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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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处分办法: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学习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损害公共财物和私人财产,尚不够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除进行思想教育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为六个等级:警告(扣1分)、严重警告(扣2分)、记过(扣4分),留校察看(扣6分)、劝退学(扣7分)、开除学籍(扣8分)。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细则: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1)学生无故旷课达15节以上的(迟到或早退,早操、早读和晚修2次作旷一节课论处);(2)不佩戴胸章强行进入校园或佩戴他人胸章进入校园的;(3)在校园内不佩戴胸卡、仪表仪容不合格的;(4)内宿生不按时作息的;(5)内宿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者;(6)内宿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串门(到别的宿舍聊天),有违反此规定的;(7)内宿生不按照宿舍管理条例摆放物品,宿舍值日生不履行职责的;(8)晚睡或其他休息时间,男女生在校园闲逛、谈恋爱的;(9)在宿舍内或走廊上打球的;(10)在宿舍内停放车辆的;(11)上课时间学生穿拖鞋、奇装异服或佩戴首饰的;男生留长发、染发的,女生汤发、染发、涂指甲的;(12)学生因迟到或逃学不接受批评教育的;(13)休息时间(中午12:30—2:00,晚上11:30—零晨6:00)在食堂、小买部和校园内逗留的。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学生无故旷课达25节以上的(2)上课时间(包括早读、电脑课、体育课、自习课、下午班会、劳技课及晚修时间)学生在校园游逛、在小卖部逗留或在宿舍睡觉的;(3)内宿生没有按时作息的,休息时间在宿舍内外大声喧哗、下棋、打牌或打球的(值勤人员可以没收棋、牌和球等);(4)禁止学生骑摩托车,学生骑摩托车到学校的;(5)严禁学生下水利沟游泳或洗澡,有其行为的;(6)严禁学生攀爬树木、门窗、墙、护拦、楼梯扶手,有其行为的;(7)上课和晚修时间没向班主任或学生科请假随意走出校门的;(8)在宿舍内、楼道、楼梯的墙壁上乱写乱画的;(9)超时晚归学校,有其行为的;(10)在女生(男生)宿舍逗留、闲逛、挑衅或戏弄女生(男生),有其行为的男生(女生);(11)在考试期间,故意提前交卷,在校内起哄、喧闹或在考场上作弊的。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按照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程序得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要求,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违纪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正的。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分第五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组织和煽动闹事,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组织或参与未依法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性质不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依法治院,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人为本的要求,注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达到教育、贯彻落实感化学生的目的。

第三条各系(部)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学生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让学生了解学院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教育为主;责任落实,调查充分;事实清楚;定性有据;程序决策,处分适当;公平公开;接受申诉。

第五条受到处分的学生有申辩和申诉的权利,不允许对受处分的学生歧视、侮辱行为,不允许对申诉的学生打击报复。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校学习的高职学生。

成人和其他联合办学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第七条处分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由学生所在的系(部)负责考察。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期满即可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停止察看,但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因违法、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学院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九条触犯刑法的,视情况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违犯其他法律受到治安等处罚的,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杭州万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Regulations of Hangzhou Wanxiang Polytechnic on disciplinary actio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三年制高职生和五年制四、五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承认错误事实,并作出深刻检查,确有真诚悔改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三)积极协助学院查清违纪、违法事件者。

(四)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一)故意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八条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以按期解除察看,察看期结束。

第三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创建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本院学籍的中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院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措施,已获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奖学金等予以追回,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不得推荐升入高职(大专)就读。

第六条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确已改正的,可在一年以后解除处分。

毕业前最后学期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

第七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八条处分解除的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的系同意后,报学生处、中职教学管理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可解除处分。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入学资格考查期,在入学资格考察期内,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按入学资格考察不合格作退学处理。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按结业生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条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院中职部文书档案。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随着职业教育的普及,职业学院越来越受到青年学子的欢迎。

在学生进行专业学习的同时,校方也需要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制定违纪处罚制度,以维护学生的学习秩序和校园文化建设。

下面,本文将针对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违纪行为分类1、违反校规校纪包括出入违禁区、携带违禁物品、乱涂乱画、破坏校园设施、妨碍他人学习等。

2、违反纪律要求包括学习自律、考试纪律、宿舍管理等。

3、违反诚信规定包括作业抄袭、考试作弊、实习违规等。

二、具体违纪处罚措施1、警告处分一般用于初犯且情节较轻的不良行为。

2、记过处分一般用于较轻微的不良行为或二次或多次违纪的不良行为。

3、留校察看处分对于一些严重违纪的学生,校方可以做出留校察看处分。

4、退学处分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学生,可以做出退学处分。

5、公示处分对于考试作弊、窃取、销售试卷等行为,可以做出公示处分。

三、制约措施1、师生契约制定师生契约,明确学习目标和过程,建立学生自我约束的意识。

2、课堂考勤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堂出勤情况,及时发现学生的问题。

3、教育引导在处罚的同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错误,并引导他们改正错误。

四、对违纪处罚的原则1、公正、合理违反校规校纪、纪律要求和诚信规定后,校方必须公正、合理地做出处罚。

2、罚当其罪对于同等违规情节的学生,采取一视同仁的惩罚标准,不偏袒。

3、以教育为主处罚的同时,进行教育引导,避免学生出现同类违规情况。

总之,违纪行为对于职业学院的学生来说是严重的问题,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和学生自身的素质,学校需要制定一系列严格有效的违纪处罚规定,让学生明白“有纲常则有定,有定则有治”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生纪律教育,构建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界首市高级职业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处分办法: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学习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侵犯他人权益,损害公共财物和私人财产,尚不够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除进行思想教育外,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为六个等级:警告(扣1 分)、严重警告(扣2 分)、记过(扣4 分),留校察看(扣6 分)、劝退学(扣7 分)、开除学籍(扣8 分)。

二、违纪行为及处分细则: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1)学生无故旷课达15 节以上的(迟到或早退2 次作旷一节课论处);(2)不佩戴胸牌强行进入校园或佩戴他人胸牌进入校园的;(3)在校园内不佩戴胸卡、仪表仪容不合格的;(4)内宿生不按时作息的;(5)内宿生晚归或夜不归宿者;(6)内宿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串门(到别的宿舍聊天),有违反此规定的;(7)内宿生不按照宿舍管理条例摆放物品,宿舍值日生不履行职责的;(8)晚睡或其他休息时间,男女生在校园闲逛、谈恋爱的;(9)在宿舍内或走廊上打球的;(10)在宿舍内停放车辆的;(11)上课时间学生穿拖鞋、奇装异服或佩戴首饰的;男生留长发、染发的,女生汤发、染发、涂指甲的;(12)学生因迟到或逃学不接受批评教育的;(13)休息时间(中午12:30—2:00,晚上11:30—零晨6:00)在食堂、小买部和校园内逗留的。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学生无故旷课达25 节以上的(2)上课时间(包括早读、电脑课、体育课、自习课、下午班会、劳技课及晚修时间)学生在校园游逛、在小卖部逗留或在宿舍睡觉的;(3)内宿生没有按时作息的,休息时间在宿舍内外大声喧哗、下棋、打牌或打球的(值勤人员可以没收棋、牌和球等);(4)禁止学生骑摩托车,学生骑摩托车到学校的;(5)严禁学生下水利沟游泳或洗澡,有其行为的;(6)严禁学生攀爬树木、门窗、墙、护拦、楼梯扶手,有其行为的;(7)上课和晚修时间没向班主任或学生科请假随意走出校门的;(8)在宿舍内、楼道、楼梯的墙壁上乱写乱画的;(9)超时晚归学校,有其行为的;(10)在女生(男生)宿舍逗留、闲逛、挑衅或戏弄女生(男生),有其行为的男生(女生);(11)在考试期间,故意提前交卷,在校内起哄、喧闹或在考场上作弊的。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初中学生和我校在籍职业高中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的概念指:1、学生实施《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2、学生实施校纪校规(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行为;3、学生实施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章(如学籍管理规定)所不允许的行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准绳以及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五条学生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只适用高中学生)。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二章分则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的学生,按下列种类给予相应处分: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初中学生学校依据《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高中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1)本人未动手,但煽风点火、语言挑衅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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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为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善于将心理问题同思想认识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应用第三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处分的期限:处分的期限是指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至提出解除纪律处分申请前的时间过程(寒暑假可以算作受处分时间)。

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六个月;(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第五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处分期内不得参评“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学金。

是学生干部的同时撤消其学生干部职务。

开除学籍的学生,根据学习情况,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承认错误,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举报,认错态度好的;(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的;(三)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三次违纪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院)务会议研究批准,经系(院)领导签字盖章后,按照规定格式出具处分决定,并在系(院)内公示,公示后连同调查材料和个人检查上报学生管理系统。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经系(院)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调查材料和个人检查一并上报团委学生处进行审核,团委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会签,提出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备案。

公示后连同调查材料和个人检查上报学生管理系统。

(七)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将处分决定告知学生本人。

(八)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知晓处分决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章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流程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践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按照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着惩前慰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结合大学生成长的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八条对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后有真诚悔改表现,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解除学生纪律处分。

第九条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一)建立受处分学生日常谈话档案,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将受处分学生日常表现及时记录存档。

(二)学生受处分一周内,二级院系主要领导、分管学生管理领导、辅导员或班主任要及时找受处分学生谈话,并将淡话情况记录存档。

(三)受处分学生在解除处分前每学期至少写一份思想总结,对一学期来的表现进行总结,对过去所犯错误进行反思,进一步提出自己的努力方向。

辅导员或班主任要根据该生总结情况与其谈话一次。

第十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条件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日常表现好,学习努力,不断加强思想修养,能够深刻的认识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二)第一次受到纪律处分,且考察期内未再受到学校、二级院系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三)解除处分之前,须进行民意测评,所在班级的学生和任课教师、二级院系管理人员各有2/3以上人员同意解除方可申请解除。

(四)符合考察期限的规定。

第十一条解除处分在六月中旬和十二月中旬进行。

学生应当在6月7日至15日或12月7日至15日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附思想总结;(-)辅导员或班主任组织本班同学对申请人的申请意见进行民意测验,并提出处理意见;(三)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院系研究后提出意见并将该生谈话记录存档;(四)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安全保卫处、教务处、团委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三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虽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政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属无辜者不在此列);(四)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偷窃、抢劫、诈骗、冒领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作案价值200元以下,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者,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作案价值IOOO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多次作案(包括小偷小摸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八)经安保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九)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凡参与赌博者,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二)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提供赌具或场所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聚众在校内赌博、屡次参与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肇事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情节严重使他人致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6.策划他人打架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1.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2.造成后果,并本人参与打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3.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交友不良或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校外人员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A)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十八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者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擅自不上课一学期内累计达16学时(或连续2天)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4学时(或连续4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6学时(或连续6天)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8学时(或连续8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60学时(或连续10天)给予留(降)级或开除学籍处分(连续天数中扣除周末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等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小时计算。

晚自习为两个学时,早操为一个学时。

第十九条对考试(含测验)作弊及违犯考试规则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违犯考试规则和作弊者,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本人态度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1凡有下列违犯规则情况之一者,该科试卷判零分并给予警告处分:(1)考前在考场桌上进行作弊者;(2)闭卷考试夹带资料(书籍、笔记、小抄等)进行作弊者;(3)偷看他人试卷,抄袭他人答案者;(4)考试结束仍强行答卷者;(5)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教育无效者;(6)借故离开考场作弊者。

2.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科试卷判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退场时带走或撕毁试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留校察看;(3)当次考试有两门以上课程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夹带该科试卷进入考场者,(同时追查试卷来历)给予记过处分;(5)考试作弊,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6)找他人替考或代他人考试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和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本人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违犯有关法规,不听劝阻,带头集会、游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组织、煽动或带头罢课、罢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或组建非法组织,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言论和传看封建迷信、反动淫秽书画,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制品,浏览黄色网站,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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