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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库会计核算

2002年9月人民银行颁发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根据人民银行国库会计科目名称、性质及用途,确定商业银行(含信用社,下同)“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相应的分户核算各级待报解预算收入及待处理款项,“代理地方财政库款”(农行)、“地方预算库款”(工行)科目下相应分户核算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核算财政预算外存款,对代理国库核算流程做出了大致的规定。但是由于国库业务必须使用“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进行核算,《规程》对核算产生的中间结果和最终结果如何并入商业银行自身核算系统,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代理银行容易产生不同的操作方法,不利于统一监管,且商业银行在国库核算系统初始化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转化,日终账务平衡也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加大了操作风险。参照人民银行系统国库核算原理。本文对代理国库核算提出以下改进设想。

一、账务处理基本原则

通过行库往来实现资金进出;代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统一使用人民银行会计科目,单独核算;代理行建立相关对应科目,每日并账。

二、科目对应关系

商业银行(以农行为例)会计部门在“内部往来”科目下,设立“行库往来”专户,与国库部门“3220行库往来”科目对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待处理款项”专户,与国库部门“3210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对应;在“代理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下设立“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专户,与国库部门“2510地方财政库款”、“2520财政预算专项存款”科目对应;在“代理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下,设立“财政预算外存款”专户,与国库部门“2530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对应。

三、账务处理流程

(一)国库提入、提出业务核算

1.提入业务核算

(1)贷方业务

会计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内部往来――行库往来

国库部门的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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