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专项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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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沪经信法〔2017〕896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法〔2017〕89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推进本市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加快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推广和应用,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国发〔2017〕35号)的有关要求,聚焦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加快人工智能在重点行业场景中的应用,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协同创新和生态培育,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人工智能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长沙市人口计生委、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口计生委、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口计生委、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1•【字号】长人口委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口计生委、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长人口委发〔2014〕6号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现将《长沙市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2014年6月21日长沙市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工作方案根据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湘人口发〔2014〕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开展优生健康教育、不孕不育症诊断、孕前咨询指导、助孕手术治疗(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跟踪随访等再生育技术服务,切实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合法生育子女、解决不孕不育家庭现实困难,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爱心助孕援助制度,丰富计生优质服务,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努力推进全市人口计生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行动内容(一)实施免费援助1、服务对象享受计划生育爱心助孕特别行动免费援助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原合法生育过子女,现无存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2)夫妇居住长沙,一方具备长沙地区户籍,且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下;(3)经诊断符合不孕不育症治疗条件。

2、服务内容符合免费援助条件者在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享受一次免费助孕服务。

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如下生育技术服务中的两项服务:(1)三个周期的药物治疗;(2)二个周期的人工受精助孕;(3)一个周期试管婴儿助孕;(4)一个周期冷冻胚胎助孕。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对标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对标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对标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1.06.17•【字号】石财企[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对标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企〔2011〕16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强力推进我市对标行动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依据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开展对标行动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0]47号)、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石家庄市鼓励工业企业加速发展的意见》(石字 [2010]44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制定了《石家庄市对标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石家庄市对标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对标行动的全面深化、拓展、延伸,依据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工业企业开展对标行动的实施意见》(石政函[2010]47号)、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关于石家庄市鼓励工业企业加速发展的意见》(石字 [2010]44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对标专项资金市财政设立工业企业对标行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奖励企业争创国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专项领域标杆企业、标杆指标。

二、资金使用范围(一)资金支持符合当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满足以下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申请资金支持:1、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在本市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石家庄市。

3、企业积极开展对标行动,重点围绕提升科技创新和研发能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完善生产工艺、节能减排等,明确了对标“标杆”、制定了对标方案。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0•【字号】雨政办发〔2017〕84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雨政办发〔2017〕84号雨花经开区,火车南站地区综管办,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0日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雨花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效和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列入区科技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用于支持我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发展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雨花区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的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终止、绩效评价、资金管理等工作。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长政办发〔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4日长沙市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打造“最多跑一次”改革升级版,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人民政府“营商环境优化年”“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以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提速为目标,以巩固和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改革为重点,以“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为总抓手,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全面推进“一张表、一张网、一个厅、跑一次”(“四个一”)、“网上办、就近办、减证办、帮代办”(“四个办”),打造“最多跑一次”改革升级版,到2019年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到2020年底,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全覆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目标任务(一)做实“四个一”工作,推进审批效能提速1.公布全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全市“一张表”管到底(1)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以群众办事需求为导向,以最小化为原则,充分听取职能部门、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现有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统一标准,本轮机构改革到位后,按照“四级九统”的要求,组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梳理本业务线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各级各业务线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事项名称、类别、编码、依据等方面在全市范围内规范、统一。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财建〔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统称两部门)拟组织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要求,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大力推进“智改数转网联”新技改,打造一批重大示范项目,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为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对象。

申报城市原则上应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包括各省(区)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州、盟),直辖市所辖区(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

鼓励地方与中央企业联合申报。

适当考虑东、中、西、东北地区发展基础差异,统筹合理布局。

二、支持内容支持城市采用“点线面”结合的方式组织示范项目,“点”上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示范、“线”上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改造示范、“面”上开展产业集群及科技产业园区数字化绿色化改造示范,加快数智技术、绿色技术以及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一)“点”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1.打造智能工厂。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打印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打印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0〗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0〗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月二十九日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离界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七章市政工程第八章建筑基地环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或特定地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 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 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 特殊用地(D)。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居住用地分为3类: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且环境良好的用地;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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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12.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专项奖励实施办
法》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区县(市)工信局、财政局:
为落实《中共长沙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19〕14号)文件精神,引导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特制定了《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现予以印发。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沙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章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五章申请、兑付及发放
第六章监督
第七章附则
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共长沙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19〕14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技术创新专项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引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市工信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奖励的申请、审核、评审、公示。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
绩效评价。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专项奖励对象为:
1、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2、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条申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长沙市工商注册、纳税、无违法经营纪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四章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专项奖励采用事后申请方式。

第八条专项奖励标准为:
1、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200万元,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100万元;
2、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

奖励资金在“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合格后拨付。

第五章申请、兑付及发放
第九条申请专项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专项奖励申请表》;
2、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正式认定的文件证明;
3、其他材料;
第十条专项奖励申报流程
1、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上半年下发上年度专项奖励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开。

2、区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初步审查申报企业资料,对申报企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3、申报单位需登录长沙工业智能调度系统或登录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61.187.135.174),全面、准确填报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

4、市工信局对专项奖励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复审,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专项奖励名单及金额。

5、专项奖励拟定名单及金额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公示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一条专项奖励申报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资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提供资料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齐资料的;
2、申请资料不真实;
3、申请单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有不良记录的;
4、申报资料未通过审核的;
5、公示期有异议,且经核实属实的。

第十二条专项奖励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章监督
第十三条对专项奖励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专项奖励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审核、监督并配合有关工作。

拒绝配合的,取消其专项奖励申报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专项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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