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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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1)

服务贸易总协定(1)

服务贸易总协定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二战后,随着世界货物贸易的快速增长和跨国公司及国际旅游的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迅猛发展。

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增长,各国间的服务贸易摩擦日益激烈,特别是当世界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进入低迷期后,各国为了保护自己利益而制定了更多的贸易保护壁垒,新贸易保护主义在这一时期受到众多国家的推崇。

这些壁垒严重阻碍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虽然期间许多国家制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但于整体国际形势并未起太大作用。

为了调整日趋激烈的国际服务贸易争端,为了消除太多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保证贸易各方的权益以及促进各国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建立一个多边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成为众多国家的要求。

这是GATS产生的原因之一。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强烈要求建立一个国际性的服务贸易协定,以使这些国家可以更快更容易的把服务贸易的触角深入到不发达国家的更多部门。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中占绝对优势的无疑是发达国家,进行跨国性的服务贸易可以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如美国进行产业调整后,希望借服务业的贸易顺差弥补其巨大的货物贸易逆差。

据统计,1993年在10200亿美元的国际服务贸易中,位居前六位美、法、德、意、英、日共占48.6%,而其中美国就占近六分之一,在与进口相抵后,还顺差541亿美元。

因此,1982年的GATT部长级会议上,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发达国家要求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合在一起的“一揽子”谈判,希望以货物贸易的让步为筹码换取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市场。

在1984年11月的GATT第40届年会上,决定成立相关工作组,并在1986年9月的埃斯特角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协定议题列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经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艰辛谈判,最终的妥协结果就是1994年产生的GATS。

再有,在服务贸易领域,发达国家技术强、资本雄厚,在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服务部门占据相对优势,而发展中国家服务业起点低、基础差,服务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部门,在信息、知识、科技领域还处于落后之势。

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文版

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中文版

GATS 服务贸易总合同全文附件1B 服务贸易总合同本合同各会员:咸认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成长及发展与日俱增之重要性;冀望依透明化及渐进自由化原则建立一以扩展此项贸易为目的之服务贸易规则之多边性架构,并藉此增进全部贸易伙伴之经济成长及开发中国家之发展;盼望在适度尊重国家政策目的之同时,透过持续多边谘商谈判,在互利基础上,增进全部参加者之利益,并确保权利与义务之整体平衡,以期早日达成服务贸易渐进式之更高自由化目的;承诺各会员有权为达成国家政策目的而对其境内服务之供应,予以管制并采用新法规,并且在现行各国有关服务业管理法规的发展程度参差不齐下,开发中国家对于行使此项权力尤有特殊需要;冀望能增进开发中国家参加服务贸易活动,并扩展其服务出口,特别是但愿藉由加强其国内服务能力及效率与竞争能力等以达成此一目的;鉴于低度开发国家特殊之经济状况及其发展、贸易与财政方面之需要,特别考虑其所面临之重大困难;兹同意以下:第一篇范畴及定义第一条范畴与定义1.本合同合用于会员影响服务贸易之方法。

2.本合同所称服务贸易,谓:(a)自一会员境内向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会员境内对其它会员之消费者提供服务;(c)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设立商业据点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d)由一会员之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现方式在其它会员境内提供服务。

3.本协定:(a)称会员所采方法者,谓下列机关及团体所采用之方法:(i)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与机关;及(ii)经中央、区域或地方政府或机关授权行使政府权力之非政府机构。

会员为了推行本合同之义务与承诺,应采用可行之合理方法,以确保其境内区域及地方政府与机关及非政府机构之确实遵照之;(b)称服务者,涉及各行业提供之服务,但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不在此限;(c)称行使政府权力所提供之服务者,谓非基于商业基础亦非与一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所提供之服务。

第二篇普通义务及规定第二条最惠国待遇1.有关本合同所涵盖之方法,各会员应立刻且无条件地对来自其它会员之服务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不低于该会员予以其它国家相似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之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贸易•【公布日期】•【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正文服务贸易总协定序言本协定所有成员:认识到服务贸易对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建立一个具有多项难则和规定的服务贸易多边框架以扩大此类贸易并作为一种有利于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希望在适当考虑国内政策目标的同时,通过不断进行的、旨在互利基础上促使所有成员获益和谋求取得权利和义务总的平衡的多边谈判,将世界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向更高的阶段早日取得成功;认识到所有成员为了符合国内政策的目标,有权在其境内对服务的提供制定和采用新的规定,并考虑到不同国家在制定服务贸易法规方面所存在的不同发展程度,发展中国家可根据其特殊需要实施此项权力;希望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更多的参与,并帮助它们扩大服务的出口,特别是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来达到这一目的。

鉴于一些最不发达国家特殊的经济地位、发展水平及贸易和财政上的需要,将对这些国家的严重困难予以考虑;特达成下列协定: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第一条范围与定义1.本协定适用于成员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

2.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被定义为:(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3.就本协定而言:(a)“成员所采取的措施”是由:(i)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所采取的措施;(ii)代表中央、地区、地方政府和当局实施权力的非政府性团体所采取的措施。

为了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每一成员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适当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性团体遵守协定的规定。

(b)“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履行政策职能所需的服务提供除外。

第6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6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在1991年底„„
1992年1月,贸易谈判委员会同意尽快结束“乌拉圭回合” 谈判。在服务贸易领域,各方提交具体承诺减让的步伐随之 加快。 1993年12月15日,贸易谈判委员会最终通过了包括《服
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最后文件草案。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这轮回合中一项重要的谈判成果。 服务贸易由此被正式纳入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
享用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商业存在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
或专业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如一成员的银行或保险公司到另一成员领土内开设分行 或分公司,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其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
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提供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采 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 一般认为,这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
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施这些限制措施。
二、关于国民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成员方在实施影响服务提 供的各种措施时,对满足减让表所列条件和要求的其他成
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给予其不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
提供者的待遇。 《服务贸易总协定》还规定,成员方可就影响服务贸 易的其他措施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形成附加承诺。附加承 诺主要是关于资格要求、技术标准和许可条件的承诺等。
该附件的具体内容,在介绍《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 国待遇原则时已详细阐述。需要指出的是,涉及服务贸易 的所有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也是该附件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本协定中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
该附件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自然人流动 是指,作为服务提供着的自然人和受雇于一服务提供者
的自然人,不适用于到其他成员领土内服务业市场寻找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焦点问题: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界限
“跨境提供”与“境外消费”的 界限
GATS对“境外消费”方式的定义中并不包括消 费者跨境移动的因素。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该 因素的缺位使得 “境外消费”和“跨境提供”的 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当一成员境内消费者在国际 互联网上通过登陆另一成员境内的娱乐网站获取 在线视听服务时,如果该网站所附着的服务器也 位于提供者成员境内的话,究竟是属于“跨境提 供”还是“境外消费”?
《1993年列表指导方针》
从“哪些项目应被列入表中”和“如何将这些项目列表” 两大方面入手,对各成员应如何编制具体承诺表提供了比 较详细的指引。其目的在于帮助谈判各方准备其要价、出 价和具体承诺表,确保具体承诺的可比较性和明确性。 部分和分部门的划分应以秘书处修正的《服务部门分类表》 为基础。该分类表中的每个部门和相应的CPC编号相对应。 如果有必要对一个部门作进一步划分,应以CPC或其他公 认的国际分类(例如金融服务附件)为基础。如果某成员 想使用自己的分部门分类表或定义,其应按照前举例的方 式提供CPC索引号。如果这样做不可能,其应给出足够详 细的定义,以避免其承诺的范围有任何含混之处。
(WT/DS285/R, 10 November 2004, paras.6.76-6.82 )
上诉机构对这两份文件的定位:解释之补充资料
“专家组似乎认为,参加谈判的当事国要求编制和发布这些 文件并在准备自己的出价时使用这些文件,就表明他们已 经将这些文件接受为与条约有关的协定或文书,我们不能 同意这种理解。正如美国向专家组所指出的,美国和其他 一些谈判的当事国在《服务部门分类表》被提议时就明确 表示,尽管各当事国被鼓励遵循《服务部门分类表》的基 本结构,这并不意味着要用CPC的定义或其他‘特定术语’ 来约束各当事国,‘清单的结构也不属于谈判的事项’。 作为列表指导方针前言的解释性注释也明确规定,尽管其 意在协助‘负责编制承诺表的人’,这种协助‘不应被视 为对GATS的权威法律解释’。” “专家组在认定这些文件构成上下文时所作推理(我们认 为是错误的)的某些方面仍然证明了这些文件构成‘准备 工作’,是第32条意义上的与缔结GATS相关的‘缔约之 情况’。 ” (WT/DS285/AB/R, 7 April 2005, paras.175-177 )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PPT(14张)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PPT(14张)
WTO体制及在该体制下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状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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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时候,我们活得累,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我们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所感染,被他人的情绪所左右。

2、身材不好就去锻炼,没钱就努力去赚。别把窘境迁怒于别人,唯一可以抱怨的,只是不够努力的自己。

3、大概是没有了当初那种毫无顾虑的勇气,才变成现在所谓成熟稳重的样子。
小结
随着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比重的日益增 加,服务贸易将逐渐贸易自由化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个重要里 程碑,它不仅扩大了关贸总协定机制的管辖范围, 而且是迄今为止服务贸易领域内第一个较系统的国 际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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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内容包括服务贸易的定义、 该协定的管辖范围、各成员的普遍义务及具体承诺 等诸多方面。
相当大的比重 2、行业发展不平衡 3、新兴发展中国家发展势头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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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的主要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共6个部分29条,内容 包括适用范围、一般义务、具体承诺、逐步 自由化、组织机构与争端解决、最后条款

1、不是井里没有水,而是你挖的不够深。不是成功来得慢,而是你努力的不够多。

2、孤单一人的时间使自己变得优秀,给来的人一个惊喜,也给自己一个好的交代。

3、命运给你一个比别人低的起点是想告诉你,让你用你的一生去奋斗出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所以有什么理由不努力!

4、心中没有过分的贪求,自然苦就少。口里不说多余的话,自然祸就少。腹内的食物能减少,自然病就少。思绪中没有过分欲,自然忧就少。大悲是无泪的,同样大悟无言。缘来尽量要惜,缘尽就放。人生本来就空,对人家笑笑,对自己笑笑,笑着看天下,看日出日落,花谢花开,岂不自在,哪里来的尘埃!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内容
最惠国待遇 透明度 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 逐步自由化
三、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发展
WTO体制对国际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发展的推动作用
促进服务贸易的全面增长 对不同类型的服务贸易产生不同的推动,导致不同类型服务贸
易发展的差异 刺激各国国内服务业的发展,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发展
对外服务贸易,提高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推动世界服务业国际分工的进一步深化
新的国际服务贸易体制对货物贸易的影响
促进与有关服务密切相关的货物贸易的发展 发达国家有可能在货物贸易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做出更多让步,
促进货物贸易的发展 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有促进作用,推动国际贸易向深层次发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质性内容
包含序言、二十九条具体条款和八个附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首次确立了有关服务贸易规则和原 则的多边框架
《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大支柱,确立 了综合解决争端机制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一)序言 (二)范围与定义 (三)普遍义务与原则 (四)具体承诺 (五)具体承诺义务的谈判 (六)组织机构条款 (七)最后条款
第二节 WTO体制与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确定服务贸易各成员方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 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发展 新体制下的国际服务贸易问题
一、确定服务贸易各成员方共同遵守的国 际规则
长期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速,但一直缺少参与国 际服务贸易的国家地区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和约束机制
80年代后,美国经济增长缓慢,但国际服务贸易连年顺差 作为世界最大的服务贸易出口国,美国急切地希望打开其他国
家的服务贸易市场 日本是最大的服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易进口国,为了减少与美国的贸易摩擦,

服务贸易总协定21页PPT

服务贸易总协定21页PPT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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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是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
人身份进入另一成员的领土内提供服务。
自然人流动与商业存在的共同点是,服务提供 者到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提供服务;不同之处是, 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 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
04.04.2020
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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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TO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及范围 (一)国际服务贸易定义
指跨越国界进行的服务交易,即通过提供服务 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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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1、跨境交付:是指一成员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 向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 获取报酬。如:中国律师为在英国的客户提供的 服务。
如:专家到国外讲学、作技术咨询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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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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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提供者
开设分支机构
为领土内的消费 者服务
为领土内的消费 者服务
商业存在 自然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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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林学院国际贸易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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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范围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分为12个部门,即 商务、通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教育、 环境、金融、健康、旅游、娱乐、文化和体育、 运输和其他服务。这12个部门又进一步细分为 160多个分部门。
《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在非歧视原则基 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 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 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这些分阶段逐步开放 市场的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 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 娱乐等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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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范围
本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与便利化,确保各成员
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享有平等权利,并提供一个公正、开放、透明的
国际服务贸易环境。

第二条定义
本协定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________
1.服务:________指从供应者向需求者提供的任何经济活动,
除去货物或资本。

2.供应者:________指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机构。

3.需求者:________指利用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机构。

4.国际服务贸易:________指在国家或地区之间提供的跨境服
务的交换和交易。

5.自由化:________指减少或消除对服务贸易中的初始条件、
市场准入或国内处理的限制。

6.便利化:________指简化服务贸易的程序、要求和规定,以提高其效率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服务市场准入
第三条市场准入原则
1.市场准入应公正、非歧视,遵循国际惯例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

2.不得限制或限制其他成员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

第四条市场准入措施
1.应通过公平、透明、可预测的程序来制定和实施市场准入措施。

2.对于市场准入措施的实施,不应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者给予不正当优惠或不平等待遇。

第三章自由化与便利化
第五条自由化与便利化原则
1.成员国应通过逐步减少或消除限制、限制或不利待遇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与便利化。

2.对于自由化过程中的逐步措施,成员国应信息公开、平等对待和多边协商。

第六条自由化措施
1.成员国应通过逐步减少或消除限制、限制或不利待遇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

2.自由化措施应逐步而非突然地实施,以避免对成员国和市场带来不必要的冲击。

第四章争端解决
第七条解决争端机制
1.成员国应通过协商、调解或互相协商解决服务贸易争端。

2.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端,成员国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寻求仲裁或裁决。

第八条执行决定
成员国应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并按其要求履行义务。

对于违反决定的成员国,其他成员国有权采取补偿措施。

附件:________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列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
1.服务贸易:________特指涉及服务领域的国际贸易活动。

2.自由化:________指减少或消除对服务贸易中的初始条件、市场准入或国内处理的限制。

3.便利化:________指简化服务贸易的程序、要求和规定,以提高其效率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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