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0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自然资源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执法,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秩序,部决定部署开展2020年卫片执法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制作和下发卫片执法图斑。
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航空物探遥感中心、信息中心等单位按照卫片执法工作协作机制,制作卫片执法图斑,作为违法线索按季度通过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下发地方。
遥感影像资料和图斑矢量数据通过其他技术手段提供。
对受气候影响较大的北方部分地区,第四季度卫片执法图斑提取时间截止至10月底。
(二)核实卫片执法图斑,查处、整改违法行为。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核查卫片执法图斑,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合法性判定。
对发现的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属于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制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积极推动整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进行移交,并做好记录。
重点加强对自然保护地,黄河、长江沿线等生态敏感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稀土等重要矿种卫片执法图斑的核查工作。
(三)严肃约谈问责。
对卫片执法发现的违法严重地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严肃开展约谈,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地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环评机构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环评机构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环办[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环评机构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2010年6月,我部启动了事业单位环评机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目前,第一批试点已取得重要进展。
2011年8月31日,我部召开环保系统事业单位环评机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落实试点工作座谈会要求,经研究,我部将启动事业单位环评机构体制改革第二批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你厅(局)研究提出辖区内拟参加第二批试点的环评机构名单(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提出1家单位),并于2011年10月18日前报送我部。
二、第二批试点不限于环保系统事业单位环评机构,其他事业单位环评机构也可自愿申请参加第二批试点,名单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组织报送。
三、有条件的省(区、市),要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下属的所有事业单位环评机构参加第二批试点。
四、有关试点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参照《关于开展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环办[2010]87号)和《关于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10]1222号)执行。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杨申卉应利联系电话:(010)6655642866556408传真:(010)66556407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局):实施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是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实现固定污染源减污降碳源头管控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领域协同推进碳减排工作方案》落地,我部组织部分省份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21年12月底前,试点地区发布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研究制定建设项目碳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范,基本建立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机制。
2022年6月底前,基本摸清重点行业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探索形成建设项目污染物和碳排放协同管控评价技术方法,打通污染源与碳排放管理统筹融合路径,从源头实现减污降碳协同作用。
二、试点范围(一)试点地区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其他有条件的省(区、市)根据实际需求划定试点范围,并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开展试点。
(二)试点行业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试点地区根据各地实际选取试点行业和建设项目(详细名单见附件1)。
除上述重点行业外,试点地区还可根据本地碳排放源构成特点,结合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安排,同步开展其他碳排放强度高的行业试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浙政办发〔2023〕48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系统治理全省重点行业突出性、普遍性和反复性环境污染问题,扎实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聚焦污染“反复治、治反复”难题,以省委“七张问题清单”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为抓手,依法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和“散乱污”企业、优化提升一批企业工艺装备和治污能力、培育选树一批环保“领跑”企业,加快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3年努力,基本实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榨菜腌制、修造船、复合布加工、再生资源回收、废橡胶利用、废塑料加工、木质家具、建材石料加工、烧结砖、玻璃制造、化工和电镀等13个重点行业的工艺装备优化升级、污染防治科学精准、节能降耗协同增效、环境管理体系健全、环境风险安全可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明显下降,环境治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明显提升。
——2023年底前,全面启动重点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工作,完成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榨菜腌制等2个行业整治提升。
——2024年6月底前,完成修造船行业整治提升;12月底前,完成复合布加工、再生资源回收、废橡胶利用、废塑料加工、木质家具、建材石料加工和烧结砖等7个行业整治提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大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大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18•【文号】环办函[2011]1214号•【施行日期】201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大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函[2011]1214号)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大检查工作方案》(环办〔2011〕119号),自2011年10月25日开始,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带队,组成7个检查组将陆续对沿海地区开展陆源溢油污染风险防范大检查。
检查分组情况及初步行程如下,请做好联系与准备工作。
辽宁组:组长:徐祖远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副组长:曹德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联络员:高军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处长检查行程:10月25日至30日,检查辽宁省盘锦、营口、大连、丹东、锦州、葫芦岛、沈阳等市。
天津、河北组:组长:刘琦能源局副局长副组长:胡卫平能源局油气司副司长联络员:刘恩东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处长检查行程:10月24日至28日,检查河北省秦皇岛、唐山、沧州等市;10月31日至11月4日,检查天津滨海新区。
山东组:组长:汪民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副组长:车长波国土资源部油气中心副主任联络员:任思达国土资源部干部张龙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干部检查行程:10月27日至11月1日,检查山东省滨州、东营、潍坊、烟台、青岛等市。
江苏组:组长:胡四一水利部副部长副组长:于琪洋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张汝石水利部安监司副司长联络员:刘相梅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副处长检查行程:10月30日至11月3日,检查江苏省连云港、盐城、南通等市。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08•【文号】环办函[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8〕175号)河北省、河南省、吉林省、浙江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济南市、青岛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根据我部2008年工作计划和各地工作基础,经研究,决定在你省(市)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具体要求如下:一、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帐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的基础性内容。
各试点地方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结合实际,抓紧组织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要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促进产生单位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三、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在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产生单位积极探索经济可行的危险废物台帐建立模式,并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加强与我部主管部门的沟通和汇报。
请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08年6月15日前报我部污染控制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控制司钟斌电话:(010)66556256传真:(010)66556252附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方案二○○八年五月八日附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帐试点工作方案一、试点工作的依据、目的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宁环发[2012]163号•【施行日期】201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2〕163号)各区县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将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光化学烟雾的前驱物,也是增加温室效应、加剧平流层臭氧消耗的主要污染物。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以有效控制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2.5浓度,是实施“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区县、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及时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各区县、园区要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大气办〔201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对园区和其它重点区域,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整治;对重点工业行业,要进行排查,筛选确定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逐步进行治理;对餐饮油烟、加油站油气、机动车尾气污染、服装干洗等重点生活源,要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方面投入力度。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部机关各司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守土地管理红线底线,严格保护耕地,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58号)并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有关要求,部决定部署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通过部署开展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依法严肃查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问题,指导督促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根基。
科学评估区域耕地管理秩序,为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提供支撑。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一)合理制定标准和规则,有序组织开展工作1.图斑来源。
继续落实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有关要求,优化卫片监测工作,季度监测图斑下发各地,辅助地方早发现、早处置,不需要向部反馈核实举证信息。
年度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相衔接,按照年度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工作进度,一次性下发图斑,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机构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作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由地方一次性核查举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2•【文号】环办函[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8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部门预算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29号)和财政部有关要求,我部将于2014年1-3月开展2013年度财政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列为试点评价项目之一。
此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上报财政部,直接影响今后标准项目的申报和预算安排,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配合完成好各项评价任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可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hjbhbz/bzgl/index_1.htm查询)等环保标准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单位承担项目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工作质量、内容、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于2013年新立项项目,凡是尚未按《办法》规定和计划要求开展开题论证工作的单位,务必于2014年1月30日前向我部提交开题论证材料,配合环境保护部标准所于2014年2月28日前完成开题论证工作。
二、请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各一名(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领导),并将名单(附件3)于2014年1月23日前报环境保护部标准所备案。
三、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填写各项表格(附件4),于2014年1月23日前将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件提交环境保护部标准所;2013年新立项项目需同时提交项目开题论证会纪要(扫描件),2013年已发布标准项目需同时提交项目专家审议会纪要(扫描件)。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调研的通知-黔环通〔2015〕151号
44
印江县产业园区
印江县城污水处理厂
小云污水处理厂
第二批
45
沿河县工业园区
管舟污水处理建设项目
第二批
46
德江县工业园区
德江县污水处理一期
第二批
47
石阡县工业园区
石阡县城污水处理厂
第二批
48
黔东南州
岑巩工业园区
县城污水处理一期/二期
第二批
49
丹寨金钟工业园区
金钟片区污水处理工程
第二批
50
镇远县黔东工业园区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调研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6.12
施行日期
2015.06.12
文号
黔环通〔2015〕151号
主题类别
污染防治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第一批
16
黔东南州
凯里经济开发区
下司镇污水处理工程(在建待定)
第一批
17
黔南州
龙里县工业园
龙里县污水处理工程
第一批
18
福泉工业园区
待定
第一批
19
瓮安县工业园
瓮安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第一批
20
长顺威远工业园
县城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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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函[2014]343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4.03.27
【实施日期】2014.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4]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有关企业: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依法对机动车环保达标实施监督管理,近期将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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