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6.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2001年6月26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柳随年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按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成了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学者参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组,于1999年1月着手起草草案。
起草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地方人大、有关部门、基层干部、农民群众和长期从事农业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及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拟定了草案。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先后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并经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这个草案。
现将立法的必要性、草案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必要性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改革以来,全国普遍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1993年国家将这一制度写入宪法。
同年,党中央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拥护,全国各地农村先后进行了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截止2000年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基本完成了延包工作。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承包期30年不变”的政策仍心存疑虑。
同时,土地承包后的管理过程中如何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权益;承包合同纠纷如何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有序地流转等,都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
土地延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延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按照国家规定延长承包期限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延包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土地延包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延包的概念、法律依据、程序、期限等内容。
二、土地延包的概念土地延包,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法签订合同,将承包期限延长一定年限的行为。
土地延包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土地延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可以依法续包。
”这一规定为土地延包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承包土地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为土地延包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十条规定:“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可以依法续包。
”这一规定为土地延包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土地延包的程序1.承包方提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前,承包方应当提前向发包方提出续包申请。
承包方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等。
2.发包方审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承包方的身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合同等。
审查通过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延包合同。
3.签订土地延包合同土地延包合同应当明确土地延包的期限、面积、用途、承包费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应当将合同副本交付给承包方。
4.登记备案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土地延包合同后,应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了重要的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对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效率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探讨和解决。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背景及意义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同时,这也是实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重要步骤。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一)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一些地区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如未按规定进行流转登记、合同内容不完整等。
这不仅可能导致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引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
(二)农民权益保护不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往往容易被忽视。
如一些地方在流转过程中,未对农民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征询意见,导致农民在不知情或被迫的情况下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于流转后的土地使用情况,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
例如,对于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这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带来了法律风险。
四、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流转程序、合同内容、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 1. 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 2.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十三章>>第三节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1: 原告诉讼代表人彭某某系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某村某
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2年依法取得了该组田0.404、土 0.77亩的承包经营权,2006年9月20日原告办理了五保户到某 敬老院生活后,2010年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某村某组口 头将原告承包经营的田一块0.31亩收回并发包给了被告倪某某 耕种;原告起诉来院,要求:1、确认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大湾 镇某村某组与被告倪某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2、 由被告倪某某返还原告的1.2亩承包地;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 承担。
物权法 Real Right Law
第十三章>>第三节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2: 案外人王如发于2005年1月6日向被告后垵村村委会第一
小组承包了位于集美区后垵村一组的的后田旱地,与后垵村村 委会签订了《农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了承包地块坐落、 面积面积十五亩;承包期24年,承包金及缴交方式。合同还约 定,如遇征地拆迁本合同终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承 包人所有,且被承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未到期承包金。 原告于2005年1月10日,向案外人王如发转包了上述承包 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该讼争地于2010年1月因“岩内社区 服务中心”项目建设需要被国家依法征收,征收部门于2010年3 月,将该15亩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0000元/亩、按 时交地奖励金8000元/亩拨付至被告后垵村村委会的账户。
第十三章>>第二节
常用的土地确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土地确权是指依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益进行确认和登记的法律行为。
土地确权是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管理秩序、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我国常用的土地确权法律规定概述,字数不少于2500字。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土地使用权确权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
浅议《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石油公司土地管理工作的影响
商品住宅等经营性 用地以及同~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 应当 推动作用的同时 , 对企业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 还 采取招标 、 卖等公 开竞价 的方式 出让 , 拍 严格限 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 的要求。石化 企业 的土地管理工作者不但要具备较 高的业务素质 , 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根据现行法律 的规定 , 并结 要具备民法意识, 树立物权排他性观念 , 充分保护 企业的基本财产权 , 边界争议等问题。同时还要加强企业 内 合现实 中土地出让 的新情况 , 进一步扩大了采取公开竞价 出让建设用 援引民法规 则处理土地权 属 、 地 的范围, 把工业用地纳人到公开竞价出让方式 的范 围, 利于保 护 部对《 有 物权法》 等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 , 强化责任 意识和风险意识 , 土地 资源和国家 土地收益 , 最大程度地体现土地的市场价值 。 全面梳理本企业的土地权 属 , 给每一块土地建立一个完整的土地信息 同时还规定 了必须按照合同缴 清全部出让金后 , 才能发放国有建 档案 , 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 为企业 的发展做出贡献 。 设用地使用权证 , 未缴清就不能拿证 , 也不能按缴纳出让金缴纳 的比 参考文献 : [】 1 李炜. 0 8国土资源新政解读与实务问答 ; 20 地质 出版社. 08 20 例分割发证 。这些规定都无疑 大大加 大了石油公司的用地成本和投 [] 2 落实.( ( 物权法 ) .完善 出让制度一解读 3 号令; 0 7 1 月; ) 9 20 年 1 资难度 , 以前享有划拨的成品油( 库( , 气) 站)也将通 过“ 、 、 ” 招 拍 挂 的 方式取得 , 从另一方 面来说这也利 于促使石 油公司优化网络布局 , 提 中国 土地 市场 网
《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
《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此前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相较于担保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缺陷。
《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到第十四章,用53个条文较为系统的初步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框架。
从用益物权的种类来看,地役权属于我国物权法上的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作规定,《物权法》对部分问题进行了具体化、修改和补充。
另外,《物权法》总则编的原则性规定和所有权编第40条、105条、116条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编第180条、182条、183条、200条、201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作出了规定。
《物权法》上述条文和《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
一、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的特点总的来说,我国《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通过制度创新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不同的用途,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适用不同的规则。
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这就为解决困扰理论和实务多年的住宅用地建设使用权续期问题确定了基本规则,未来只需对自动续期的期限和费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即可。
而非住宅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需要有特别的法律作出规定。
这种分类设计很好的满足了不同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续期问题上的需求,为我国土地制度的长期稳定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建筑技术和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对于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单独利用价值逐渐凸现出来。
《物权法》顺应这种趋势,对于分层地上权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旨在规范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以下是对该法条文的一般理解和适用情况的概述,但请注意,具体的理解和适用可能需要参考法律正文以及当地的司法解释和实施细则。
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确立与保护:该法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规定承包期限和权益保护。
农民在依法取得土地承包权后,享有承包、经营、流转、抵押等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2.农民承包土地的用途:农民承包土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目的,禁止改变土地用途。
承包土地的流转和转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农民的权益。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流转,但不得以出租、抵押、转让等方式获取非农业经营利益。
同时,对于合法、合规的土地流转行为,法律对土地流转的程序和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保护,禁止非法侵占、剥夺、强制收回等行为。
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机制,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土地承包经营合作社:法律鼓励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提供了相应的支持和优惠政策。
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法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制度,鼓励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确权登记工作,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般理解和适用情况的概述,并不代表对具体条文的详尽解释。
对于具体的法律问题和适用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或参考法律正文、司法解释和相关指导文件。
他们能够提供更具体和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指导。
《农村土地承包法》详解
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
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议《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一)
摘要]物权法律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解决社会中财产权利的归属和利用
的问题。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简单的
财产法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回应,新的与现代民法相衔接的《物权
法》的制定已付诸实施并通过了第二次审议。围绕着《物权法草案》中土地承包权制度的诸
多制度和规范,笔者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渊源出发,围绕着草案中该权利内容以及流转的规
定简单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物权法草案土地承包权流转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渊源及缺陷
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指农业经营者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畜牧并
获得收益的权利1].其产生的根源是农村经济改革以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是农
民在实践中自发创造出来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
展,但这种制度一直缺乏系统的理论准备和制度设计,也不是自上而下有组织有计划实施的,
加之对该制度一直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持,因此存在着诸多缺陷:(1)承包经营权具有身份限
制,一般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个人、家庭和集体组织2].并且因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
不明,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农民集体”是一个极其模糊的范畴,它并非科学的法
律概念,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不仅造成土地权属关系不清,引发许多土地纠纷,
而且导致发包方主体也呈多样化3].(2)权能残缺不全,发包方统得过死,农户种什么;如
何种以及产品销售处于乡(镇)政府完成国家粮食订购任务或平衡本地粮食供应的行政管制
中,使农民丧失了经营自主权,在承包合同中发包人拥有很大的干预生产经营的权利,不利
于承包关系的稳固。(3)农地经营制存在着土地划分零碎,经营规模偏小,承包地调整频繁,
从而造成掠夺式经营,土地质量下降,生态环境恶化,农地设施落后,严重影响了农业的可
持续发展。(4)农民利用市场的能力低、成本高、效益差,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具有倒退性质
的小农经济;并且农村经济整体落后造成其不能有效扩大经济规模,更重要的是难以形成有
效分工的发展和生产技术的进步。这些缺陷的存在既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又难
以适应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解决农村落后问题,重在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问题,
也就是解决农林的生产方式问题,这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立足点。鉴于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单
纯依靠债权制度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能对承包经营人提供充分的补救,因而有必要在
我国物权立法中确认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于稳定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保护农民
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4].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以及内容规定的不足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主要有物权说和债权说之分,关于他们主张之理由,
不再赘述。笔者认为,随着物权法草案的第二次审议通过,对于该权利的性质已经很明晰。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物权,实际上就创设了我国物权体系中的一个新的物权种类即是
一种用益物权。我们不应对此进行过多的争论。而应着力于如何保护和完善这一权利制度,
从而稳定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利用关系,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在我国特有的经济条件下,
作为广大农村的一项举足轻重的基础性经济和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物权化的建构,首先要在
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摆脱我们长期固守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可是通过对《物权法
草案》的分析,笔者发现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条文缺失太多,造成了
可操作性不高,这为以后法律的适用会带来很大的困难,如关于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仅有第
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做了粗线条的原则框架和价值宣示,这
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目前主要是通过农业承包合同而取得,农业承包合同
表面上看是一种合同,实质它只是把准行政分配土地方式用合同形式确定下来而已,合同的
基本内容由法律与政策规定,这种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物权合同而非债权合同。一般来说,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不依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不得变更。这是物权取得的依据。所以在物权
法中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十分重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的不稳定性很大程
度上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因为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造成合同的内容不能完全反映农民的要求,而且合同的内容也很不规范不明确,不利于承包
关系的长期稳定。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
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一旦物权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就
要在物权法中具体列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内容,并严格禁止发包人通过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加以剥夺。针对《物权法》草案中有关权利的内容过于抽象简单,通过对
各国立法和学说的研究,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享有承包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
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补偿。
(3)继承权和抵押权即被继承人如在承包期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土地,但是继
承人已彻底离农的,其应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应出让给他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出让
费应归其所有;以竞争方式取得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该抵押原则上不受
限制。5]
(4)优先承包权,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间届满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5)建造农用设施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在承包地建
造农用设施,以提高土地的经济效益和利用效率。
(6)使用费的减免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不可抗力全无收益或收益比正常年减少一半的,
可请求免除或减少土地使用费6].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物权法》草案中却对权利人的义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作为一部
基本的民事法律不免让人遗憾。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享有权利同时要履行一定义务,
主要义务有:1是支付承包费;2是按规定用途使用农业用地,不得抛荒,不得擅自改变农
业用途;3是有改良土壤,防止土壤退化、盐碱化、水土流失、土壤污染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