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民法典pdf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合同中的反映

般认为, 国也允许当事人的这种变更 , 我 当事人可在法院开庭
前协议选择合同适用 的法律 , 未明确 允许也 没有否定 。 中国国际私法 学会组织起草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 范法》 明确规定 当事 中 国国际私法学者认同对变更选择合同适用法律 。 ( 协议选择 法律 的范 围 四)
的意思表示 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项法律选择原则。 意思 自治是一项较为古老 的原则, 最先是由法国著名国际私法学
者 查理 士 ・杜 摩 兰于 l 纪 为 反对 法 国 当 时在 法 律适 用 问 题 上的 不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 的时 。
阃。
时 间 限 定 在法 庭 开 庭 以前 。
( ) 定适 用 法 律 的 变 更 三 约
事人意思 自治原 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 。 目前意思 自治原则是各 国处 理合同纠纷的首要原则 。 我国现行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 同法》 16条和《 第 2 中华人 民共和 议所应该使用 的法律 。 即在我 国国际合同关系中, 使用国际社会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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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粤蜀%原则在国 舍囤中的反
林 少瑜
摘 要 本 交通 过对 国际合 同 中反映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 则 的元 素进 行 了分析 , 细 阐述 了该 原 则的概 念 、 论依 据 以及 其 详 理 在 各 国和我 国 的法律 中的具体 体现 , 探讨 了该 原则在 国际实践 中所受 到 的各 种限 制 , 具体 为我 国今后 的 国际私 法的研 究提 供 了一 些深入 和规 范 的信 息。
明示的法律选择是指合同当事人 以文字、 言词所作出的关于法律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共5篇)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共5篇)篇一: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版)201507考前练习题一、辨析题1. 委托合同无偿的,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承担其损失。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52、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否则受损害方可行使变更或撤销权予以变更或撤销。
3. 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发包人同意不验收的,可以直接交付使用。
解答:错误。
根据合同法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 保管人必须给付保管凭证。
解答:错误•合同法‣第368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根据此规定,保管凭证不是必须的。
5.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出租方承担。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4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该由承租方承担。
6.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解答:错误。
题中合同法调整的主体错误,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其他组织。
7. 任何合同都可以转让。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79条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不得转让。
8. 张某欲将自己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中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刘某,该转让必须经过李某同意才能生效。
解答:错误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合同权利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不必经债务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条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给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释义】本条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在订⽴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原则⽽给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根据⾃愿原则,当事⼈可以⾃由决定是否订合同,与谁订合同,订什么样的合同。
为订⽴合同与他⼈进⾏协商,协商不成的,⼀般不承担责任。
但是,当事⼈进⾏合同的谈判,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给对⽅当事⼈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订⽴合同的⽬的,与对⽅进⾏谈判只是个借⼝,⽬的是损害对⽅或者第三⼈的利益,恶意地与对⽅进⾏合同谈判。
如通则举的⼀个例⼦:甲知道⼄有转让餐馆的意图,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将餐馆卖给竞争对⼿丙,却假意与⼄进⾏了长时间的谈判。
当丙买了另⼀家餐馆后,甲中断了谈判。
后来⼄以⽐⽽出价更低的价格将餐馆转让了。
2.在订⽴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如意⼤利民法典第1338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契约⽆效原因存在的⼀⽅没有将其通知另⼀⽅,则该⽅要为此就对⽅在契约有效期内基于依赖、没有过错⽽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3.其他违背诚实信⽤原则的⾏为。
当事⼈按照诚实信⽤的原则进⾏谈判,有谈成的,有谈不成的,都不⾜为奇,中途停⽌谈判也是正常的。
但是,如果当事⼈违背诚实信⽤的原则终⽌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损害对⽅当事⼈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损失。
⽐如,甲向⼄保证,如果⼄努⼒取得经验并准备投资15万美元,则向⼄授予专营许可。
此后的两年间,⼄为订⽴该合同作了⼤量⼯作,且⼀直深信将会得到甲的专营许可。
当订⽴协议的⼀切准备⼯作就绪时,甲通知⼄必须投资更多的⾦额。
意大利语教材试读PDF

Unità 10
Novecento
pag. 58
Materiale autentico: testi da Novecento, di Alessandro Baricco (A e H); ascolto di una passo tratto da Novecento (G). Fenomeni grammaticali: posizione degli aggettivi; indicativo imperfetto e trapassato prossimo. Possibili integrazioni: PO2: pagg. 9 e 100 (n. 4); AA: pag. 18
PO2: La Prova Orale 2 AA: Ascolto Avanzato
Prima di... cominciare
Attività di reimpiego di elementi comunicativi, lessicali e grammaticali incontrati nel secondo livello.
pag. 5
Unità 1
Esami
pag. 9
Materiale autentico: articolo da la Repubblica “Esami: la parola allo psicologo” (A); ascolto radiofonico sugli esami di maturità (D); articolo da La Stampa “Il massimo è 100, ma lei ha preso 104!” (E). Fenomeni grammaticali: infinito presente e passato; sostantivi e aggettivi in -co e -go. Possibili integrazioni: PO2: pagg. 17 e 103 (n. 21); AA: pag. 35
彭万林《民法学》(第七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用益物权【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用益物权15.1复习笔记一、用益物权概述1.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1)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一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物权体系。
所以用益物权当然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
(2)用益特权的特征①用益物权是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③用益物权是以利用为目的的他物权。
④用益物权一般要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条件。
(3)用益物权制度的价值①事实上就用益物权的制度设计而论,其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是有利的。
因为,在所有者方面,将物交他人使用以收取对价,也是所有者利用其所有物的一种方法。
此种利用方法可以避免物的闲置,增加所有者的物质财富。
②在利用者方面,以较少的费用使用他人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也是有利可图的。
③从整体来看,对物的利用,民法提供了两种制度以供选择:一种是债权法上的利用制度,另一种就是以用益物权为代表的物权法上的利用制度。
具体如下:a.债权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国家对于合同内容的干预是有限的。
而用益物权与借用和租赁这样的债权利用方式不同,其所规定的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
b.用益物权一般是需要通过登记的公示方法将对物的利用关系昭示于众的,而借用和一般的租赁显然无此要求。
通过公示,不仅使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从而维护了双方权利的稳定;同时也保障了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不为他人所侵害,进而维护了利用的秩序。
(4)用益物权的历史沿革和各国用益物权的基本类型用益物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
①早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就已出现了永佃权的萌芽;至罗马法时代,就产生了役权(其中包括人役权和地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三种用益物权。
②近代大陆法国家继受了罗马法的传统,在民法典中都对用益物权制度作了规定。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均规定了用益物权。
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

40新视点·法治足迹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生效。
这部被称为“民事权利百科全书”的总则,开始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民法总则”的通过和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继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的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了“民法典时代”。
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我们正处于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当中。
以理性来建构生活法典编纂理念起源于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学,并在推崇理性的启蒙运动中发展到了顶峰。
启蒙运动,又称启蒙时代与理性时代,是指在17世纪及18世纪欧洲地区发生的一场哲学及文化运动,该运动相信理性发展知识可以解决人类实存的基本问题,并且强调这个世界的秩序完全可以按照人类自己的理性来安排,而不是上帝。
在这种信念下,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地奠定。
这种法律规则就是民法。
民法改造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把法思想变成法律上一个个的规范,用一个个的规范组成大的规范群体,用整个大的规范群体规范和引导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科学性的方法就改造了整个社会,推动了整个社会革命性的发展和进步。
此外,在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普遍性难题。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和详细,法官可以任意地曲解法律条文,徇私枉法。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封建时代专横的司法权滥用,“绝对排斥司法裁量的介入”,力图制定一部详尽具体、无微不至的“诀疑式”法典。
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这一时代的法典俨然成为“本身业已构成的完整自足之法源体系,系为被写下来的理性”。
于是,轰轰烈烈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就开始了。
200多年来,共出现了三波潮流。
第一波:四部“理性法”掀起欧洲大陆第一次法典编纂浪潮的是四部“理性法”法典: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一般民法典》。
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2006.11法制与社会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汪闻敏吴红艳(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本文对传统的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进行比较分析,提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性地位。
通过比较相关国家的立法例与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提出区分民事责任的形式、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判断标准的二元双重结构。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判断标准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03-02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涵义及性质的界定(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涵义的确立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在德国法上称为不法行为能力或过失责任能力,指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能承担责任的能力。
①而我国台湾有学者称因自然人的行为不适法而产生的责任。
包括侵权行为能力和债务不履行的能力。
②在我国大陆学者的著述中,民事责任主要指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后果,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以及法律的特殊规定而产生的责任,如因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财产返还责任等。
拒此,笔者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因自然人的不法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特殊行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性质之争议关于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在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各家学说不一,主要有:第一,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
③该说认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是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方面,有民事行为能力就有民事责任能力。
”此说一直被传统的民法学界所支持,国内大多数学者持此说。
第二,侵权行为能力说。
④该说将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联系,认为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不具有识别责任能力所必要的理解力时,则无民事责任能力。
反之,则有民事责任能力。
第三,财产独立说。
⑤该说认为:“自然人都有民事责任能力,但不同的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能力不同,有独立的财产者,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没有独立的财产者,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诚信的概念

诚信的概念*[荷]马丁.W.海塞林克** 著 万润发*** 译 内容摘要: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耳熟能详的诚信条款一直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实际上,关于诚信的一般条款只是掩盖了法官续造法律的真相,它只是在三权分立的前提下,维持立法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的表象。
因此在未来的欧洲民法典中关于诚信的一般条款是不必要的,这反而对法官进行法律续造的裁判证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诚信;法律续造;民法典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76(2018)02-0078-19DOI: 10.19563/j.cnki.sdfx.2018.02.009一、引言大多数欧洲国家民法典都有一项一般诚信条款。
①此外,在某些国家的民法典中还有一些涉及引用诚信概念的具体规则,而且,这些法典中的许多具体规则都可以称之为诚信的特别适用。
大多数制度体系在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②之间作出了区分。
主观诚信通常被定义为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特定事实或事件。
这在物权法中尤具关联性(善意取得)。
客观诚信,作为一般诚信条款意指的概念,通常被认为是一项针对缔约当事人的行为规范:“行为符合或违反诚信”。
某些体系甚至通过引入不同的客观诚信术语来强调此种区别[诚信原则、端方(correttezza)、合理性和公平性]。
不过,这种区别在法国通常是不存在的。
③英国普通法在传统上并不认可客观诚信的概念,但是最近也通过法令将之引入英国法。
④ * 本文在下列著作的第二版中进行了修订和完善:Martijn W. Hesselink,Good Faith. In:Towards a European Civil Code,2nd ed.,Hartkamp et al.(eds.),Nijmegen and The Hague,London,Boston 1998,pp. 285-310. 现在的版本作为下列著作的第七章预先发表:Martijn W. Hesselink,The New European Private Law:Essays on the Future of Private Law in Europ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The Hague,London,Boston 2002,pp. 193-223.** 阿姆斯特丹私法协会(AIP),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教授***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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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民法典pdf
意大利民法典是意大利的一部重要法律文件,对于意大利的法律体
系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影响。
这部法典于1942年颁布,是意大利法
律体系的基石之一。
意大利民法典的全称是《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 Italiano),它包含了意大利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这部法典共有六个部分,分别是:一般规定、物权、义务、家庭、继承和时效。
每个部分都详
细规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则,以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意大利民法典的编制过程经历了长时间的讨论和修订。
在19世纪
末和20世纪初,意大利国内的法学家和政治家们开始着手编纂一部全
面的民法典,以取代之前的各种地方性法律和规定。
经过多年的努力,最终在1942年颁布实施。
意大利民法典的编制借鉴了欧洲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尤其是法国
的民法典。
它继承了法国民法典的一些基本原则和结构,但也有一些
独特的特点。
例如,在物权部分,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了对不动产和动
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规定,以及对不动产和动产的保护措施。
在家
庭部分,意大利民法典规定了婚姻、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方
面的法律规定。
意大利民法典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对意大利国内的法律体系的影响,还在于它对国际法的影响。
意大利民法典的一些原则和规定被其他国
家的法律学者和法官所借鉴和引用,对于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的发展
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意大利民法典是他们生活中的重要参考。
无论是在购买房产、签订合同、处理家庭纠纷还是处理遗产继承等方面,公民都可以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解决纠纷。
如今,随着科技的发展,意大利民法典的电子版也越来越普及。
公民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意大利民法典的PDF版本,方便查阅和学习。
这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途径,使他们更好地了解和运用法律。
总之,意大利民法典是意大利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的编制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借鉴了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并在国际法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对于公民来说,意大利民法典是他们生活中的重要参考,而电子版的PDF文件则为他们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