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近年来,教育事业的发展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提升中小学办学质量,山东省教育部门推出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确定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基本标准,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机会。
本文将探讨这一试行标准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
一、试行标准的重要性中小学阶段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至关重要,而学校的办学条件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效果和成长。
制定、实施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对山东省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能够提升学生的学习质量。
学校环境的好坏、设施的优劣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效果。
有良好的教室设施、实验室、图书馆等教育资源,可以提供更好的学习条件,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其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有助于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教师是教育的灵魂,而他们教育的环境和条件将直接影响他们的教学效果。
提供良好的教学设备和教学环境,能够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平台,提升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最后,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对于促进学校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提供统一的标准,可以规范学校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学校向现代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提升办学水平。
二、试行标准的主要内容《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教学设施和场地学校的教学设施和场地是保障学生学习的基础。
标准规定了教室、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等基础设施的要求,例如教室面积、通风条件、照明设备等。
同时,对校园环境和绿化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以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2. 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优秀的师资力量是学校教育质量的保障。
标准中规定了学校教师的数量和专业水平,以及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定的要求。
此外,标准还要求学校建设一定数量的图书馆和实验室,提供丰富的教育资源。
3. 管理体制和质量监控标准明确了学校的管理体制要求,包括学校章程、岗位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质量监控等。
通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控机制,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教学质量。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园规划设计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1.建设用地2.体育用地3.绿化用地(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2.办公用房3.生活用房(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资料配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六、师资配备标准七、公用经费标准附件:1. 山东省普通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2. 山东省普通小学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3. 山东省普通小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4. 山东省普通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备标准5. 山东省普通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6. 山东省普通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7. 山东省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园规划设计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1.建设用地2.体育用地3.绿化用地(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2.办公用房3.生活用房(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资料配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六、师资配备标准七、公用经费标准附件:1. 山东省普通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2. 山东省普通小学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3. 山东省普通小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4. 山东省普通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备标准5. 山东省普通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6. 山东省普通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7. 山东省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新版山东省中小学基本办学标准-新版.pdf

6. 学校主要出入口不得紧靠交通主干道。校门外侧应留 有缓冲地带并设置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学校应考虑设置一定 规模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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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 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 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 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 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 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试行)》(以下简称 《标准》)。 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 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 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在达 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 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新建学校土地规划 和校舍建筑应不低于 《标准》 要求, 原有学校应参照 《标准》 逐步改建和扩建。 《标准》实施应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 原则。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 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 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普通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 部分。 二、学校设置与规划
总面积 2578 4297 3383 5638 4510 7517 5634 9390 6464 10773
生均面积 4.77 7.96 4.18 6.96 4.18 6.96 4.17 6.96 3.99 6.65 说明: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中小学课程实施行为,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促使中小学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大力提高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二、评价依据和目标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依据是: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教体艺[2002]12号)和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有关文件。
评价目标是:以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以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为切入点,运用现代教育评价理论和方法,全面评价我省中小学的课程实施状况,力求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目的。
三、评价原则(一)导向性原则课程实施水平评价要将导向作用放在重要位置,引导学校在课程实施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按照各学科课程标准和先进的教育理念实施教学,控制学科知识巩固型作业,加强学生探究性和实践性作业,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制定的有关学生作息时间的一系列规定,做到既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又提高学科教学质量。
(二)系统性原则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是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和教育督导评估密切结合,要以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作为主要内容,在评价理念、评价方式、评价功能上要侧重课程设置、课堂教学和学校活动安排等方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鲁教基字[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8〕15号)各市教育局: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以指导各地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
一、推进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山东、促进教育公平的需要;是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均等的受教育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基础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义务教育法》,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切实把基础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上来。
二、本《标准》是中小学完成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应具备的基本办学条件,是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并落实基础教育学校均衡发展规划,制订《标准》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对办学条件未达到基本办学标准的学校,要制定改造计划,加快改造进程,争取用5年时间,使全省中小学达到《标准》要求。
三、各地要将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与布局调整、薄弱学校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结合起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鲁教基字〔2010〕11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以来,对推进全省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起到了较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鉴于《标准》制定以来国家又颁布了多项有关办学条件方面的新标准、新规定,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标准》存在部分需要修改、调整的指标,需对有关指标、要求进行补充和调整。
为提高《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现依据国家新出台的标准、规定,结合各地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补充规定高中部分一、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选址增加“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的规定。
(二)学校设置增加“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品场所毗邻”的规定。
(三)校园规划设计增加“学校校园应有围墙(或安全隔离设施),安装坚固的大门,并有传达(警卫)室”、“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应设在校园内,校园内道路应避免穿越体育运动场地”的规定。
二、学校建设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中增加“开设通用技术…现代农业技术‟选修模块所需的种植试验田、养殖场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的规定。
(二)体育用地增加:24个班以下规模的学校,田径场地按24个班标准要求设置,篮(排)球场按每4个班1片、室外乒乓球区(台)按每3个班1个设置。
三、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教学及辅助用房调整为:体育活动室24个班调整为必配,其面积不低于608㎡。
语言实验室调整为选配。
理、化、生常规实验室调整为按每4个平行班各1间的标准配备,普通科学探究室与常规实验室合用,数字探究室按每校理、化、生各1间配备。
通用技术实验室按开设的选修模块,至少增加1间与选修模块相应的实验室。
山东省中小学基本办学标准
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园规划设计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学校建设用地组成1 .建设用地2 .体育用地3 .绿化用地(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校舍建筑组成1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2 .办公用房3 .生活用房(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学科专用教学设备1 .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2 .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3 .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4 .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5 .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资料配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六、师资配备标准七、公用经费标准附件:1. 山东省普通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2. 山东省普通小学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3. 山东省普通小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4. 山东省普通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备标准5. 山东省普通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6. 山东省普通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备配备标准7. 山东省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一、总则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满足新课程实施对校园建设、师资、设施配备等办学条件的要求,创设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学校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办学条件的标准。
《标准》所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是举办全日制普通小学教育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学校应逐步提高相关办学条件指标,以充分满足教育教学及学校发展的需要。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2010.7.21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2010.7.21青岛市教育局文件青教通字〔2008〕101号─────────────────────────────────青岛市教育局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教体局,局属各普通中学:现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省《标准》)作为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参照执行,下同)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认真贯彻落实。
要结合区(市)和学校实际,制定规划,筹措资金,分步组织实施。
今后新建、改建的普通中小学,都要达到省《标准》规定要求。
目前办学条件未达到省《标准》规定要求的普通中小学,要加大改造和建设工作力度,力争使所有学校2012年底前基本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省《标准》的相关内容纳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中小学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二、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要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农村中小学课桌凳更新、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规范化学校建设、加强初中学校建设、山东省“教未尽事宜,请与市教育局基教处联系。
联系人:葛砚荀,联系电话:82751009。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主题词:转发办学条件标准通知────────────────────────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3日印发────────────────────────打字:赖倩校对:葛砚荀鲁教基字〔2008〕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教育厅二○○八年五月目录1.编制说明 (5)2.山东省普通高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12)3.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48)4.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 (80)《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编制说明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组织人员起草了《山东省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山东省普通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现就制定《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标准》的背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质量逐步提高。
特别是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相继实施了教育综合督导、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创建、“规范化学校”建设、“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农村中小学课桌凳更新工程”、“普实”工程、“农村中小学教学仪器更新工程”,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不均衡问题仍然存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甚大,在广大农村地区,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薄弱学校。
不少学校教学仪器、图书、音体美器材陈旧、配备数量不足,微机配备较少,学生食宿条件较差,学校功能用房不足,班额过大、教室拥挤不堪。
一部分农村学校甚至还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危房。
同时,有些地方利用学校布局调整之机,花费重金建设超大规模、超豪华学校,降低了公共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剧了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不平衡。
这些差距严重制约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开展。
多年来,由于缺少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我省中小学的规划建设与设备配置一直沿用“两基”的规定,设置水平低,学校分类管理,标准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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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 评估方案
鲁教财字〔2012〕111号 山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地税局、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精神,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鲁教财字〔2011〕9号)的要求,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评估工作。
2012年10月15日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 实施情况评估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6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科学发展,保障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鲁教财字〔2011〕9号)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按照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评估工作,扎实推进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 二、评估原则 评估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评估标准和工作程序,严禁弄虚作假;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将评估方案提前印发各市,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坚持科学性原则,依据有关文件制定评估标准及办法,并经多次论证及征求各方意见后实施;坚持导向性原则,通过评估促进全省加快学校标准化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质量。
三、评估对象与范围 评估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评估范围为县域内各类公办普通中小学(包括教学点)。 四、评估内容与标准 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确定的任务要求,评估内容包括学校设置与校舍、运动场地及室外设施、教育教学装备和师资配备4项指标。鉴于全省已基本建立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以及学校布局调整为周期较长、不断优化的过程,中小学公用经费与布局调整两项指标不列入本次评估内容,但县(市、区)中小学布局规划,尤其是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要纳入评估范围。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鲁教基字〔2008〕15号)及补充规定等有关文件,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易于操作的原则,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附件1),作为全省统一的评估依据。
五、评估办法与程序 评估采取县级自评、市级评估、省级评估的办法进行。基本工作程序为: (一)县级自评 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鲁教财字〔2011〕9号)规定的完成时间,根据本方案要求,对县域内所有学校逐校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标准》对学校作出等次评价。经自评,达到省《评估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写出申请评估报告,申请市级评估。同时上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县(市、区)自评表》(附件2)。
(二)市级评估 市级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估标准》,对申请评估的县(市、区)进行评估。评估时,要按一定比例抽查不同层次学校,对县(市、区)自评结果进行验证。抽查学校数量不低于该县(市、区)学校总数的20%,且不少于20处学校(学校总数低于20处的县、区,抽查比例不低于50%)。 对评估确认达标的县(市、区),要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市级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省级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达标评估申请。各市向省提出评估申请时,应报送以下材料:1、市级评估报告;2、《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市级评估汇总表》(附表3);3、公示材料证明(报纸原件或网站截图);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县(市、区)自评表》。
上述材料要同时报送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并抄送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 (三)省级评估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2〕9号)精神,省对县(市、区)的评估工作,将统一纳入省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一并进行,并作为今后几年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前提条件。凡向省申请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验收的,必须首先完成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任务,市级未评估或评估不达标的县(市、区),省级将不安排对该县(市、区)的各项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省级评估时间、组织形式等按照每年省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安排统一执行。省级评估标准执行本方案制定的标准。
六、评估结论认定 (一)学校评估结论 县(市、区)对学校的评估结论,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3个等次。具体认定办法按照《评估标准》要求确定。
(二)县(市、区)评估结论 市级对县(市、区)的评估结论,分为“达标”和 “不达标”两个等次。县域内所有学校均为“达标”和“基本达标”等次,且达标学校占学校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全县(市、区)师资配备、教育局域网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达到评估标准要求;中小学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即认定为该县(市、区)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达标。否则,认定为不达标。
省级对县(市、区)的评估,作为省级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的一部分一并进行,不再单独另行认定结论。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将对县(市、区)的评估结果抄送省教育厅等9部门。
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的实施是我省“十二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促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努力做好县级自评、市级评估工作,确保全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按期圆满完成。 附件: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评估标准 附件: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 实施情况评估标准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
一、说明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依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及补充规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2011-2015年)》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使用的简称:《办学条件标准》指《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及补充规定;高中、初中和小学《配备标准》分别指《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406―2010)、《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6—2006)和《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8—2006)。
(三)本标准设有4项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每项B级指标评价结论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带※号的A4师资配备和B11-6是对县(市、区)的评估指标;其余三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是对学校的评估指标。对学校的14项二级指标评估中:A等数量达到8个及以上,其余指标为B等的学校为“达标学校”;A等数量大于等于5个,小于8个,其余指标为B等(中心城区学校允许存在因超班额和田径场跑道长度不符合要求的C等指标)的学校为“基本达标学校”;A等数量小于5个或出现C等(不包括中心城区学校因超班额和田径场跑道长度不符合要求的C等指标)的学校为“不达标学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认定为不达标: 1.学校存在D级危房; 2.校园内存有明显安全隐患因素,或当年发生安全事故; 3.对教师严重缺编,未能及时补充的县(市、区); 4.学校资产账实不符; 5.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本标准由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 级 指 标
A1学校设置与校舍 B1学校设置与校园规划 B2校舍建筑设计与质量 B3普通教室 B4学科专用教室 B5公共教学用房 B6学生生活用房
A2运动场地及室外设施 B7田径场 B8篮排球及其它运动场地、器材
A3教育教学装备 B9实验仪器、器材 B10图书资料 B11教育信息化及现代教育技术设备 B12通用技术及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 B13体卫艺教学设备 B14设施设备管理与使用 A4师资配备 B15师资配备 三、评估要点及评级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评级标准
A1 学校设置与
校舍
B1 学校设置与校园规划
1.学校设置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规定。 2.学校规模符合《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适宜规模。 3.校园规划科学,区划分明,布局合理;校园环境优美。 A等:达到要求。 B等:学校设置不符合要求(如高中未独立设置、初中含小学毕业年级、小学不含毕业年级等);2009年及以后建设的规模过大学校(高中超过60个班,义务教育学校超过36个班);校园规划不合理,生均绿化面积低于标准要求。
C等:学校设置及功能不完备,不能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需求。
B2 校舍建筑设计与质量
1.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建筑设计常用规范、标准执行,并及时维护维修,确保校舍安全。 2.校舍档案、基建档案齐全、规范。 A等:校舍建设、维护达到要求;校舍坚固、安全,无隐患;校舍档案及2002年后学校建设项目基建档案齐全。
B等:校舍存在个别设计缺陷或维修维护不及时,但不影响正常安全使用的;校舍坚固、安全,无隐患;校舍档案及2002年后学校建设项目基建档案不够齐全。
C等: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D级危房,以及其它次于B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