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厅局(公司),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各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速机械工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加强行业管理,现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文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若干规定》和《机电产品型号管理办法》及《机械工业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执行的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

标准认可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推动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便利产品的配套和协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指产品依据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且达到标准的要求。尚无对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应达到我国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机械工业主要产品应执行的标准目录另行发布。

第三条机械工业部对采用且达到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标准要求的机械工业产品实行采用标准认可办法。经由生产企业自愿申请,产品按本办法确认符合规定标准,由机械工业部统壹颁发产品采用标准证书,且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申请采用标准认可的机械工业产品,凡符合《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的,可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由机械工业部统壹受理备案,且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壹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机械工业部科技和质量监督司负责统壹管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其职责是:

(壹)制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审批、颁布及撤销产品采用标准证书。

第六条机械工业部设立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设立于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作),负责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壹)受理业经初审确认的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

(二)办理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复审、确认;

(三)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关审批手续;

(四)办理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有关事宜;

(五)办理有关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和发布;

(六)组织对发证后的产品进行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壹)编制、下达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计划;

(二)受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

(三)负责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初审、确认;

(四)办理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报部审批手续;

(五)办理有关本地区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的信息统计和发布;

(六)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企业产品申请采用标准认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壹)产品按照有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和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且达到标准要求;

(二)企业具备稳定地生产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工厂条件和生产能力,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企业具备产品采用标准认可条件后,可向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同时缴纳申请认可费且报送以下材料:

(壹)填报申请认可表壹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同时申办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的,应填报备案方案表壹式四份(格式见附件2);

(二)产品型号注册证明材料;

(三)由省(部)级之上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方案;

(四)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自我声明或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械出具的工厂条件检查方案;

(五)若产品是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应提供由相应全国(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出具的企业标准水平证明材料。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表及有关附件进行初审,经初审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后,报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第十壹条机械工业部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办公室于收到经初审确认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后,进行复审且办理由机械工业部颁发的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统壹发布采

用标准认可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上标明产品达到的我国标准和相应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编号。

第十二条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五年有效。于有效期内,企业可于产品有包装、标牌、标签或产品样本及说明书上印制采用标准证书号及所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编号。

第十三条于产品采用标准认可证书的有效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检查,机械工业部根据需要组织重点监督检查。经检查,产品不符合要求者,撤销其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所需的产品检验和工厂条件检查证明,凡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等级评定、质量认证、质量监督检查等所进行的检查、检查标准相同者,其检测数据于标准规定的期限内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若标准没有规定检测数据的有效期,则有关检测数据壹般可按于俩年内有效对待,大型复杂产品检测数据的有效期限可延到三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工作的费用应按照非赢利的原则,从申请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的企业收取。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机械工业部科技和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机械工业产品采用标准认可申请表

申报单位代码

见表

注:产品名称、产品类别、代码按《全国主要工农业产品目录》的规定填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