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1.06•【文号】中办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
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3篇)

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1、单位车辆均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保证局公务用车,科室用车由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填写派车申请单交办公室,办公室统筹安排。
2、驾驶员凭行驶公里数到财务科办理加油卡加油。
3、平时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4、驾驶员上班必须在办公室待命,做到随叫随到,严禁酒后驾车。
5、严禁任何人私自或擅自出车,严禁将公车交由他人驾驶。
凡私自或擅自出车的,要严肃处理;凡私自或擅自出车发生意外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6、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车辆修理及购买材料应当在指定地点修理、购买。
驾驶员不准随意在外修车,维修车辆必须经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负。
第四篇。
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公司有小车,货车或客车等,对于这些车辆的管理有哪些相关的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它管理制度呢。
以下为齐全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本,请参考。
(一)车辆的管理1、公司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公司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
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
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
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
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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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标 签】公务交通,个人所得税扣除,公务交通补贴收入
【颁布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财税政[2015]82号
【发文日期】2015-12-29
【实施时间】2015-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个人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河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9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河南车改方案实施细则及补贴标准.doc

2019年河南车改方案实施细则及补贴标准河南车改方案实施细则及补贴标准全国性的公车改革方案出台后,河南省机关事务局工作人员称,河南“地方版”车改将按照“国家版”进行调整。
如何调整,关系到车改方案能否落实到位。
长期关注公车改革的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在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称,车改方案出台后,有人觉得补贴少,不够用。
车改展望之观点省政协委员车改方案很具体,地方上容易操作在2010年河南“两会”上,省政协委员张景林就提交了《高度重视并尽快解决公务车的浪费问题》提案。
当年,他提了一个“取消公车,有事儿打‘的’”的建议,希望遏制公车浪费问题。
根据张景林搜集的资料显示: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2000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等超编配车),每辆公车年消耗为8万~10万元,有的公车一年就更换40多个轮胎。
此次中办、国办出台的车改政策中,对取消公车后的公务人员有具体的补贴标准。
张景林认为,“国家的举措很具体,地方落实起来容易操作。
”他还建议,政府部门使用车辆,应该遵循市场规律,像现在的出租车,或者专业的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效率都比公车高得多。
车改方案在地方落地,越详细越好张景林对此次车改方案寄予厚望,但他同时呼吁,“国家版”车改政策要想在河南落地生根,“落地方案一定要制订得越详细越好”。
比如,除了按照国家政策制定补贴标准外,还要考虑到公务人员因公出行的各种情况。
“像公务人员出差,该怎么报销,乘坐什么样的公共交通工具,都应该有详细规定。
”张景林说。
在他看来,只有地方出台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政策在执行时才不会走样。
另外,张景林还提到,对于此次车改中保留的一些特殊公务车辆,纪委、审计部门需要担起责任,做好监督,防止有人“领了补贴,公车照用”。
车改展望之对话关于此次公车改革如何在地方落实,长期关注公车问题、曾连续8年给全国“两会”上书要求进行“公车改革”的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向河南商报记者说出了他对于车改在地方落实中的一些建议和观点,希望对河南等地方车改有所帮助。
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02•【文号】财行[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2日财行[201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厅(局),纪委、监察厅(局):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规定,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严格限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按照新办法计算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要在现有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和实有数基础上有所压缩。
附件: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业务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河南省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 / 2 河南省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7.07.25 【实施日期】1997.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南省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机关,省直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所属事业单位机关(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汽车系非生产用车,包括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公务用车。 第四条 省直机关小汽车定编由省财政厅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共同行文。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车辆的计划、购置、配备、大修、报废、更新及其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编管理 2 / 2
第五条 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确定,并按下列规定配车。 (一)正省级干部专车按1人1辆配备,副省级干部保证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 (二)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按2人1辆配备,个别任务重的综合部门可在总编制基础上增配1辆。 (三)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25名编制人员配备1辆;其他单位,30名编制人员配备1辆。 (四)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厅(局)级干部由工资所在单位配车。 (五)离退休的副省级干部、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干部、厅(局)级干部,由原单位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保证用车。
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

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检察机关廉政【发文字号】财行[2012]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2月21日财行[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人民检察院:为加强和规范各级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管理要求,结合检察机关实际,财政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附件: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京绿计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绿计发〔2011〕22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经局(办)党组同意,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厉行节约、加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和规范机关及局属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现就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纪委十七届六次全会、市纪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健全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局(办)机关及局属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
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
严格编制核定、预算管理和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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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豫司文[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司文[2011]128号)各省辖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厅文〔2011〕24号)要求,省司法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关于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厅文〔2011〕2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现制定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厉行节约的要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
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
严格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
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包括厅机关,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各直属单位。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二)专项治理工作内容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省、市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省、市、县(市、区)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未达到换车条件,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实施办法下发之日起至201l年11月底基本结束,共分为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截至5月20日)各单位要迅速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上一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召开动员会议,作出工作部署,提出工作任务、措施和时限。
(二)清理纠正(截至8月31日)各单位要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6月15日)。
各单位对公务用车登记,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和《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车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执法执勤用车中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车辆单独填表登记,不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
登记表于6月1日前报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厅机关、省监狱管理局、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厅劳教局负责将厅级干部日常工作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如实登记,于6月10日前将《市厅级干部日常工作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单位要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情况统计摸底,并于6月10日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五)、《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六)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7月31日)。
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上一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纠正处理(截至8月31日)。
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对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于9月20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七)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10月31日)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组,重点检查所分管单位和部门,检查面不少于30%;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部分单位重点抽查。
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单位于11月1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八)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1月30日)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由厅办公室制定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各单位根据中央和省、厅文件规定,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单位要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一是编制管理制度。
在审查核实工作结束前,根据中央和省、厅有关规定,按照不突破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求,明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重新核定车辆编制总数,并报省司法厅备案。
二是购置审批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务用车审批与公示工作机制,明确购置审批备案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公示办法、违规责任等,力求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共同监管。
三是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制度。
四是日常管理制度。
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
五是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
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和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我省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确配备范围、车辆编制、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等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形成专题报告,于11月30目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一)违规车辆的认定。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乡(科)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管理的暂行规定》(豫发〔1997〕26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文〔1999〕22号)、《关于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管理的通知》(豫办〔2000〕40号)和新颁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厅文〔2011〕24号)等相关文件认定违规车辆。
对超编制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编车)的认定,各单位按制定的原有车辆编制标准;没有原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
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
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标车)的认定,在中办发〔2011〕2号文件和厅文〔2011〕24号文件下发之前,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纪检机关审核同意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在我省新的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下发之前,原则上一律暂停受理新购公务用车申请。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
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
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
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本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
执法执勤用车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在登记自查的基础上,依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纠正处理。
对违规车辆的处理,由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上一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各单位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三)越野车的管理。
各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
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
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必须符合我省车辆配备标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和我省有关规定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
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始以后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