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所面临的社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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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几大社会事件的发生及应对看中国法治

从近年几大社会事件的发生及应对看中国法治

从近年几大社会事件的发生及应对看中国法治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20世纪初叶传入中国,在中国人民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理论指导作用,形成了一系列理论成果,如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然而,这更多强调的是政治层面上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实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中国化,还需要从文化方面着手,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事件多有发生,且有不少形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在民众当中掀起舆论浪潮,在这种条件下,只有从多个角度来深入解读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并将其作为指导,才能真正实现其中国化,使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在中国的土壤中扎根,继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

一、从辩证否定观角度看当代中国法治现状“在辩证法看来,从来就没有绝对的事物,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否定的过程,社会生活正是通过否定性而走向自身更为合理的目的。

”对于法律来讲,也是如此。

虽然我国的法治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显著进步,但若从辩证法的否定观出发,用批判性思维细看之,便会发现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着在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上的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在近年来发生的社会事件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唯有用辩证法的思维,通过反思和批判,才能否定当前中国法治现状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才能揭示出法治发展的理想图景。

(一)辩证否定思维对法律制度的反思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指出:“一种制度如果不受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任何东西如果永远不去找出毛病,那就永远无法改正。

对法律制度持续不断的批判是推动法律不断完善的动力。

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否定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讲,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将这种辩证否定的思维方式用之于法律,便会发现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发展,而与之相适应的一部分必需的基本法律尚未制定齐备或虽已制定但已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存在滞后性问题。

国家的艺术——当代中国社会法治的失范与转型

国家的艺术——当代中国社会法治的失范与转型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国 家 的 艺 术
当代 中 国 社 会 法 治 的 失 范 与 转 型
刘 健
武汉 4 3 0 0 7 4 )
( 华 中科 技大 学 公共 管理 学 院 ,湖北
【 摘 要 】中国的法治发展是 与社会结构转型、体制转轨和大国崛起等进程复杂交织在一起 的社会总体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法治的实现既需要 国家权力施行善 法 ,也需要法律约束国家权力。本文着眼于 当今社会法治发展存在的内在悖论与难题 ,界定 了法治的边界,重申了法治的价值 ,分析 了法治失范的历史原因与 现实原因,提 出可 以通过发掘传统文化中的善治思想、明确宪法地位 以加强权力控制、发展市场经济来达到市场整合的方法促进法治的进一步转型,以期对法 治社会的构建有所 帮助。 【 关键词 】社会法治;法治边界 ;法治悖论 ;法治转型
国家具有绝对的统治力的原因在于其具有对社会资源大多数的控制力发展市场经济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号召公民和政府对抗而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一个多元利益的经济在多元利益的驱动下组成整个社会的个体就不会因为同一种或者同一类的利益而结合在一起压迫少数人由此生成的法律关系自然也就能够起到制约国家权力的作用
Ec o n o mi c& T r a d e U pd a t e S u m. NO. 2 8 0 J u n e . 2 0 1 3
法 治 社 会 是 人 类 一 直 以 来 孜 孜 不 倦 追 求 的 美 好 社 会 形 态 。 从 法 制 到 法 治 , 中 国 社 会 各 界 的 探 索 之 路 思 之 弥 艰 。 究 其 原 因 , 不 外
斤 以上 者 ,处 死 刑 、 无 期徒 刑 或 十 年 以上 有 期 徒 刑 :时 至 今 日,
乎 中 国的特 殊传 统与 复杂 民情 。长 期 小农经 济 下专 制统 治 的必然 性 使 中 国社会 缺乏法 治传 统 ,近 现代 时期 的匆 忙转 型 又遗 留下 诸多 问 题 。法 治在 中 国的发 展 既存在 法律 内生 性 的矛盾 ,又存 在与 中 国国 情 民情 相联 系 的特有 矛盾 。法 治 失范 已成现 实 。实 现法 治是 一 门治 理 国家 的艺 术 。如何 使 西方 舶来 的法 治观念 适 合 中国土 壤 ,如何 更 好地 推动 社会 法治 转型 ,是 当代 中 国社会 面临 的最 重要 问题 之一 。 法治 :正 义 的边 界 1 . 边 界 的 界 定 法 治 乃 现 代 社 会 之理 想 治 理模 式 , 一个 多 世 纪 以来 ,众 多 专 家 学 者对 “ 法 治 是 什 么 ”这 个 问题 做 出 了诸 多 讨 论 ,众 说 纷 纭 , 莫 衷 一 是 。法 不 是 从 来 就有 的 ,而 是 人类 社 会 发 展 到 一定 历 史 阶 段 才 出现 的社 会 现 象 。对 法 治 的理 解 需 要结 合 历 史 发 展脉 络 与 时 代 背 景 ,达 成 一 个 基 本共 识 。现 在 ,作 为人 类 文 明 发展 成 果 和 国 际 社 会共 识 的法 治 理 念 主要 包 括 : 在法 律 制 度 上 对 国家 或 其 政 府 以及 一 切 公权 力 进 行 限 制和 监 督 :任 何 掌握 国家 公 权 力 的机 关 、 组 织 和 官 员 都必 须 严 格 遵 守法 律 、不 得 享有 超 越 法 律 的特 权 ,对 严 重 违 反 的官 员无 论 职 务 多高 都 可 追 究 司法 责 任 ; 未经 法 律 程 序 不 得 剥 夺 任何 人 的 自 由;任 何 人 在 其 权 力受 到 侵 害 后 都有 权 寻 求 司法 补 救 及其 他 方 式 的 补 救 ; 司法 独 立 以及 律 师 自治 等等 。这 意 味 着 我 们 逐渐 在 法 治 的 边 界确 定 问题 上达 成 共 识 ,即 法律 能够 控 束 国家 权 力 意 味着 法 律 大 于 国家 权 力 而 能够 实 现 法 治 ,若 法 律 不 能控 柬 国家权 力就 意 味着 法 治不 能实 现 。[ 1 ] 2 . 边 界 的 价 值 以 自 由 、 平 等 、人 权 保 护 和 法 治 为 价 值 观 的 宪 政 理 论 , 是 在 西 方 文 艺 复 兴 、 民主 启 蒙 的过 程 中产 生和 形 成 ,在 欧美 资产 阶 级 革 命 的 过程 中成 为 现 实 并 植 根于 市 场 经 济 之 中 的 ,是对 于 以等 级 特 权 、君 主 专制 和 赤 裸 裸 的 人身 强 制 、经 济掠 夺 为 特 征 的欧 美 中世 纪 社 会 的 否定 。它 既 是 欧 美 资产 阶 级 革命 的旗 帜 ,与 专制 势 力进 行 斗 争 和 战 斗 的有 力 武 器 ,又 是 资 本 主 义宪 政 建 设 的 信念 和 目标 。 法 治 之 于 现 代 社 会 , 包 含 了 民 主 、 自 由 、 平 等 、 人 权 、 理 性 、文 明 、秩序 、公 正 、 效 益 与合 法 性 等 诸 多美 好 的 社会 理想 。 “ 法 治 应 包 含 两重 意 义 : 已成 立 的法 律 获 得 普遍 的服 从 , 而大 家 所服 从 的法 律 又应 该 本 身 是制 定 得 良好 的法 律 。 ”[ 2 ] 这 里 亚 里 士 多 德 强 调 的 是 ,法 治 不 仅 应 该 具 有 普 遍 性 , 而 且 应 该 为 “善 法 之 治 ” 而 非 “恶 法 之 治 ” 。 “善 法 之 治 ” 对 于 社 会 的 最 大 意 义 在 于 以一 种 文 明 理 性 的 方 式 解 决 社 会 冲 突 、 调 节 社 会 矛 盾 、 约 束 政 府 权 力 、 降 低 整 个 社 会 的 交 易 成 本 , 保 障 社 会 的 长 久 稳 定 、 秩 序 与 和 平 ,为 实 现 长 治 久 安 提 供 最 优 方 案 。 3 . 边 界的 老化 法 治 虽然 划 定 了 明确 界 限 、 蕴含 了社 会 的诸 多美 好 诉 求 与 愿 景 , 但 是 随 着 时 间 的 推 移 和 人 事 的 变 更 , 法 律 的 边 界 总 会 朝 着 有 利 于 政 府 官 吏 的 方 向移 动 ,此 处借 用 吴 思 先 生在 《 潜 规 则 》 一 书 中关 于 正 义 的 边 界 的提 法 ,称 这种 变 动 为 “ 法律 边 界 的老 化 ” 。 在 实 际 的执 法 行政 过程 中 ,法 律 边 界老 化 的 例 子屡 见 不 鲜 ,多表 现为 官员 贪 污 腐化 、法 权 交 易 现 象 严重 、政 策 姑 息纵 容 等 等 。 比 如 ,社 会 贪 腐 问题 时有 发 生 , 贪污 受贿 金 额 越来 越 巨大 , 与之 相 应 地 ,法 律 的 处 罚标 准 也有 提 高 。 l 9 4 3 年8 月抗 日根 据地 政 府 公 布 施 行 的 《山 东 省 惩 治 贪 污 公 粮 暂 行 条 例 》 规 定 : 贪 污 公 粮 五 百

浅析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障碍性因素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障碍性因素及其对策
维普资讯
20 0 6年
《 Ⅲ师 范专科学校学报》( 和 汉文综合版 )
J 1 06笫 2 u. 0 2 6卷笫六期
总第 4 4期
浅析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障碍性因素及其对策
苏一星 李应伟
( 两北师范火学政法学院 甘肃兰州 300 707)
【 捅 璺 1 纪以 中国社 2 o世 来的 会。经历了 一个} 统法制向 } { 传 现代法 时间上、程序上、内 制 容上都取决于 主管领导人的决定,往往充满主
转型的历史进程 , 但由于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力—— 义务本位因素、[ I的经济结构、 观随意性。因此,期以来,风靡着法律虚无主义。以人代法、以 t
思想意识、制度原因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面临若许多障碍 言代法、以权曲法、以权代法的局面堂而皇之。计划经济也因此被 性的困难 ,本文就是在分析了这些障碍性 因素的摹础 上 来提出我国法制现代化建 称为 “ 人治经济”
设的对 策。
【 键 词 J 现代化;因 对策 夭 法制 素:

虽然, 经过了2 O多年的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逐 步确立,但这种I的经济因素的所带来的影响仍然存在。并在更深 f t
的层面上影响着我 国的法制现 代化的进程 。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 )思想 意识因素的影响 三 从广泛的意义上讲,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生 活方式及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及其体制的历史_替。其次,现代 史 1对法治的不正确 理解。 . 化也是一个连续的概念 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 法制也 () “ 1 将 法治” 绝对化, 功能 将法治作为包治 社会各种 疑难杂 面临着一个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变革。 这个转型、 变革的过程, 症的良药,当权威者提出 “ 以法治国”时, 相继就出现了以法治省、 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 ” 以法治市、以法治乡,乃至以法治家 似乎像经济混乱,社会秩序 “ 从历史角度看,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 不 良,精神文明建设不够,文化市场泛黄等都需法治这一良 方来解 程,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从 决。其实,法治不足万能的,法治的核心是形成一种法律统治的社 基本性质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 会秩序, 这种社会秩序的形成还需要道德、 政策等手段的相互支持。 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 () 2 把法治单纯地看成是治民。 深受封建社会的以 “ 治民”为 的变革过程。从内涵特征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涵了人类法律思 【发点的法制思想的影响,一些机关或者参与了立法或执法实践的 I I 想、行为及其实践各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我 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m某种法即 “ 治民之法”的思想,有一些 国的法制现代化不会一蹴而就。其中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障碍。 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在设计具体的政策规范内容时,不足首先考 ” 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障碍性因素及其表现形态 虑为公众服务、为方便和繁荣生活服务,而是首先考虑怎样方便自 (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权力——义务本位的影响 己行使权力,怎样使自己的权力比以前覆盖面更大更有效,怎样才 权威”地管伟老百姓。如果法不为治官而专为治民,这无 传统法律文化既是法制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又影响法制现代化 能更有 “ 的发展进程。其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以权力、义务为本位的传 疑是人治。 统价值取向就是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 3 重视作为法治 “ 硬件” 系统的 法律条 文等的 建设, 而忽视 软件” 系统的 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的建设;迷信国家政 权力本位实质是人治 主义, 它主张权力大干法律, 法律被当 作 作为法治 “ 是帝王之术,治民之器,法律服从于权力 在中困传统法律文化以 权的强制与威慑, 而忽视社 会公 众对法律的自 觉认同 和尊重,忽视 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 法律被置于次要的地位, 对法律制度的精神文化因素的培养,注重建立一系列物质的、技术 其实, 法治的 难点 不是立法, 而是人们对法律的信 法律没有独立的品 格和地位, 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 导 致 性的法律制度。 权利观念的缺失,从Ⅲ使人们对法律缺乏信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仰问题 如果一部法律在人们心 目中没有地位、影响,这本身就足 硬件” 软件”两手抓的前提下,要注蓐法 、“ 受到侵害时,不足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而足采用 “ 和为贵、忍为 失败的 因此,要柱 “ 高”的方式处理。这种传统法律文化给中国的民主法制现代化建设 治 “ 软件”系统的建设。 2私法与公法优先问题。自从市场经济体制 日标确定以来,法 . 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传统的以义务本位为特点的法律文化体系把权利 与义务的分配 学界显现出 “ 对私法文化的格外钟情。 持私法优先的学者们把私 ” 作为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宗法等级结构的晕要手段。注重的是 法文化等同于权利文化,而把公法文化归诸于义务文化。因而认为 社会等级和人身依附,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是确认人身依附关系, 权利本位就是要优先发展私法、私法优位 这种认识对法律现代化 在这里,个人的权利足相对的,权利来自主体的特定的社会地位和 起着阻碍作用。因为公法不等于义务本位、私法不等于权利本位。 同样需要公法。 在一定意义上讲, 社会身份,来自对某种职责和义务的充分履行。相反,义务则是首 市场经济的法文化不仅需要私法, 要的、绝对的。在这种环境下,德土刑辅、以德去刑、以刑为主、 公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私法更为重要。没有公法所保障的安全、 重刑轻民,人们的人格不独立,身份不平等,国家具有主宰的地位。 秩序价值,一个混乱的社会,令人恐慌的社会治安环境,私权实现 也困难,没有公法上的限权,私法上的权利便不可能有保障。新旧 其权力行使不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权力肆意侵犯权利。 有着长久人治传统的中国所特有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 体制变革进程中。在注重私法领域 “ 放权 ( ”的同时,要充分注 利) 在社会生活的并个领域,氏期侵蚀人们的思想,阻碍着中国法制现 意公法领域中的限权 实际上,公法上的权利是保障公民取得私法 具体权利的要件。现代公法的管理法所设定众多的义务,不仅是 代化的进程 国家进行管理的根本规范,也是政府自身依法办事的制约规则。倘 ( 二)旧的经济结构 素的影响 1 自然经济使法律缺乏成长的土壤。自 自足的自然经济足我 若没有公法上的义务,政府行为就会混乱、社会秩序就会失控,进 . 给 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其特点是农民借用国家的土地从事生产以 而私法的价值也不町能很好地发挥。 3缺乏法律信仰、法律效益低下。 . 近几年来, 随着经济的发展, 养家糊 1 3,国王足最高的土地所有者,这样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 尤其足在 “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指引下, 济很少有剩余物,再加上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商业未能像西方国家那 样得到充分的发展,这种经济结构使商品交换尤为 发达。这就是 国家加快立法步伐,司法、执法机关也做出了自己的努力。然而, 法律效益并未随着立法规模的扩大和数量的增多而相应增长,社会 我国古代私法不发达,法即刑的原因。 2计划经济体制使权人于 . 法、法律脯光。建国以 来困 家实行高 成员和社会组织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赖感。当事人不打官司、不愿 不敢打官司, 不能自 选择法律来规范自己、 觉 保护自己 的 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一套法制。在计 打官司、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把 , 划经济模式下, 计划就是法律” “ ,把计划置于法律同等地位,并起 倾向依然存在。现在不仅许多老百姓认为“ 代理、顶替法律的作用, 弊端为:一足把计划奉为法律,计划至 为一般的民事纠纷而对簿公堂视为奇耻大辱,就连许多干部、司法 上,神圣不可侵犯,无论它i确与否,都无条件尊崇;二是计划在 人员在遇到本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时也是找相关的党政部门 F

王启梁:法律移植与法律多元背景下的法制危机——当国家法成为“外来法”

王启梁:法律移植与法律多元背景下的法制危机——当国家法成为“外来法”

法律移植与法律多元背景下的法制危机——当国家法成为“外来法”王启梁【内容提要】本文以法律人类学“法律多元”的视角审视当代中国的法制,通过辨析法律的“镜子理论”和“剪刀理论”来认识国家法的特性,达到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理解,并超越关于移植法与本土资源的争论。

任何过度疏离于社会的国家法律,无论它来源于对外国法律的移植还是本土的创造性立法,对民众和社会来讲都可能是“外来法”。

国家法律对社会转型的不适应、对社会需求缺乏有效回应,导致国家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是过度的“外来法”,这是当代中国法制的一个重大危机。

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发展方案应致力于提高国家法律的内生性、提高法律对社会的有效回应能力,而法学研究更应回归到法律深嵌其中的社会与文化。

【关键词】法律移植国家法外来法法律与社会法律多元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存在的困境以及法律与社会的紧张状态,学术界往往倾向于从法律移植的角度进行检讨。

尤其是苏力教授提出“本土资源”说之后,⑴针对我国长期以来依赖于大规模移植外国法律的法律发展方式的质疑就从未停止过。

强世功先生撰文指出,在中国法学研究的视野中要么把法律移植理解为要不要移植的意识形态问题,要么把法律移植理解为如何移植的技术问题,很少对法律移植中的“法律”是什么以及法律移植本身进行反思。

⑵这一问题提出了关于中国法治的关键性问题:中国的法治该如何建立和发展?我们不仅需要重视法律移植以及由此而来的外来法制的“水土不服”问题,避免强世功先生所批评的“没有国家的法律观”的问题,⑶还要对中国法治的困境进行更深入和广泛的剖析。

对于当代中国来讲,无论我们的法律是“拿来”的还是中国式的“创造性”立法,国家法律总体上都可能存在着与社会之间的严重疏离,这可能导致在“法律多元”的格局中,⑷国家法对于社会和普通民众来讲成为“外来法”。

法律移植是加剧法律与社会疏离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全部的因素。

本文致力于理解法律的特性,尤其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以此来检讨当代中国法治建构的困境及其根源。

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和发展趋势

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和发展趋势

工从 作国 者家 的工 转作 变人
员 到 社 会 法 律
公证机构的发展
公证机构也正在由现行的行政机关向事 业单位转变。1996年,全国公证处发展 到3167个,公证人员达1.7万人,仅1994 年一年,就办理各种公证达792万多件。
1978年底,十一届三中全 会解放思想,深刻总结历史 经验教训,对法制建设的 认识 产生了一个历史性的 飞跃。这个认识的飞跃主 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十一届三中全会确 立了“发扬社会主义 民主,加强社会主义 法制”的方针.
②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 体制改革”中提出了法律制 度的重要性,要建立一种法 律制度高于领导人,一个好 的制度比任何好的领导人更 可靠、更稳定的观念.
③党章中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 围内活动”的原则.后来1982年宪法把它确 立为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
-----美国学者 科恩
英国学者哈特把守法的动机分为两 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 法律规则,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 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发现 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则可能会受到惩 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
政府趋向于依法行政,正在逐步树立十 种现代法治观念:
宪法至上的观念 尊重人权的观念 行政权限的观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一住户讨要“视觉卫生权”
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引起轰动
沈洪嘉“叫板”垄断行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体现了救济原则
刑事诉讼法:疑案从无原则
民事诉讼法:支持起诉原则
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
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和发展趋势
总提纲:
一 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一)初创期 (二)严重挫折期 (三)重建和快速发展时期
、水上运输等专门人民法院,实 行四级二审制。最高人民法院是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负责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

鸦片战争后的封建法律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清朝政府在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承认了外国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传统法律造成极大的修改压力;另一方面,当时的有识之士在鸦片战争前后已经看到了中国的落后,要求变法图强。

1902年,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的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

英、日、美、葡四国表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皆臻完善”之后,愿意放弃领事裁判权。

为此,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

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了。

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

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清末修律,从历史的角度看是极其必要的,但当时显然是屈辱性的、被动的。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由于近代以来法的现代化方式的影响,加上建国后引入的前苏联法律模式也是受民法法系的影响,所以,我国总体上仍然倾向于民法法系,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经验,如审判程序等。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一方面是历史上缺乏法治传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在这双重压力夹击下的现代化过程中,法制建设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功利”性。

从清末修律开始,中国法的现代化一直是立法主导型,即通过大规模的、有明确针对性的立法,自上而下地建立全新的法律体制。

此后,历届政府都用立法的方式推行新政策,反映在阶级斗争中胜利了的那个阶级的意志。

这种法的现代化的启动方式,虽然能够迅速实现变法的意图,但是由于法律的社会基础不稳定,以至容易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其作用就比较有限。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近代以来,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国家正式制度层面上推进较快。

法治现代化

法治现代化

中国特色法制现代化道路浅议实现现代法治是中国有识之士近百年的追求和梦想。

但是,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法治,难以与自然经济相嫁接,更与集权政体和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观念相抵晤,追求现代法治的努力几经磨难,屡遭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

认真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和特征,有助于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问题。

一、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背景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当时的中国面临着国内外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它决定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方向和特征。

1.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法制现代化面临的基础性变革中国是一个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一个时间不长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十分薄弱。

在1957年以后的近20年的时间内,我们在理论上认为可以跨越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阶段,而直接实行产品经济,在实践上则建立了一套权力过分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从而窒息了人们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焕发出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遏制了现代社会建立的基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此时的西方国家,则在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革命的推动下,稳步发展。

与我国相邻的周边国家或地区也进入了经济腾飞的阶段,从而对我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实现四个现代化,改变经济落后状况,不仅是当时人民的迫切期望,而且是中华民族自立于民族之林的刻不容缓的任务。

经济的落后和非市场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现代法治的内核是民主政治,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现代商品经济的产物。

因为经济上的商品等价交换原则派生平等观念,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反映在法律上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

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

新时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摘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需要法学教育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治人才,要求我国法学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从优化人才培养目标体系、构建立体化教学评价体系、改善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入手,加强法学教育内涵建设,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建设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法学教育内涵建设发展路径当代中国快速发展,逐步向法治社会迈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初步发展,这就要求更多的法律人员参与到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去,运用所学的知识建设一个安全的法制社会,使得每个人的安全问题得到保障,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体现了法学教育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应当与时俱进,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教育体系,建立完备的法律教育政策。

一、法学教育面临的机遇与挑战1.依法治国下中国法学教育的机遇与挑战。

国家新型政策对于法学教育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国若要建立一个符合法治社会,就需要更多的法律人才。

在国家经济建设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许多企业相继出现,企业越多利益冲突也就会越大,每个企业都有自己所涉猎的方面,都有自己的擅长和不足,每个企业都想要取得利益最大化,这就会使得许多企业产生不可避免的矛盾问题,其中一些企业自然想要取得收益而触及法律的底线。

这无疑是当代中国面临的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挑战,而面对这样的问题,法律人才应该如何应对成了我们教育的关键所在,因此,在进行法律教育时要充分地考虑实际问题,让学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

我国的法律虽然已经十分完整,但是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有的一些企业或是个人对于法律的漏洞却是十分关注,经常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做着一些看似不违反法律但实际却侵害了国家利益的事,此类现象在当代中国也是十分普遍,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法律教育时要洞察法律存在的问题,对于学生提出的质疑要给予正确答案,对于真实存在的法律漏洞要及时进行更正,让那些心怀不端的人逐渐减少,也让我国社会变得更加安定,更好地实现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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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所面临的社会挑战(演讲稿)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是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几十年,也是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几十年。

法律作为构建社会秩序的最高权威,毫无疑问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富足安康的根本保证。

所谓法治,一言以蔽之就是以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终依归,任何个人、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不能获取超越法律的权力和利益。

政府也是社会组织的一种,自然也应该臣服于法律,服从于法治原则。

要充分理解法治建设在当代的具体含义以及所面临的挑战,其实还需要先从大历史的角度来深入理解法治原则、法治精神的由来。

很多人会混淆法治与法制,但是这两个概念却有根本的区别。

法制的核心理念在于,将法律当做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而已,政府是当然超脱于法律的制约之外的,这是专制时代的观念,显然是不能符合于当代政治文明的要求的,是不能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的。

法治则不同,在英文中是rule of law,就是以法律本身作为统治者,而不是统治者就是法律,这里面的奥妙就是,统治者本身不能随意地践踏法律,而是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的权力是有限制的,不是任意的、没有底线的权力,而是不被滥用的、随时接受社会监督的权力。

用一句形象的话来说,就是要将权力囚在笼子里。

这样的法治原则是近现代的理念,是人的尊严得到提升,社会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得到彰显的时代的理念。

为什么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因为第一、政府是社会上拥有最强大权力和最丰富资源的一种组织,处在这样一种地位导致政府最有可能滥用权力并且制造社会不公,一旦政府违法,后果往往最严重,所以为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了社会正义和公平,政府必须守法;
第二、政府的行为是社会大众的指标,如果期望人民都能够遵纪守法,政府必须首先作出表率,而不能知法犯法,自己去破坏自己制定的法律,这无异于拿巴掌打自己的脸,是荒谬、可笑、让人鄙视的行为。

政府违法就好比做出了承诺然后又自食其言,将使得整个社会都缺乏诚信,人人都觉得违法会带来好处,而守法反而会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么长此以往,社会就变得更加的没有秩序,社会矛盾也更加激烈;
第三、政府守法是获得民心、缓和官民紧张关系的良药。

为什么这几年有那么多的群体性事件,为什么政府机关的干部感觉到工作越来越有压力,为什么老百姓都显得那么有情绪,主要还是因为政府没有真正能够做到执法为民、廉洁公正。

政府与老百姓就好像比赛的双方球员,当缺乏一个有权威的裁判的时候,比赛往往会失控。

法治就是这个缺位的裁判,没有了法治,政府和老百姓的关系只会越来越差,政府的工作只会越来越难以开展,老百姓的怨气也会越来越重。

从法制到法治的过程,是一个国家摆脱愚昧、野蛮、落后、专制,走向科学、文明、先进、民主的过程,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从全世界的范围来看,这种趋势是不可逆转的,而且中国在这一过程中没有领先,而是落后于其他国家。

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当今中国,尤其是最近这一两年的社会情势下,法治发展面临了不少的严峻挑战,如果不能正视这些问题,不能很好的应对这些挑战,那么中国的法治前途是很危险的。

第一、法律的权威没有充分树立起来,反而因为我们认知和行为的错误,进一步的破坏了法律应有的权威,导致社会秩序越发的不稳定。

以法律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终极仲裁者,其好处本来在于这是一种明确的、清晰的、严肃的、公开的解决方式,但是一旦法律的解决方式不被社会作为最终的解决,社会的是非判断不以法治作为底线标准,那么法治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

很多时候法院的裁判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或者败诉的一方通过上访或者“找领导去闹”甚至更激烈更极端的方式去纠缠而获得实惠,这些对于法治权威的伤害非常大,搞得全社会都在看法律的笑话,都在怀疑法院的能力。

出现这种情况有客观的原因,既有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青天情结”在作祟,也有司法程序不够公正、不够透明,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更有党政机关不当地干预司法过程的情况存在。

无论如何,这种在法律程序之后和之外再寻求纠纷解决的办法既浪费了法律资源,也伤害了法律的权威,对于中国法治发展的负面影响非常大。

本来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去解决问题是最有效率、最清楚明白的,对于社会的示范意义也最好,然而现在法律成了大家的笑话,最后伤害的也是每个人,因为大家都不敢相信法律,不敢期待法律会维护每个人的权益,政府也难以指望法律会得到大家的遵守,这就是恶性循环了。

第二、当今中国的社会矛盾非常尖锐,政府与老百姓之间处于互
不信任、互相拆台的状态,有的地方官民之间几乎势同水火,这样的形势对于推进法治发展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比较严重的情形有,政府机关为了维稳的需要,通过花钱收买的方式让矛盾的当事人停止上访,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看起来好像把事情摆平了,其实一方面降低了政府的信誉,一方面也传递给社会这样的信号,那就是鼓励大家做刁民,只要你舍得脸面,敢于和政府扯皮,那么就可以得到利益,有时甚至是不正当的利益。

法治的严肃性在这里被破坏得干干净净,台面上大家还堂而皇之的尊重法律,台面下其实大家都知道法律不管用了。

比较轻的情形可以是,政府本意要完善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然而老百姓却不领情,认为政府工作人员在有意刁难,故意设置服务门槛,这样的例子很多,尤其在设有窗口式服务的部门常常会遇到这种情况。

这种官民之间缺乏信任的状态是这些年慢慢积累下来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但是如果不能采取有力措施慢慢扭转局面的话,那么双方的不信任只会愈演愈烈,结果就是政府有心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有意加强法治和自身的监督,反而不能被社会认同和配合,那么最终导致我们所有人对于法治的信心逐渐减少,又回到人治的老路上来,那就是整个民族的悲剧。

第三、政府常常有一种倾向,或者说一种观点,就是认为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在程序上过于拖沓,而中国特色的行政模式更有效率。

以金融危机为例,中国政府应对危机的速度比较快,如四万亿的经济刺激方案很快就出台,而美国政府为了救市却必须与华尔街反复的讨价还价。

因此有人认为,法治原则不利于应对社会危机,而某种程度
的集权和人治有助于应对突发局面,还有所谓的“中国模式”这种提法。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应对危机的所谓高效率是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的,虽然政策出台的速度快,但是不代表政策本身制定得科学、严谨、符合各方利益,不代表执行的时候就没有阻力。

我们往往只看到集权的优势,而忽略了集权的弊端,而这些弊端则是法治可以避免的。

法治可以保证一个民主的、公开的、兼顾各方利益的、审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这个过程虽然需要消耗时间,但是换来的是执行过程的顺畅。

法治当然有其劣势,但是现在中国的问题在于,我们过度的放大了这种劣势,而没有重视其优势。

金融危机现在逐渐在退去,中国是否能够真正从中吸取到经验教训还是有疑问的,至少我们并没有更坚定的树立法治的理念,反而是怀疑法治的作用,这是一种短视的表现,是一种缺乏论证、想当然的错误观点。

当代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社会矛盾多发期,因此政府和干部会常常陷入法治与人治、严格的法律程序与简单易行的法律外程序之间的艰难抉择,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抛开法治原则和法律程序,即便可以收到短期的效果和暂时的稳定,却会埋下长远的祸根,是得不偿失的。

第四、当今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利益格局更加多元的社会,这对于政府也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法治的理解也必须进一步地提升。

政府可能不再是履行社会管控职能的唯一机构,大量的社会中间机构、行业协会、社区自治机关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计划经济时代,利益格局比较简单,因此通过政府或者单位的统一协调和指挥,就能够解决社会矛盾,而当代中国的情况变得复杂化、精细化、
微妙化,政府不能简单粗暴的运用公权力来推进政策和解决社会矛盾。

那么,当众多的社会实际管理者,如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社会自治机关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的时候,要划定彼此的职权界限,厘清各自扮演的角色,就需要遵行法治原则,才能使政府、社会、以及各方利益团体之间能够协调互动。

第五、由于许多改革策略性选择的不当,更由于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改革政府角色的错位,广大人民的利益的帕雷托改进无从建立,与之相反的是社会的贫富悬殊越来越大。

这些造成了老百姓对未来社会生活的预期越来越不乐观,幸福的感知度越来越低,因此也使得人们对改革法治的认同度越来越低,改革的正当性、合法性不再被人民无保留地支持。

法治是确保人民获得并改善公共福祉的重要方式,但如果人民不能尊严和体面地生活时,就很难使人民尊重并维护以法治为表征的现有社会秩序。

第六、“政令不出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突显了当下中国中央与地方的紧张关系。

其中也透视了解决法治统一的制度设计的失灵。

大国地方的博弈呼唤更有效率、更为公平的法治整合方略。

以上是对于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所面临社会挑战进行了一个简
单的分析,其中更多的是从社会客观形势的角度去审视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尤其是政府所面临的压力、困难,这些困惑想必是各位在工作中都会遇到的。

我认为这里的关键是,必须要抱持着一种法治的信念,将现有的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其中让政府自身更要成为法治的忠实拥护者和践行者,以此来影响和引导整个社会。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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