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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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汽车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运输服务等活动。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运输车辆和设施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公安、建设、农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运输发展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运输业结构的调整、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布局等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客货运输站点和车辆维修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及时、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开业与停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立项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被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具备开业条件。

开业条件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二)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有利于增进公众便利;(三)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车辆、设备、设施、流动资金;(四)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来源:发布时间:2012-11-23 09:22 阅读次数:(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精编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精编

(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运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运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运营(以下简称客运运营)和道路货物运输运营(以下简称货运运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运营、机动车维修运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运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运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且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运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二章道路运输运营第壹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运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壹)有和其运营业务相适应且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运营的,仍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运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壹)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之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运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且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壹)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运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之上行政区域客运运营的,向其共同的上壹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运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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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来源:发布时间:2012-11-23 09:22 阅读次数:(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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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05-27 转载:(编辑:seasky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修正)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修正)

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机动车辆为社会众提供客货运输服务的行为。

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道路运输其他服务经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满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28•【字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六条]•【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六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不包括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车辆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经营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运力结构、投放和车辆维修点的布局等进行宏观调控。

保持运输供求的总量平衡,引导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恪守职业道德,使用文明用语,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应当按期完成。

第二章开业、变更和歇业第六条道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道路运输和非营业性道路运输。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年7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经营等活动。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活动。

第三条道路运输业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发展、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促进道路运输城乡一体化和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落实用地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道路运输管理、应急处置等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依照批准的经营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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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运用道路交通工具,以传送人员、货物或者运输工具本身为目的的运输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公路与道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联合运输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加强公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协调,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全业态的综合交通运输服务。

第五条支持发展路网运输。

对路网运输进行分类管理,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和社会投资方开展路网运输投资。

加强与合适国际组织交流与合作,促进路网运输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发展。

第六条支持优化装备提升服务。

扶持道路运输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积极推广智慧物流运输装备及相关服务,提高运输效率、安全、舒适度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公路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政治稳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防控交通事故,维护公
共利益。

第八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必须坚持安全、高效、便捷、环保的理念,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运输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九条关于新能源车的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问题,应当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加快科技创新步伐,积极发展电动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等领域的用车和相关服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升级和发展。

第二章从业人员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勤工俭学、劳动力转移、半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提供就业机会,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员工职业技能和道德素质。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物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从业资格证。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更新从业人员考试大纲、测试题库和考试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分类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道德规范、技术素养和操作能力。

第十二条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妥善保管运输工具和货物,严格按照业务手续和质量要求进行运作,不得违规操作或者从事违法活动,保护交通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经营道路客运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公共关系敬业、服务意识强等特质,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员工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实行合理的用工制度和工时管理制度。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必须依法注册登记,优质服务、
高效运营,确保合法、安全、规范、有序运作。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和救援机制,保障运输安全和人员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需求制定运输方案,对货物进行拣货、装卸、装配、运输、储存等制作作业,保证有序运输,减少货损货差。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档案信息管理体系,促进客户信任度,满足客户需求,增强企业知名度。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品质要求,维护运输工具的完好性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队管理,提高车辆运输效率,同时加强保养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物流信息管理体系,推广物流信息技术,增强物流信息传递和共享能力,及时跟踪运输反馈情况,改进运输服务。

第四章监管和执法
第二十二条针对道路运输合同诈骗、交通事故、货物丢失、交通拥堵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应强化监管执法,建立社会公正、制度完善的道路运输监管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第一、责任为先”的管理理念,实行责任体系,加强运营规范和安全措施,提高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配备必要设备,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障措施,对于不能响应安全标准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是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基础
和基本保障。

各级政府和道路运输企业应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防灾减灾和事故应急演练等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和社会
保险,遵守市场经济、竞争公平的原则,不得非法竞争以及妨碍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路交通运输安全是保障道路运输市场有效
性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任何人都必须为此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本条例
的执行和监督,如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置和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

附注:
为加强中国道路运输的安全和规范,国务院于2022年7
月1日发布了《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共三十一条,涵盖从业人员、运营管理、监管和执法、以及法律责任等多方面规定。

本条例是我国道路运输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旨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为中国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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