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背景、内容及亮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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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呈现六大亮点

新预算法呈现六大亮点

新预算法呈现六大亮点新预算法六大亮点预算法修改对照表尹中卿:新预算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全口径预算新预算法还明确四本预算是什么、怎么编、什么关系,通过这样的规定就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体系。

这为走向全口径预算,完善中国特色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法律的修改,匡正了立法的宗旨,明确了法律的本质和定位,使得预算法由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这是此次法律修改的最大亮点。

尹中卿坦言,预算法修正案“四审”时,与现行预算法相比,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增加了22条,合并4条变为2条,保留原有内容并补充新内容5条,删除4条。

“这次修改是全面的修改,这部草案总结吸收了预算法实施20年来的经验,比较好地与中央刚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行了协调。

”解决“拍脑袋”定预算回到法律本身,尹中卿认为,从立法宗旨看,预算法以前是一部“帮助政府管钱袋子”的法律,现在则是一部“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法律。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新预算法也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尹中卿认为,新预算法明确了四本预算是什么、怎么编、什么关系,通过这样的规定就确立了全口径预算的体系。

这为走向全口径预算,完善中国特色的预算体系奠定了法制基础。

事实上,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但从法律层面确立全口径预算,这是第一次。

”尹中卿认为。

解决“乱花钱不问责”之困预算法修改后,政府的支出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依据的不得支出。

但当前地方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经常只花钱不问效、不追责。

此次新预算法明确了违规执行预算的处罚措施。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首先,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根据该法律,各级政府在编制预算时必须遵循国家发展战略和政策,坚持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预算收支的平衡性和稳定性。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预算编制的具体流程和标准,包括信息公开、民主参与和政策评估等方面,为预算编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其次,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该法律规定,政府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使用预算资金,确保预算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应当及时、完整地公开预算信息,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财政资金的滥用和浪费,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再次,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评估,审计机关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这种多方面的监督机制有助于增强预算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确保预算执行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最后,新《预算法》强调了预算信息的公开和公民的参与。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应当及时将预算信息公开给社会公众,接受公民的监督和参与。

同时,政府还应当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保障公众对预算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增强公众对预算决策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总体来说,新《预算法》是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一次完善和升级,对于建设现代财政制度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部法律通过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规定,保障了财政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了政府的公正决策和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

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公众对预算决策的信任和满意。

不过,新《预算法》还需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确保其贯彻执行的效果和效力。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三)

新《预算法》改革亮点(三)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六、实现以“全口径预算”为突破口的预算管理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

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

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1)政治领域:第一部门(政府机构)行政部门。

政府运行机制——“官本” (2)社会领域:第三部门(公民社会)事业部门。

社会运行机制——“民本”(3)经济领域:第二部门(市场经济)企业部门。

市场运行机制——“资本”七、国库集中支付写进预算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我国自2001年开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八、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解读

新《预算法》有哪些亮点?答:1、立法宗旨得到突破。

新《预算法》提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宗旨,对比原预算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的立法宗旨,突显了预算法从管理法向控权法的转变。

建立规范和制衡政府收支行为的法治型预算制度,表明新预算法更强调约束政府预算行为的手段,其功能就在于控制、约束政府的预算权,监督政府如何“花钱”,“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现国家分配公共资源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而完成“帮政府管钱袋子”到“管好政府钱袋子”的转变。

2、细化预算编制。

一方面,预算编制的依据更全面,包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

另一方面,政府收支科目更细化,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3、有限“开闸”地方举债。

新预算法虽然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但同时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这一规定为地方政府平衡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方面可使地方政府通过举债解决建设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利用各类融资平台举债所形成的债务风险。

4、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新预算法第五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这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原则的要求,实际上属于全口径的预算体系。

当然,其中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不全是财政收入,主要是社会保险缴费和一般公共预算中转移进来的收入。

新预算法第十四条明确要求,经人大批准或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这既是现代预算管理的要求,也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大众关切的回应,更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之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精神的落实。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培训学习PPT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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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规定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 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 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 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 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 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条例》在预算编制 方面新规定
二、《条例》在预算编制方面新规定
预算法对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为落实 预算法有关规定,《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
• 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 预算草案的时间。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 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 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包括有关报表格式、编报方法、报送期限等。
• 一是统一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 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 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 二是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规定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 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 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本级预算拨款 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
三、《条例》在部门预算管理方面规定
• 三是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规定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 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规定 开展预算评审。

新预算法修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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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 培训班
《预算法》修订学习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 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 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 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 里向你们讲话。”
─美国前总统小布什
预算法新增条款限制预算调整行为
调整程序:第六十九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 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 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 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 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 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七十条则明确规定,除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 “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亮点二:全口径预算
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 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修改后的预算法还明确 了全口径预算的国家账本,规定预算包括一般 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项内容,并对这四本 预算的编制原则作了规定,要求“四本预算”之 间既要保持完整、独立,又要做好相互衔接。
大幅限制了财政专户的设立和
资金的使用。
建立现代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的必要前提条件之 一,是实行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将政府全部收 入和支出纳入这个唯一的存款账户,全部政府 收入由纳税人的账户直接进入国库单一账户; 全部政府支出则由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商 品和劳务供应商账户.

《预算法》修订案:背景、突破与展望

《预算法》修订案:背景、突破与展望

《预算法》修订案:背景、突破与展望【摘要】2014年8月,我国修订了实施近20年的《预算法》。

在我国,推进政府预算制度改革的背景在于:政府预算规模不断扩张、公民民主意识日益提高、全球化浪潮中的政府竞争加剧以及历史上的权力文化根深蒂固等。

修订后的新《预算法》在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打造透明预算、构建规范的预算制度、适度扩大地方自主权限以及实现预算管理方式科学化五个方面实现了重要突破。

然而,新《预算法》仍有尚待完善的地方,如人大的权力还有待加强、预算“空窗期”仍然存在、有关条款有待进一步细化等。

【关键词】预算法;预算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转移支付2014年8月31日,历经两届全国人大四次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的高票通过,翻开了预算法律制度建设的新篇章。

一、《预算法》修订的时代背景自1995年以来,原《预算法》已实施了20年。

20年间,我国完成了从中央政府财力薄弱,到“两个比重”显著提高的历史性跨越。

(一)政府预算规模不断扩张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政府财力不断增强。

从绝对规模来看,我国财政收入实现了1999年过“1万亿元”、2003年过“2万亿元”、2005年过“3万亿元”、2011年过“10万亿元”的历史性飞跃。

与此同时,我国的财政支出规模也随经济增长不断扩张。

2013年,全国财政支出规模达到14.02万亿元①。

我国1994年到2013年的全国财政收支情况如图1所示。

从相对规模来看,如图2所示,财政收入占的GDP比重,即财政依存度不断增加。

2013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12.92万亿元,占当年GDP总量的22.71%。

此外,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

1993年这一比重仅为22%,1994年上升为55.7%,尔后基本上维持在50%左右。

这意味着财力分配格局中,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

预算规模的扩张对预算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

浅谈新预算法的十大亮点新修改的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社会各界的关切,在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预决算原则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十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和调整范围在预算法修改过程中,一直存在着管理法与控权法两种思路的交锋争论的实质,其实是对预算法根本价值、法律定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最初两稿,无论一审稿还是二审稿,立法宗旨都保留原法规定不变,继续强调预算法的行政管理功能,很多条文修改主要也是对政府预算管理细节进行调整在修改后期,主张预算法要规范和控制政府权力的意见也得到了一定的重视,三审稿、四审稿增加许多有关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加强人大对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内容。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修改的预算法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明确预算法的本质新修改的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分配好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从管理监督的主体,同时也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2.确立现代公共财政理念新修改的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在财政功能上明确预算法的定位,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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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背景、内容及亮点解读 作者:曾康华 梁敏 冯彦博 来源:《财政监督》 2020年第21期

曾康华 梁敏 冯彦博 【摘 要】《预算法实施条例》自1995年施行以来,先后于2014年、2018年修改,并在财政改革和预算管理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形式下,旧《条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2014年《预算法》的发展要求,时隔五年,新《条例》终于出台。文章结合《条例》的修订背景和必要性,对比新《条例》与旧《条例》的内容,重点分析新《条例》的八大亮点,即明确预算收支、规划预算编制、优化转移支付、严格债务管理、规范财政专户、明确国库责任、促进预算公开和推进绩效预算。最后,对新《条例》施行过程可能遇到的挑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预算法实施条例 修订 亮点 一、新《条例》出台的背景解读 国务院于2020年8月3日正式公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旧《预算法实施条例》自1995年施行以来,在深化分税制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推动绩效预算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预算法》作为财政预算领域的重要法律,已于2015年1月1日全面实施,在规范预算编制和管理、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强化转移支付制度和加强预算公开透明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新《预算法》在预算管理方面取得重大突破,而旧《条例》与2014年《预算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遇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不相适应,使得《条例》的修订和出台备受理论和实务部门的关注。当前,新《条例》已正式施行。新《条例》在1995年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由79条文增加至97条文,内容上概括了近几年我国财政预算改革的实际成果和经验,明确指出了预算管理实践中亟须改进的方向,切实为《预算法》的贯彻实施和国家财政更加精准的治理奠定了制度基础。

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预算进一步改革的重大部署和决策为旧《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基本导向。这是践行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的必经之路,是全面实施绩效预算改革和加强预算规范化、精确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决定的必然过程。此外,随着近些年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预算管理更加透明有效,也为《条例》的修订与完善提供了实践上的指导,对相关内容的修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与近年来我国推出的一系列财政改革措施和现行预算管理制度相匹配,进一步促进预算科学、精细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2014年《预算法》要求,丰富了其法律精神,既响应了当前更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的要求,更加健全和完善了预算管理体制机制;也成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的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财政作为国家治理重要支柱的作用。一方面,《条例》的修订充分吸收了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积极成果。作为新《预算法》的重要配套措施,《条例》的修订不仅明确和细化了2014年《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其原则和相关条款,还将《预算法》实施后相关的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进行法治化和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且有章可循,解决了新《预算法》施行过程的实践障碍,增强了预算制度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新《条例》的出台是满足未来预算管理实践需要,新《条例》中关于预算收支范围、绩效预算、预算公开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事项的明确规定,源于近些年的预算改革实践中成功的经验,也将更好地为今后预算管理服务。

二、新旧《条例》对比及亮点分析 2020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对2014年新《预算法》中“四本账”等内容的总结条款;删除了一些与新《预算法》不相符合的旧内容;细化了预算编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等有关规定,条款总数从原有的79条增加到现在的97条。修订后的《条例》展现了20多年来我国预算改革方面的主要成果,有力地促进新《预算法》的贯彻实施和推进,推动我国预算管理和财政治理向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和高效化的轨道发展,为我国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条例》的修订内容和突出亮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八个方面。

(一)明确收支范围,促进政府预算体系完整 对比旧《条例》(参见表1),新《条例》严格遵循2014年新修订《预算法》的规定,明确了预算部门的范围和外延,进一步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具体内容,明确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收入”和“转移性支出等项目”的收支范围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删除了“经济建设支出”等陈旧概念。这就严格并规范了预算单位和预算收支范围的规定,促进了预算体系的完整化和清晰化。

(二)促进预算公开,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 新《条例》修订更加强调和体现了预算公开透明。《预算法》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进行了有力的约束和监督,而作为落实《预算法》的重要配套法规《条例》,对预算公开的规定更为详细和具体,这更加便于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将实现更有效的政府预算监督。

那么,新《条例》第六条关于预算公开的规定和表述,有什么亮点? 一是在预算公开的范围上,基于《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规定,新《条例》对预算公开进行了细化,包括:明确了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信息按规定公开,这些事项均是广大社会民众高度关注且与之切身利益相关的,做好信息公开透明,对于建设“阳光政府”和廉洁政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是在预算信息公开程度上,加大公开透明力度。如:要求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细化到地区和项目。项目是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公开细化到项目有利于全面系统地监督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是部门及所属单位资金使用的公开内容细化。部门预决算支出按功能分类,支出信息应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公开到款。部门所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向社会及时公开预决算及报表。新《条例》在预算公开上已经有了显著进步,预算支出在支出分类上的公开已经细化到最小一级,目前实现最大程度的预算公开,有利于社会对政府预算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有助于现代预算制度的完善、强化预算监督。此次关于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细化规定,从公开范围的明确、公开数据的质量和细化程度等方面保障了预算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向“阳光预算”前进了一大步。

(三)规划预算编制,提高资金信息反馈效率 新《条例》严格遵循2014年《预算法》的规定,对1995年《条例》中不符合新《预算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正或删除(具体内容见表3),并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统一了部门预算的管理口径,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全面覆盖“四本账”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二是明确了部门预算的收支范围,规定了各部门进行预算收入和支出编制时应该涵盖的内容;三是统一并完善了项目支出的管理方式,要求进行项目评审和项目库管理;四是对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职责进行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指定;五是明确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和要求,分别确定为每年度的6月15日和6月30日。这极大地完善了预算编制的流程和要求规定,对提高预算管理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四)严格债务管理,强化债务风险预警防控 新《条例》在第三章预算编制中,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新增了有关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和对其风险的防控和预警。新《条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政府债务管理进行规范。

1、对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进行了细化规定。新《条例》明确了余额和余额限额管理的内涵,并且第四十三条要求“各省级行政单位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经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2、明确了债务的转贷管理。新《条例》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政府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此外,新《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将举借的外债转贷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时明确了未能按时还款的,国务院可以抵扣对该地区税收返还等资金。因此,新《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中未明确的转贷管理,上级政府可以将债务转贷给下级,下级政府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对债务资金来源和偿付责任的明晰有利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和债务风险的防范。

3、要求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新《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部在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建立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等方面的要求。此条款体现的亮点在于地方政府在债务风险防范上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担负起更重要的责任,提升了省级部门在债务风险评估中的主体地位。

4、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债务发行的要求。新《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财政部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合理安排发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安排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

(五)优化转移支付,规范政府之间财政关系 1994年分税制实行以来,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对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的新《条例》从四个方面新增了有关转移支付方面的规定:一是新《条例》第九条明确了一般转移支付范围及种类,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和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亮点之一在于明确将均衡性转移支付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二是第十条明确了专项转移支付的含义,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三是规范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明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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