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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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4•【字号】常政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2〕7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常州市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工作实施意见我市是江苏省首批体育强市,2011年被确立为全省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试点城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建立与常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发展模式,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在“十二五”期间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省政府转发省体育局《关于深入推进体育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7号)和《江苏省体育局关于推进体育基本现代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体办〔2009〕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常州率先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的总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建设“和谐幸福城”为出发点,牢固树立体育即民生、体育即精神、体育即科学、体育即公平、体育即经济的全新理念,发挥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积极作用,改革体育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体育发展思路,丰富体育服务产品,增加体育市场供给,推动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协调发展,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更加便捷、更加全面的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消费产品,努力实现体育强市向体育基本现代化跨越。

二、总体目标在前期实践和探索的基础上,我市已初步建立具有常州特色的体育现代化理论体系和内容框架,社会体育意识不断增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体育产业和体育市场不断繁荣规范,体育科教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体育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取得基本实现体育现代化阶段性成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常政办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4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及时、准确地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大力推进公共安全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市应急管理专家组。

专家组由73名成员组成。

专家从事的专业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和综合管理等,其中自然灾害类12名,事故灾难类30名,公共卫生类11名,社会安全类6名,经济安全类5名,综合管理类9名。

现将专家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自然灾害类(12人)召集人:杨伟红常州市地震局局长董芹常州市气象台副台长、工程师成员:程明耀常州市水利局高级工程师张振华常州市水利局副主任科员刘文伟常州市气象台副台长、高级工程师刘立礼常州市地震局副局长钱振洪江苏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大队长、高级工程师姚洪明江苏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大队高级工程师赖清云常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陈耀炳常州市水产技术指导站高级工程师吕晓雪常州市林业工作站站长、高级工程师吴义成常州市林业工作站副站长(二)事故灾难类(30人)召集人:李达常州市环保局辐射处处长、工程师陆文俊江苏江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成员:孙来喜常州宝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安全卫生科科长、政工师王惠明江苏华电戚墅堰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工程师荆留生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蔡锡南常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武进分局高级工程师秦文浩江苏江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处处长、高级工程师李祥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理公司储气管理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高顺兴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副支队长、高级资格事故处理邱峰常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大队长、高级资格事故处理刘玉海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司令部副参谋长王世民常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工程师王鸣军常州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站长、高级工程师刘智璋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总工程师、研究员夏文南常州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总工办主任、高级工程师杨中伟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沈惠康常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高级工程师王正伟常州市公路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沈建强江苏省特检院常州分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邹小忠江苏省特检院常州分院副院长、高级工程师袁国平常州市城区地方海事处副处长、工程师阮兴华常州市地方海事局航行监督科科长、工程师孙仲奎常州海事处督查处副处长、高级工程师严德群常州市经贸委电力处处长、工程师朱辉常州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周建飞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科长、注册环评工程师徐志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常州分公司业务综合管理、通信工程师周向华常州电信局发展规划部主任、高级工程师徐全荣常州市国家保密局技术处处长、工程师路世强常州瑞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三)公共卫生事件类(11人)召集人:郝超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阎晓东常州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常州市首席兽医官成员:姚杏娟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性传染病防治科副科长、副主任医师张建陶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消杀科副科长、副主任医师吉俊敏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朱建全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科科长、主管医师刘皓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科主任、主任医师刘宁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主任医师杨文伟常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副总兽医师、高级兽医师薛蓓江苏省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卢宇江苏省常州药品检验所副所长、主任医师(四)社会安全事件类(6人)召集人:刘持平常州市应急办主任、市应急中心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痕迹检验高级工程师谈星辉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成员:谈建育常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痕迹检验高级工程师孙晓英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姚任民常州市外事办公室助理调研员、涉外管理处处长、翻译沈炼常州市外事办公室出国来华处、港澳事务处处长、翻译(五)经济安全事件类(5人)召集人:屠怀明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陆宇生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常州市中心支局副局长、经济师成员:李红娣常州市经贸委市场运行调节处副处长、会计师钱仁汉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高级经济师张建方江苏凌家塘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经济师、高级经营师(六)综合管理类(9人)召集人:周智夏常州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胡国华常州日报社副社长、常州日报主编辑成员:朱瑾常州电大文法系主任、副教授赵世俊中国心理学会会员、常州市中小学生心理服务中心首席咨询专家、心理教育高级教师王瑞文常州市德安医院精神病科主任、高级心理咨询师、主任医师赵汉清中国人民解放据第102医院副院长、第二军医大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主任医师戴旭初江苏联邦律师事务所常州分所主任、律师张林芳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居震球常州日报综合新闻部主任附件:常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二○○九年三月十九日常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第一条为科学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发挥技术咨询机构和专家的咨询指导作用,完善政府、专家和公众三结合的决策机制,推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公共安全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相关研究和咨询工作的有效开展,制定本规则。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常政办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10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运转枢纽作用。

(二)加强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和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起草市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其他文稿。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地区发送市政府的文电。

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辖市、区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

(六)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常政办发〔2020〕6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的通知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31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十条措施今年以来,受疫情防控及错综复杂的外部经济环境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财政收支矛盾异常突出,在此背景下,政府机关要坚持厉行节约,做好加减法,持续调结构,节约资金用于开展疫情防控,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努力用政府的紧日子换老百姓的好日子。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级部门进一步严控行政运行成本,严格预算管理提出十条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压减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标准,2020年市级部门商品和服务支出在年初预算压缩10%的基础上,再统一压减5%。

二、严控“三公经费”预算安排。

因疫情影响未支出的出国经费,各单位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支出,由财政统一收回,已经调剂使用的,由财政部门扣减单位公用经费。

严格公务用车报废更新审批管理,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成本。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活动,餐饮、住宿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确保各部门“三公经费”执行数比2019年压减20%以上(其中:接待经费压减30%以上)。

三、严格津补贴发放。

严格履行津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标准和发放范围,严禁违规发放加班费、劳务费等支出。

四、大力压降采购成本。

完善机制,优化流程,搭建平台,加快推进食材、建筑“三材”、办公用纸张等大宗物品带量集中采购。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和推荐第三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和推荐第三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和推荐第三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7•【字号】常政办发〔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和推荐第三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9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近年来,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和第二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在应急管理工作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突和预防处置顺利开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鉴于第二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三年聘期届满,经市应急委同意,为进一步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突发事件防范处置中的指导和参谋作用,健全和完善科学决策机制,不断推动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市政府拟组织申报充实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和推荐第三届市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库、专家组专家申报和推荐领域(一)自然灾害类。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领域。

(二)事故灾难类。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器安全、电力安全、特种设备、公共设施和设备安全、资源环境、辐射安全等领域。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医学救援等公共卫生领域。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反恐怖、反劫机、民族宗教、外事、金融安全、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领域。

(五)综合管理类。

主要包括政府应急管理、政策法规、社会心理、新闻传播和网络管理等领域。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8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8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8〕8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4日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常州市委、市政府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建设强富美高新常州的战略部署,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产业链发展,提高常州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打造全国一流智能制造名城和工业明星城市,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常州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基金是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首期规模50亿元。

资金来源主要为:(一)由市财政按各类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国有资本金收益的一定比例统筹;(二)整合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三)政府基金投资收益;(四)争取中央、省级资金;(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贯彻“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旨在充分整合国有资本,进一步放大政府投资基金的杠杆效应,引导撬动更多资本投入常州重点产业建设,形成覆盖十大产业链、覆盖企业生命全周期的现代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推动常州产业转型升级和突破发展。

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005年常州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005年政府工作报告——2005年1月13日在常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市长徐建明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常州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04年工作回顾过去的一年,是我市发展进程中很不寻常的一年。

在中共常州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人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努力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

———经济实力明显提高。

预计,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100亿元左右,按可比价增长15.5%,人均GDP超过3800美元,这标志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上了一个新平台。

财政总收入实现175.54亿元,增长28.98%,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67.34亿元,增长32.55%。

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80亿元以上,增幅达到30%,其中工业投入340亿元,增长35%左右。

农业总产值增长9.3%,粮食生产实现单产、总产和效益全面增长,水稻单产居全省第一。

规模以上工业现价产值达到2013亿元,增长31.8%。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全部工业的比重达到28%左右,比上年提高约2个百分点。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4.1%,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5%,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比年初增长16.4%和21.6%,接待国内外游客1000万人次。

———发展活力明显增强。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市的主导经济,全年新发展私营企业8586户,总数达3.8万户,户均注册资本114万元。

民营企业对工业增长的贡献份额达到72.6%。

规模和品牌效应逐步显现,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达23家,新科、中天、常林等三家企业集团年销售收入均超过60亿元,上上电缆等4只产品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各项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完善,解决了一批企业改制和对外合作中的突出问题,完成了12家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制转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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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及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改革措施;(三)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六)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除依法应当保密和不宜公开的以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知情查阅。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协助市政府行政首长决策。

第二章前期准备工作第七条下列人员或者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市政府行政首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二)辖市(区)政府;(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四)其他机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六)其他公民。

第八条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决策建议书,应当包含背景情况、当前现状及问题、决策理由、预期目标等内容;(二)相关法律依据;(三)相关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四)建议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市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启动决策程序;(二)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三)辖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四)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政府行政首长确定。

第十条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行政首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明确其中一个单位为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调研制度。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形成调研报告,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第十二条调研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需要对多个方案作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三章听取意见制度第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协商、咨询、评估、论证、调查、公示等开放式征求意见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影响特定范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辖市(区)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被征求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意见。

相关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市政府可以按照不同专业领域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就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咨询会、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等方式进行。

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者论证意见,并对咨询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必须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充分评估论证。

第十七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决策方案;(二)决策方案的依据、理由和说明;(三)社会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时限;(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公布决策方案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各方面意见的收集整理工作,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对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听证制度第十九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二十条决策承办单位是听证组织机关,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

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听证代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程序,依照《常州市听证程序规则》(常政发〔2008〕73号)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及市政府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组织机关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吸收采纳,并将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二十四条经听取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二)调研报告;(三)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四)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初步合法性审查意见;(五)决策风险评估或者应急预案;(六)外省、市相同或者相似项目的有关材料;(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和听证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集体决定前,由市政府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一)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说明;(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充提供所需材料;(三)认为调研不全面和听取意见不充分时,可以补充调研和进一步征求意见;(四)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调;(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九条成立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面向社会各界聘请法律专家,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

第三十条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合法性论证意见作为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经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补充提供材料、补充调研、进一步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书面提出下列法律审查意见:(一)建议市政府讨论决定;(二)建议市政府不予讨论决定;(三)建议市政府讨论决定但需要修改部分内容;(四)建议市政府退回,由承办单位补充完善后再次提交。

第六章集体决定制度第三十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制度,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应当坚持集体议事、民主集中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民主、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政府行政首长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具体程序,按照市政府有关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坚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逐步推进市民代表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听取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益相关主体、人民团体等的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行政首长应当根据会议审议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常务会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由专人记录会议讨论及决定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

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对不同意见及其持有人应当特别载明。

第三十九条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一级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同时,应当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数个单位的,应当指定牵头执行单位。

第四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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