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4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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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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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检测北京天盛佳境环境监测评价有限公司按照GB12348-2008进行环境噪声排放的检测,要注意的问题1、委托检测方,要清楚环境噪声的检测点所处的功能区;2、检测仪器仪器精度2型以上,测量35dB(A)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级声级计,并定期检验合格。

测量前后使用声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3、测点位置选择,有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

要根据现场情况,按照规定,进行确定测点位置4、测量记录的记录表要满足其“18点”要求.5、严格按照“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的方法及“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的方法,进行测量环境噪声。

本中心具有CMA环境噪声排放.检测的有效资质进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检测,要委托有CMA检测资质的环境检测检测机构去检测.本中心关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检测的检测资质,在本中心的计量认证证书的附表中都可以查到。

它们在本中心的计量认证证书编号:2013010324R的附表(发证日期:2013年01月05日)中的序号依次为:7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因此,本中心,是你信得过的、具有上述委托检测内容的CMA检测资质的环境检测检测机构,你可以放心委托检测.本中心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我们有老中青三结合的精干技术队伍,有先进的检测仪器,有过硬的检测技术管理体系,本检测中心保证竭力做到行为公正,方法科学,结果准确,服务满意.如果您认可我们检测中心,有意委托我们为您进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检测服务,真诚欢迎您联系我们:热线电话:010—67054019 010—67054338 免费电话:400-6939—315联系人赵经理李经理主要检测业务范围:1、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

2、依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进行住宅、学校教室、机关办公室,以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3、依据公共场所卫生标准9663/64/65/66/6768/69/70//71/7273,GB16153,进行 12种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electroplating(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6-25发布 2008-08-01实施目 次前 言 (II)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3)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4.2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5污染物监测要求 (9)6实施与监督 (11)附录A (13)附录B (16)附录C (21)附录D (25)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北京电镀协会、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制浆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浆造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浆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制浆造纸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3年,1992年第一次修订,2001年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1、根据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和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调整了排放标准体系,增加了控制排放的污染物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规定了污染物排放监控要求和水污染物排放基准排水量;3、将可吸附有机卤素指标调整为强制执行项目。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 —2001 )〈〈关于修订〈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发[2003]152号)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等单位起草。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浆造纸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浆造纸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X甲醛厂突发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X甲醛厂突发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XX公司突发环境风险评估报告XX公司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目录1 前言 02.总则 (1)2.1编制原则 (1)2.2编制依据 (1)2.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程序 (4)3.环境风险评价 (5)3.1企业基本信息 (5)3.2企业周边环境风险受体情况 (7)3.3涉及环境风险物质情况 (8)3.4生产工艺 (8)3.5安全生产管理 (9)3.6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情况 (9)3.7现有应急物资与装备、救援队伍情况 (16)4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 (18)4.1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 (18)4.2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源强分析 (20)4.3 事故情况下环境风险预测及分析 (21)4.4释放环境风险物质的扩散途径、涉及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应急资源情况分析 (32)5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差距分析 (37)6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38)7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39)当前,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与管理,《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明确提出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还提出了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的要求。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规范企业突发环境事情风险评估行为,为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提供切实指导,为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实施分级差别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XX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152号)。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环保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组织开展企业环境风险评估。

XX公司为配合XX省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了《XX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通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可以掌握自身环境风险状况,明确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为后期的企业环境风险监管奠定基础,最终达到大幅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目标。

清洁生产所涉及的有关环境标准

清洁生产所涉及的有关环境标准

清洁生产所涉及的有关标准一、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防治环境污染和维护生态平衡,对有关技术要求所做的统一规定,它在我国环保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国环境标准具有法规约束性,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所赋予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法规中,都规定了实施环境标准的条款,使环境标准成为执法必不可少的依据和环境保护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标准本身所具有的法规特征是,国家环境标准绝大多数是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是国家环保部组织制订、审批、发布,地方环境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审批、发布;这就使我国环境标准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

国家环境标准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及企事业单位在排放污染物时必须达到、可以达到的各项技术指标要求,规定了监测分析的方法等,同时我国环境标准从制(修〉订到发布实施有严格的工作程序,使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特征。

环境标准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 环境质量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国家为保护公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生存环境而制定的空气、水等环境要素中所含污染物或其他有害因素的最高充许限值。

如果环境中某种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高于充许限值,人体健康、财产、生态环境将可能会受到损害,反之则是安全的。

因此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的目标值,也是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从法律角度讲,它是判断环境是否受到污染、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排除侵害、赔偿责任等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所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等2. 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和保护目标,结合环境特点或目前能达到的经济技术条件而制定的污染源排放的最高限值。

《AQ202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油料运输车安全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AQ202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油料运输车安全技术要求》编制说明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油料运输车安全技术要求》编制说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油料运输车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编制组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六日一、工作简况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油料运输车(以下简称“油料运输车”)是专门用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集中运送柴油、给柴油设备加油的专用车辆,它直接关系到油料运输及运送人员的安全。

近几年来,采用斜坡道开拓的地下矿山越来越多,使用无轨油料运输车运送油料的矿山越来越普遍,在运输过程中极易造成的安全事故。

油料运输车装运的是柴油,属于易燃危险品液体,且使用环境和路面状况较恶劣,存在井下长距离大坡度、急弯、视野差运行工况和高尘、泥泞、凹凸不平复杂巷道路面及易出现片帮、冒顶的复杂运行条件,不仅严重地影响其使用寿命,同时给安全运输生产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目前国内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油料运输车制定了一系列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而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使用的无轨油料运输车辆没有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各生产企业各行其是,导致产品的安全性能、可靠性等差异较大,给使用者带来较多安全隐患。

现有油料运输车的罐体、各安全附件的配置以及车体等的安全要求至今没有统一的安全技术标准,使用各类型不合规车辆运送油料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着矿工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制定无轨油料运输车辆安全要求标准势在必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发布《2018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要求制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油料运输车安全技术要求》标准。

承担单位为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起草小组人员主要有:贺建国、翟守忠、李富伟、李广、陈淼、谭斯格、付鹏飞、曹胜、罗振兴、周建等。

参与单位覆盖无轨运输设备的科研单位、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整机和重要零部件的骨干企业,具有无轨运输设备的研发、检验和生产制造经验。

2018年10月,长沙矿山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召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无轨油料运输车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研究启动会,明确参与单位及分工。

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的问题讨论

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的问题讨论郑兴灿(国家城市给水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天津 300074)摘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工程实践和相关试验研究结果表明,通过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一级标准A标准,将推动太湖等重点流域城镇水污染物的进一步减排。

但由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本身存在的明显缺陷,GB 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适用范围的局限性,以及一级A达标实际考核方式缺乏足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地方执法监督的随意性较大,容易出现鞭打快牛的误判。

为了稳定达到一级A标准,往往不惜代价,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程投资和运行费用出现大幅度增加,但单位资金投入的减排效果往往并不明显,特别是不太合理的总氮排放要求,容易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和不必要的能耗物耗增加,因此,非常有必要针对太湖等重点流域的具体情况,本着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的原则,吸纳各方专家学者、监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的意见,重新制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相应的达标考核方式,以充分体现全面节能减排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发展目标。

关键词:城镇污水;排放标准;除磷脱氮;节能减排;重点流域1 概述2005年和200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先后以司发文和发布公告的方式,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的一级标准A标准(以下简称一级A标准)。

2007年5月,太湖流域发生无锡供水危机和蓝藻爆发重大水污染事件之后,太湖流域所在省(市)全面加强水污染的治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严格执行GB 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并由此全面推动了太湖流域乃至全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和扩建、新建工作。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8修改)-深环规[2008]5号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8修改)正文:----------------------------------------------------------------------------------------------------------------------------------------------------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环规〔2008〕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绿色社区达标考评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深环〔1998〕222号1998年9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的科学化、定量化的管理,建立起总量控制的核定、分解、监督、考核的运行机制,确保我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完成,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扩、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应实行总量控制。

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总量控制,是指宏观目标总量控制,即通过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限度内,达到控制污染或减轻污染的目的。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总量控制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辽宁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1983年9月20日辽宁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为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2除大连、丹东、锦州、营口四市所辖区域内的单位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按《辽宁省沿海地区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外,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各单位。

1.3本标准分为二级:第一级:指新建、扩建、改建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和现有单位的奋斗目标。

第二级:指现有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1.4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有关规定,事前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竣工投产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本标准。

1.5本标准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关系:在本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内,各单位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其它污染物,按国家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实施前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环境状况对其污染物排放有特定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本标准实施后,仍按当时提出的要求执行。

医院污水的排放按《医院污水排放标准》执行。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2.1标准的分类、分项根据水域的功能和水质状况,将本省内陆八个市(地)的水域分为三类:第一类:经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保护范围内的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指取水点上游1000M,下游100M 范围内);经国家水产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类的养殖场水域;大伙房水库及其浑河、苏子河、社河入库口以上2KM范围内的水域。

第二类:大伙房水库上游的浑河北杂木断面以上,苏子河胜利断面以上,社河温道断面以上的水域;太子河本溪段大峪断面上游水域;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以外的其它用做生活饮用水源的地面水域,除第一类所规定的渔业水域以外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明确划定的其它渔业水域。

EHS法律法规清单 截至2022年8月

170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17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172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173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74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175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7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78 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190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19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19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 193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194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19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
适用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2018年1月1日
适用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2018年12月29日
适用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2018年10月26日
适用
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2020年9月1日
适用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2018年10月26日
适用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2012年7月1日
1996/2/1 2014年11月1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13年12月8日 2009年1月1日 2009年3月1日 2015年9月29日 2019年3月1日 2020年7月1日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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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4号--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4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08.07.23
【实施日期】200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34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

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第三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三十一批和符合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的第七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对第七十四批符合《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622-2002)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的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
控制装置予以公告。

附件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31批)(略)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4批)(略)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7批)(略)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略)
5.公告变更(略)
6.撤销国家第Ⅱ阶段环保达标车型目录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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