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失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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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失业保险是指通过财政与社会补贴来保护失业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种安抚失业者的情绪、保护其基本生活的补偿性社会保障项目。

国家对失业者的安全保障,主要依靠失业保险制度。

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通过政府和政策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政府全力支持失业保险制度,由政府财政直接负担由财政补助支付的部分,并通过与企业缴纳失业保险金来填补可能存在的不足或缺口。

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参保资格。

参保资格是认定失业的依据,规定了哪些人有资格获得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法》,在中国,劳动者因正常就业被解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正常参加中小学学习期间实习经历、经历低工资或者由于身体原因未能从事正常从业等情况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有资格参加失业保险。

二是参保要求。

参保要求是参与失业保险的前提条件,使得参保者有责任为自己的失业保险账户缴纳参保费用。

《失业保险法》对参保要求有明确规定,即在申请失业保险的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提供由本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职工缴费及缴费期限证明书,以证明申请人在缴费期间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三是参保费用。

参保费用是指当参保者缴费给失业保险基金时,偿付失业保险金的支出,根据《失业保险法》,参保费用的金额由劳动者、企业和政府一同分担。

劳动者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府按照规定用财政补贴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参保费用的分担。

四是失业保险金支付.《失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有规定,即参保者满足申请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金额由参保者在参保时缴纳的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期所决定。

同时,失业保险金的金额还受到了本地政府允许的最低金额的限制。

五是失业保险金的使用。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生活支出,包括住房、饮食、衣着等基本费用。

失业保险金的使用需要符合《失业保险法》的规定,失业人员需要报告失业保险金使用情况,并向失业保险机构反映实际收入情况,以保证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是合理的和有效的。

社保法

社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需要满⾜的条件 领取失业保险⾦需要满⾜的条件 1、缴费期限规定失业前⽤⼈单位和本⼈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年的; 2、主观意愿⾮因本⼈意愿中断就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四条第⼀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劳动合同的; (2)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第四⼗条、第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单位提出解除聘⽤合同或者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要求已经进⾏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相关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六条⽤⼈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额⽀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法律、⾏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单位以暴⼒、威胁或者⾮法限制⼈⾝⾃由的⼿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第四⼗四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合同终⽌: (⼀)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三⼗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

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200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0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1993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并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下列人员:(一)企业、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二)按规定不参照公务员制定管理的社会团体的从业人员;(三)国家机关及按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四)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五)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本条例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条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和培训等就业服务相结合,有关部门应当向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组织培训,为其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第五条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其来源包括:(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从业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四)与失业保险缴费相关的滞纳金和罚款;(五)财政补贴;(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其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第五章 失业保险制度
一、主要概念 二、制度特征 三、失业分析 四、发展历程

201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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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概念


1.失业保险制度 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 资收入的职工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以保障其基 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以及重新就业创 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关键词语: 暂时失去 劳动力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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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业分析




政策性: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失业 问题。我国不同时期的失业状况:表4—1 社会性: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 就业问题的影响; 个体性:劳动力素质与就业需求的矛盾。 呈结构性、普遍性失业并存。表4—2 缺失性:未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市场导向 就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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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经济学:失业主要是个人原因 面对早期出现的经济危机,大多数经济学家 认为:市场有力量自发解决劳动力的供求平 衡问题。 凯恩斯认为:为实现充分就业,国家应该干 预经济,政府通过税收和直接投资,扩张有 效需求,达到扩大社会就业的目标。 国际范围:三阶段 创建阶段(20世纪初——第二次时间大战 前):法国最早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05 年),但实行的是自愿性的。1911年英国颁 布《国民保险法》开创失业保险制度先河。 发展阶段(第二次大战以后——70年代初): 完善阶段(70年代中期以来):目前, 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其 中大多数是强制性的 ,自愿性保险的范围 只限于工会已建立失业保险基金的产业或行 业。 基金来源:多数为双方;有些国家规定由雇 主全部承担。 替代率:大多数国家确定失业补助金的替代 2012/10/25 率为失业前一段时期平均收入的40%—75%;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27•【字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7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7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和城镇的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又要求就业的劳动者。

包括:(一)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二)濒临破产的用人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劳动者;(三)依法被撤销、解散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的用人单位被精简的劳动者;(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非自愿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六)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七)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设立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国家负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

三种情形,失业保险金究竟应当怎么领

三种情形,失业保险金究竟应当怎么领

劳动保障世界维权攻略虽然许多人知道,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却并不知道有什么法定条件、最长能领多少时间、重新就业后又失业该怎么算?主动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例】因准备另图发展,林女士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尚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

岂料,林女士从公司离职后,由于期望破灭而失业。

当林女士以公司和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为由,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遭到拒绝。

这是为什么?【点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指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因为本案所涉情形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决定了林女士的确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最长只能领24个月【案例】朱女士曾在一家公司工作11年,其和公司共缴纳10年的失业保险费。

后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破产。

朱女士虽然有求职要求,但因年龄偏大加之身有残疾且无一技之长而未能如愿。

进行失业登记后,至2020年4月,朱女士共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朱女士此后还能领取吗?【点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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