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云南民族大学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个人信息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学号
专业
申请理由
“荣誉学士学位证书”申请基本条件
1.荣誉学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专业的前5%;
3. 外语成绩要求非外语专业学生CET-4≥425分;英语专业学生TEM-4≥70分;
4.所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
5.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符合
如该生按《云南民族大学荣誉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第五条中相关条件优先推荐,请列举符合条件的理由: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材料真实有效。ຫໍສະໝຸດ 申请人签名:学院分学位
委员会意见
院长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本表申请人应随附证明材料
新疆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稿)

新疆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篇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可在国务院教育部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的学科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
第三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能力。
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祖国医疗科研事业服务,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篇细则第一章博士学位学术性学位博士第一条学位申请人完成了学术性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3、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4、在读期间必须在国际刊物或国内统计源期刊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至少有1篇论文被SCI收录,发表论文排名要求如下:(1)影响因子≥10,最多可授予4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2)5≤影响因子<10,最多可授予3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3)2≤影响因子<5,最多可授予2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为该论文的共同贡献者,即排名并列第一或同为通讯作者;(4)影响因子<2,可授予1人学位,且学位申请人排名第一或为通讯作者。
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应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新疆医科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专业学位博士第一条学位申请人完成了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
内蒙古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内蒙古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发布时间: 2009-6-3 8:34:35 被阅览数: 512 次来源:内蒙古民族大学教务处文字〖大中小〗自动滚屏(右键暂停)内蒙古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管理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授予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2、审查免除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3、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4、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超过半数则视为通过、有效。
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填写《授予学士学位审批表》,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四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各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进行审查,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自觉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传教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一、申请学士学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入校前所学专业为英语者。
()外语类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学生
二、毕业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和作弊、论文剽窃或作假等与学术有关的原因受过两次记过(不含记过)以下处分者,或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文科、艺术类本科生在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学分(不含学分)。理工科本科生在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学分(不含学分)。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续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学分者(不含学分)。
.没有通过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者(高考生源地为西藏、新疆的民族预科班、内地高中班及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民考汉”学生、按国家规定免试进入高校的高水平运动员除外)。
.本科学生没有通过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者。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授予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对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历年奖惩情况逐一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教务处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证书。
.第二学士学位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方向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
.其他专业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并通过学校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中国传媒大学教务处

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中国传媒大学教务处中国传媒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中传教字〔2009〕1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一、申请学士学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都可以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和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毕业生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1. 本科表演专业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二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2. 本科艺术类专业中按专业成绩排队录取的专业学生(表演专业除外),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3. 大专学历在职人员本科班(续本科)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
4. 高考生源地为西藏、新疆的民族预科班、内地高中班及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民考汉”学生和按国家规定免试进入高校的高水平运动员通过学校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5. 第二学士学位(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专业方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
6. 第二学士学位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方向学生通过学校学位英语三级考试。
7. 其他专业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并通过学校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8. 下列三种情况可免除英语等级考试:(1)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及续本科学生,在入校前已经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者或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报考六级标准者。
(2)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入校前所学专业为英语者。
(3)外语类专业学生二、毕业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期间因考试违纪和作弊、论文剽窃或作假等与学术有关的原因受过两次记过(不含记过)以下处分者,或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广西民族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办法的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文件民大【2010】150号广西民族大学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的通知学校有关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已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广西民族大学二0一0年六月十九日广西民族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评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学位【2000】24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毕业生,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达到下列要求的授予学士学位。
(1)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2.00以上(含2.0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成绩为中等以上(含中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中等以上(含中等);或者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1.80以上(含1.8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均为优秀;或者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1.90以上(含1.9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均为良好,或其中一项为优秀,另一项为中等;或者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2.50以上(含2.5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其中一项为及格,另一项为中等以上;或者学位课程总平均学分绩点为3.00以上(含3.00),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均为及格。
(2)根据所学专业按相应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学校组织的校内相应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与专业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相当的相应要求;(3)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应通过全国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联合考试一级。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树立优良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70分及以上,其中第一语言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全学程课程考核学分成绩在65分及以上;(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及以上;(四)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26分(相当于百分制60分)及以上,外语类专业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或八级考试成绩在50分及以上,第一语言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可不受此条限制。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 补考或重修课程门数累计达6门课程及以上的;2.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是:(一)各院(系)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情况进行初查,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审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报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形成决议后,报教务处进行审核。
(二)教务处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查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审核情况进行审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学校或各学院举行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教发[2002]289号)同时废止。
2。
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
![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校字[06]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823e0e6bd97f192279e9a4.png)
新大校字〔2006〕10号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授予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八个学科门类。
第二条教务处是学校委托受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获得本科毕业文凭的应届毕业生(或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规定年限的本科毕业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成绩总平均达到良好(脱产、业余、函授学习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平均分不低于70分,自考本科毕业生考试计划全部课程考—1 —核成绩平均分不低于65分)。
(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五)汉语言类学生必须获得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颁发的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民语言类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标准(非汉语专业学生必须达6级、汉语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8级),并且参加本校抽查的专业主干课或专业综合考试(考试科目由学校确定),成绩合格。
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和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可提前一年获得。
(六)成人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学士学位一次,要在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过期不再补授。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三)未通过自治区统一抽考考试者(参加自学考试者除外),或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未取得合格证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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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贵州民族大学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的意见》以及我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学位委员会为我校学士学位评定的唯一机构。
每次评定学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评定的学位方为有效。
第三条根据我校现有本科专业,我校学士学位按下列学科门类授予:文学、历史学、法学、管理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经济学。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和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二)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规格与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实习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理科专业有10门以上(含10门)、五年制本科专业有12门以上(含12门)课程重修者,文科专业有8门以上(含8门)课程重修者;
(四)不参加全国外语等级考试或考试无成绩者;
第六条因第五条不能授学位的学生,满足下列情况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因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而不能授予学位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各科平均成绩75分以上或在本专业综合排名75%以内,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等以上(含中等)者(计算平均成绩时,补考通过的课
程一律以60分计算,重修通过的成绩按我校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规定计算)。
2.毕业前参加与本学科相关的地市级以上学术竞赛获奖者,或科研成果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者,或获得国家专利授权者,或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性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普通高等学校学报、CSCD源刊、CSSCI源刊,其它刊物论文须提交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定,教务处复核,并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生效)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者,或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冠军者及全国体育竞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
3.非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二级以上(不含二级),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类的毕业生,毕业前通过全国程序员水平或以上考试。
4.参加教育部认定的学科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赛、机械设计大赛、交通设计大赛、结构设计竞赛、智能汽车竞赛、节能减排大赛、周培源力学大赛、物流设计大赛、广告艺术大赛等),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者。
5.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参加省(部)、市级以上比赛,获省(部)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以上者。
6.学生入学取得学籍后,响应祖国号召应征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者。
(二)因第五条第二款不能授予学位者,若在大学四年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或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各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应有考研成绩和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一)学生提出申请学士学位报告,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审核学生的申请报告和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学院学士学位拟授予者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二)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经校学位委员会评定通过后,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