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销售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管理,保障猪肉品质,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特制定该分级管理制度。
一、总则1、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
2、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按照该制度的要求,建立分类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志愿者管理制度。
二、分级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根据猪的品质等级不同,设置相应的屠宰管理科目。
2、猪的品质等级根据肉质、肌肉形态、神经状况、脂肪排列、色泽等指标评估,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进行等级区分。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专业鉴定团队,定期对猪进行检测,确保猪的品质等级正确无误。
4、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将猪按照品质等级进行分选、分割和加工,分别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5、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在猪的品质等级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志愿者和社会公益组织进行销售。
三、志愿者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志愿者管理制度,招募有志者参与猪肉销售、配送等环节。
2、志愿者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要求,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根据志愿者的贡献等级,给予不同的回报。
4、志愿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保证销售、配送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定期评估和奖励优秀志愿者,同时督促和纠正不合规的志愿者行为。
四、监督管理1、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2、消费者和社会公众有权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监督和投诉,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积极处理和回应。
3、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和人员培训,加强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
4、生猪定点屠宰厂应当建立健全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公开机制,便于外界了解和监督。
五、附则1、本分级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针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有责任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如本制度与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产生不一致,以其他政策、法规为准。
以上制度建议供参考,具体实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处理。
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4.26•【字号】•【施行日期】1996.04.26•【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哈尔滨市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1996年4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预防生猪疫病,防止病害肉流入市场,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
第三条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应当坚持科学饲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商业、农牧、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商业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系统内生猪检疫、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管理,商店、肉类加工单位肉源渠道等日常管理;(二)农牧部门负责生猪饲养管理,负责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以外的检疫人员的培训、考核,生猪检疫,承担生猪疫病防治、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和生猪及其产品流通环节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三)卫生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厂和生肉流通环节的卫生监督,协助农牧部门做好生猪饲养管理;(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肉品卫生管理,取缔非法经营,协助有关部门加强个体肉店肉品卫生和个体饭店肉源的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生猪饲养屠宰检疫销售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饲养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种猪场、商品猪饲养场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疫条件和卫生标准,市、县(市)农牧部门应当参加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
第六条饲养生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猪免疫接种、驱虫、消毒和环境卫生等生猪疫病预防工作,并接受农牧部门兽医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2. 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
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4. 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猪肉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如果有更多相关问题,可以查阅国务院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条例。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全文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全文下面是收集的有关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全文内容,敬请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标准生猪屠宰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平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使用活动。
第三条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
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境保护、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与信誉好的生猪养殖企业、养殖大户建立稳定供给关系,从源头上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平安。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实现机械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屠宰,实行品牌经营和生猪产品配送制。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方案,依法办理定点屠宰许可、动物防疫许可和工商登记等手续。
生猪屠宰厂(场)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相关许可证。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和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对其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平安负责。
第九条生猪养殖场(户)应当建立生猪出栏无药物承诺制度,在生猪出栏时出具生猪无药物承诺书。
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查验生猪产地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生猪无药物承诺书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查验应当做好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生猪药物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
生猪调入调出管理制度

生猪调入调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猪调入调出管理,保障生猪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依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猪养殖单位的生猪调入调出管理,包括生猪的购入、转入、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生猪养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并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确保生猪养殖的卫生安全。
第四条生猪的调入调出管理应当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实行专人专岗管理。
第五条生猪调入调出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生猪来源、数量、品种、体重等信息,确保追溯和监管。
第六条生猪调入调出管理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监控和数据分析,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条生猪调入调出管理应当注重保护生猪的福利和健康,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和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八条生猪调入调出管理应当遵守当地兽医和卫生部门的管理要求,接受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养殖场的合法合规运营。
第九条生猪调入调出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进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生猪调入调出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鼓励和促进养殖单位加强管理,保障生猪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生猪调入管理第十一条生猪调入管理是指生猪从外部引进到养殖单位,包括购入、转入等方式。
第十二条生猪调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购买生猪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合法经营单位,确保生猪的品质和来源。
第十三条生猪购入时应当对生猪进行检疫和检测,确认健康状况良好,避免传染病和疫病的传播。
第十四条生猪调入前应当填写调入通知单,包括生猪来源、数量、品种、体重等信息,并送交当地兽医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生猪调入单位应当建立生猪的隔离检疫区,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确保生猪的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生猪调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猪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饲养计划和疫病防控措施,做好生猪的日常管理工作。
生猪经济人销售流程

生猪经济人销售流程
1、合同订立
托养部销售经理负责起草《生猪产品购销合同》,交由托养部经理和经营管理中心总经理审批签订。
2、按时查看
大小、健康状况及猪场上生猪台、赶猪道和进场道路进行了解。
销售员到场查看时必须严格消毒并穿一次性防护服才能进入猪场,且在查看后填写生猪查看表,由养殖户签字确认后交其一份,并向养殖户交代生猪销售过程注意事项,同时将查看结果及时汇报销售经理,以便销售经理根据实际查看情况合理调整出售时间,且在出售该场猪只前将所有查看表交销售经理进行审核,销售经理每周一次将相关查看表交办公室存档备份。
3、合理报价
销售经理对外联系购生猪客户,收集和分析生猪市场价格,并将信息提前一公司风控中心及主管领导决策,报价经领导同意或无异议后执行,以保证猪只适时适价销售。
屠宰规章制度范本

屠宰场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屠宰行业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生猪及其他动物屠宰、加工、销售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屠宰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屠宰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证屠宰过程卫生、安全、高效,满足市场需求。
第二章屠宰场所与管理第五条屠宰场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六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场所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防止疫病传播。
第七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对入场动物进行检疫,做好防疫工作,确保屠宰过程安全。
第八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对屠宰加工过程中的肉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肉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章屠宰操作与质量控制第九条屠宰操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确保屠宰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条屠宰场应当配备具备专业技能的屠宰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屠宰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屠宰场应当加强对屠宰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提高屠宰效率。
第十二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肉品质量控制体系,从源头把控肉品质量,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品流入市场。
第四章肉品销售与售后服务第十三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肉品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肉品出场检疫制度,确保出场肉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屠宰场应当加强肉品储存管理,确保储存条件符合国家规定,防止肉品变质。
第十五条屠宰场应当提供合格的肉品包装,明确标注产品信息,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追溯。
第十六条屠宰场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和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卫生与环保第十七条屠宰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牧原生猪销售流程

牧原生猪销售流程以牧原生猪销售流程为标题,下面将详细介绍牧原生猪的销售流程。
第一步:了解牧原生猪品种在进行销售之前,首先需要了解牧原生猪的品种特点。
牧原生猪是一种优质猪种,具有生长快、肉质鲜嫩、肉香浓郁等特点,深受消费者的喜爱。
第二步:寻找销售渠道寻找合适的销售渠道是牧原生猪销售的关键。
可以选择与当地的养殖合作社、猪肉加工厂、批发市场等进行合作,确保销售渠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三步:制定销售计划在确定了销售渠道后,需要制定详细的销售计划。
首先要确定销售的时间、数量和价格,以及销售的方式,如批发、零售等。
第四步:进行市场调研在制定销售计划之前,需要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当地市场的需求和竞争情况。
通过调研可以确定销售策略,如推广活动、促销手段等,以提高销售效果。
第五步:养殖管理在进行销售之前,需要做好养殖管理工作,保证牧原生猪的健康和品质。
包括科学的饲养管理、疾病防控、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牧原生猪的生长和发育。
第六步:产品宣传在销售之前,需要进行产品宣传,提高牧原生猪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可以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宣传,如广告、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和购买意愿。
第七步:订单接收和处理在进行销售时,需要接收客户的订单并及时处理。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平台等方式接收订单,确保订单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需要根据订单的要求进行出库、包装等工作。
第八步:物流配送在接收和处理订单后,需要进行物流配送,确保产品能够按时送达客户手中。
可以选择合适的物流公司进行配送,同时要做好产品的保鲜包装,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九步:售后服务在销售过程中,需要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以保持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可以提供产品的使用说明、售后咨询等服务,解决客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步:销售数据分析销售完成后,需要进行销售数据分析,了解销售状况和市场反馈。
可以通过销售额、销售量、客户反馈等数据来评估销售效果,为下一阶段的销售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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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生猪销售管理制度
生猪销售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渐渐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相关的制度究竟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生猪销售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生猪销售管理制度1
一、生猪养殖场种猪引进制度
(一)猪场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种猪来源于非疫区并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
(二)引进的'种猪要求根据GB16567标准检疫合格,并隔离饲养30d,确认为健康者后合群饲养。
(三)引种时索取发票、系谱、种畜禽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并签订质量和服务合同。
二、生猪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一)出栏生猪应根据GB16549检疫合格,方可出售;
(二)在休药期内的生猪不应作为食用生猪销售;
(三)禁止销售病、死猪。
(四)运输生猪车辆应在使用前后彻底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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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五)运输途中,不应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六)在县境内应凭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出县境应凭《动物检疫合格证》和《出县境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运输生猪。
生猪销售管理制度2
一、宜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二、合理掌握猪的饲养密度;三是夏天降温、冬天保温,保持生猪生长所需的温度和湿度;
四、实行机械通风等措施,保持舍内空气新奇,使猪舍空气境质量符合NY/T388标准;
五、猪饮用水质符合NY5027标准,保持饮水清洁、卫生;
六、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
七、常常清洗消毒饮水、饲喂料槽和工具。
生猪销售管理制度3
一、结合本地疫病流行状况和生产实际,制定免疫程序,抓好生猪免疫接种;
二、严格猪场环境、猪舍和出入车辆、人员的消毒,掌握病原的传入和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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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三、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情监测;
四、发觉疫情应准时马上向当地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准时隔离、诊断和治疗或扑杀;
五、病死猪、疫苗废弃瓶等废弃物按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定期灭鼠、灭蚊、灭蝇;七、猪场禁止饲养其它畜禽。
生猪销售管理制度4
一、使用的协作饲料、浓缩料应来源于具有《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预混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具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颁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要符合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饲料添加剂应是农业部规定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三、不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
四、不在饲料中使用制药工业副产品、其他畜禽源性副产品;
五、禁止在饲料中添加β—兴奋剂(瘦肉精)、冷静剂、激素类和砷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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