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引导权及其运行机制——以“检察机关派驻侦查机关检察室”为视角
略论公诉引导侦查机制的探索与构建

配合、 , 协商 检察官其实是独 自承担败诉 风险的。公诉案件 的侦查 、
起诉分工有余 , 、 配合 制约不够 , 法律监 督在侦查过 程中没发挥现 实 的作用, 侦查监督 制度 中存在 诉讼理 论和上 位法相矛 盾、 体法律 具
在英 国 , 侦查 犯罪方 面 , 警察局 长应 当服 从检 察 官依法 作 出 的适 当的指示 。英 国法 官 在 侦查 监 督 中起 主导 作用 , 主要 由司 法 令状制 度 、 人身 保护 令制 度 、 释 制度 、 保 逮捕 与 羁 押相 分 离 制 度 和非法 取得 的证 据 的司 法排 除 原则 等 , 对侦 查 权实 行 监督 和 控 制 。如果 案件 调查结 束决 定 对 嫌 疑 人提 出指 控 , 察 会 将案 警 件 材料移送 检察 机关 , 由检 察 官对 案 件 材料 和证 据进 行 审查 后 作 出起诉 与否 的决 定 。一旦 发 现 证 据 不足 , 察 官 可 以要求 警 检 察 补充收集 证据 , 但无权 自行 侦查 。
规定和司法实践相矛盾的问
( 英 美法 系国家 一)
在英美法系的传统 上 , 察机关 与警察是 相互协 助的关系 , 检 他 们各 自 行使职权 , 同完成对 犯罪 的追诉 , 共 检察官 如认为 缺少 哪些 必须的证据需要补充 , 察通 常都 会毫 不迟 疑地 去补 充侦 查 和收 警 集 。英美法系 的法 官履 行侦 查监 督 职能 并 不影 响其 对案 件 的判 决, 因为被告人是 否有 罪 的决定是 由 陪审团 作 出 的, 而陪 审 团事 先 并不接触任何 与案件有关 的材料 。 .
判断 控诉证 据是否 达到 “ 可成 立 理 由” 的程度 提起诉讼 。在 法庭 审理 阶段 , 检察 官可 以要 求 目睹实 施 犯罪 或 者 了解 犯 罪 情况 的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摘要在当前职务犯罪态势日益加剧的情况下。
建立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加强打击犯罪力度已成了理论界和司务界的共识。
当前,在检察机关实行职务犯罪一体化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也与现行的侦查模式有着较大冲突。
构建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必须以案件线索统一管理为前提,以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中心为依托,以职务犯罪侦查人才库为保障。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侦查机制所谓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指检察机关现行检察体制模式下,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建立的以上级检察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这是一种符合职务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的,依靠检察机关自身优势和内部合力依法独立办案的新型侦查机制。
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依据(一)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理论根据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检察一体化原则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领域中的内在要求和集中体现。
从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来看,尽管大多数联邦制国家存在联邦检察系统与邦检察系统之分,但是在任何—个检察系统中都存在一定的统一性。
这种统一性就是所谓的检察一体。
日本、法国、德国等大陆法传统的检察机关,受国家主义政治哲学与阶层式官僚结构的影响,也具有明显的集中化特征。
在作为近代检察制度发源地的法国,全国检察官内部实行一体化原则,“检察机关级别上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并且相当于法官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来说,检察院是不可分割的,同时具有完全独立的地位。
”在日本,检察机关通过上下级隶属关系及紧密的业务联系,具有明显的一体化特征。
日本《检察厅法》规定,日本检察机关之间形成指挥监督关系,实行“检察官—体原则”。
即全国检察机关以检事总长为最高领导,在职能上形成由检事总长、检事长及检事正的指挥监督权结合起来的金字塔型的纵向关系结构,还有以检事总长、检事长及检事正拥有的检察事务承继和移转权而形成的既有纵向又有横向的纵横交错的关系结构。
论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以辽宁省阜新市检察院为例

应 当 由刑事基 本法 加 以确定 , 但实践 中初 查的概 念并非 源 案, 对 除 了要案 线索之 外 的初 查不进 行备 案 。( 3 ) 举报 线索 由举 要求 , 刑 事诉 讼法》 , 而 是源 自《 刑事诉 讼规 则》 等 规 范性文件 , 这 使 报 中心 统 一管 理 , 但侦 查部 门收 到举 报 中心移 送 的举报线 索 , 没 于 《 有 在 规定 的 期限 内 向举报 中心 回复 处理情 况 和 回复查 办结 果 。 得初查 在形式上 不具有 合法 的法律地 位 , 可 以说这是职 务犯罪 初 举报线 索流转 环节 过 多, 审查 一条线索 至少要 依次 经过举报 中心 查制 度的 最大缺 陷 。这种 对 实际 中生成 的法 律现 象不做 出相 应
一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1 5 9 - 0 2
的, 应 当报检察长或 者检察委员会 决定” 。 这就是初 查的法律依据 。
、
阜 新市检 察 院 自侦 案件 初 查活 动监督 机制 现状 分析
笔 者通 过调 查 了解到 : 阜新 市检 察院近 5 年间, 对 各类 职务
本文通过对阜新市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活动监督机制现状的分析, 认为 目前初查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 提 出从 内部监
督 和 外部监 督 两种 方式 对检察 机 关职务犯 罪初 查 活动监 督机 制 予以完善 。
关键词 自侦 案件 初 查权 备案 制度
作 者简 介 : 戴添 禹 , 辽 宁省 阜新 市人 民检察 院反 贪局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3 文献 标识码 : A
f 制 6 缸 金
2 0 1 4・I ( 中) ◆ 政 法 论 坛
论检察维度的司法公信力构建——以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为视角

现 代 法治理 论将 “ 中立性 ”作 为评 判 司法权 的重 要标 志 , 司法 刑事 诉讼 法 》第 1 8 条第 2款是 关 于检 察机关 职 务犯 罪侦 查管 辖 范 被严 格 限定为 法院 的职权 , 即以 司法权 为核 心的 “ 小 司法 ” , 在 提及 围的规 定 。 司 法公 信 力 时特 指法 院职 能 下之 司 法公 信 力 。而 在 我 国宪 政 体系 其二, 公 诉权 的依 法 、 独 立 行使 是构 建检 察公 信力 的关 键 。“ 一 下, 司法机 关 包括 法 院和 检 察院 , 甚 至包 含 特定 条件 下 的 司法 行政 般来说 , 公 诉权 是指 代表 国家 对危 害 国家和 社会 利益 的行 为进 行追 机关, 属 于典 型 的 “ 大 司法 ”范 畴 。故 检察 机关 职 能的行 使或 日检 诉的 权 力 。 ”” 公 诉权 是检 察 机关 古 老而 标 志性 的 职能 , 公 诉权 的 察 权 的行 使对 司 法公 信 力的 构建 具 有重 要 影 响 。法国 学者 马 萨别 不当行 使会严 重影 响司法 公信力 , 动摇 检察权 的基 石 。 日: “ 检 察机 关是 始终朝 气蓬 勃 的 、 站 在前 线的 、 社会 秩序 的捍 卫者 , 其三, 侦 查监 督权 的依 法 、 独立 行使 是构 建检 察公 信力 的保 障 。 切冢庭 的安 宁 、 公 民的安 全 、 正当理 由 的维护 、 对 宪法和 法律 的遵 因此 , 为 了遏 制侦 查 权 的异 化 , 将侦 查 权 的行 使 限制 在法 治 的框 架 守等, 都 应 信托 于 它 。 ”… 本 文侧 重 围绕 检察 权 的独 立 行使 与 司法 之内 , 必须 对其 进行 有效 的监 督 。而 有效 监督 的 前提是 独立 行使 侦 公信 力的构 建展开 论述 。 检察权 独立 与构建 司法 公信 力的关 系
论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诉讼阶段间衔接机制——以探讨检察机关职权定位为线索

文 献标识码 : A
、
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 程序 中的职能定位
( ) 一 检察机 关职权分析与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和解
依据 刑事 诉讼法相关规定, 我困检察机关的职权 主要包括 白侦 、 批捕、 公诉、 法律监督等四项 检察机关在进行审查起 诉时能发挥巨 大的刑事和解作用 , 在我国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模型
关 主 持 , 第 二 阶段 则 适 宜 于采 取 第 三 方 社 会 中立 机 构 调 停模 式 。 而 主
持 调 停 程序 的社 会 机 构 须 在 组织 、 属 、 力 支 持 乃 至人 员配 置 等 方 量 刑建议实现 。 隶 财 由于检察机关全程监控和解 的进行 , 同时又鉴于审判 面 保 持 中 立性 , 调 停 权 不 是 刑 事 司法 权 , 调 停 目的仅 是 为 下 一 步 其 其
并以探讨检察机 关与其他公权力机关职权关系为线索, 将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机制与刑事诉讼其它各诉讼阶段
刑事和 解机 制进 行有机 衔接 。
关键 词 刑 事和解 中 图分类 号: 96 D 1
一
第三方 中立机 构
法律监 督权
支持 公诉权 文 章编号 :09O 9(o 9O.8 .2 10 522o )1 40 0
分的刑事和解作用 。笔者 认为, 检察机关作 为专 门的法律监 督机关, 在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中应 当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发挥监督作用, 具体 可以表现为对公安机关和解撒案决定的监督, 对第三方 中立机构居中 调停过程的监督 、 以及对执行机关采用假释与减刑的监督等等。 如前文所述, 笔者将刑事和解流程划分为: . 1初判断与移交阶段; 2 第三方调停阶段 : . . 3 公力确认阶段等三个阶段。 引发初判断与移交
论我国侦查监督视角中的检警关系

的确立,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摒弃了封建专制时代检控 与审判合一的旧制度 ,代之以审判与检控以及诉讼完 全分离的混合式诉讼结构的新制度。这样一来 ,把诉 讼与审判分离的制度的形成,客观上就为检察制度的 确立创造了环境 和条件 。检察制度 的确立,使历来由 警察主导的秘密侦查程序在刑事诉讼结构 中不再成为
犯 罪嫌 疑 人 ,从 而 有 效 地 惩 治 犯 罪 ,维 护 社 会 秩 序 ;
二是通过有效的手段对侦查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 ,
以维护 受追诉 人的前 基 本 权益 。可 以 把 以上 两个 价值 概括为 打击犯 罪与保 护 人权 两方 面 ,而从 检 警关 系 上 考量 两种价值 ,保护 人权 的价值 强 烈 体 现在 刑事 诉 讼 中检 警之 间的监督关 系 。 ( ) 英 美法 系国家的检警 监督 关 系 一 英美法 系 国家 ,在 检 警关 系 上 ,采用 一 种 “ 离 分 型 ” 的检警模 式 。这种 模式 表 现 为 :一 是警 察 机关 和
的实 现和发展 是一脉 相承 的。 ( )检察制 度是检警之间监'关系 二 肾 存在 的制度基础 检察制 度是 随着 刑事 诉 讼模 式 由纠 问式 向混合 式
机关承担着监督和控诉职能 ,两者之间的关系相当紧
密 。但 是 ,我 国学者 在 论 述 两者 之 间 的关 系 时 ,往 往
只注意到两者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关 系,热 衷于讨论侦诉一体化 , 检察对侦查的领导、主导作用, 而对于检警之间的监督关系则鲜有论及,忽视检警关 系中的人权保护思想 ,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在我 国走 向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探讨检警之间监督关系 ,加强 法律监督 ,保护人权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警关 系的基本价值取向 ,检 警之 间的监督 关 系是 法治社 会和 宪政 思想 的必然要求 ,也是检 察制度改革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研究——兼论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创新
我 国的侦查权 是指侦 查机关在 办理刑 事案件 过程 中, 依照法 的模 式 , 者是“ 或 一竿 子插到底 ” 办案方 式 。 的 上述刑 事案 件从立
律进行 的专 门调 查工作 和有 关的 强制性 措施 的 一种 国家职 权 。
案 侦 查到 侦查 终结再 到起 诉工 作 ,都 由一 个部 门 的检 察 人员 负 责, 办案人 员一般 不做 更换 。 这样 “ 自侦 自诉” 的好处 是办 案人 员 熟悉 案情 , 以减 少交接 环节 并提高 工作效 率 , 可 但弊 端是 缺乏监
根据 《 刑事 诉讼法》 l 条 第 2 第 8 款之 规 定 , 检察 机关 自己受 理 的
案件包 括贪污 贿赂 犯罪案件 : 国家 工作人 员 的渎职 犯罪 案件 : 国
家机关 工作人 员利 用职 权实施 的侵 犯公 民人 身权利 和 民主权 利 督 制约 机制 , 缺乏 专业化 分工 。18 年 l 月 召开 的全 国检 察长 98 1 的犯罪案件 : 其他 由人 民检 察院直接受 理 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 员利 工 作会议 , 决定把 检察机 关直接受 理侦 查的案件 由原来一 个部 门 用职 权实施 的, 具有 受理必要 性并经省 级检 察机关 决定受理 的犯 负责到底 的办案制度 , 改为侦 查和批捕 、 起诉 分开, 分别 由“ 自侦 ” 、
一
、
我国职 务犯罪侦 查机制 与监督制 约机制 的现状及 其缺 陷 检察 厅 、 经济 检察 厅和 法纪检 察厅 , 别负责 有关犯 罪案 件 的侦 分
( ) 一 关于我 国的职 务犯 罪侦 查权 1 . 职务犯 罪侦 查权 的概念
查和 起诉 工作 , 各级检 察 院也设立 了相应 的部 门 。 在 18 年 以前 , 98 中国检察机 关 的“ 自侦” 部门是 “ 侦诉 一体 ”
论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
论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摘要]职务犯罪的侦查制度有着其特殊的构成部分。
首先是特殊的侦查主体,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把侦查权都归于检察机关;其次是特殊的侦查制度;再次是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合一性。
[关键词]法理依归;侦查模式;侦查规则;改革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的逐渐加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反侦查意识不断加大,作案手法日益隐蔽,作案类型层出不穷,使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难度大大增加。
而证据作为诉讼的核心要素,能否建构完善而合理的证据链条对于侦破职务犯罪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较为客观和宏观的视角对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制度进行概括评析,旨为更好的解决各种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诉讼活动中所出现的矛盾。
一、职务犯罪证据侦查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依据(一)特殊的侦查主体职务犯罪的侦查机关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检察机关。
在职务犯罪的侦查中,是由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侦查的对象仅限于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所以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又被称为是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
(二)特殊的侦查程序1.侦查程序概述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活动,也有其需特别遵循的特殊程序。
此种侦查程序有两大特点:(1)检察机关有着极大的能动性,是侦查活动的指挥以及行为机构,不受其他机构的强制干涉和限制。
(2)证据侦查和起诉程序融合,不存在一般犯罪中退回补充侦查等制度,侦查所认定的证据直接适用于起诉。
2.特殊的侦查程序的法理依归职务犯罪的证据侦查制度之所以适用此特殊的侦查程序,第一是由其特殊的侦查主体所决定的;第二,是由于证据侦查本身的性质所决定,“侦查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找出真相,从而确定嫌疑人是否应确定为有罪”,[1]因此侦查制度应最大限度的适用于该类型案件。
”(三)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合一性1.监督权和侦查权合一性概述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其对司法机关实施的各种法律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然而在打击职务犯罪中,检察机关同时肩负侦查和监督这种本应相互制约的权力,这是否会产生权属的混乱和腐败?是否影响到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无论在何种法系,在职务犯罪的侦查制度中,监督权和侦查权的合一性恰恰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侦查程序法治化研究——以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为视角
其次 , 虽然 在刑 事诉讼 中检察机 关也 是作 为控 方参 加诉讼 的 , 它对 公安 机关 行使 着监 督 的职能 , 是 , 但 本 质上 与公 安机 关具 有统一 性 , 这种 监督 在性 质上 是一 种 同体 监 督 。可 以说 , 种监 督所 达到 的效 果与 法 院 这
( ) 立 司法 审 查 机 制 的 必 要 性 三 建
首先 , 查程 序 中 , 侦 侦查 机关 所履 行 的主要 职 能便是 收集犯 罪 证据 、 明案件 真相 和揭 发犯 罪嫌 疑人 . 查
与犯罪 嫌疑 人构 成 了相互对 立 的 当事 人 , 在行 使侦查 权 时除一 些 必须 由检察 院或 法 院批准 、 决定 才 能执行 之
民权 利 的充分 保 障 , 成一 种分 权 制衡 的权 力架 构 。该制 度在 许 多法治 国家确立 并实 施 , 形 在保 障公 民权利 和 基本 自由等方 面做 出了突 出 的贡献 。我 国的司法 审查 机 制作 为 一 项原 则 贯 穿在 刑 事诉 讼 中 , 由于 我 国侦 查
程 序 中的侦查 权具 有行 政性 和 司法 性双 重性 质 , 而且 还与公 民权利 在具 体 的诉 讼 过程 中发 生很 多方 面 冲突 , 影 响 着诉 讼程 序 的公正 性 和合 法性 。所 以 , 通过 司法 审查 这一 制度 来实 现对 侦查 权力 的制 约 , 高 司法权 的 提
度上阻 碍 了权力 的滥用 , 且树 立 了司法 权在 侦查 程 序 中 的威 信 , 论 对 于 公 民权 利 的保 障还 是对 侦查 权 而 无
的制约 都发 挥着 重要 的作用 。
2 人权 保 障与权 利救 济 。司法 审查机 制 的真正 价值 在 于追 求 有 限 的国家 权 力 , 而最 大 限 度 的维 护 和 . 进 保 障公 民 的基本权 利 和 自由 , 公 民的合 法权 益遭 到侵 害时进 行权 利救 济 。刑事 侦查 权作 为 国家权 力 , 身 在 本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属性——以检察体制改革为视角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 圈豳曩翟澄圈匿竺!!坠!f叁塑!圭塾垒试论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权能属性——以检察体制改革为视角盛斌摘要近年来,关于检察权的性质及定位问题,日益成为法学研究领域的热点话题,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作为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打击职务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与全社会反腐败意识的日益增强的大背景下,更是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职务犯罪已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趋势,人们对检察机关迅速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需求也更加迫切,面对新的形势,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配置与运行确有进一步的优化与完善之必要,这也是目前推进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乏一,而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定位和判断是否准确是关系到改革与调整能否成功的关键。
本文试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调整与改革为出发点,对其权利归属问题进行理性分析,以期对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有所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检察权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监督权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58.02一、职务犯罪的概念“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额外的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的行为。
”。
一般来说,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人员利用其管理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逾越职权或不履行职务、不正确履行职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其犯罪主体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也包括公司、企业人员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
狭义的职务犯罪是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国家公务人员和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或亵渎职责,侵害职务廉洁性,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管理职能的犯罪行为。
(本文所称的职务犯罪,均指狭义的职务犯罪。
)关于职务犯罪的具体内涵,国内外法学界的认识并不统一,从国外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来看,通常叫做“公务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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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雪 蕾
( 台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 , 浙江 台州 3 1 8 0 0 0 )
摘要 : 在 侦 查 机 关设 立 “ 检 察 机 关 派驻 侦 查机 关检 察 室 ” , 是 检 察 权 进 入 侦 查 程 序 的 创 新 实践 , 其权 能基 点是 超 越 侦 查 监 督权 和公 诉权 范 畴 的 独 立 权 能 . 即 侦 查 引导 权 。 侦 查 引导 权 是 检 察 机 关被 动 性 的 间接 侦 查 权 和 自主 侦 查 权 之
察 机关 和检 察机 关通 过 成立 刑 事 司法 小组 和审 判小
职能 说 的角 度予 以论 证 .但 难 以准 确 而全 面 的涵 盖 “ 检察 机 关 派驻 侦查 机关 检 察室 ” 的职 能 有学 者 甚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6 — 1 2
作者简介 : 李雪蕾( 1 9 8 5 - ) , 女, 湖 南 怀 化人 , 法理 学硕 士研 究 生 , 浙 江省 台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 法律 政 策研 究 室助 理 检 察 员 , 从 事
查 机关 检察 官 办公 室 ” 、 “ 侦查 监督 工 作 室 ” 、 “ 检察 监 督 引 导侦 查 办公 室 ” 、 “ 检察 指导 侦 查 室 ” 等( 本 文 统
称“ 检 察机 关 派驻 侦查 机 关检 察 室 ” ) , 通 过 查 阅公 安
( 一) 法律 授权 的不 明确影 响检 察机 关 职能 行使
的效 力 “ 规 则 的存 在 是使 人 类 行 为 服 从 于 规 则 之 治 的
机 关办 案 信息 、 参 与 重大 疑难 案 件 的讨 论 、 出席重 大
案 件现 场 和提 供 引导 取证 建议 等工 作方 式 履 行检 察 机关 的相关 职 能 。试 点工 作 的开 展 提 高 了公 安机 关 的侦查 取证 质 量 .促 进 了检察 机 关 法律 监 督 职能 的 履 行效果 [ 1 1
间的 机 动 空 间. 能 有 效 实现侦 查控 制 和 侦 查 独 立 动 态平 衡 。 侦 查 引 导 权 不 同 于 侦 查 指 挥 权 , 是 对被 动性 间接 侦 查 权 缺
陷的 弥补 . 侦 查 引导 权 中应 处理 好 与 侦 查 监 督 权 和 公 诉 权 的 关 系 。对 于侦 查 引 导权 的具 体 制 度 设 计 , 在确定“ 检 察机 关派 驻 侦 查 机 关 检 察 室 ” 的权力边界时 . 可 以从 实体 边 界 和 程 序 边界 对其 进 行 划分 。 关键词 : 侦 查 引导 权 ; 检 察机 关 ; 侦查机关 ; 检察 室; 权 力边 界 中图 分 类 号 : D6 3 1 . 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 2 0 3 1 ( 2 0 1 3 ) 0 4 — 0 0 3 7 — 0 5
在 我 国开展 检察 机 关 派驻 侦查 机 关试 点 工作 具
有 合理 性 和可 行性 .但 由于试 点 工作 是 检察 制 度改
革 的一 项 尝试 . 是 对 以往 监督 方式 的突破 . 因此 在学
术 界 和实 务界 都 引起 了较 大争 议 .在实 践 中也 遇 到
不 少难 题 和阻力 :
其实 , 试点 工作 并 非 我 国 的创新 . 在西 方 各 国早
已存在 相 关工 作方 式 和 制度 在 实 行 “ 检 警分 离 ” 模 式 的英 国 . 从 1 9 9 8年 开始 检 察 院在 警察 局 中派驻 其
反对 者或 认 为派 驻检 察 室是 检 察权 对 侦查 权 的
= F 预 .或 认 为这 是公 安机 关 和检 察 机关 形 成合 力 打
检 察 理论 研 究 。
・
3 7 ・
至认 为其 实质 上 只具有 “ 行 政合 同 ” 的性 质 . 因为工
民检察 院制定 的《 人 民检 察 院实施 刑 事诉 讼法 规 则》 第 3 3 2条 也对 侦 查 引导 作 出 了规定 : 是 不合 理 的检 、 侦关 系 。 不 利 于犯 罪 嫌 疑 人
的人 权保 障 。支 持 者主要 从 侦查 监 督 职能 说或 公诉
律师 . 向警 察 提供 建 议 . 从 而 加 强检 察 官在 刑 事 侦查 中 的作 用 。英格 兰 和威尔 士也 开始 进行 检察 改 革 . 警
系统 所 必须 具 备 的首 要 素质 ” . [ 3 1 “ 检 察 机关 派 驻 侦查
机关 检察 室 ” 还 缺乏 明确 系统 的法律 规 定 . 在具 体 职
能行 使方 面还 常常存 在无 章 可循 的情况
( 二) “ 检察 机 关派 驻 侦查 机关 检 察 室 ” 的性 质存 在争 议
2 0 1 3年 7 月
江 西警 察 学院 学报
J OURN AL OF J I ANGXI P OL I C E I N S r I 1 U T E
J u 1 .2 01 3
No . 4 S u m. 1 6 8
第 4期 总 第 1 6 8期
论 侦 查 引 导 权 及 其 运 行 机 制
一
、
问题 的缘 起
组 实 现 了共 同办公 . 试 行 检察 指导 侦查 。 在警 察 侦查 案件时, 检察 官 可 以提 出 自己的指导 意见 。阁
据《 人 民检 察》 刊载 , 在 云南 、 河南 、 山东 、 江苏 等 省 率 先 开 展 检 察 机 关 派驻 侦 查 机 关 试 点 工 作 的 地 区 。检察 机 关 以强 化 侦查监 督 、引导 规 范 取证 为 目 的。 在 公 安 机 关 法制 部 门 、 派 出所 、 刑 侦 支 队等 机 构 内部 派驻 专 人 成立 办 事机 构 .依 法 开展 侦 查监 督 和 引 导工 作 。这 些办 事 机构 从名 称 上看 。 主要 有 “ 驻 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