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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地方司法规范地方司法机关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加强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规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专业性,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被纳入地方司法规范中。

本文将就这些规定进行探讨和总结。

一、加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1. 促进法律知识的共享与交流地方司法机关应组织法官与律师进行定期的学术交流与研讨会,分享案例分析和法律理论研究成果,促进法官和律师之间的知识共享,提高专业素养和司法水平。

2. 建立合作机制法官和律师可以通过设立法律研究基地、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共同推动地方司法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二、规范法官和律师行为1. 公正、独立、廉洁地方司法机关要求法官和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坚持公正、独立、廉洁的原则,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尊严,不受任何非法或不当因素的干扰。

2. 尊重专业和人格尊严法官应尊重律师的专业意见和立场,不得在庭审中贬低或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

律师也应对法官展示尊敬和礼貌,遵守庭审纪律,共同维护法庭的秩序和尊严。

三、维护法官和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权益1. 平等对待地方司法机关要求法官和律师在司法活动中受到平等对待,不得因为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身份而对其进行不当歧视或限制。

2. 维护合法权益法官和律师有权要求地方司法机关保障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包括依法给予辩护机会、保障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

四、惩治违法违规行为1. 建立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机制地方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官和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严肃追究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司法机关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官和律师进行处罚,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地方司法机关在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力求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和谐、合作的氛围,以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合作与对抗之间的平衡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合作与对抗之间的平衡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合作与对抗之间的平衡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复杂性体现了合作与对抗之间的微妙平衡。理解这一关系有助于更好地认识法律执业的方方面面,进而提高法律事务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法律程序中,律师和法官的角色各自独立却又相互依存。律师的职责在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进行证据收集及辩护。他们的目标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尽可能为其争取最大利益。这种角色让律师必须具备出色的法律知识、沟通技巧和分析能力。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和策略直接影响案件的进展及结果,因此,他们常常竭尽所能地为准备案件而努力。

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则扮演着中立裁判的角色。其核心职能是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进行,维护法庭的秩序,合理解释法律并作出最终裁决。与律师的积极加强对立面不同,法官需要时刻保持客观和公正,以便在法律框架内评估所有证据和论点。法官的判断不仅影响案件的结局,还可能对法律实践及社会风气产生长远影响。

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也充满了互动。律师需要对法官的基本立场、工作习惯及背景有一定了解,以便在庭审中做出恰当的反应。另一方面,法官也需要理解律师的辩护逻辑和策略,以确保审判过程的有效性与公正。例如,当律师提出证据时,法官不仅要考虑该证据的法律效力,还要评估其对案情的实质影响,必要时会提出进一步的问题,以探讨证据的深层意义。

这种合作与对抗的关系也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各个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双方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法官与律师的积极沟通能够为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及冲突。例如,当案件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法官和律师之间可以通过法律咨询、非正式讨论等形式达成一致,从而提高法律程序的效率。

尽管如此,这种关系依然存在潜在的对抗性。当律师切实认为法官的某些判决不利于当事人时,法律界会出现更多的对抗性行为。这并非单纯的对立,而是在合理的法律框架内,律师通过各种诉讼手段维护其客户的权益,对法官的裁决提出质疑。在这一过程中,律师可能上诉,申请复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寻求法律救济。

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

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

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在司法领域,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有效沟通是确保司法系统顺利运行的关键要素之一。

律师是代表当事人利益的专业人士,而法官则负责公正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沟通应当准确,有效,并且尊重职业道德和法庭规则。

本文将探讨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以促进司法系统的顺利运作。

1. 互相尊重和理解在律师与法官进行沟通时,互相尊重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双方应该意识到彼此的角色和职责,理解彼此的立场和压力。

律师应该尊重法官的权威,法官则要对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立场给予重视。

通过相互尊重和理解,双方可以建立互信和合作关系,更好地推进案件的审理。

2. 准备充分和提供准确信息律师在与法官交流时,应该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包括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

律师应该在庭前准备中花时间研究案件,清晰地了解每个问题的细节,并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向法官提供相关信息。

提供准确信息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并可以在裁决中作出公正的判断。

3. 尊重法庭规则和程序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应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律师应该遵守庭审礼仪,不得中断法官或其他律师的发言。

律师在进行陈述时应尊重法官的提问,如实回答问题并避免敷衍回答。

同时,法官也应确保庭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对律师提出的请求进行适当的考虑,并在需要时给予解释。

4. 清晰沟通和有效表达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应该清晰明了,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复杂的法律概念。

律师应以简单的语言和逻辑进行陈述,将案件的核心问题传达给法官。

法官也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提问和表达意见,以确保双方的交流顺畅且有效。

5. 负责任地提出异议或质疑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有权提出异议或质疑法官的决定,但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庭规则。

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和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官应当耐心倾听并认真考虑律师提出的异议或质疑,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回应和解释。

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

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

律师与法官如何有效沟通1.建立信任和尊重: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沟通应该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之上。

律师应该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决策过程表示尊重,并尽力维护与法官的良好关系。

2.提前准备:律师在与法官进行沟通之前,应该充分准备自己的案件。

这包括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案例和相关的事实证据。

这样可以使律师更有信心地参与和回答法官的问题,并有效传达自己的观点。

3.清晰表达: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应该清晰、明确和简洁。

律师应该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而是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来解释法律问题和案件细节。

律师还应该学会在有限的时间内表达观点,并避免冗长和重复。

4.尊重庭审程序:律师和法官都应该尊重庭审程序。

律师在进行陈述和争论时应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打断法官的发问或打断其他人的陈述。

法官也应该给予律师足够的时间来表达观点,并充分考虑律师提出的论据。

5.提出合理的要求:律师在与法官沟通时,应该提出合理的要求。

这包括要求法官允许提交一些证据、要求延期或要求有关案件的其他合理请求。

律师应该有充足的理由来支持这些请求,并向法官解释为什么这些请求对案件的审理是必要的。

6.尊重法官的决定:律师应该尊重法官作出的决定,即使他们不同意这些决定。

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提出上诉或申请重新审理,但在庭审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官的决定,并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

7.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律师应该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包括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判例,以及了解司法系统的运作方式。

通过持续学习和专业发展,律师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官的决策,并更有效地与法官进行沟通。

在律师与法官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决策的质量,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律师和法官的合作关系是司法系统顺利运行的关键所在,只有通过互相尊重、理解和支持,才能实现公正和公平的司法判决。

律师应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律师应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律师应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在职业法律领域中,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与法官合作的能力,以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下面将介绍律师如何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一、遵守法庭规则律师应始终遵守法庭规则,包括尊重法官的权威和地位。

他们应该在法庭中保持适当的仪态和尊重,并遵守法官的指示和要求。

此外,律师还应注意遵循法院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建立专业形象律师应该致力于建立良好的专业形象,包括仪表仪态、语言表达和行为举止。

他们应该注意言行举止,避免使用无礼或攻击性的语言。

律师的专业形象对于与法官建立良好关系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够反映出律师的职业素养和尊重程度。

三、准备充分并展示专业知识律师应该在与法官交流之前做好充分准备,并展示自己的专业知识。

他们应该研究和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论据。

通过展示专业知识,律师可以赢得法官的尊重和信任,并为客户争取更好的结果。

四、善于沟通与合作律师需要善于与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并与他们合作。

在庭审中,律师应尊重法官的判决和决定,并遵循法院的程序。

如果律师对法官有任何问题或疑虑,应适当地提出并寻求解决方案。

在与法官沟通时,律师应保持冷静和礼貌,并尽量避免争论和冲突。

五、尊重法官的决定律师应尊重法官的决定,并遵守法院的裁决。

即使律师对法官的决定不满意,他们也应遵守并在适当的时候提出上诉。

通过尊重法官的决定,律师可以树立良好的声誉,并在将来的案件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信任。

六、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律师应该努力与法官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

这可以通过参加法律专业组织的活动、参加法庭培训和研讨会以及与法官进行适当的社交互动来实现。

通过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律师可以更容易地与法官沟通和合作,并为自己的客户谋求最佳利益。

总结起来,律师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建立良好的专业形象,准备充分并展示专业知识,善于沟通与合作,尊重法官的决定,以及与法官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

海南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doc

海南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doc

海南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法官协会、海南省律师协会四家单位20日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意见》。

这是海南省高院与省司法厅共同致力创新司法管理的重要举措,亦是省法官协会与省律协共同努力,构建畅通、有效沟通渠道的突出成果。

据了解,2009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路径辨析》调研课题,如何整合司法资源,推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是该项调研的重要内容。

此《意见》的出台是调研成果转化实际生产力、管理力的成功典范,实现了诉讼领域的创新管理,在法官协会与律协建立沟通联络的长效机制,及时会商研究、推动解决诉讼管理中的共同问题。

《意见》包含16个条文,涉及建立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实施监督评价机制,确定培训与学术交流内容及方式,通报律师执业情况等多项重要内容,使得法官与律师的正常交流由天堑变通途。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法官、律师行业的执业行为,强调省高院、省司法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案件廉政监督卡、律师办案质量监督卡等制度,对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和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并建立定期情况通报制度,相互及时通报法官、律师执业变动信息、投诉及查处情况,指导、监督法官协会与律师学会开展正常的业务交流。

《意见》整合海南司法资源、明确法官应当重视律师作用,努力促进和谐司法;法官协会、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进行学术研讨和业务培训,但法官不得参加以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个人名义组织
的研讨、座谈等活动。

律师与法官关系

律师与法官关系在司法系统中,律师和法官是两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他们共同努力,以确保法律公正执行,并为人民提供司法保障。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紧密合作和相互依存关系对于保持司法体系的良好运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他们在司法过程中的互动和合作。

律师是法律行业的从业者,他们代表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建议。

律师的责任是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为他们争取合理的法律结果。

在司法程序中,律师有义务向法庭提交证据、进行辩论,并提供法律解释。

他们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和准备来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策略。

同时,律师还负责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和调解,以尽可能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则是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审理和裁决案件。

法官必须秉持中立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

他们需深入了解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仔细研究,并听取律师的辩解和观点。

法官的决策具有约束力,并对案件的结果产生深远影响。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基于合作和相互尊重。

尽管他们在法庭上可能会代表不同的利益,但他们必须以专业和道德的方式进行互动。

律师有责任向法庭提供完整和准确的信息,以便法官做出明智的判决。

律师还有义务遵循法庭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法官则应对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和证据进行公正评估。

法官在听取律师的辩论和见解后,应权衡各方的利益,依法做出决策。

法官还需要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维持公正和中立,确保所有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辩论。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他们可以通过辩论和提问来澄清事实和法律问题。

律师有权向法官解释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理观点。

法官可能会提出问题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并对律师的论点进行评估。

这种交流不仅有助于法官做出正确的判决,也为律师提供了反驳和辩护的机会。

尽管律师和法官在案件中具有不同的角色和利益,但他们的目标是相同的,即为司法公正服务。

在律师和法官之间,相互尊重和合作是关键。

律师和法官需要相互理解,认识到彼此的职责和挑战。

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大调研大讨论心得体会)

正确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大调研大讨论心得体会县人民法院刑庭党支部法官与律师都是从事法律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当代司法实践工作中,双方都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官与律师的工作角度及性质各不相同。

法官居中裁判,需要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不带有倾向性,要做到公正、公平。

律师作为一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其充分运用法律,维持一方的利益,也是其工作的特色所在。

律师在维护其所代理的当事人利益的同时,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起着一个桥梁的沟通作用。

特别是当法官对一方当事人解释对他不利的法律条文时,他总要打上一个是问号,甚至怀疑是不是对方当事人给了法官什么好处。

当他自己请来对律师向他解释对他不利的法律条文时,他可能会理解成那是对他的一种保护。

律师配合法官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常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圆满效果。

法官与律师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只有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相互信任的关系,才能实现良性互动。

就法官而言,需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需要制度的约束,需要监督机制的保障。

没有强有力的思想教育,人们的注意力往往就会限于物质追求,失去精神动力和战斗意志,也就不可能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审判任务。

思想政治教育是法官队伍建设的根本,必须放在首要位置并贯穿于反腐倡廉和正确处理与律师关系的全过程。

通过学习教育,使法官们经常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时刻保持对与律师关系不正之风的警觉和抵制,绝不能因与律师的不正当关系毁掉自己的形象。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品行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处理与律师关系的意义十分重大。

法官必须认真抓好自身的职业道德教育,精心构筑法官的思想道德防线,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自觉诚实地当好人民的公仆,把“让人民满意”作为法官工作的价值取向。

制度建设是一项治本之道,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3.10.25 施行日期 2013.10.25 文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实现法官与律师之间规范、公开、顺畅的沟通交流,共筑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促进法治河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法官和律师应当把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公平正义作为共同的价值追求,在工作中相互独立、彼此尊重、加强协作、互相监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共同维护法律尊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统一规定立案时需提交的详细材料、证据清单及立案工作流程,依法对当事人、律师提交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做好立案指导,便于律师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于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民事纠纷,法官应当充分发挥立案预登记制度的作用,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 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理性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问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律师阅卷室,为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拍照案卷材料提供充分便利。 律师复印案卷材料,法院不得收取复制成本费以外的费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要为律师参与诉前调解提供便利。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推选的示范法院应当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有条件的要积极与法律援助中心协调,设立律师接待调解窗口。 第七条 法官和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律师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开庭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向法官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律师的理由合理的,法官应当同意。 法官因特殊事由需要推迟开庭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征求律师意见。 第八条 律师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存在暴力倾向及其他可能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法官反映。 第九条 法官对于律师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认定,对于双方没有异议的,应当当庭认定。对于不予认定的证据,应当当庭或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得置之不理,不得采用笼统的言辞简单否定。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辩护律师的上述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官应当及时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法庭调查。法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辩护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十条 在庭审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律师的发言,依法保障诉讼各方的陈述、答辩或辩论时间。除明显与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无关等有碍庭审顺利进行的情形或另一方提出合理异议外,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律师发言。确实需要打断律师发言的,应当使用文明、理性、规范的语言。 律师在庭审中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积极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配合法官依法有序高效完成庭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法院、法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或庭审结束后遭遇当事人或其家属谩骂、围攻时,法官及法警要依法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法官应当充分考虑律师的辩护或代理意见,对律师发表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予以采纳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记载说明。不予采纳的,要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得置之不理或采用简单的程式化语言予以否定。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法官可以邀请或联系律师参与案件调解工作。律师应当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帮助当事人提出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调解意见,推动案件有效调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依法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送达辩护律师、代理律师。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属于本地(县、市)的,可以电话通知领取。不属于本地(县、市)的,邮寄送达。 第十五条 一审案件宣判以后,应当事人的请求,律师应当依法客观地分析一审判决结果,引导当事人理性决定是否上诉。律师不得违背事实、法律,或出于经济利益考虑,鼓励当事人上诉。 律师对一审判决结果提出异议的,法官应当给予判后答疑。对于法官的解释,律师应当准确、恰当地传递给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正确合理的,律师应当积极对当事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二审裁判结果仍然不服的,律师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理性通过申请再审或申诉渠道反映诉求。 第十七条 法官在处理信访案件过程中,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律师应当积极协助,共同做好信访化解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律师协助案件执行工作。 律师应当依法向被执行人解释法律,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不得帮助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也不得帮助当事人逃避或拖延执行。 第十九条 积极探索执行案件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制度。律师持有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可以参与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条 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需安全检查。律师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执业需要的手续经查验后即可进入法院、法庭。如因案件特殊,确需进行安全检查的,与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法院内显著位置设立法官办公区域分布图,在办公室门口公布法官姓名和办公电话,便于律师联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廉政监督员、执行监督员或其他群众监督机制时,律师应当在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法官与律师相互监督的机制。双方可以相互选择一定数量的监督员,定期参与对方组织的活动,并向对方提供监督报告。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对监督报告要及时反馈对方。 各级人民法院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可定期召开或根据一方提议召开,就相互监督机制的建立及实施以及其他需要沟通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上述工作内容的落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双方日常的沟通联络工作、联席会议的筹备和会议内容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法官协会、河南省律师协会应当积极探索法官与律师的业务交流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专题讲座、案例评析、学术研讨和联合培训等方式搭建学术互动平台,并及时传递各自领域的业务资料、刊物,最大程度落实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在制定有关审判业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之前,可以征求律师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法官与律师应当规范业外活动,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规范业外交往和沟通。 对于法官和律师因违反职业操守引起的违法违纪案件,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力合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所称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执行员、书记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履行审判职务时,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10月25日

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应该建构一种什么“新关系”?

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应该建构一种什么“新关系”?作者:刘桂明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01期从当下的现实来看,探讨法律共同体似乎还一直是一个奢望。

但是,讨论在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如何建立一种“新型关系”,倒是一个没有争议的现实。

刚刚过去的2015年,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对此作出了深入而有高度的分析。

他指出,目前,在社会公众看来,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存在着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职业偏见,潜意识认为律师是挑刺、搅局的有之;还如律师对司法人员也不尊重,甚至诋毁、漫骂的也有之;还如司法人员和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吃喝请托,甚至违法交易的更有之。

孟建柱强调,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此,孟建柱同志提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应该建立一种“平等相待、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

应当说,盂建柱同志提出的要求,既看到了问题的要害,也抓住了问题的本质,更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律师应是法院可以依靠的重要力量2004年6月,在最高法院、司法部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法官职业与律师职业,同属于法律职业。

法官与律师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

可以说,法律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和律师的共同舞台。

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一种职业的相互关系。

这种关系只能在法庭上才体现,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才存在。

离开法庭,离开案件,泛泛地谈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是没有意义的。

也就是说,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是司法活动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相互关系,是案件处理中发生的相互关系。

在法庭以外、案件以外,则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也可能表现为夫妻关系、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等等。

但是,生活中的相互关系可能影响到职业上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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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立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

理解尊重沟通交流
湖北建立法官律师新型健康关系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司法厅就构建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对下一步如何建立好法官和律师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湖北高院要求,法官与律师同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监督、相互协作,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法官与律师在理念上要相互认同,要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官要尊重、维护、保障律师的职业权利;履职上要依法,依法是构建法官和律师之间新型健康良性互动关系的前提;工作上要相互沟通,加强交流,求同存异;行为上要规范,法官和律师要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尤其是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更要德高望重;领导上要强化。

法院要保障这次会议讨论的实施意见在全省三级法院得到有效实施,并严肃查处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湖北省司法厅强调,一是要充分认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重要性。

规范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法律实施,保障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是加强法治专业队伍建设的明确要求。

二是努力构建律师与法官新型健康关系的新常态。

要做到三个坚持,坚持自省自觉,保持正常交往;坚持理解尊重,维护法庭秩序;坚持沟通交流,增进共识共鸣。

三是切实加强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关系的组织领导。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完善沟通协调机制,要改善律师的职业环境,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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