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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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怎么判刑 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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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司法解释: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

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

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

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 被害人的反抗;(2)第三者的阻止;(3)自然力的阻碍;(4)物质的阻碍;(5)犯罪人能力不足;(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

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

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

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

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

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中止1.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2011/2/54)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查中止的时间性,既遂之后无中止。

A选项,拐卖儿童罪,以拐的行为完成行为人控制住儿童为既遂,而不以卖出为既遂,本案中行为人已收买控制了儿童,犯罪已既遂。

B选项,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本案乙构成绑架罪既遂。

C选项,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加入为既遂,本案丙已既遂。

D选项,挪用公款罪归个人日常消费之用,数额较大,以挪用超过3个月为既遂,本案丁已挪用4个月,即使归还也是既遂。

2.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

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

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

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

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2004/2/2)A.犯罪中止B.犯罪既遂C.犯罪未遂D.犯罪预备【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间接正犯与犯罪形态。

李某利用他人的无过错行为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其着手实施杀人实行行为后(把砒霜混在药中),没有有效阻止犯罪结果(死亡)的发生,不成立中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犯罪形态--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第一章讲义3

犯罪形态--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第一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篇第一章讲义3犯罪形态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

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

对于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问题。

一、犯罪既遂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判断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根据刑法分则对各种直接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犯罪既遂有以下四种类型:二、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包括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种情况。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有仇,指使丙寻机报复。

一日,丙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

途中被一卡车撞伤,报复计划失败。

丙的行为在刑法上属于()。

(2009年)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

法律上犯罪未遂和既遂什么意思

法律上犯罪未遂和既遂什么意思

The process of constantly discovering that the previous self was a fool is growth.(页眉可删)法律上犯罪未遂和既遂什么意思导读:法律上犯罪既遂是整个犯罪要件全部都已经完成了,犯罪未遂是因为某些原因导致终止。

犯罪既遂会根据具体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犯罪未遂在没有构成犯罪行为,也没有给他人和社会带来损害的情况下,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一、法律上犯罪未遂和既遂什么意思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的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二、未遂和既遂有什么不同(一)、释义不同犯罪bai未遂是犯罪分子已着手犯罪而未得逞。

犯罪既遂是zhi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处罚不同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2、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

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

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犯罪既遂的处罚规定: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

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

论犯罪未遂及其特征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未遂问题,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早在20世纪初,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较为普遍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中予以规定,迄今更成为世界各国刑法中一项概莫能少的刑法制度。

我国刑法在总则中对犯罪未遂作了了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立法形式,既在总则中概括性地规定犯罪未遂,又在分则中对须处罚的具体未遂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关于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主张:一是以法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因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法定结果发生而未达既遂的情况作为犯罪中止形态,以区别于犯罪未遂。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

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这种主张把犯罪中止形态也包括在犯罪未遂形态中,认为只要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而致使犯罪未达到既遂形态的,都是犯罪未遂。

只是根据导致犯罪未达到既遂的原因,将犯罪未遂分为两类: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或障碍而未达到既遂的,是障碍未遂;行为人因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达到既遂的,是中止未遂。

我国现行刑法与旧刑法均以同样的文字,采用法国模式对犯罪未遂作了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般认为,这是立法对犯罪概念所作的规定,称之为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不过学者们更乐意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表述作为理论中的犯罪未遂概念。

对此并无大的分歧,不过:第一,刑法对犯罪未遂的规定,只是突出了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以形式逻辑的概念标准衡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至少,它缺少被定义项,外延也不周延;第二,由于犯罪形态尤其是犯罪的不完全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行为无“着手实行”可言,并且过失行为与间接故意行为一样,尚无分则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自无犯罪形态可言,因此,在犯罪未遂概念中应界定“直接故意犯罪”这一外延范围,才能使概念周延。

纯正不作为犯中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纯正不作为犯中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法治探寻80 楚天法治 2022.14纯正不作为犯中犯罪未遂形态研究◆朱晓东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摘要】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惩罚作为犯罪是常态,惩罚不作为犯罪是例外,不作为犯罪不论是在学理研究中还是在

司法实践中,都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也是世界各国刑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刑法制度.不作为犯罪可以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对于在未实现形式方面,不纯正不作为罪恶产生的罪恶未遂,这一点不具有争论;而对于纯正不作为罪恶是否具有犯罪未遂形式,学界的研究较少,且存在争议.本文将通过简短的概念介绍、学说讨论、案例分析,以及司法实践这几个方面来对这个问题进行论述.【关键词】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犯罪未遂;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纯正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罪,是指被告人因触犯刑法直接条款,承担合法义务或抗拒承担,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情节恶劣的犯罪。其中的“义务”概念来源比较宽泛,不但涉及刑法所规定的服务,还涉及由职权或行业所规定的业务,以及因先前犯罪活动所引发的充当义务等。自己形成了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前提是必须具有履行前述义务的能力,且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由此可见,作为刑事规定罪名的特例而非常态,对不作为犯罪的规定的要求是非常严厉的。不作为罪中的纯正不作为罪的范畴就比较小了,是指刑法所规定只能用不作为的活动方法构成的犯罪行为。刑法中明确规定的纯正不作为犯罪,主要还有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书罪、裁定罪、战时抗拒罪、规避征兵罪、军事训练罪等。除了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之外,大部分都是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犯罪,离我们的日常生活较为遥远,可能这也是学者对纯正不作为犯罪研究较少的原因之一。二、从“着手”犯罪的角度进行讨论作案未遂,是指罪犯开始准备进行作案,因为罪犯意愿之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由此可见“动手”完成行为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基础前提,如果都没有“着手”,犯罪都还没有发生,自然不存在未遂一说。至于纯正不作为罪,部分研究者则指出这类罪的要点就是违反了作为义务,即不作为,所以就不具有刑事意义上的“着手”,所以也就不构成犯罪的未遂事件。类似的学者也提出这一类犯罪行为虽然存在于“着手”,但一“着手”犯罪行为便实现了,并认为纯正不作为构成犯罪的一个行动犯。而所谓行动罪,是指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者一旦动手作案或实施行为就告罪完毕,并构成既遂的事实犯罪行为。另一些研究者也指出,即便是在纯正的不作为犯中,也仍然存在“动手”,且这个“动手”是一个阶段而不是一瞬间,这类学者认为触犯法律或道德义务的不当作的行动,本身也是一种“实行手段”,即触犯这个义务的不当作的开端,也是不作为犯的“动手”。有作为义务的人如果出于故意而不履行该作责任履行时,由于不行使该权责本身可以确认为“着手”的实际活动,但倘若违法后果并没有出现,则也应当确认为未遂。笔者认同第二种看法,以遗弃罪这一纯正不作为犯罪为例。遗弃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遗弃行为,不可能是一个瞬间的行为,而是由许许多多的瞬间行为结合而成的,在此期间必定会经过一定的时间间隔。具体一点来讲,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拒绝抚养的行为时,即开始“着手”实施属于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此看来,纯正不作为犯罪中也存在“着手”这一过程。三、从时间间隔的角度进行讨论关于真正纯正不作为犯是不是具有刑事未遂,还有着确定说和否决说二个针锋相对的看法。否决说指出,真实不作为犯的这个意义和既遂成立时间是同步的,即如何发生当作意义,就如何行为既遂;只要不发生当作意义,就不能建立真实不作为犯。因此,实际上不作为罪并不会成为违法或未遂的余地。虽然,肯定说提出实际作为义务的形成时和实际不能履行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时,并非完全一致,或多或少具有时间间隔,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某些实际上不作为罪以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件(如刑法第429条规定的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以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为犯罪既遂的要件),所以真正不作为犯可能存在未遂犯,张明楷教授较为认同这种观点。对此,笔者认为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是存在时间间隔的。可以从刑事未遂的客体方面考虑,由于单纯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客体等要件和不单纯不作法治探寻2022.14 楚天法治 81 为犯罪或作为犯罪其实并没有差别,所以单纯不作为犯罪也可以构成未遂关键要看其行为要素与结果要素。只有纯正不作为罪名的实际行为和后果之间具有相应的时间距离,犯罪后果尚未出现之前,行为人才可能去实施一定的救助行为。如果没有这一段时间间隔,行为人就不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此便认定为犯罪显然是不合适的。在这个时间间隔之内,如果行为人拒绝实施救助行为,且因他人的救助行为或其他原因致使犯罪既遂的结果未发生时,则构成犯罪未遂。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行为方式及其后果无法简单确定,与其他犯罪行为也有一定差异,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行动方式为“不作为”。在法益利益面临着现实的或紧迫的威胁之际,对受害者存在救助义务,而受害者拒绝实施救助义务也是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行为要件。由于当事人拒绝接受救助,而导致法益上处于危险的状况,这个危险状况便是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后果要件。日本刑法典中规定了一种犯罪叫“不退去罪”,该犯罪中被请求后退的当事人只要经历撤出门所需要的一定期限后仍不退才为既遂,而在此之前已被推出门的即成为了不退去罪的未遂。可见,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行为要件和后果要素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因此其作为义务与既遂成立之间也存在时间间隔。四、以遗弃罪为例进行讨论单纯的理论分析可能不够直观,笔者以遗弃罪这一熟悉的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案例展开分析。案例如下:甲的父亲乙年迈且患有老年痴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乙只有甲这一个独子,甲在生活中越来越觉得乙是一个累赘。某天夜晚,甲决定开车将其父乙带至小树林遗弃,行至一半时汽车出现了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甲不得已而放弃了遗弃行为。甲的行为,如何构成遗弃罪?首先,遗弃罪的定义是指对衰老、幼小、疾病或是其他缺乏自主生存能力的人,拒绝承担扶养义务或抗拒帮扶等情境不利的情况。甲作为独子对其父乙具有扶养义务,甲的遗弃行为会使其父乙陷入危险状态,符合“情节恶劣”。甲开车将其父乙带至小树林遗弃,已经开始着手实施遗弃行为,但由于汽车出现故障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将遗弃行为实施完毕,如此分析的话甲的行为显然应当认定为遗弃罪(未遂)。再举个遗弃罪的案例,老年人丁因车祸而致残,日常生活无法自理,其儿子丙视老丁如累赘而拒绝接受抚养,最后由好心人戊把老年人接到了自已家里进行赡养,从而防止了老年人衣食无着、流离失所的现象出现。老人丁失去了自理能力之后,由于丙为独子而具有抚养的权利义务,丙将老人丁视为累赘而拒绝赡养,已经“着手”实施属于遗弃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由于好心人戊的救助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造成遗弃罪的“结果要素”,因此丙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遗弃罪(未遂)。上述两个案例中甲和丙一个是由于汽车故障,一个是由于好心人介入,都着手实施遗弃罪但未能达到既遂状态。抛弃罪的实施活动往往带有明确的步骤性,包含“抛弃犯罪行为”的“动作”以及由这些“动作”可能导致的持续“状态”。过程性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遗弃行为”的“动作”从“着手”到“完结”,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以行为人“拒绝抚养”的行动为“着手”,到最后受害人陷入“无法抚养”的状况为终结;第二,受害人由于行为人“拒绝抚养”而处于的“无人抚养”的状态也具有持续性。总体来说,遗弃罪行为的“完结”,需要行为人实施遗弃犯罪行为的“动作”,并使并使被遗弃人处于的“无人扶养”的状况。不过,就算抛弃罪的行为已经“完结”了,也不一定就会形成抛弃罪的既遂,刑法规定了“剧情犯”,“指以刑事分则中规定的‘剧情较重’(剧情恶性)当作一般犯既遂形式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的行为”,抛弃罪也归属于“剧情犯”。情节恶劣中包括有相应的损害后果,既然在该罪行的构成条件中也含有了相应的危害后果,那么当然存在着发生未遂的可能性。考虑“情节犯”的角度,抛弃罪的既遂需要同时具备二个前提条件:首先,抛弃罪的行为“完结”;第二,产生了剧情更严重或者剧情更加恶劣的结果。然而,虽然犯罪行为的未遂发生必以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条件,但当遗弃罪之实施行为的对社会危害程度没有超过情节恶劣的法定标准时,即该实施行为还没有形成犯罪行为之前,行为人所采取的实施行为根本上就不是对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所以即使该实施行为受到外部原因影响而被中止了,也没有形成遗弃罪的未遂事件。如此看来,上述的两个案例似乎应当不构成犯罪?遗弃罪不存在未遂?其实不然。“情节犯”中的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遗弃罪的恶劣情节中,包含这样一种情况:遗弃动机极其卑鄙。第一点往往会被忽视,引起动机仅仅表现在主观方面而非客观方面。因此,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遗弃罪的行为,且动机卑鄙,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便已经可以成立遗弃罪了,之后只需要考虑既遂与否的问题。上述两个案例中甲、丙两人的行为都具有卑鄙的动机,构成遗弃罪(未遂)是理所应当的。五、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讨论纯正不作为犯罪除了行为模式与一般犯罪不同,其他基本没有差别。由于刑法中过失犯罪不具有尚未完成状态,也不具有未遂状态,所以有故意的人不能作为罪过才具有未遂。而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一般都是不作,在既遂的危法治探寻82 楚天法治 2022.14害结果没有出现的场合,要认定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则大部分情况下只能从主观的故意、动机以及对危害的认真程度等方面着手。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强调要主客观相统一,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未遂形态的客观方面的事实与证据往往难以收集,这就给实践中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未遂的认定带来了困难。以上述第一个遗弃罪的案件为例,甲遗弃父亲的行为发生在夜晚且中途放弃,假设所有人都对甲的遗弃行为不知情,甲父患有老年痴呆也不能理解甲的行为或就算能理解也打算原谅甲,那么司法机关则很难追究到甲的刑事责任。且法律处罚纯正不作为犯,是因为其消极不作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甲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可能并不具有可罚性。因此,这个案例中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未遂),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大概率不会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可能就是实践中纯正不作为犯罪未遂的案例极为少见的原因。六、结束语不作为罪历来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热门话题,不过对纯罪的探讨显然较不纯不作罪少许多。纯正不作为罪是指刑事案件中规定必须由不当作所构成的犯罪这一概念,很好地反映了我国刑法的罪刑规定原则,值得去深入挖掘。在纯正不作为犯罪是否存在未遂这一问题上,笔者持肯定态度,但在司法实践中的难以认定以及可能不需处罚等问题,仍需要思考与研究。

07犯罪形态——犯罪既遂和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包括各种主客观因素: ➢ 作案条件不成熟; ➢ 自身能力限制(如突发疾病) ➢ 外部因素的介入(如被司法机关抓获)
刑法理论犯:罪犯形罪与态犯罪构成
三、犯罪预备
(二)特征
3.未能着手实行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自动放弃犯罪预备行为,则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是否着手,是与犯罪预备区分的关键。
预备阶段
实行阶段
开始 犯罪预备 着手 犯罪未遂 既遂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如何认定某种犯罪行为是否着手?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行为作为标准 例:使用刀具或枪支故意杀人的着手?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误以为警察赶到来抓他因
➢ 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 而逃离现场,即使实际没有
警察
➢ 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 被害人反抗而将犯罪人制服
行为人自认为已经实行终
➢ 抑制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 了而离开现场,第三人将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最主要的区别
弗兰克公式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刑第法理三论节:犯犯罪罪与的犯形罪态构成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 志的,客观上足以使犯罪不能既遂或者足以使 犯罪人主观上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 罪的原因。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犯罪未完成形态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准确的,应试人员应将准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甲预谋前往乙处杀害乙,但到达后,发现乙处有人,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

张三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没有犯罪行为准确答案:A2.蔡某晚上拦路抢劫,从后边拍在前边走的张某的肩膀,让其交出财物,张某回头,蔡某发现是自己的同学张某,便连忙向张某谎称"开玩笑"。

以下说法准确的是:()A.蔡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蔡某构成了抢劫罪中止C.蔡某构成了抢劫罪未遂D.蔡某构成了抢劫罪预备准确答案:B3.甲看上了自己好朋友乙的手表,乙的手表价值2万元。

一日,甲去乙家里玩,趁乙不注意将乙的手表装进自己口袋,准备带走,但甲临走前感到后悔,趁乙不注意又将手表放回原处。

甲的行为是:()A.盗窃罪的犯罪既遂B.盗窃罪的犯罪未遂C.盗窃罪的犯罪中止D.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准确答案:A4.某夜,甲潜入室内实施盗窃,结果发现是本单位同事家,于是放弃了盗窃的念头。

某甲的行为是:()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既遂D.犯罪未遂准确答案:B5.某夜,甲潜入一别墅内,想要撬开保险柜实施盗窃,但撬了许久也未打开,下列说法准确的是:()A.甲成立盗窃罪的未遂B.甲成立盗窃罪的既遂C.甲成立盗窃罪的中止D.甲成立盗窃罪的预备准确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准确的,应试人员应将准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蔡某(男)和李某(女)有通奸关系,蔡某和李某商量将李某的丈夫毒死,蔡某将买来的毒鼠强交给李某,让李某趁其丈夫吃饭时投放,后来李某后悔,将此事告发。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准确的是:()A.蔡某和李某构成共同犯罪B.蔡某、李某不构成犯罪C.蔡某构成犯罪预备,李某构成犯罪中止D.对蔡某应定故意杀人罪,但能够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李某定故意杀人罪,但理应免除处罚准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蔡某和李某有共同的杀人故意和杀人的预备行为,并且都具有刑事责任水平,所以,蔡某和李某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因为还没有开始实施杀人行为,李某自己主动放弃了犯罪,李某构成犯罪中止;蔡某因为李某主动放弃犯罪这个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使自己的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构成了犯罪预备根据对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的处罚规定,选项D也是准确的7.甲意图杀害乙,于是用车将乙撞倒,乙倒在血泊中,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于是将乙带到一悬崖边抛弃,结果乙当时并未死亡,但乙醒来后不慎掉入悬崖,死亡。

如何认定犯罪未遂

如何认定犯罪未遂《刑法》分则条文中有关故意犯罪的规定,都是以单人单罪的完成形态为标本的。

现实生活中,犯罪人绝不会循规蹈矩地按照《刑法》规定的理想状态去实施犯罪,因此,司法实践中,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某种原因而出现未完成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犯罪处于未完成形态而结束,表明行为人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较之犯罪既遂要小,因此要阻却或者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刑事法官在办案中,准确认定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未遂是办案实践中需要经常判定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征:⑴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预备形态的标志,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⑵犯罪未得逞,这一特征使犯罪未遂形态区别于犯罪既遂形态,是构成犯罪未遂的停止状态条件;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一点把犯罪未遂形态与着手实行犯罪情况下的犯罪中止形态区别开来,这是犯罪未遂的本质条件。

要正确认定犯罪未遂,关键是把握三个问题:1、判断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标志着犯罪预备阶段结束,行为进入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尚没有着手实行就停止下来,那就不可能有犯罪未遂形态,只可能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意大利刑法学家卡利亚于1764年首次在理论上明确提犯罪的“着手”一词,并把它与犯罪未遂相联系;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条在首创法定的犯罪未遂一般概念的同时,也首次把“着手”一词立法化,规定为犯罪未遂的一个特征。

以后多数国家的刑法典在规定犯罪未遂的同时,也都把“着手实行犯罪”明确规定为犯罪未遂的特征之一。

我国也不例外。

关于“着手”的认定,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等许多学说,国内学者间也有许多不同看法。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性质,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

论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肺 胃 位犯 罪 ,是 指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位 、机 单 关 、团体直接 负责的 主管人 员或者其他 直接 责任人员 , 为实现单位意图而以单位名义实施 的刑法特 别禁 止的危
害行 为。] _ 循着对 自然 人犯 罪 未完 成形 态 的认识 进路 , 可 以认为 ,单位犯罪应 当且可能存在 未完成形态 : 第一 ,故意是单位犯 罪罪过形式 的常态 ,且 多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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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科 学研 究 2 2 第2 0年 期 0
论 单 位 犯 罪 的未 完成 形 态
王 斌 雷 雨
[ 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 自然人犯 罪未完成形态既有共性 ,又有个性。出于 摘要] 刑事 政 策的 需要 ,在 判定 单位犯 罪 中的 自然人犯 罪主体 的未 完成形 态时 ,将 出现 与 单位犯 罪未 完成形 态不 一致 的 情 形 ,从 而使 单 位 犯 罪 中犯 罪主 体 的 刑 事责 任 呈 现 错 综 复 杂 的局
( )单位犯罪意图 中罪 过形式的法 定性 ,其 中明文 规定 3
是过失犯罪 的仅有 数 罪 ,其余 多数 为故 意犯 罪。可见 .
① 传统刑 法学理论 中对单位能否构成犯罪的争论 也触及访问胚。
[ 作者单位]四川 大学 党委 组 织部 、机 关党委 ,四川 成都
606 。 105

9 5Biblioteka 助合 法经 营的外表 大行 犯罪之 实且一旦 既遂 危害极 大 . 因此 为做到对单 位犯罪早发现 、早打击 ,预防为主打击 为辅 ,明确 将其未 完成 形态予以刑法打击 有助于单位
犯罪 法定 化立法意 旨的实现 .以避免 司法力量未 能及时 介 入而养虎为思的尴尬局面 的出现 。由此可见 ,明确将 单位 犯罪未完成 形态作 为刑 事打击对象 具有现实 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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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的形态与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犯罪的形态◆犯罪的形态是指某种犯罪因成立所需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

它一般可分为犯罪的典型形态与修正形态。

(二)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又称为犯罪的终止形态、结局形态等,是指犯罪行为因不同的原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停止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形。

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又称为“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未达既遂形态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不再向前发展的情形。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为何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预备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预备犯是否为犯罪行为?二、犯罪预备的特征(一)行为人以顺利着手实行犯罪为直接目的(二)客观上实施了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①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调查犯罪现场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追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在共同犯罪中勾结同伙、为了实施犯罪练习犯罪技能以及为实施犯罪而筹措款物等等。

②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

它具有非传授性和非诱唆性的特点。

(三)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四)预备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行为人犯罪意志、迫使其不得不停止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通常包括:由于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未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闻讯逃避或不在犯罪现场或防范措施严密难以下手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司法机关的及时行动或被群众抓获而未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预备区别于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三、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立法例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都以不处罚预备犯为原则,以处罚预备犯为例外,其具体做法是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应当处罚预备行为的各种具体犯罪,而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预备行为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预备犯的处罚我国刑法采取“得减原则”案例1:被告入门某(男,25岁)一向游手好闲,他看到很多人一天天富起来,而自己却依然很穷,便想“劫富济贫”,使自己尽快富起来。

他从体育器材商店买来铁鞭,又自制蒙面罩。

一天夜晚,门某带着上述作案工具在大街上游荡,寻找作案目标。

他行至一偏僻处蹲了下来,伺机作案。

巡警巡逻至此,发现门某形迹可疑,遂将其带至公安局讯问,并从门某身上搜出上述作案工具。

案例2:1997年4月,杜某因琐事与邻居王某发生争吵,王某骂杜某是不下蛋的老母鸡,意指杜某结婚8年没有孩子。

杜某因此对王某怀恨在心,产生了杀害王某4岁的儿子的恶念。

1997年11月杜某到镇农药站买回一瓶敌敌畏,打算兑人饮料毒死王某之子,因王某将儿子送到她娘家,杜某杀人目的未能得逞。

习题:1.王某等候在一树林里,想等到下夜班的工人经过好实施抢劫行为,此时天降大雪,王某耐不住寒冷就回去了,对王某的这一行为应如何定性?A.抢劫罪中止B.不构成犯罪C.抢劫罪预备D.抢劫罪未遂2.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有() A.甲为了伪造货币而购买纸张、油墨B.甲为了抢劫而跟随被害人C.甲为了盗窃而将某工厂的看门狗毒死D.甲在给乙的信中表示要杀了乙第三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未遂犯)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既遂的犯罪形态。

◆注意与德日刑法中的“未遂犯”相区分二、犯罪未遂的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但并非犯罪预备阶段的终点。

◆“着手”的认定:一般认为,犯罪的着手是指罪犯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只要有一人着手实行犯罪,所有共犯人均应被认定为着手。

案例1:甲欲杀乙,掏出手枪后正在瞄准乙的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抓获。

甲是否已经着手实行杀人?案例2:正在受到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甲,突然从警察身上夺过手枪,随即将枪口对准警察胸部连续两次抠动扳机,但由于手枪没有装上子弹。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未遂?案例3: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

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

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

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

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当是指犯罪主观要件尚未实现,或者说尚未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得逞”的认定1.结果犯◆结果犯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

◆直接故意的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2.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

◆行为犯以法定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未遂的标志3.举动犯◆举动犯是指犯罪一经着手实施,其客观方面的要件即告完整或齐备的犯罪。

◆举动犯以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作为既、未遂的标志4.危险犯◆危险犯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危险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包括犯罪人以外的客观原因和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

三、犯罪未遂的分类(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他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

(二)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

它又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

◆注意手段不能犯未遂与迷信犯的区别◆迷信犯是指行为人以不可能产生实际危害结果的迷信手段,意图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某种危害结果的情形。

◆区别:手段不能犯时,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不同,而迷信犯所实施的行为与其所认识(或本欲实施)的行为完全相同;手段不能犯是由于认识错误所致,迷信犯是由于愚昧无知所致;如果不是由于认识错误,手段不能犯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迷信犯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导致结果发生。

故手段不能犯成立犯罪,而迷信犯则不成立犯罪。

案例:①行为人甲将稻草人误认为是自己的仇人而开枪射击;②甲欲杀乙,本想使用砒霜,但误将白糖当作砒霜,乙吃后安然无恙。

案例3:被告人陈某,男,56岁,农民。

陈某与村支部书记马某素来不和,矛盾日深,誓不两立,遂产生将马某整死整残的念头。

1998年7月12日,陈某听说邻村柳某能用邪法把人整死,就向柳某询问。

柳某说:“我只要捏一个想整死的人的面人像,每天给他胸口扎上一根针,再焚香祈祷七七四九天,那个人就会胸口剧痛而死,”陈某即提出把马某整死的要求,柳满口答应,但提出要陈某付500元钱。

陈答应先交300元,待事成后再给200元,两人还签订了合同,内容为:柳负责用邪法将马某整死,事成后,陈付给柳500元。

如果只整残,就只付300。

之后,陈即领着柳暗中指认马某,让柳按照马某的外貌捏面人,陈某回到家中,即耐心等柳的佳音。

一周以后,柳因赌博被抓,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搜出杀人合同,即将陈、柳两人一起拘留。

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未遂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已经外化为客观的危害行为,具有引起法益侵害之危险。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对未遂犯采取得减主义。

由于未遂犯的主观罪过在客观上并未完全展开,故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于既遂犯一般更小。

但不能绝对化,未遂犯的社会危害性有时可能大于既遂犯。

案例1:甲于1992年3月1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99年5月7日,甲趁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

当甲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半其击倒后实施奸淫。

奸毕又强抢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钱财若干,然后逃离现场。

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

当被害妇女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家中桌上,知是自己夫所为,遂与夫发生争吵。

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妻子,所抢之物为自己家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偕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

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甲。

案例2:被告人李某,男,24岁,某铝锭厂工人。

1986年6月6日,李某盗窃本厂铝锭11块,价值数千元,偷偷沉入铝锭厂附近的小河中,打算日后方便时运走。

由于7、8月份连降大雨,河水暴涨,李某一直没有机会将铝锭取走。

直到汛期过后,李某才有机会去取赃物。

由于洪水将铝锭冲离了原来的位臵,李某未能打捞到原来隐藏在小河中的铝锭。

案例3:甲对乙实施敲诈勒索,乙通报警察后,警察出于侦查案件的需要,让乙按照甲通告的时间与地点交付了财物,甲当场被警察抓获,甲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习题:1.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单位谋取利益。

随后,该单位的经理送给甲一张购物卡,并告知其购物卡的价值为2万元、使用期限为1个月。

甲收下购物卡后忘记使用,导致购物卡过期作废,卡内的2万元被退回到原单位。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6A.甲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B.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既遂)罪C.甲的行为构成受贿(未遂)罪D.甲的行为构成受贿(预备)罪2.张某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

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伟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

张某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3.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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