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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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篇)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2篇)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____》,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1914—2011)》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1914—2011)》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1914—2011)言前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技术委员会化工安全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危化品专业委员会、兖矿鲁南化肥厂。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晓威、陈爱中、刘丹丹、刘玉平、金庆生、胡东山、张世丽、李忠源。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场所与设施要求3.1 选址3.1.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2024年液氨槽车装卸安全技术规程

2024年液氨槽车装卸安全技术规程

2024年液氨槽车装卸安全技术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液氨槽车的装卸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技术规程。

第二条本技术规程适用于运输、装卸、储存和使用液氨的槽车。

第三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本技术规程进行。

第四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在涉及易燃易爆区域的作业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五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二章装卸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六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前,必须检查槽车的相关设备和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

第七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前,应将槽车内的液氨放空,并确保内部无残留物。

第八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前,应对装卸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前,应确定必要的装卸区域,并清除可能影响安全的障碍物。

第十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计划,并安排专人进行监督。

第三章装卸作业中的安全措施第十一条液氨槽车在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防止静电引发火灾或爆炸。

第十二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中,装卸设备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十三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中,应采取必要的通风措施,确保作业现场空气流动,防止液氨泄漏积聚。

第十四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中,应构建防护设施,确保人员、装卸设备和槽车的安全。

第十五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中,必须配备满足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操作人员应正确佩戴。

第十六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中,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禁止违规行为。

第四章突发事故的处理第十七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中,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撤离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十八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中,应配备应急处理设备和材料,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和培训。

第十九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中,应确保与周围环境的通信畅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二十条液氨槽车装卸作业中,涉及化学物品的事故应立即向相关专业人员请求支援。

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55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确保液氨的储存、装卸安全,省安监局组织兖矿鲁南化肥厂,制订了《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液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及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管理 (2)第一节场所选址 (2)第二节总平面布置 (3)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4)第四节防火堤 (6)第五节装卸场所 (8)第六节防火间距 (9)第三章消防管理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消防车道 (11)第三节消防给水 (12)第四节灭火器 (15)第四章机电管理 (16)第一节设备管理 (16)第二节电气设备 (20)第三节防雷 (21)第四节防静电接地 (25)第五节仪控管理 (28)第五章装卸管理 (32)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 (32)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33)第三节液氨装卸安全 (35)第四节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36)第六章安全管理与防护 (36)第一节安全管理 (36)第二节安全防护 (38)第三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40)第七章附则 (41)附录 (42)参考文献 (43)用词说明 (44)附件 (4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剂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木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制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却装呂和设施,屈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口安全许町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口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口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总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上,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木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星和设施,应做到安全町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门然坏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且。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呂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卜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 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 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 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 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 基木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漁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 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OC)

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氨存储与装卸作业的场所设施、存储作业、装卸作业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涉及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企业的液氨存储、装卸作业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01.5 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第5部分:检验与试验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Z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3 场所与设施要求3.1 选址3.1.1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因素,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 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合理布置。

禁止设置在村庄、学校、主要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地方有关规定要求:——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3.1.3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设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2024年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2篇)

2024年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液氨是一种常用的化工原料和农业肥料,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

然而,液氨的储存与装卸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不合理地进行管理和操作,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事故发生。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制定和执行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2024年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液氨储存安全生产技术规程1.液氨储罐的设计与安装(1)液氨储罐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

(2)液氨储罐应有足够的支撑和固定设施,以抵御外部力量的作用。

(3)储罐的进出口应设有适当的阀门和安全附件,以便于操作和检修。

2.储罐区域的设计与管理(1)储罐区域的布局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通风、疏散及消防设施等设备应齐全。

(2)严格规定储罐区域内的禁止吸烟和明火等措施,确保火源的远离。

(3)储罐区域应进行定期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3.液氨储存管理(1)建立液氨储存的档案,包括储存量、进出口记录、巡检记录等。

(2)定期检测储存设备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和更换。

(3)储存过程中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清洗,确保储存设备的正常运行。

4.液氨泄漏应急预防与处理(1)建立液氨泄漏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应急处置措施。

(2)配置液氨泄漏应急处理设备,包括专用泵车、泄漏控制设备等。

(3)进行液氨泄漏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液氨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程1.液氨装卸设备和工具的选择(1)液氨装卸设备和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耐腐蚀性和电阻性。

(2)对装卸设备和工具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液氨装卸操作规程(1)进行液氨装卸操作前,应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装卸作业现场应清洁,禁止吸烟、明火等行为,确保现场的安全。

3.装卸现场的管理(1)装卸现场应设置围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最新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整理版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六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

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 SS

《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115号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发文号:鲁安监发[2008]155号发布单位: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确保液氨的储存、装卸安全,省安监局组织兖矿鲁南化肥厂,制订了《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及时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液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及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一节场所选址第二节总平面布置第三节液氨储罐区的设置第四节防火堤第五节装卸场所第六节防火间距第三章消防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车道第三节消防给水第四节灭火器第四章机电管理第一节设备管理第二节电气设备第三节防雷第四节防静电接地第五节仪控管理第五章装卸管理第一节装卸人员要求第二节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第三节液氨装卸安全第四节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第六章安全管理与防护第一节安全管理第二节安全防护第三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第七章附则附录参考文献用词说明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获得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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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设计管理 ... 2 第一节 场所选址 ... 2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 3 第三节 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 4 第四节 防火堤... 6 第五节 装卸场所 ... 8 第六节 防火间距 ... 9 第三章 消防管理 ... 10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10 第二节 消防车道 ... 11 第三节 消防给水 ... 12 第四节 灭火器... 15 第四章 机电管理 ... 16 第一节 设备管理 ... 16 第二节 电气设备 ... 20 第三节 防雷... 21 第四节 防静电接地 ... 25 第五节 仪控管理 ... 28 第五章 装卸管理 ... 32 第一节 装卸人员要求 ... 32 第二节 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 33 第三节 液氨装卸安全 ... 35 第四节 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 36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防护 ... 36 第一节 安全管理 ... 36 第二节 安全防护 ... 38 第三节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 40 第七章 附则... 41 附录... 42 参考文献... 43 用词说明... 44 附件... 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氨储存、 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进 一步规范液氨储存、 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防止发生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 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 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 (使 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 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 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 设计管理第一节 场所选址 第六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 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 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 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与下列场所、 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 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 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 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 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 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一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SH3093— 1999)的要求,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 2-1(详见附件)的 要求。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 一般应位于城镇、 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 率风向的上风 方向。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 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 水源和供电系统。

第十三条 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 (塔) 高度的倍。

第十四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 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五条 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 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十六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 区分开布置。

第十七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 2 •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 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

3. 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 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 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 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条 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二十条 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第三节 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第二^一条 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 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h。第二十 二条 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第二十三条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第二十五条液氨罐 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第二十六条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 十七条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 倍卧罐直径且不;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 3.同 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 于3m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 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 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 第二十六条 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 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 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倍球罐的直径; 3.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3m; 5.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6m。 第二十八条 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 12 个; 3.罐组内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 6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 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 600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一个 一隔

第二十九条 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 储罐个数不宜少于 2 个。 第 十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 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 置。

第三十一条 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 进出口处。

第三十二条 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泵的吸入要求; 2.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 第三十三条 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的 平均日进料量。

第三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 温措施。 第三十五条 罐组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罐,液氨储罐区应与氯、溴、 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

第三十六条 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节 防火堤 第三十八条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 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

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 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 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条 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的不燃烧实体防火 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 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 60%。

2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隔堤高 度应比防火堤低〜。

第四十条 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 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 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 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 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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