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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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根据2005年第四次院所长联席会议决定修订)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生科院”)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鼓励研究所(中心)和科技人员从事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依据国家、上海市和中国科学院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之知识产权,其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国际公约或协议之规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和商标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之相关样品,是指生科院所有人员(包括研究生、博士后、进修和实习人员等)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方和中国科学院等各种基金),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或收集的各种样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质粒、菌株、细胞株、模式生物、化合物、仪器、软件、数据库、血液和组织标本等等。

第三条生科院所有人员执行生科院的任务或主要利用生科院的各种资源主持或参加工作所完成、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或获得的相关样品均属生科院所有,生科院保障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完成人的相关权益。

生科院对所有的成果依法主张相关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生科院所有人员对生科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负有保护和保密责任;对有可能产生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公开其结果前,应首先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知识产权。

具体工作按照或参照《专利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条生科院的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成功转化取得经济收益后,对该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完成人给予相应的奖酬。

第六条生科院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实行统一管理。

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是负责生科院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经营和管理的服务与管理机构。

各研究所(中心)的科研管理部门协助生科院知识产权与产业化中心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相关样品的保护和管理。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目录1.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 (2)2.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4)3.专利管理办法 (8)4.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表 (13)5.商标管理办法 (16)6.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19)7.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22)8.保密协议 (26)9.科研档案管理规定 (29)10.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33)11.发明创造奖评分表 (35)12.成果排名分配系数与权重系数规定 (38)13.附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名录 (40)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概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推进,我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个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时代,企业间竞争乃至国家间竞争已实质演变为知识的竞争.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但如何在实现创新后又不致被他人仿冒,或如何以最合理的方式管理和转化创新成果,这是当前企事业单位面临的重大挑战。

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得企业要不断壮大,就必须一手抓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一手抓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管理,特别是必须采取各种的竞争手段与保护措施为适应市场竞争需要而建立和发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今天企业间的竞争已是对知识的产出、实施,转化等全方位的竞争.在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中,知识产权制度被视为是企业的生命线。

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也意识到建立运行良好的簇新制度,对于维护企业无形资产、啬企业市场效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的好坏也将直接影响着我国科技产出和知识创新,从而影响企业乃至国家研发实力及核心竞争能力.所以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是现代企事业单位科技与经营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知识产权管理实际就是企业知识资本的优化管理.通过技术层面对企业知识资本的整合,挖掘企业固有的隐性知识,吸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将知识资本更多、更快、更好地转化为企业效益.对于初次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在建立全面完整的管理规范之初,还应包括完整的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组织规范.这一类组织规范应涵盖以下内容: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及此类人员的任职期限等;管理部门在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事项方面的职责、与其他日常管理部门的关系等.制订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是企业根本制度上的构建,也是管理方法、管理理念的全新革命,其通过企业有系统地实施,而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可以用两种模式来确定.第一种模式是制订一份统一、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该管理规范由企业的最高决策层来制定;另一种模式是将一些比较原则性的内容集中在一份文件中加以规定,而将其他较具体、有较强操作性的内容在按照一定标准在另外几个文件中规定.采用第二种模式建立企业知识产权规范时,还可以将原则性比较强的内容放在较高的决策部门来制订,比如说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董事会等,而操作性比较强的内容则由具体的管理部门按照前一份文件的内容制定。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研成果管理,保护学院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师开展原始创新,积极申报专利,根据《XX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XX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XX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XX 著作权法》《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XX 省促进高等院院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全院师生员工执行我院任务,或主要利用我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我院一切职务智力成果,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以外,其所有权均归学院。

形成职务智力成果的主要情形如下:1.在完成学院承担的政府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在完成学院资助的项目或学院委派的工作(本职工作及非本职工作)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2.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学院承担的项目或学院与其它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3.在籍学生、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我院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

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水电气或网络资源、办公与试验场地及人员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4.其它应属于学院的智力成果。

在上述第3、4项情形中,委托单位或个人和学院之间的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权益)从其约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成果转化是指将技术秘密、专利或著作等成果转让或许可到受让方,包括:成果拥有者将成果转让或许可至院外单位,院内职工使用学院科技成果或利用其对外服务获取利益。

第四条发明创造按所属关系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

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调动医院职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加强对国家《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合同法》、《商标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从思想和行动上自觉维护医院及全体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建设和医院发展中的作用。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即版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的由医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中所创造的成果,智力成果具体表现为: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

第二条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智力成果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智力成果;(2)履行医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智力成果;(3)退职后或劳动、人事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医院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医院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智力成果;(4)主要利用医院的物质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做出的发明创造、智力成果。

第三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智力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医院所有。

第四条来医院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生、博士后和其他研究人员,在医院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医院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医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归医院所有。

第五条凡知识产权归属于医院的发明创造或智力成果,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医院同意,不得以个人或医院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成果转化、对外合作、签订合同等。

第六条职务发明创造专利规定及要求:1、医院职务发明申请人为“四川省医学科学院(四川省人民医院)”,发明人为发明者,非职务发明申请人和发明人均为发明者。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的创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2.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3.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4.学校的校名、校标及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自筹经费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四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

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五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厦门大学”、“XIAMEN UNIVERSITY”、“厦大”、“XIADA”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教职员工和学生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

兰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兰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兰州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提高广大师生员工创新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学校对全校师生员工在执行学校任务、利用学校名义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人力或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作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植物新品种权,新药,新生物制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以及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形成上述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情形包括:(一)在完成学校承担的财政类资金项目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在完成学校资助的项目或学校委派的工作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在完成其他单位(个人)委托学校承担的项目或学校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项目过程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在籍学生、博士后及各类进修与合作研究人员在我校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与研究工作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五)主要利用学校的名义、物质、人力或技术条件,包括校名、资金、仪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繁殖材料、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水电气或网络资源、办公与试验场地及人员等资源,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六)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学校且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科技成果。

(七)其他应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

在上述第(三)(四)(五)项情形中,委托单位(个人)和学校之间的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其知识产权的相关权益从其约定。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本(4篇)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本(4篇)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本以下是一份常见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

第二节定义本制度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一)知识产权:指由法律规定的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二)知识产权所有者:指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法律规定的权利人。

(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公司设立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专门部门。

(四)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指被公司委派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员工。

(五)侵犯知识产权:指任何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而实施的对其合法权益的任何侵害行为。

第二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条员工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一)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创造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司所有。

员工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员工发现他人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及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公司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员工中对公司专有技术具有独立贡献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公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和培训。

(二)加强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合法使用,遵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

(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内部和外部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议和投诉。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测和应对,及时发现和应对侵权行为。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五条知识产权登记注册(一)公司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登记注册制度,对公司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登记注册。

(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登记、维权和维护工作,并协助员工申请相关知识产权。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一)公司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由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维权工作。

(二)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应当定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技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新知规字[2013]69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知规字〔2013〕69号)伊犁州哈萨克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为贯彻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特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公开化、制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地州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是探索和分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规律,研究解决关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决策理论问题,为新疆经济、社会和科技实现跨越发展的知识产权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立项、实施、检查、结题、奖励,以及成果应用推广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研究范围第四条项目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多学科、多层次的综合性研究。

第五条项目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以及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等。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六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计划,并会同知识产权有关部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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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 引言
本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的管理,促进知识产权
研究的高效进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

本暂行办法适用
于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及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

2. 研究项目的规划和管理
2.1 知识产权研究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内容和时间安排,并建立相应的项目组织机构。

2.2 在研究项目进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踪研究进展,及时解决
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并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3 研究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资金、人员、设备的调配和监督,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3. 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的评估与申报
3.1 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和申报,
并及时公布成果。

3.2 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的申报应提交完整、真实和准确的信息,并保护相关技术和商业机密。

4. 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的转化与运用
4.1 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的转化应依法进行,确保知识产权权益
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2 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的运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并
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5. 人员培训与交流
5.1 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和
研究,提高研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5.2 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应鼓励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研究
成果的共享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6. 监督与管理
6.1 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应加强,确保研究工作的
合规性和质量。

6.2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7. 其他事项
7.1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管理部门所有。

7.2 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8. 结束语
本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的管理,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有利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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