领导班子关于“8个严禁”“52个不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自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会议召开后,全局党员领导干部迅速掀起了一个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高潮。
学习活动开展以来,我局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以廉洁从政为重点,认真搞好自身廉政建设。
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廉政准则》就是党员干部行为规范的一场及时雨,是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从政指南。
经过廉洁从政教育活动学习,全局党员干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认识,现将局领导班子在贯彻《廉政准则》方面的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一、始终做到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一)讲学习。
根据客观实际和形势的需要,做到不断丰富和充实自己,不断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教育、法律、科技、治理等方面的知识。
在学习各种理论知识的同时,十分注重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还通过自觉加强学习,来丰富治理经验、提高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从而果断克服了自我沉醉,自我满足,厌学浅学甚至不学的情绪,不断提高了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自觉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对党、对社会、对人民有贡献的好干部。
(二)讲政治。
有坚定而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和高度的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
(三)讲正气。
做到了继续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同一切歪风邪气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不谋私利,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为干部职工做好表率。
二、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行使权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局领导干部,一是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即做到了“慎权”。
二是做到了“慎欲”。
从未谋取规定以外的非凡利益,不放纵自己的欲望,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图名利地位,堂堂正正地做人,明明白白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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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禁止”、“52个不准”
一、“八个禁止”:
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二、“五十二条不准”:
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
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
活动;
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
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
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
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
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
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
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
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
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
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
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
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
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
项;
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
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