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款提存公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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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提存公证协议

甲方:***,男,公民身份号码:——————。

乙方:***,男,公民身份号码:——————。

甲方系池州市状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池公司)的股东,其拥有状元公司50%的股权,经状元公司全体股东同意,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状元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伍仟万元转让给乙方,双方为预防股权转让款纠纷,经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款提存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拥有池州市状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的股权以人民币伍仟万元转让给乙方。

二、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将人民币伍仟万元提存于池州市公证处(提存日期以提存款划入池州市公证处指定的提存帐户日期为准)。

三、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四、甲、乙双方取得提存款条件:

(1)、甲方凭身份证及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毕的书面证明(乙方为池州市状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拥有该公司50%的股权)并经公证处核实后到池州市公证处领取提存的人民币伍仟万元股权转让款(提存款)。

(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2014年7月日前)未能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毕的书面证明,乙方有权从池州市公证处取回提存的人民币伍仟万元股权转让款(提存款)。

五、提存公证费用由甲方负担。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池州市公证处存留

一份。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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