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

洛克的《政府论》较《论自由》好懂,几乎没有什么晦涩的语言让我抓脑壳。

全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神、上帝的名义做例来“说教”,才更被西方的人们所接受和信服。比如说论财产中,洛克说世界一切事物都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是人类共有的,若人类加入自己的劳动,将事物脱离自然状态,那便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

洛克在下篇中总结上篇的结论,他反驳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主张的君权神授学说。在下篇中也在不断印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权力是以公民的立场上而存在的,特别是政治权力。主要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国家基于契约。自然状态中常以自然法作为标杆,那自然法到底是什么,是人类始来形成的一些规则、法规?这是个在后文中都经常提到摸棱两可的概念。对于自然状态下的惩罚,是“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能解决了的,我和洛克一样担心政府也是人,裁判者也是人,执行自然的权力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因此要求公民们相互订立合约——国家契约论——来发挥这一作用。虽说人处于自然状态下是好的,但是论财产中也说到,在社会中缺乏公正裁判者的存在。权利的存在也无可避免,这样政府便应运而生了。洛克认为政府是为了替公民运用自然法的执行权,以避免人性交往、利益等发生的冲突。相应的,公民既然订立了契约,共同建立政府,就要放弃一部分的权力和自由。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徇私。

讲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时,“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还有一些任何人都有杀死侵犯他的人的权力。大有“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的冷绝,我刚看的时候,我觉得有点残忍,是不是有点不尊重坏人的人权,不过后来想想,还是有道理的,我都死了我还有闲心管别人的人权。这种权利看在什么情况下,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就一定要行使这种权利。在社会中可能起“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作用。

洛克用了很多例子阐述了财产的定义,说明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洛克是1690年写的《政府论(下篇)》,为什么那时候的中国没有这个意识呢,鼓吹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中国是什么时候有私有财产这个概念的呢,过去中国注重集体财产、公共财产的保护,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在后来三大改造后,慢慢提出的。我还记得书中有讲在那个时期,宣传先进人物有人为保护国家财产献身牺牲,和歹徒英勇搏斗什么的。私有财产的保护没怎么宣传。“虽然我不能为了窃贼偷了我全部财产……我可以杀死他。”这里老师已经解惑,是正面防卫权的问题。

洛克语言犀利,时时都在批判和抨击君主专制的危害。例如“假如有人问,在这种状态之下,有什么安全和保障可以防止这个专制统治者的暴行和压迫,这个问题本身就很难容忍……这就是认为人们竟如此愚蠢,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狐狸的可能搅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等等。洛克写这本书在1690年,是在英国1688年政变之后,他反对君权神授、批判君主专制的观点在这里极具革命性,吴恩裕在序中说道,“有扫除残余的保皇派理论的作用”。

当然,洛克认为人民有权反抗暴政。当统治者滥用权力,将人民寄托在他们身上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滥用,而不是保护人民的财产,人民便有权利反抗统治者的非法暴力。书中说道,“如果世上的和平只是由强暴和掠夺所构成,而且只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和平,那么世界上将存在什么样的一种和平。当羔羊不加抵抗地让凶狠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咙,谁会认为这是强弱之间值得赞许的和平呢?”洛克前后举例,一步步的论证自己的观点,果断的反驳了那些认为他的假设会造成叛乱的人们。在这前后几章综合起来,不难看出,书中洛克的语气像是给读者慢慢的讲道理、回答问题,耐心又小心翼翼,不断的举例来论证,有时反驳的义正言辞。可以看出他说理逻辑性很强。

看了全书,我认为有些地方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他那个年代可能看到了问题的实质,但

是放在现代,我们这个社会,有些还是不足,因为社会都是在不断发展的嘛。

局限性之一:过度强调政府的唯一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力(主要是个人的财产)。但以现在的现实状况而言,现在的政府不仅仅只有保护个人权力这个功能在了,它还担任着维护公民公共利益,国家外交的代言人等多种角色。在这一点上看,洛克这个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

局限性之二:过度强调自然法、理性。自然法是啥子嘛,不懂。洛克也没给个标准,没个文字,他说是感觉判断。人们要有“悟性”才行。洛克引用胡克尔的《宗教政治》,来解释理性的成长。“但是什么时候一个人才可以说是已经达到这样的运用理性的地步,以致足以使他能够了解那些他必须用来指导他的行动的法律,这用感觉来辩认要比用技能和学问来决定容易得多。”洛克认同胡克尔的观点,认为是否有理性要用感觉来“辨认”。他还认为个人的行为判断由理性,但社会的运行和发展,人性的发展不单单靠理性。退一步讲,洛克能保证人人都有理性么?比如说我,我理性觉悟就不高,不是看《论自由》这一类的书,我看待社会问题时候还是同情心泛滥。理性不高的我,在洛克构建的社会中可能会活不下去吧,可能。

综上,洛克的观点中,总是以人作为根本的出发点,他崇尚人性,注重对人性的权力和价值的尊重,这是值得我学习的。

洛克政府论有感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 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民就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人民权力的被委托人,只要政府滥用了权力,人民有权建立新的政府。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的讲课提纲

中共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远程教学讲课提纲·《法学经典著作选读》 第六讲洛克《政府论》(下)主要内容 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王立峰 一、洛克的生平与著作 约翰?洛克(John Locke)生于1632年,卒于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也是一位神学家、医生、经济学家,是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 洛克的主要著作是《论宽容书信》、《政府论二篇》和《人类理解论》,对人类贡献最大,也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是《政府论》。 二、《政府论》(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本章旨在交待问题的由来及其研究意义。 洛克开篇扼要地交待了《政府论》上篇的研究结论,即君权神授理论已经被证明是荒诞的。 洛克在对政治权力与其它诸如父亲对子女、主人对仆人等社会权力进行区别的前提下,对政治权力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他说:“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1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本章主要阐述:自然状态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是有规则可循的状态。但是,自然状态是有缺陷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但是,洛克进一步指出,这种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并不是绝对的。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一、《政府论》概述 《政府论》一书的写作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社会各阶层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与此同时,在英国学术界,各阶层的代言人也进行着针锋相对的论战。《政府论》既是这一论战的缩影,也是这一论战的总结。 在《政府论》中,洛克在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套关于公民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的理论。 《政府论》的理论是建立在自然状态理论的基础之上的。自然状态是人类最先处于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乍看起来,自然状态中的生活非常美好,但其实不然。书中,洛克总结了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自然状态的弊端,于是订立契约,让渡各自的一部分权力,成立或加入政治社会。而人们让渡的那部分权力,则是政府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根源。 根据政治社会成立的过程,可以发现,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另外,洛克指出,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政府论》中对“财产”的定义是: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 知道了政府的目的,那么,政治社会成立以后该怎么运行呢?洛克认为,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国家的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虽有区别,但是两种权力却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既然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个目的的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手中,人们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保卫自己安全的人。因此,当政府已经开始祸害人民,统治者的恶意已,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时,人民就将被迫,推翻他们的统治了。当立法机关被变更时,当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职责,当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人民的最高权力就能体现出来,政府就将解体。 《政府论》一书思路清晰,论证严密,它有力地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进行了辩护,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政府论》的价值超越时空,它给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读书笔记-洛克政府论有感

课后读书笔记与感想作业题目:从《政府论》看中国——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作者单位:金融学院保险 1201 班姓 名:郝彬凯学号:1203050120 联系电话: 155270316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Law

目录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1)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1) (二)结合中国政府的分析 (2) 二、有限政府与权力分立 (2) (一)分权理论内涵 (2) (二)依法治国在中国 (3) 三、个人感想 (3) (一)读书体会 (3) (二)宪政民主思想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 (4)

从《政府论》看中国 ——阅读洛克《政府论》的读书笔记与感想摘要:通过阅读《洛克政府论》本人收获良多,对于权力分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等理论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文主要对权力分立、有限政府和契约说两个方面展开谈谈我的看法。在理论知识扩展的同时,从十七、十八世纪的《政府论》反思当代中国政府的运行管理模式,也是收获之一。发展中的中国,需要博采众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关键词:《政府论》人民主权权力制约 一、契约说与人民主权论 按照洛克的论述,在文明社会里,只有通过建立公民政府,人的基本权利才能得以保障。因为无论是处于无政府主义的自然状态还是权力无限的君主专制的统治状态,都威胁到人基本权利的实现。 (一)自然状态下的政府权力 在自然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人人享有充分而自由地权力”。同时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人享有惩罚犯罪的和充当自然法的执行人的权力”。不过,既然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法的执行权,那就意味着每个人都是可以充当判决是否违反自然法的裁判。人人都是裁判,实际上就等于没有权威,公平公正的权力的裁判。其结果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无序。这样的自然状态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处理纠纷的公正裁判者,同时也去缺少一个权威来使人们服从法律的正确判决。 在自然状态中人们还享有保护自己人身、财产和自由地权力,而在君主的专制统治下人们丧失了几乎一切权利,只能任由君主肆意挥霍。因为“人权的丧失给与主人们以第三种权力,即专制权力,来为他们谋利益而御使那些被剥夺一切权力的人”。其次,就起外在形形式来看,君主似乎是调解人们之间纠纷的裁判,实际上象征最高权利的君主仍是维护自己的专制利益。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和君主专制统治下,人们无法保障自己最基本的权力、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基本权的顺利实现,为了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之间相互订立协议,自愿让出一部分权力。而把这些权力交由专门的人,按照社会一致同意或授权代表的同意的规则来执行。这就是洛克的契约说,也是洛克主张的国家权力的来源。那么依照人契约说建立起来的政府,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读后感】《政府论》_119207

《政府论》读书笔记 管理1404 李桥枫《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属于上帝的生命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与生命须臾不可分的自由和财产同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和财产本身具有独立的、自足的价值和意义,本身就可以成为活动的原则,而无须以任何其它的价值或原则为前提。 在洛克那里自由同生命本身一样重要。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失去自由就意味着可能失去生命,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能够自由地采取措施保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比如以强力迫使我失去自由就会危及我的生存,自然的自由是不能丧失,除非连同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一起丧失;另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表征和确认,生命的表达方式就是自由的活动,如果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就不可能有对生命权的确认,比如自由地防卫来自外界攻击的权利、自由劳动以及获得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自由是必须的,从而它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 作者:陈丽红, CHEN Li-hong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039 刊名: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FEI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5,22(4) 被引用次数:2次 参考文献(2条) 1.洛克政府论 1997 2.刘鸿鹤论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 2002(05) 本文读者也读过(10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09(35) 2.王怀强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期刊论文]-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12) 3.李永杰源于理性的法则——洛克《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然法理论解读[期刊论文]-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8(2) 4.冯浩.FENG Hao自由至上的自然法理论——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4(5) 5.吴新星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8(3) 6.刘云虹.邵海军.Liu Yuhong.Shao Haijun《政府论》中自由、秩序与权力的张力[期刊论文]-学海2006(3) 7.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2008,12(5) 8.程纪念.程瑞.CHENG Ji-nian.CHENG Rui《政府论》的法治思想[期刊论文]-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7(3) 9.耿剑利由《政府论》谈中国政治体制建设[期刊论文]-大众商务(下半月)2010(6) 10.刘勇华洛克政府理论的两点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引证文献(2条) 1.曾华东.程莉娟浅论《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 2009(35) 2.方茜.陈妍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期刊论文]-金卡工程 2008(5) 引用本文格式:陈丽红.CHEN Li-hong试评洛克《政府论(下篇)》[期刊论文]-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新政府论》读书笔记

《新政府论》读书笔记 黎萍 2014210345 读了洛克的《政府论》之后,再读辛向阳的《新政府论》,会发现两本著作的逻辑结构有些相似性,但是在我看来前者是一种政府哲学,但是其中一些观点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后者则是一种对实践与现实的总结,更具有现实意义,是对《政府论》的发展。这种发展源于实践,对实践有着指导作用,尤其对我国目前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政府转型、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指导意义。 ——题记对政府定义与理解是多样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 对政府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例如,卢梭认为政府就是为 了保护人民财产、自由等权利,在国家与人民之间进行沟 通的中介体。这是社会契约与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总的 来说,政府的含义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指制定规则、 为居民提供服务的机构,是最广义的政府,即“超弱意义 的政府”;指治理国家或社区的政治机构,即“次弱意义 的政府”;泛指一切国家机关,这是广义的政府;指一个 国家的中央或地方的行政机关,即狭义的政府;指中央机 关的核心部分,即最狭义的政府。这就需要我们在不同情 境中分析“政府”时要认清指向。 一、西方人在政府哲学上的价值取向:

1、英美自由主义情结下——政府是必要的邪恶。 在自由主义兴盛的经济之下,市场对经济的调节具有局限性,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有了必要性与必然性。一方面,政府的出现,会对自由主义产生阻碍作用,甚至有相关理论认为政府与自由是对立的;另一方面,政府对市场的适当干预缓解了经济、阶级、社会的矛盾,因此政府又是必要的。但在自由主义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力量是不易均衡的,于是用法律等途径来限制政府的权力,将资产阶级的利益损失降到最小。 2、德国国家主义情结下——政府是神圣的万能。 德国历史上专制主义色彩浓厚,对国家服从、对政府崇拜、对权威尊崇,以及长期的战争和分裂,于是在这样的历史传统下,形成了德国国家主义情结下的对政府的崇拜。国家的权力集中于政府,在一定时期政府对经济的大力干预使经济发展,满足了大众的需求,于是大众更加肯定政府的作用,并且政府作用的外在边界是不侵犯公民的意志与自由。但于东方的专制主义的全能性政府有区别,万能政府也有不能的地方。 3、法国半国家主义,半自由主义情结下——政府是半神半兽。法国人在政府邪恶论与政府万能论之间寻找了另一条道路,认为政府权力制约得好,就可以成为好政府;政府权力制约得不好,就会成为邪恶的政府。所以法国人十分倾心于政府的权力的分立与制衡。托克维尔提出了政府的双重分权理论:一是联邦水平上的分权,权力分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二是联邦政府与地方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

和主权。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区别了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还表明了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 为了避免那种只能够诉诸上帝,人们在人世间不能够通过其他的手段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进行申诉的战争状态。所以,脱离战争状态的意愿使人类组成了社会、政府。 第四章:论奴役。洛克在论奴役一章中提出了人的自然自由、社会自由、政府自由此三种自由,并提出不受绝对的、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是一个人不能丧失的,除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失了,由此可见自然自由、社会自由、

代议制政府读后感

评密尔的代议制民主观 作为代议制政府论的集大成者,约翰·密尔将他所继承的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思想带入了他对代议制民主的研究中,在特定背景与特定阶级的视角下,为我们论述了代议制政府,及其存在的种种问题。 代议制政体出现在17世纪末的英国,除必不可少的议会制和选举制外,密尔又为他的代议制政府加入了新的定义,即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的整个集体,换言之,即平民政府。代议制政府作为密尔理想中最好的政府形式,是基于密尔对政府的长处的研究的,一方面,从当前福利来看,平民政府能够促进社会事务的良好管理;另一方面,从政府形式对人的性格的影响方面来看,平民政府更有利于人民积极主动的性格的发展,而这种性格类型则更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进步。密尔认为,政治制度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1](P3)因此,代议制政府作为一种特定的政府形式,也是由人来提供动力的,而这种动力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人们的美德和智慧。密尔把好的政府形式定义在知识与道德的基础上,代议制政府就是最能保障个人自由、促进个人进步的政府类型。 代议制虽是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但仍然存在着弊病和危险,密尔提出,集体平庸和阶级立法是代议制政体的两大弊端。他将君主制、贵族制与代议制进行了对比,认为高级智力条件的不足是平民政府比其他任何政府更容易有的缺陷,他以英国政治制度为例指出:“现代文明的代议制政府,其自然趋势是朝向集体的平庸,这种趋势由于选举权的不断扩大而增强,其结果是将主要权力置于越来越低于最高社会教养水平的阶级手中。”[1](P109)代议制政府另一个积极的缺陷——阶级立法,是由同一阶级的人构成的多数受到和社会普遍福利不同的利益影响而产生的危险,密尔将这种危险归咎于选举权的扩大和人自私的本性。综观密尔这一部分的论述,可以发现他的国家理论是建立在对人性的怀疑之上的,他的折中态度使他幻想一种完美的理想社会状态,但他又无法容忍现状的卑鄙残酷,他的国家设计就是此种妥协思想的产物。[2]在密尔的代议制民主思想中,他主张平民政府、普遍民主,其思想观点在当时是十分先进的,代表了一种人类进步的趋向,对我们当代研究代议制政府也有着很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很显然,他看问题的视角并未脱离本阶级的局限性,它的思想仍旧在为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而辩护,此观点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在代议制政府中我们可以看到最完善政体的理想类型,但并不是所有社会条件下都适合采用代议制政体。代议制政府生存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三点:第一,人民必须愿意接受它;第二,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做为保存它所必要的事情;第三,他们必须愿意并能够履行它加给他们的义务和职能。[1](P53)如果一个社会无法满足这三个条件,代议制政府是不能长久存在的。密尔认为,一国人民对代议制的适应性,取决于他们的文明与进步程度,或者也可以说是具备上述三个特殊条件

论洛克的政府论

论洛克的《政府论》 摘要:《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的政治著作,本书不仅对政治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是法学研究的一本著作。《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针对《政府论》下篇进行阐述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政治法学古典自由主义 《政府论》的下篇主要阐述了政府、国家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是系统的阐述民主思想的第一个人。洛克认为所有的人生来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因此,一切政府就其权利而言都是有限的,而且只有在得到被统治者广泛认同的情况下才享有存在的合法性、社会和法律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增进所有人的个人幸福,洛克以无与伦比的清晰性论述了国家权利合法性的基础。 《政府论》下篇中的一个重要的定义是对自然状态的定义,即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中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不屈从于任何其他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法,同时人们之间也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的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利。根据自然法,人们享有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利。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论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思想,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对法治精神的独到见解.最后简要地描述了自由与法治的关系。 【关键词】自由;法治 洛克的一生,见证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资产阶级思想的基础,他的自由主义成为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经典。洛克的《政府论》上下篇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本文着力阐述洛克在《政府论》中的自由与法治思想。 1.自由论 自由思想在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一直处于轴心地位,尽管《政府论》上下两篇都没有单独列到章节讨论自由问题。但是,个人的自由权利始终是洛克下的保护对象和重要内容。同时,洛克关于自由的分类以及自由与法治的关系的讨论,这一切对之后的法国革命和各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斗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国革命时的自由思想,是英国输入法国的,洛克是这种自由思想的始祖。” 就洛克而言,其自由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他坚持把自由和法律或理性结合起来,自然状态的自由与自然法结合在一起,政治社会中的自由同国家的法律结合在一起。关于自由,洛克强调了3点。 1.1关于自由的含义 关于自由的含义,洛克在下篇第15页第4章“论奴役”开门见山的指出:“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受任何意志统辖和任何法律的约束。”换句话说,“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以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针对绝对君权主义者,菲尔麦对自由的曲线,洛克在下篇第15页明确指出:“自由并非像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告诉我们的那样,各人乐意怎么做就怎么做,高兴怎么生活就怎么生活,而不受法律束缚的那种自由。” 1.2关于自由和理性 洛克进一步分析,自由与法律的统一是同理性的力量分不开的,他在第39页写道:“人的自由是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抛去理性而离开法律追求自己无

《共同体》读后感

《共同体》读后感 行政1102 1120200212 杨伟 齐格蒙特·鲍曼的《共同体》包括序章在内的九章,每一章要么从一个生动的例子开始,要么以某个神话传说引起,还有从一个概念的限定开头,总之,这本书虽然是一本严谨的社会学著作,但是却不乏生动性。 然而,译本在前沿部分说要很好的理解这本书,就要理解过作者的另一本《流动的现代性》这本书,我没读过,所以这本书读起来确实晦涩难懂,所以,我就尽我能力仅仅就本书序章中作者提到的一些观点表达一下自己的想法好了。后面章节我会就自己感兴趣的地方说说想法。 《共同体》从一开始的序章中,作者就明确给出了他对于“共同体”的独特的理解与认知。如他所言,这个词传递的感觉总是很美妙的。共同体是一个温暖而舒适的场所,一个温馨的“家”,在这个家中,我们彼此信任、互相依赖。然而,“共同体”不是一个已经获得和享受的世界,而是一种我们热切希望栖息、希望重新拥有的世界。这是一个失去了的天堂,或者说是一个人们还希望能找到的天堂。要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就要付出代价。共同体体现了安全感,但同时也剥夺了我们自由。确定性和自由是两个同样珍贵和令人渴望的东西,它们可以或好或坏地获得平衡,但不可能永远和谐一致。确定性和自由、共同体和个体之间的冲突,永远也不可能解决,但我们可以对存在的机遇和危险作出评估,至少可以避免重蹈覆辙。 文章开始的说法,在我看来作者所讲的“共同体”所包含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我们中国古代所讲的大同社会或者是陶渊明所描述的世外桃源。处于共同体中的个体,他们的责任,仅仅是互相帮助,他们的权力,也仅仅是希望他们需要的帮助即将到来。这种个体间的关系,就让我想到一句话,就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当然,我说此共同体类似大同社会和世外桃源,不仅仅是因为人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最主要还是因为作者特别强调这种共同体在今天成了失去的天堂,——尽管这是一个人们热切希望回归的天堂。从共同体回到现实中来,我们当下的社会确实如作者所言,我们生活在残酷无情的时代里,这个时代充满竞争,人们都小心翼翼的生活着,没有人会心里急切地盼望着去帮助别人。而且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书籍简介 《政府论》是作者约翰洛克最为著名的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针对保皇派罗伯特·费尔默爵士“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的反驳。下篇则是作者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组建等方面正面阐述政府理论。作者约翰洛克是第一位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哲学家。其政治思想影响深远,特别是对于“天赋人权”学说的创见,成为英美国家法治学说的渊源。 个人感受 最初是在图书馆看到《政府论》这本书。,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但还是看得饶有兴趣。较之下篇,我更喜欢上篇,上篇主要是洛克驳斥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类似于辩论赛中反驳对方观点,语言辛辣有趣,论点缜密,论据充足。费尔默爵士以《圣经》为基础展开的论点,被洛克完美地同样使用《圣经》批得体无完肤,漏洞百出,可谓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看完让人大呼过瘾。下篇内容,对于法学学生来说其实更为重要,洛克用一种百科全书式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政府形成中各种形形色色的问题,内容居然还包含了征服和篡权。下篇中可以找到很多和法理课相对应的内容,比如“天赋人权”、契约式政府、人的自然状态、特权以及雏形版的“三权分立”。虽然没有了上篇的风趣,但却让我系统地了解了民主政府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五一期间,再读《政府论》,这次是中文版,虽语言上少了几分趣味,但对全书的认识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当然,这本好书只读两遍就如同暴殄天物,但无奈时间有限。在此将自己浅读所想记下,以便与日后所想有所对比。 通过与同学交流和查找资料,发现很多人都是直接从下篇开始看,网上所查资料也大多围绕下篇展开,对上篇基本是一笔带过。原因大多一样,因为上篇都是以《圣经》内容展开,而国内大众对于此书知之甚少。但我认为《政府论》一书的成功正是建立在《圣经》之上,洛克对于下篇分析的政府可以说也与基督教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阅读上篇之前,只要有意识地去看一下《圣经》的相关内容,就能对其中内容有深刻了解,且就算抛开关于这部分内容,就上篇本身,其中对“天赋人权”的精妙论断也是比比皆是。比如开篇洛克即严词抨击那种为奴隶制度和压迫制度辩护的论调: “奴隶制是一种可恶而悲惨的人类状态,它同我们民族的宽宏性格与英勇气概那样直接相反,以致难以想象……好象他们立意要对一切政府宣战,并企图要颠覆人类社会的根基似的。” 上篇中也提出了一些很有前瞻性的观点,同样值得广大法学学子关注。例如在讨论父权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母权”,洛克很有先见之明地指出,男女在法律地位上和自然权利上是绝对平等的。他从夫妻关系和男女结合的角度做了非常精彩的描述,他说道男女结合之所以比一般动物要长久是因为女子的生育周期长,而生出来的孩子需要很多年才能长大成人,这就意味着父亲和母亲有必要结成长期的稳定的关系,来抚养子女,以繁衍后代,在这样的过程中才产生了所谓的爱情,单纯的交配是没有爱情可言的,这种最原初的状态经过进化之后就成为今天这种形态了。男女平等的观点如今是普世接受的,但在洛克那个年代这

洛克《政府论》读书报告会讲稿(超详细)

《政府论(下)》读书报告 一、概述 1.【作者】约翰·洛克(1632~1704) 洛克是英国著名的哲学思想家、政治学家、教育学家,是第一个全面系统地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他的政治理念也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他的西方国家。 2.【简介】《政府论》上、下篇 上篇:《政府论——论某些错误的原理》,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罗伯特·菲尔曼爵士的“君权神授”学说。 下篇:《政府论——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二、写作背景 17世纪英国爆发了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1642-1649-1660-1688年英国革命经过了内战、共和、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最终通过1688年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相互妥协建立了君主立宪制。 然而,各阶级和各阶层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形成了多种有关国家组织形式的要求和主张。资产阶级要巩固政权,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政府论》的诞生,就是旨在打击封建王权,并为新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制度进行辩护。 事实上,《政府论》在很大程度上为资产阶级“光荣革命”正了名,也奠定了现代政治学的发展基础。 三、思考 政府是什么? 它是怎样来的? 人们为什么需要政府? 四、主要观点 洛克指出:根据宇宙的自然法则人们生而自由,被赋予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因为人们是自私的,也是有理性的,所以他相信理性能够克服这种危险。人们之间能达成协议或契约,建立政府,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能保护他们的权利,人们可以改变它,必要时革命。 洛克的《政府论》是一个论证严密的逻辑体系。包括三个方面: 一、政府权利的来源: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二、政府权利的目的:保护生命、财产、自由等个人权利。 三、政府权利的运行:法治与分权制衡,专制政府解体等制度。 五、逻辑框架 第一章:延续政府论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四至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第七至九章: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被誉为是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书。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针对菲尔麦爵士提出的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进行一系列的驳斥。在下篇中提出国家是基于人民同意而建立的,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当政府违反这一目的时,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同时,他还提出了国家的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以及三权分立等重要思想。 政府论作为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三权分立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君主立宪,反对君主专制。他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为英国及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体制的选择提供的基础。 读《政府论》主要是学习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知识方面,另一个是精神方面。知识方面主要是通过对本书的阅读,我们可以对近代以来的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思想以及自由主义思潮进行一次大致的梳理,从而对这些思想的产生、作用、影响的进行深入的思考。在精神方面,我们可以通过阅读,从而感受到国家建立的目的和制定法律的精神,进而去理解当代中国的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解决中国的问题做思想准备。当然,此书也有一些方谬的思想,这就需要我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一、论自然状态 所谓自然状态就是一种完全的自然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身,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人的意志。然而尽管这是一种自由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他受到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的约束,即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而为了保护每个人的自然状态,一个人就有权去惩罚那些侵犯他权利的人。但他却不能用毫无限制的意志来对待罪犯。他只能依据罪犯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从而起到制止和补偿的作用。 从这一章中,我们可以知道,只有在自然法德约束下,才有真正的自然权利即自由。如果不受自然法的约束,每个人都处于恐惧之中,他的权利随时可能受到他人侵害,他的意志将受到他人的控制,也就不自由了。同时,惩罚的目的是制止和补偿,所以在惩罚时就应使犯罪成本高于犯罪收益。 二、伦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和毁灭的状态。如果一个人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或侵犯他的权利,那么他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这一章中,洛克提出了一个论断即虽然一个人不能因为一个贼偷了他的财产而伤害他,他只能诉诸法律。但是,当盗贼抢他的马或衣服时,他可以杀死盗贼。因为为了保护他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加以干预以便保护他的生命免受当时的武力伤害,而生命一旦丧失就无法补偿。因此,法律允许他有权杀死侵犯者。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和外国法之间的差别。外国法的精神就是第一时间保护人民的财产及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而中国法是为了稳定社会,中国要求的是时候的补偿。当然,他的这种提法我也不赞成。如果因为他人抢了你的衣服或马或是与你处于战争状态而杀了他,这显然是违背自然法的。 三、论奴役 奴役分为完全奴役和不完全奴役。完全奴役指一个人因自己的过错,做了理应处死的事的时候,他的生命和自由完全置于他人的控制的一种战争状态。如果他们之间订立了契约,并达成协议,是一方拥有有限的权利,而另一方必须服从。这种状态下,主人任何时候都没有处死他的权力,而且在一定的时候必须解除他的劳役恢复他的自由。

读政府论有感

我的感悟——洛克《政府论》下半部第九章 《政府论》乃人类学中的经典著作。看了第九章,感觉整个章节都在论述处于自然世界以及社会世界环境下人类不同的权力,讲在自然世界下,一个普通人拥有什么,可以做什么,以及进入社会世界后,权力的改变以及为什么要加入社会世界。这似乎和我们生活离得很远,没有任何交集,以为现代世界人类一出生就处于社会世界,不过,仔细思考起来,的确有很多的地方值得学习和借鉴。由于《政府论》蕴涵了诸多的社会学理论和实践分析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政策实施意义,本文只对自身感兴趣或自认为有特别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部分理论(下半部第九章)进行表述和评点。为避免打破原书的逻辑思维结构和思想脉络特此说明。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从柏拉图开始,政治家都是在人性善论的基础上阐述他们的政治思想的,认为理性是人与生俱来的。同样洛克认为人是理性的一出生就拥有全部基于自己权力,这一权力为大自然所承认,这权力也仅为大自然所承认。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的,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 首先,洛克先论述人类为什么要加入国家,加入政府。他认为“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因为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因为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在自然状态中,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相对于现今社会来说就是缺少律法、司法以及执法。在自然社会,每个人都是自己世界的王,每个人都拥有主宰一切的权力。同时每个人缺鲜有拥有足够的力量去保护自己。然而世界并非人人性格善良,日行百善、忠孝仁义礼更谈不上,为了生存,为了保护属于自己的一切,人类就加入了国家加入了政府社会。 对于两个社会的差别,其实就是自由与力量的差别。人类从最初始的百分百自由到失去大部分自由,然后又渴望拥有自由。斐多菲曾说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虽然他并非指百分百自由,但同时可以看出人类对于自由的渴望,人类在个人生活达到最高水平时候追求更高的自由,这也就是为什么国内大量富人致富后移民的原因吧。毛泽东指出,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二是指每一个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自始至终存在矛盾运动。可以看出,自然世界人类拥有百分百的自由,当百分百自由却换取不了满意乃至及格的幸福生活。 其次,洛克指出在自然社会,人类拥有两样权利。第一种就是在自然法的许可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另一种权力,是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说白了就是处着这个社会,人类拥有一切对外物处理权,可以干任何自己觉得对的事情。然而我个人认为,这个世界本来就没有绝对的错与对。拉登炸世贸错了吗?北韩发展核武错了吗?甚至,德国纳粹当年大屠杀错了吗?当站在事情的另一面看,任何事情都可以由错变对,世事根本无绝对。所以,自然社会一旦出现异象强大的力量,社会将会为之颠覆。 所以,人类放弃了绝对的自由,加入了有规矩的国家。“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今社会,面对法律所界定的犯罪发生时,社会成员很多时候并没有足够力量加以控制,更没有权利给予处置。面对自己至亲至爱受到的侵害后,只能上诉或者交与当局政府处置,在司法并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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