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关于城区乱倒建筑垃圾的通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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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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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苏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防治扬尘污染,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
第三条交通运输、市容环卫、住建、公安、财政、物价、环保、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的规定,安装侧开启平盖式密闭厢盖、侧面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补盲外后视镜等机械装置,并经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审验备案。
渣土管理工作总结 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

渣土管理工作总结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对渣土应该进行合理的管理。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供大家参考!关于渣土管理工作通告范文篇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的渣土管理工作,加大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力度,加强渣土清运、消纳处置和工程土方施工的管理,有效防止无证清运渣土、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实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三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我市从事渣土运输作业的车辆,应当由所属企业单位统一办理渣土车辆准运证的行政许可手续,并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依法办理渣土消纳的行政许可手续,并且严格按照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决定所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严禁无证清运渣土和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作出的渣土消纳行政许可决定。
四、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工地的内部管理,认真落实施工围档、路面硬化、车辆冲洗设施等控制扬尘措施,不得使用无准运证的渣土运输车辆,尚未办理渣土消纳行政许可手续的单位应当立即补办行政许可手续。
五、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区域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建立辖区内施工工地渣土作业档案,详细记录工程渣土处置进度、渣土消纳行政许可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控制扬尘措施实施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六、各级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大对施工扬尘、无证清运渣土、乱倒乱卸渣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加大对施工扬尘污染环境和不符合环保要求车辆的执法检查力度。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渣土运输管理制度范本(精选3篇)
关法律规定,辽阳市政府决定在城区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区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及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取得审批部门核发的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
二、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进行全遮盖运输,按照交警部门规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行驶,并统一排放到指定的排放点,严禁车辆沿路遗漏扬撒渣土和带泥上路行驶。
三、市交通局负责此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核发运输企业道路经营资质;依法查处运输车辆未覆盖造成遗漏扬撒等行为,并扣减从业人员信誉考核分值。
四、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城区渣土车辆运输单位资质审查管理工作,对审查合格的渣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发放相应证件。
五、市交警支队负责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线路、通行时间的审核工作。
对取得市行政审批局批准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办理渣土运输车辆通行证件;对无车辆通行证和超载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城区政府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建设单位设置硬覆盖、轮胎冲洗等相应设施,运输车辆离开建筑工地要符合清洁运输条件。
对不符合要求的拆迁工地、建筑工地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七、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乱排、乱倒渣土和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建城〔2017〕10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管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管理,规范垃圾跨界转移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准入(一)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活动。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中标单位申请核发服务许可证。
(二)加强垃圾清运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
承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具备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资格条件。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服务承接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服务承接单位办公场所、垃圾清运机械设备、垃圾处理设施场地等情况,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验。
二、规范垃圾跨界清运处置行为(三)垃圾跨界清运处置条件。
禁止倒垃圾通告

禁止倒垃圾通告禁止倒垃圾通告随着社会发展,各地已经禁止随地倒垃圾的行为,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禁止倒垃圾通告,供大家阅读参考。
禁止倒垃圾通告1为了加强城市生活与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进“两城”建设和“三城”创建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规,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区范围内禁止乱倒生活和建筑垃圾,乱停乱摆,乱贴乱画,乱扔果皮、纸屑、烟头,随地吐痰等行为,并组织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勤巡查,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北湖执法支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北湖执法支队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立面整洁、包市容秩序)落实不到位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摆的,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向车外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擅自摆摊设点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对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吉府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办发〔2013〕8号)吉州区、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经2013年4月2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6日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安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创造优良人民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吉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散装建筑材料是指砂、砾、石、灰浆、商品混凝土和车载工业与民用煤炉碴等建筑材料;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场地环境卫生包括施工场内,施工场地外人行道(含在建人行道),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进出运输车辆等的环境卫生。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运输散装建筑材料和在市中心城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吉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市中心城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青原区是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运输及施工场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
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第一篇: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上海7月政府发文关于渣土运输最新规定的文是什么?悬赏分:30一级最佳答案关于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通知沪浦发改价〔2009〕438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召开,强化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通告》(沪府发〔2009〕2号)以及《关于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2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现将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浦东新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新区行政区域内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起运里程统一为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7.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65元。
三、新区建筑渣土处置价格(一)陆上堆场储存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19.80元,即每吨11.00元;(二)码头船运及带处置指导价格为每立方米26.54元,即每吨14.74元;四、建筑渣土的质量按每立方米1.8吨计算。
五、上述建筑渣土区内运输、处置指导价格为最高限价,渣土运输及处置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可通过双方议定适当下浮。
六、各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
七、新区物价检查所、固体废弃物管理署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及渣土运输、处置单位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施行。
新区发展改革委新区环保局新区建设交通委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超载、冒载、沿途撒漏等造成的扬尘污染,努力改善城乡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3号令)、《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建筑垃圾运输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原来由市城市管理局颁发的《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城区货运机动车行驶证(渣土)》,实行两证合一,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颁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前,必须向运输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垃圾运输项目申报登记,并办理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二)在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中,必须使用符合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相关要求及技术标准的车辆。
(三)任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其他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四)各区(市)县建筑垃圾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及技术标准(一)车辆要求1、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符合成都市公安交管部门相关规定。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身颜色为黄色或红色,在驾驶室正前方喷印“建筑垃圾运输”字样,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自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注册登记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密闭盖装置(在用货车不得加装密闭盖装置)。
4、在绕城高速内行驶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建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2022〕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委)、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目标任务,统筹县乡村三级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范围,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目标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有新提升。
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于2022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量化工作目标。
二、统筹谋划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以县(市、区、旗)为单元,根据镇村分布、政府财力、人口规模、交通条件、运输距离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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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行为,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超载、
冒载、沿途撒漏等造成的扬尘污染,努力改善城乡空气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定》(建设部第139号令)、《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9年3号
令)、《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成
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等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通告如下。
一、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6月15日起,原来由市城市管理局颁发的《成都
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用证》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城区货运机动车行
驶证(渣土)》,实行两证合一,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
颁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在此之前,颁发的《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专
用证》和《城区货运机动车行驶证(渣土)》,自2010年6月15日起停止使用。
二、自2010年6月15日起,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有建筑垃圾运输需求的单
位,必须实行建筑垃圾运输项目申报登记制度,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即
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之前,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详见成都市
城市管理局门户网站)规定,由有建筑垃圾运输需求的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
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如实填写《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表》(《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
报表》在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办证窗口领取),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查后,会同公
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三、《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分为正证和副证。只有取得《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的车辆,才能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四、《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在批准的运输有效期内使用,到期
后自动作废。不得涂改、转借、逾期、跨项目使用。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线路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40公里/小时,严格遵守道路安全相关规定,确保行车安全。
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成都市公安交管部门有关规定,达到相关技术标
准和密闭要求,实行密闭运输,保证车身整洁,不得超载冒载、沿途撒漏。
七、凡是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对运渣车主及司机进行查处,并将
有关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建设、施工、监理、运输单位的信用体系。
八、2012年5月1日起,在绕城高速以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将实行全封
闭式密闭运输。鼓励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提前改为全封闭式密闭运输,政府工程在招标
时将优先使用这些车辆。
特此通告。
成都市城市管理局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