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第七章  民事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第七章  民事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第43讲-第七章考情、民法的概念与特征、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构成要素、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1)

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

本篇考情分析

201920182017

单项选择题202420

多项选择题13129

综合分析题131212

考核分值82.084.072.0

分值占比58.6%60.0%51.4%

本篇框架结构

民法典对2020税务师考试的影响

《考试大纲》及教材P151均明确:鉴于原定2020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的推迟召开,会议将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延期,民商事法律法规考试内容以颁布后法律为准。

第七章民法基本理论与基本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201920182017

单项选择题353

多项选择题1 2 3

综合分析题11

考核分值 6.513.511.0

2020年本章新增、修订情况

1.根据《民法典》对教材内容进行修订

2.新增职务代理

目录

第一节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点1: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还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提示】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当事人可以排除适用。

知识点2:民法的基本原则(熟悉,2019大纲为掌握)

1.权利神圣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合法利益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

2.主体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资格、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3.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可以依其自由意志从事民事活动。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第5条,补充)

4.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典》第7条)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提示】禁止权利滥用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例题·2018单选题】下列法律原则中,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公信原则

B.公序良俗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公示原则

【答案】B

【解析】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权利神圣原则、主体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知识点3: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规范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平等

(2)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对等

知识点4: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掌握)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和特定情况下的国家。

(1)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第57条)

【提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提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律人资格但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提示】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特定情况下的国家:国家在特定情况下才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如发行国债。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举例】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享有请求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卖方则有应买方请求而负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2020新增)

3.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的载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和身份等。

物是物权关系的客体;行为是债权关系的客体;智慧产品是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人格与身份是人身关系的客体。

知识点5: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大纲未设定)

(一)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行为的约束。

【提示】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和限定性。

2.民事义务的分类如下: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专属义务,是指不得与义务主体发生分离的义务,须由特定主体亲自履行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是指可以同义务主体发生分离的义务,如金钱给付义务。

(3)主义务与从义务

主义务,是指在两个相关联的义务中,能够独立存在的义务。

从义务,是指在两个相关联的义务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其他义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义务。

【举例】抵押借贷中,借款人的偿还借款义务是主义务,而抵押人的担保借款人偿还借款义务即为从义务。(2020修订)

(4)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是指以特定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金钱、交付工作成果、转移权利等。(2020修订)

消极义务,是指以特定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保密义务、不妨害他人所有权的义务等。

(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民事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2020修订)

(2)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教材表述)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176条)(3)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2020新增)

2.民事责任的特征

(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的承担,旨在使受损害的权利回复到被损害之前的圆满状态。

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的直接救济,旨在填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其补偿范围与加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当。(填平原则)

(3)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3.民事责任的分类

(1)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他人损害,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因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举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民法典》第500条)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财产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非财产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复数责任人之间对外关系划分)

①按份责任,是指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一个人仅按其确定份额对外承担责任,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不承担责任的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②连带责任,是指复数责任人中的每一个人均有义务应权利主体的请求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民事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对外)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对内)

【举例】共同侵权人依法须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过错责任、推定过措责任与无过错责任(2020修订)

①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加害人的过错须由受害人举证证明。

②推定过错责任,是指以法律推定的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加害人须自证无过错方能免责,加害人若不能自证无过错,法律即推定其有过错。(举证责任倒置)

③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过错作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责任。

免除了受害人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责任,同时,加害人也不得以自证无过错而免责。

【提示】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方可适用。法律若无特别规定,皆适用过错责任。

第44讲-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2)

第一节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知识点5: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大纲未设定)

(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根据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划分。

①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举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2020新增)

②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举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有限责任vs无限责任

【例题·2011单选题】下列责任中,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有限责任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的责任

B.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

C.合伙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所承担的责任

D.公司出资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

【答案】B

【解析】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以其包括出资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其他三项都是无限责任。

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举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题·2013单选题,修订】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其中不包括()。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吊销营业执照

D.修理、重作、更换

【答案】C

【解析】选项C:属于行政处罚。

5.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紧急救助行为等。(2020新增)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紧急救助行为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总结】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45讲-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主体制度

知识点6:民事法律事实(掌握)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提示】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将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2020新增)

民事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2020新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依其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两类。

1.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例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时间的经过等。

2.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1)合法行为vs不法行为

(2)表意行为vs非表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作为标准划分。

①表意行为,是指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旨在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民法效果的表意行为,如订立合同、订立遗嘱等。

准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民法效果的行为人的表意行为,如债权人的催告、通知。

【提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关,故对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即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020新增)

②非表意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无须表示内容意思即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提示1】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规定,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

【提示2】事实行为对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并无严格要求。

(二)法律事实构成

法律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通常,一个法律事实即足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后消灭,但在有些情况下,须同时具备几个法律事实才能使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举例】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既需要有有效的立遗嘱行为,又需要有遗嘱人死亡的时间。有效遗嘱与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结合,即引起遗嘱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2020表述略作修订)【例题1·2016单选题】甲因病去世,留有遗嘱。甲的儿子乙依照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一套房产。乙取得该套房产所有权的法律原因属于()。

A.事实构成

B.事实行为

C.法律行为

D.事件

【答案】A

【解析】乙取得房产所有权需要加有效的遗嘱和甲死亡两个事实,为事实构成。

【例题2·2016单选题】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甲将购物卡8折卖给其同事

B.乙将路边晕倒的陌生人送到医院并垫付医药费

C.丙因债务纠纷将债权人戊打伤

D.丁海边游玩时拾得用于赏玩的奇石和贝壳若干

【答案】A

【解析】选项BCD均为事实行为。其中选项B为无因管理,选项C为侵权行为,选项D为先占。

【例题3·2011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侵权行为

B.先占行为

C.代理行为

D.无因管理行为

【答案】C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消灭的行为。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他三项都是事实行为,即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导致的。

【总结】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主体制度

知识点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掌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4.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知识点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掌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2020调整)【成年人】18周岁以上(≥18)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18)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8≤<18)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8)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总结】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4.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1)未成年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2020新增)

(4)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2020新增)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例题·2016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B.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消灭

C.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D.自然人之间民事行为能力人人平等,不存在差异

【答案】C

【解析】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46讲-宣告失踪和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的特征、分类、成立、权利和行为能力、终止、非法人组织

第二节主体制度

知识点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掌握)

1.宣告失踪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教材表述为“从”,此处按照《民法典》整理)(3)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4)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教材表述为“要求”,此处按照《民法典》整理)

2.宣告死亡

(1)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3)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4)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5)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教材表述为“消灭”,此处按照《民法典》整理)

(7)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教材表述为“关系”,此处按照《民法典》整理)

(8)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

知识点4: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掌握)

1.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主体范畴)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总结】

知识点5:法人的特征、分类(熟悉,高频考点)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由民法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2.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团体

类型划分依据举例

社团法人法人成立基础是人的集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

财团法人法人成立基础是财产的集合基金会

(2)法人是民法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团体

(3)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020新增)

法人独立承担其行为所导致的债务不能清偿时的责任。出资人对法人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法人的人格与其创立人和成员的人格是分离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法人有自己的名称,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设定权利、承担义务。

【例题·2019单选题】下列有关法人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出资人共有

B.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财产范围制约

C.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法人的人格与其创立人的人格不能分离

【答案】C

【解析】(1)选项A: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2)选项B:法人一经成立,法律即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使其取得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不受法人财产范围制约;(3)选项D:法人的人格与其创立人和成员的人格是分开的,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法人的类型

法人的类型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1.营利法人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3)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4)营利法人应当依法设立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

(5)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教材表述为“给…造成损失的”,此处按照《民法典》整理)(6)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教材表述为“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此处按照《民法典》整理)

2.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1)事业单位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2)社会团体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3)捐助法人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总结】

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

事业单位法人理事会

社会团体法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捐助法人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应当设立监事会

(4)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2020新增)

3.特别法人

(1)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2)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总结】法人的类型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例题1·2018单选题】下列民事主体中,属于特别法人的是()。

A.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B.有限合伙企业

C.个人独资企业

D.村民委员会

【答案】D

【解析】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例题2·2017多选题,修订】根据《民法典》规定,特别法人包括()。

A.捐助法人

B.国家机关

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D.居民委员会

E.村民委员会

【答案】BCDE

【解析】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

知识点6:法人的成立条件(掌握)

1.法人成立的条件:

(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

(3)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2.法定代表人

(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3)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内不束外)

(4)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住所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4.分支机构(2020新增)

(1)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例题·2018多选题,改编】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成立须具备的条件有()。

A.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B.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

C.有自己的分支机构

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依法成立

【答案】ABE

【解析】法人成立的条件:(1)法人应当依法成立。(2)法人应当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3)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知识点7: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熟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8:法人的终止(大纲未列示)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即法人全部民事能力丧失。

1.法人终止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法人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清算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例题·2013单选题】法人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下列有关公司法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公司法人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B.公司法人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民事权利能力中止

C.公司法人的设立始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

D.公司法人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之“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以其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答案】C

【解析】(1)选项AC: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2)选项B:公司的权利能力没有“中止”一说;(3):选项D:有限责任,是指“出资人”仅以其出资财产为限承担的责任。

知识点9:非法人组织(大纲未列示)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1.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2.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4.解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1)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总结】主体

第47讲-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取得、变更和消灭、保护

第三节权利制度

知识点1: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熟悉,2019大纲为掌握)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实现其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据。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高频考点)

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成员权(民事权利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划分)

(1)人身权,是以自然人的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2020修订)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

【提示】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个人尊严密切相关,属于非经济价值。

(2)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如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

【提示】财产权通常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

(3)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慧产品为客体的排他性支配型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品,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设计等。

(4)成员权,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如股权。

成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权、执行权、监督权,盈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方式划分)

(1)支配权,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如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提示1】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无须义务人以积极行为配合。

【提示2】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预。

(2)请求权,是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回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3)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等。

【提示】形成权仅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足以使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生效,或者使法律关系变更、终止。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相对人所行使的请求权的效力的权利。

【提示1】抗辩权的效力在于暂时或者永久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发生,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相对人履行义务。

【提示2】抗辩权人能够拒绝相对人履行义务,而不在于否认相对人请求权的存在,也不在于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例题1·2017多选题】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支配权的有()。

A.债权

B.物权

C.人身权

D.抗辩权

E.知识产权

【答案】BCE

【解析】支配权,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如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例题2·2017单选题】下列民事权利中,既属于财产权又属于请求权的是()。

A.名誉权

B.配偶权

C.亲属权

D.债权

【答案】D

【解析】名誉权、配偶权、亲属权都属于人身权而非财产权。

3.绝对权、相对权(以权利实现方式为标准划分)

(1)绝对权,是指无须他人协助,即可行使、实现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2)相对权,是指须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对世权、对人权(以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为标准划分)

(1)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提示1】对世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提示2】义务主体所附义务的内容是对他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表现为不作为。

(2)对人权,是指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提示1】对人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

【提示2】义务主体所负义务内容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但主要体现为积极的作为。

5.专属权、非专属权

(1)专属权,是指只能由特定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居住权。(2020新增)【提示】专属权不能让与和继承。

(2)非专属权,是指非专属于特定的主体,可以与权利主体分离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如物权、债权等一般的财产权。(2020新增)

6.主权利、从权利

(1)主权利,是指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是指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提示】主权利与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也就不可能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也就无从谈起。

【举例】债权vs担保权(抵押权、质权等)

7.原权、救济权

(1)原权,是指原生性权利。

(2)救济权,是指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救援原权的权利。

【提示】救济权通常处于潜在且停止的状态,只有当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侵害的危险时,救济权方启动以救济原权。

8.既得权、期待权

(1)既得权,是指全部法律要件齐备,权利人可以现实享有和行使的权利。(2020修订)

(2)期待权,又称“形成中的权利”,是指具备部分法律要件,须待其余要件具备时当事人方能实现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如清偿期届至之前的债权。

【例题1·2016多选题】下列关于民事权利属性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债权属于请求权

B.物权属于相对权

C.人身权属于对人权

D.著作权属于支配权

E.追认权属于形成权

【答案】ADE

【解析】物权属于绝对权,B选项错误;人身权属于对世权,C选项错误。

【例题2·2015单选题】甲擅自将乙委托其保管的一幅字画卖给了丙。事后,乙追认甲的行为有效。根据民事权利理论,乙行使的权利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答案】D

【解析】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等。

支配权请

对世权

非专属权

人身权√√

(人格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形成权承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知识点2: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掌握)

(一)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依是否源自前手权利的让渡,可将权利取得的方式划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

基于举例

法律的直接规定?善意取得动产、不动产物权?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事实行为?基于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

?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

?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基于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事件?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法律行为?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

【例题·2018单选题】下列民事权利的原始取得方式中,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是()。

A.乙基于先占取得无主动产所有权

B.丙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动产质权

C.丁基于无因管理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D.甲基于合同取得合同债权

【答案】D

【解析】基于先占、无因管理取得权利系基于事实行为原始取得权利;基于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权利。基于合同取得合同债权系基于法律行为原始取得权利。

2.继受取得

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

基于举例

法律行为?基于交付而受让或者设定动产物权?基于登记而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基于合同而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法律行为外的

法律事实

?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1)转移型继受取得:权利原封不动自前手转移至后手,如:受让赠与物所有权。

(2)创设型继受取得:权利前手对其权利予以权能分离的结果,如: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例题·2018多选题,改编】下列民事权利的继受取得方式中,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的有()。

A.丙基于抵押合同取得动产抵押权

B.乙基于土地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C.丁基于继承取得遗产所有权

D.戊基于买卖合同受让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E.甲基于地役权合同取得地役权

【答案】ABDE

【解析】基于合同而取得权利为基于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权利,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所有权系基于法律行为外的法律事实继受取得权利,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二)民事权利的变更

1.权利内容的变更

权利的量变所有权因添附而扩大、所有权因标的物部分灭失而缩小、债权因部分清偿而缩小

权利的质变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出租或者抵押而产生负担从而变得不再圆满、无息债权变为有息债权

2.权利效力的变更

权利效力的变更,是指源自法律所赋之强制性作用力的增、减变化。

如:具备公力救济请求权的债权因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而沦为自然债权。抵押权顺位的变化等。(三)民事权利的消灭

权利的绝对消灭权利的相对消灭

概念权利本身不复存在权利由前手转移至后手,本身并不消灭

举例所有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

知识产权因保护期间届满而消灭

债权因全部清偿而消灭

形成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赠与物所有权因交付而自赠与方转移至

受赠方

?赠与方:权利的相对消灭

?受赠方:权利的继受取得

知识点3:民事权利的保护(熟悉)

(一)民事权利

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020新增)

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二)权利的事后保护

1.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经权利人申请,由专门国家机关专职工作人员通过国家的专门力量和法定程序,对圆满性遭受破坏之权利所进行的事后保护。

【提示】体现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2020新增)

2.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在公力救济有所不及的特定情况下,由权利人依靠自身力量,对圆满性遭受破坏之权利所进行的事后保护。私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2020新增)

【总结】

第48讲-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分类、形式、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效力形

第四节行为制度

知识点1: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熟悉,2019大纲为掌握)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前者如订立合同,后者如立遗嘱。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2020新增)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人为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范畴);

(2)法律行为属于表意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解释】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通过适当方式的对外表示;

(3)法律行为是旨在发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效果内容预设在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

(4)法律行为的效果取决于国家法律的评价。

【例题1·2019单选题】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张某高楼抛物

B.李某拾得他人手机占为己有

C.李某施救落水儿童

D.王某立遗嘱

【答案】D

【解析】ABC选项欠缺意思表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2·2016单选题】下列民事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甲将购物卡8折卖给其同事

B.乙将路边晕倒的陌生人送到医院并垫付医药费

C.丙因债务纠纷将债权人戊打伤

D.丁海边游玩时拾得用于赏玩的奇石和贝壳若干

【答案】A

【解析】BCD选项欠缺意思表示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知识点2:法律行为的分类(掌握)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构成的行为,如立遗嘱、抛弃所有权。

2.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行为人相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

3.共同法律行为,是指多方行为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平行融合地互相结合,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

(二)财产法律行为、身份法律行为

1.财产法律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设立物权、订立合同。

2.身份法律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

(三)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举例】常见的要式法律行为是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合同。

2.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行为方式的法律行为。

【提示】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普遍常态,体现民法的意思自治理念。(2020新增)

【例题·2016多选题】下列合同中,属于要式法律行为的有()。

A.买卖合同

B.赠与合同

C.借用合同

D.保证合同

E.抵押合同

【答案】DE

【解析】要式法律行为,是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1)选项D: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2)选项E: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四)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无须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即成立的法律行为。

2.从法律行为,是指彼此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以相关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法律行为。

【举例】借贷合同与为其设立的保证合同中,借贷合同为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为从法律行为。

(五)基本法律行为、补助法律行为

1.基本法律行为,是指相关联法律行为中,具有独立实质内容但却以相关法律行为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如需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2.补助法律行为,是指相关联法律行为中,不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仅作为基本行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法律行为的追认。

(六)生存法律行为、死因法律行为

1.生存法律行为,是指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的法律行为,也称生前行为。

2.死因法律行为,是指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也称死后行为,如遗嘱。

(七)诺成法律行为、践成法律行为

1.诺成法律行为,是指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

xx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原则 一、辩论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2条 l、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例题一: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延-49)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例题二: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处分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3条 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第0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打伤李某的侵权行为 B.乙赠与张某一辆小汽车 C.丙撤销委托代理 D.丁与某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抛弃动产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得撤回 D.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3.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民事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4.下列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B.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C.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D.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根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可撤销合同的是()。 A.代理人甲损害被代理人乙的利益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而签订的合同 B.丙和丁签订的走私文物合同 C.戊为出售毒品,而与己订立的《面粉买卖合同》 D.庚欲低价购买辛收藏的一件古董,辛不允。庚声称:若辛不低价出售该古董,就公布其不雅视频,辛被迫与庚订立买卖合同 6.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代理与委托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在委托中,受托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 B.委托从事的行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 C.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按照委托处理 D.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7.下列各项中,关于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责任承担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相对人不承担责任 B.相对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现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法规或者任意性法规。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收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小孩买雪糕的行为),该行为有效。③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如在法定代理人帮助下,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或者买受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用的合同,直接有效。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②单方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①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①合同。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②单方民事行为;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承认之危。①因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不论其是否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 7、违法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法工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大元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①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②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但是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 ③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成人的表示使撤销权小米。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④形式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②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有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有失公平的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③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④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3、撤销权 ①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现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②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对于“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③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排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4、民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③民事行为被撤消后,还将产生返回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受,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四)附条件和付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①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②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列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 学院: 班级: 姓名: 日期:

开题报告 一、课题名称: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二、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 近些年来,虽然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研究,但是在立法统一协调、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损害赔偿范围与责任承担的方式、救济的途径和保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影响着实际中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使得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难以真正得到维护。通过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探讨,以促进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为研究目的。 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指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对推动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更好的维护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民事权益,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在我国,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程序法中亦有规定。 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规定、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等等都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当丰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⑴战争;

民事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制度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有哪几种? 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 ⑴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即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 2、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反率行为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为:(1)行为人要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不得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 答: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1)合同之债;(2)侵权行为之债;(3)不当得利之债;(4)无因管理之债;(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 4、什么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方式有:担保、抵押、定金、留置、质押五种。 5、什么是知识产权?它具有哪些特点? 答: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和工商业生产经营标记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信誉。(2)它具有双重的内容,即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3)它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确认才能产生,因而不是一种自然权利。(4)它具有专有性,法律规定这种权利只授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这是它的客体独创性的必然要求。(5)它具有地域性,是一种受地域限制的权利。(6)它具有时间性,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6、我国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顺序是什么? 答:法定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遗产的人。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我国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中的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7、什么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有哪几种?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的原则一般有三种?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绝对责任。 8、人身权的种类有哪些? 答: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⑴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权、荣誉

简论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简论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摘要】随着核电事业的发展,核安全的问题越来越重要。所以说认清我国核损害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并给出相应的建议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的核电事业起步较其他国家晚,我们仍未建立起完整的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结合我国核电发展的迅速性,对我国的核损害责任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核损害;完善建议;立法缺陷 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产生至今已有70多年历史,在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由于核事业起步晚,未能建立起完善的核损害民事法律责任的立法,我国对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较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欠缺,这远远不能满足当今我国核工业迅速的发展需要,因此我国的核损害责任制度亟待完善。 一、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概述 核损害是指核设施发生事故或事件时,由于辐射源或核材料的放射性,或由放射性与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性相结合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① 核损害民事责任是指在核事故造成核损害的时候,核营运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主要是针对核设施运营者以外的第三人的,所以又称第三方核责任。② 二、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1)欠缺专门的核损害民事责任的法律 当前,我国核电事业发展迅速,将发展成为核电大国。然而,

在核损害责任法律制度方面,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现在,我国核法律体系主要是核的法规性文件,缺少高层次的法律。当前,我国大陆地区关于核损害责任的规范文件主要有一下几个:1986年《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2007年《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和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③ (2)已经存在的核损害责任的法规文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弱 首先,已经存在的核损害民事责任方面的法规性文件效力等级太低导致可操作性差。《国务院批复》属于法规性文件,仅有准行政法规的性质,算不上行政法规,所以法律效力低。其次,现有的法规文件缺少很多重要的事项的具体规定. (3)对相关的国际公约研究不足,与国际接轨意识弱 中国目前未加入关于核损害的任何国际公约。按照现有的相关的法规性文件,对核事件造成的跨国界的核损害,只能按照我国与其他国家条约办理,对于没有签订条约的国家,在解决核损害问题上就没有具体的规定。 三、完善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1)制定核领域的核损害相关的基本法 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核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相关责任法缺失,再加上未加入任何的国际公约,我认为应该加快我国核损害的赔偿问题的立法,从《原子能法》开始建构完善的核损害赔

经济法(2016) 第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

经济法(2016)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侵权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B.非法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C.抛弃动产的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为 D.友谊关系、爱情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 2. 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事实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B.遗嘱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C.向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 D.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即采用到达主义 3. 2012年1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台价值50万元的A机器设备,为此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约定剩余的10万元价款于交货后的10日内付清,并以甲公司现有的B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后乙公司按期交货,因为业务发展需要乙公司决定免除甲公司的10万元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机器设备买卖行为是有偿的法律行为 B.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票据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C.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属于从法律行为 D.乙公司免除甲公司10万元债务的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4. 甲、乙、丙、丁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各项,关于甲、乙、丙、丁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甲订立的遗嘱,有效 B.乙购买价值5元的削笔刀,有效 C.丙接受赠与、奖励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 D.丁订立《合同法》规定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效力待定 5. 公务员甲欲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其一套房屋。某乙找到甲,欲出价70万元,甲拒绝。乙说:“我有你接受请客送礼的证据”,甲当真,便以7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实际并无甲接受请客送礼的证据。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于可撤销合同 B.存在欺诈行为,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C.存在胁迫行为,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变更、撤销合同 6. 2013年11月11日,北京西单某商场营业员刘某,将一对价值20万元的情侣对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编民法相关制度——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民事行为能力 1.考点知识树 2.考情分析与复习提示 考查频率:12B单选、13单选、14A单选,分值1分; 考查重点: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及行为效力、与权利能力关系。 3.客观题精讲 (2013·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力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以选项A正确。 (2014A·单选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所以选项C正确。 (2012B·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A.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 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 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 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近2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2年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3分。本章包含3个核心考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和诉讼时效;对“民事行为效力”、“代理”两个考点的复习宜结合第4章相关考点进行;而“诉讼时效”的有关内容在第6章和第8章中将有进一步的应用。 2015年本章教材新增“代理权滥用的法律后果”;其他考点没有实质性变化。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P15)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①意思表示的表示方式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也可以成立意思表示; ②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行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 ③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

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解释1】在宴会上致贺辞,并不设立、变更或终止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2】事实行为亦会产生法律后果,但该法律后果系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自己主张。 (3)合法行为 【解释】只有合法行为才可能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注意与“民事行为”相区分:民事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及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①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仅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②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是常见的多方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2012年)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答案】B 【解析】(1)选项A:债务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向债务人作出,但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2)选项C:代理权的授予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签订代理合同则为多方法律行为;(3)选项BD:遗嘱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属于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①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如买卖必须是有偿的,而赠与必须是无偿的。 ②有偿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无偿民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③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对买卖标的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而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原则上不对赠与物的瑕疵承担责任。 ④如果是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即可主张合同保全的撤销权。 ⑤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例如,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

最新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做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换言之,原告需要证明的并不是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某种积极行为,而只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法性,这种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在判断这种因果联系时,确定原告是否对被告的行为产生某种合理的信赖十分重要。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在操作上会遇到很多诸如诉讼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如何计算损失等技术上的难题。如何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仍然是法律上需要研究的课题。我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模式来解决证券民事诉讼的问题:一种是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制度,即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使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或证券法的修改,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起诉。

第 二 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沉默形式。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有: (1)自始无效。 (2)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考点复习】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人虽然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但是可以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之间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一、购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检查服务的依据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安监总厅〔2014〕73号)、《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省煤监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川安监办〔2015〕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文,更有效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员社会优势力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领域提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等专业化服务,共同参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着力提升防控事故的水平,为五通桥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检查服务的主要内容 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化工(危化企业)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环保风险应急救

2018法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及真题练习

2018法考《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及真题练习希律法考为大家整理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知识点,民诉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另附真题练习,检测知识盲点,高效提分。 【知识点详解】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具有立法准则、行为准则和弥补法律局限性的功能。 基本原则的基本属性有二:(1)内容的根本性。这决定了其基本规则的地位,它体现在基本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民事诉讼基本价值之间的关系上。(2)效力贯彻的始终性。此即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生效的领域是完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部规范具有宏观指导作用。 理论上一般把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两类。前者是三大诉讼共通共用的原则,包括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等;后者是反映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为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下面只阐述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概念和依据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依据有:(1)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2)它是现代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3)它是当事人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位的延伸。民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指导意义: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活动准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共同遵循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共12条) ?T5-17 (T10 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立法精神 ?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问题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共有原则: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和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只适用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T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T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T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T17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家民事责任制度探究

专家民事责任制度探究 关于《专家民事责任制度探究》,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随着社会的高度分工,人们对专家的信赖与依赖性越来越强,因此专家在为人们提供专业服务引起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但目前我国该制度尚不完善,鉴于其特殊性与重要性,本文试通过探析专家民事责任的含义与认定、我国立法缺陷,从而找出完善该制度的对策。 下载论文网/2/view-13084781.htm 关键词:专家专家民事责任完善 现代社会专业分工日益细化,人们因依赖专家提供的专业服务和专业知识引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因此,当专家提供的专业服务存在瑕疵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救济受害人,这就需要确立并完善专家责任制度。 一、专家民事责任概述 (一)专家及专家民事责任的含义 由于我国民法未把专家作为一类特殊的责任主体来看待,因

此没有对专家进行定义。我国学者张新宝先生认为专家指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得到执业许可或资格证书,并向客户或者当事人提供专门服务的人1;龚赛红女士认为专家是指以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为职业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专业人士2。笔者认为,所谓专家,应该指具有专门知识与技能,依法取得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特定从属于某个职业群体,以其知识与技能向公众提供智慧性和独立性服务的专业人员。 专家民事责任是指专家在执业过程中,因执业过错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相比,其具有更显著的特点。其一、行为主体为具有特殊执业资格的专家,并非一般民事主体。其二,专家民事责任产生于执业过程中,而非执业以外的原因。其三,专家未以通常的专业技能和注意程度提供服务的不当执业行为引起专家民事责任。 (二)专家民事责任的性质 我国学者对专家民事责任的性质存在争议,有的持违约责任说,有的持侵权责任说,有的持责任竞合说,有的则认为是以合同为基础的、兼具侵权责任性质的独立的一种混合责任。笔者认为,专家责任实际上具有双重性质,既具备违约责任的特点,又具备侵权责任的特征,并非完全排斥。 二、专家民事责任认定 (一)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且只能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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