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负责做好政务往来、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协作、提供信息等方面工作。
(二)负责我省开展省际间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接待安排。
(三)负责与驻地的联系,发挥窗口、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宣传河北省工作。
(四)负责各设区市和省直有关部门驻当地机构的联络服务工作。
(五)管理办事处所属迎宾馆、北京河北饭店等经营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承办收益收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
1第一部分部门预算情况一、年度发展规划目标(一)继续做好2015年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的接待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接待服务水平。
加强接待队伍建设,严明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切实提高接待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向省委、省政府提供及时重要信息,提高报送信息的档次和质量,紧紧把握全省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北京的独特信息资源优势,努力在信息调研和搜编高层信息上求突破。
(三)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增强经济合作实效性。
围绕京津冀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首都经济圈建设和省重大项目,开展有深度、有高度、有成效、有影响的调研、考察、对接跑办工作,推进京津冀经济社会全面对接。
协调商会工作,促进商会做大做强。
(四)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北京市有关部门、北京市有关部门以及省内各市县信访部门的沟通联系,协同配合省联席办等部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做好驻京机构党建工作调研,各市、省直单位驻京机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做好机关内部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加强内部纪检督查。
(五)加强与北京市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指导相关企业积极推进莲花池酒店项目建设,完善接待和办公功能,实现新的政府接待中心投入运营和办事处机关搬迁入驻。
2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3部门收支预算总表4部门基本支出预算567。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告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
目等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11
•【字号】秦政办[2013]100号
•【施行日期】2013.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
项的通告
(秦政办〔2013〕100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梳理出我市2013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82项(详见附件1、2、3、4、5、6),现予通告。
对取消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和收费,做好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对下放管理层级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规范审批行为,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2013年7月11日附件1
衔接《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7项,其中取消3项,下放4项)
一、取消项目(共3项)
附件2
衔接《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附件3
衔接《通知》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事项目录(共计33项,其中取消12项,下放21项)
附件4
衔接《通知》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附件5
我市决定取消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
附件6
我市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文号】冀政办[2003]2号【发布日期】2003-01-14【生效日期】2003-01-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3]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河北省信息产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组建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是主管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计算机信息服务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转变的职能将原省电子工业厅的直属工业企业、流通企业的经营管理职能,下放给企业,实行政企分开。
(二)划入的职能1、原省电子工业厅的有关职能。
2、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信息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省信息产业发展战略和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按照省政府分工,负责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
(二)研究拟定全省信息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信息产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定全省信息网络的规划,实施行业管理。
(三)按照省政府分工,依法对电子信息产品和计算机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管,进行服务质量监督;指导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
(四)参与信息网络安全技术的协调工作。
(五)根据产业政策与技术发展政策,引导与扶植全省信息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指导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组建企业集团;合理配置资源,防止重复建设。
(六)负责电子信息产业技术政策、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的实施,推进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的科研开发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全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对电子信息产品市场进行宏观管理;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严格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机构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部门对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标准规范、利企便民、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凡未纳入清单事项,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相关审批与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含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依申请办理的行政奖励、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7类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由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组成。
目录清单包含事项名称(含主项、子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事项类型等基本要素。
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要素,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之间应当保持一致,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四个基本要素的四同(以下简称“五级四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0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冀政办[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办〔2012〕20号2012年11月2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政管理创新,加快改善我省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厘定部门审批职责(一)深入清理审核行政许可项目。
对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从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时限等方面逐项进行清理审核。
对因法律法规修订而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予以取消或调整;对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而使审批主体发生变化的项目,及时调整实施机关并做好审批事项的转移和衔接工作。
对法律法规允许且下放后更便于管理、方便申请人的项目,坚决下放实施。
(二)做好与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
认真对照国务院公布取消和调整事项目录,调整我省行政审批事项。
对国务院明确取消的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下放实施的事项,及时纳入我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具体实施的相关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做好衔接和日常审批工作。
(三)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全面清理省本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48号)要求,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政府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在部门自查自清基础上,对部门上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集中审核,逐项提出处理意见,与部门沟通协调一致后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省政府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冀政办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运行管理,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以审批环节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审批服务受理机制,规范集中进驻和事项划转,强化审批服务智慧支撑,构建系统完备、制度健全、集约高效的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打造智能高效、标准规范、服务便捷的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提升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需求导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推动审批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全面推行“只进一门、只到一窗、只上一网、只跑一次”的全链条、全流程集成服务。
(二)坚持高效便民。
以社会普遍关注的企业注册登记、投资项目审批、民生服务等业务办理为重点,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大厅功能布局,实行一窗综合受理,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完善便民服务设施,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坚持标准统一。
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逐步推动同一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规范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打造“阳光政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冀政办字〔2019〕8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全省使用各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由政府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省、市、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重大科技进步、重大结构调整等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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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冀政办[2000]6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0
【实施日期】2000.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2000]6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月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
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不再管理原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2、将原管理的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无线电管理局)交由河北省信息产业厅管理。
3、将省直人民武装工作职能划给中共河北省委直属工作委员会。
4、将起草政府工作报告、省政府领导同志部分讲话和承担重大调研课题的职能划给河北省经济研究中心(河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二)划入的职能
1、管理河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2、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政府办公厅行政事务职能划归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承担第一次协调工作,加强审核把关、督查落实、跟踪调研和信息反馈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致函国务院各部门的公文,以及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文电。
(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和服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
政府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