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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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费基数与劳动法de探讨

【摘要】:劳动者de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de全部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因提供有偿劳动力而支付de经济对价。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领取de各项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de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均属于劳动者de工资收入。劳动者加班费基数,应当以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de情况下所取得de全部工资收入为准。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de情况下所获得de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已经支付de加班工资除外)都应当纳入加班费基数de范围内。

【关键词】:加班费基数;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前言:根据1994年国务院颁布de《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de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de工时制度。1995年开始实施de《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一步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de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de,应当按照高于正常工作时间de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de,支付不低于工资de百分之一百五十de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de,支付不低于工资de百分之二百de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de,支付不低于工资de百分之三百de工资报酬。

《劳动法》虽然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de工资标准支付超额加班工资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de工资标准,即加班工资de基数却没有作出明确de规定。立法de原则性忽略了实践de复杂性,导致了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支付加班de标准de不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尽管制定了具体de工资支付规定,但由于配套制度de不完善和用人单位工资制度de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一问题并没能

得到有效解决。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开始实施以后,劳资纠纷尤其是索要加班工资de纠纷大量出现,很多劳动者充分利用现行法律对劳动者de倾向保护,向用人单位索要几年甚至十几年de加班工资。

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结合我国de目前de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探讨加班费基数这个法律问题de。

一、加班费基数概念de内涵和外延

加班费基数de内涵,即加班费基数de概念,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de什么叫做加班费基数。加班费基数de外延即计算加班工资de基准工资范围,亦即加班工资de基数中都包含哪些工资收入。加班费基数de争议实质上就是加班费基数内涵和外延de争议,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加班费基数外延de争议。

(一)加班费基数de内涵

所谓加班费基数,即计算加班工资所依据de基础工资标准,按照我国劳动法de规定也就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de工资标准”。

要正确界定加班费基数de概念,就需要首先明确工资de概念。工资和劳动报酬又是我们经常见到de两个法律概念。工资和劳动报酬二者究竟是什么关系呢?下面我们就从国家有关部门de相关规定,来解读二者de关系,以便进一步明确加班费基数de概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de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de‘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de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de劳动报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de说明》第三条规定:“本条中de‘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de全部工资收入”。第四十八条则规定:“本条中de‘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de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de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员工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de劳动合同约定de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de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de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de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de工资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de规定》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de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de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de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从国家有关部门de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主管机关在做出关于工资和劳动报酬de有关解释时,工资和劳动报酬这两个概念是用来相互解释de。“工资”就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de全部“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就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de全部“工资”收入。在我国法律概念上,工资和劳动报酬是一致de。

在明确工资和劳动报酬这两个概念de基础上,结合《劳动法》de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加班费基数就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正常提供劳动de情况下,从用人单位取得de全部工资收入或者说全部劳动报酬。

(二)加班费基数de外延

加班费基数de外延即计算加班工资de基准工资范围都包含哪些收入,亦即哪些收入可以算作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de工资收入或者劳动报酬。明确加班费基数外延de意义在于:在计算劳动者de加班工资时,哪些收入可以作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de工资收入,并作为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de基数范畴。

我国《劳动法》以及今年刚刚开始实施de《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对什么是工资总额,以及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de工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我们只能依据有关主管机关de规定,来界定工资de外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de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de‘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de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de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de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de工资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de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de工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各种形式de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和津贴及加班加点工资等均属于工资de范畴。在确定加班工资de基数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de情况下取得de上述收入,均应当记入加班费基数de工资范畴。但是,用人单位已经支付de部分加班工资不应当记入加班费基数de范畴。

二、用人单位在计算加班工资方面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de情形

虽然国家劳动法对支付加班工资de标准和方式已经做出了规定,国家相关主管de部门规章和规定也对工资de范围作出了相应de解释。但是任何立法或者司法解释都具有一定de滞后性,法律也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不可能对一切社会问题都做出详细到无可争议de明确规定。加上目前各用人单位工资标准de多样性,支付形式de多样性等因素,仍然导致在工资支付领域存在这样那样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de问题。中国de老板也很善于发挥其“聪明才智”,他们总能充分利用法律de某些漏洞,去刻意规避其应承担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时,制定对他们最有利de方式和条款,以达到既要让你加班,又能不支付超额de加班工资,还要形式上不违法de效果。笔者了解到,目前实践领域存在de此类问题主要有:

(一)、工资组成多样化,基本工资超低化

用人单位在制定其工资支付制度时,并非像立法部门所想象de那样,对加班费基数做出明确de规定。许多用人单位de工资都由许多部分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提成工资、加班工资、加点工资等。

我们常见de有,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奖金或者提成工资构成。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制度或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规定de基本工资很低,甚至有de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动者de实际收入则主要来源于其奖金和提成工资。加班时间de长短又与奖金和提成工资de多少有一定de关联性。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只按照基本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甚至以提成工资或者奖金中已经包含加班工资为由不再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只按照基本工资支付加班工资de做法,实际已经侵犯了劳动者de合法权益。

(二)、工资清单“黑白化”

有de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国家法律规定,规避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de义务,会制定两套工资清单。一套工资清单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de基本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我们称为“白工资单”。一套工资清单用来支付奖金或者提成工资,甚至有de用人单位在支付这部分工资时还让劳动者提供等额发票,这部分工资单我们称为“黑工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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