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第三十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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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务部专利商标局

A节–总则

第一部–专利案件处理细则

一般信息及联系书件

第1.1条所有得寄交专利商标局局长之通知书件

(a) 所有提交专利商标局之信函及其它通知书件均得注明「专利商标局局长」为收件人,寄至Washington, D.C. 20231。适当之情况下,亦得以特定之行政官员或个人为收件人。

(b) 有关国际申请案之信函及其它通知书件,如系申请阶段中且尚未给予国际流水号,应额外附记「Box PCT」字样。

(c) 请求再审查者应额外附记「Box Reexam」字样。

(d) 缴纳专利年费及与其相关之通知书信应额外附记「Box M. Fee」字样。

(e) 有关抵触程序及涉及抵触程序之申请案或专利应额外附记「BOX INTERFERENCE」字样。

(f) 向专利商标局申请延展专利期间之申请书及提出任何与之相关之通知书件应额外附记「Box Patent Ext.」字样。适当之情况下,亦应注明特定之个人为该书件之收件人。

(g) 所有有关系属诉讼程序依联邦民事上诉规则或法院规定或命令得提出送达法务官之通知书件,应亲自送交该法务官之办事处,或邮寄至P.O. Box 15667, Arlingotn, Virginia 22215,或其它于诉讼中指定之地址。所有其它得提交法务官之办事处之通知书件应寄至:Box 8, Commissioner of Patents and Trademarks, Washington, D.C. 20231。任何邮寄Box 15667但不涉及系属诉讼案之通知书件得退回寄件人不予受理。见第1.302条(e)项及第2.145条(b)项第(3)款有关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交上诉通知书之规定。

(h) 于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501条(b)项有关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请中,依商标法第一条(d)项提出之使用声明书及延展提出时间之请求书,应额外附记「Box ITU」字样。

第1.8条投邮证明

(a) 除下列特别列举之案例外,于指定期间内提交专利商标局之文件及规费,若符合以下规定,视为适时提出:

(1) 以专利商标局局长为收件人,寄至Washington, D.C. 20231,且贴足邮资以美国

邮政局一级邮件于指定期间届满前投邮;且

(2) 附上载明投邮日期之投邮证明。签发投邮证明者应有合理之依据认该联系书件可

于指定日期当天或以前寄出。专利商标局实际收受文件之日期得作为其它目的使用。

本程序不适用于以下请况:

(i)提出国际专利申请案说明书及专利图式,或为取得申请日期提出之其它文件;

(ii) 提出商标申请;

(iii) 提出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第135条(c)款规定抵触程序中之协议书;

(iv) 提出证明商标仍有使用或其未使用系基于得不使用之特别理由之宣誓

书(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8条(a)项、(b)项及第1062条(c)项,商标法第八条

(a)项或(b)项规定或商标法第十二条(c)项之规定);

(v) 提出延展注册期间申请书(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9条,商标法第九条之规

定);

(vi) 提出声请撤销商标注册之声请书(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64条,商标

法第十四条第(1)或(2)款之规定);

(vii) 提出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65条,商标法第十五条第(3)款规定之宣

誓书;

(viii) 提出通知其选择依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第141条或商标法第二十一条(a)

项第(1)款之规定进行有对造程序民事诉讼之通知书;

(ix) 提出美国法典第三十五编第107条或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2)款之上诉通知

及上诉理由书;

(x) 提出美国法典第四十二编第2182条或美国法典第四十二编第2457条(c)项

规定之声明书;

(xi) 提出国际专利申请书及与之相关之所有文件及规费;

(xii) 提出抵触程序中审查员命令得亲自提出或以特快专递邮寄之文件;

(xiii) 提出本节执业惩戒程序相关之文件;

(xiv) 于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基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商标提出之申请案,

提出第2.88条(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1条(d)项)规定之使用声明书;

(xv) 于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基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商标提出之申请案,依

第2.89条(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1条(d)项)规定申请延展提出第2.88条(美

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051条(d)项)规定之使用声明书之期限;

(xvi) 于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基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商标提出之申请案,

提出第2.76条规定之使用主张变更书。

(b) 于联系书件及规费依本条(a)项规定适时提出,但专利商标局未收到并认当事人放弃申请或相关程序应予驳回、终止或为不利决定之情况,当事人得提出以下书件或费用,使专利商标局认其书件及规费为适时提出:

(1) 知悉专利商标局未收受该等文件时,立即通知专利商标局有为邮寄或传送。

(2) 补送一份该文件或补缴规费,及

(3) 附上一份依第1.68条或第2.20条规定之声明书,证实据其个人所知已适时提出或缴纳专利商标局未收到的文件或费用。

第二部–商标案件处理细则

第2.1条第一部各条款之适用

除特别指涉专利部分之条款及第1.22与第2.85条(e)款、第2.101条(d)款、第2.111条(c)款或第2.162条(d)款规定不符之规定部分外,本章第1.1至1.26各条款,商标案件均准用之。于本细则特定条款所引述或提及之其它第一部之条款,商标案件亦准用之。

第2.2条定义

(a) 本细则所称之「商标法」系指载于美国法典第十五编第1501条及其后条款,亦即修正后一九四六年商标法。

(b) 本细则所称之「主体」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第2.6条商标规费

下列各项商标案件所需费用系由专利商标局所制定:

(a) 商标程序规费

(1) 申请注册费,每类美金二百四十五

(2) 依商标法第一条第(c)项规定提出使用主张变更书,每类美金一百元

(3) 依商标法第一条第(d)项第(1)款规定申请提出使用声明书,每类美金一百元

(4) 依商标法第一条第(d)项第(2)款规定申请延展提出同法第一条第(d)项第(1)款所

规定之使用声明书期限,每类美金一百元

(5) 申请延展注册,每类美金三百元

(6) 于注册期满后三个月内申请延展注册得加收额外费用,每类美金一百元

(7) 依第十二条第(c)项规定申请公告标章,每类美金一百元

(8) 依受让人请求核发新注册证,美金一百元

(9) 更正注册簿错误之更正证明书,美金一百元

(10) 就商标注册声明不专用,美金一百元

(11) 申请修改注册内容,美金一百元

(12) 依商标法第八条规定提出宣誓书,每类美金一百元

(13) 依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出宣誓书,每类美金一百元

(14) 合并提出商标法第八条及第十五条规定之宣誓书,每类美金二百元

(15) 向专利商标局局长提出声请,美金一百元

(16) 声请撤销,每类美金二百元

(17) 申请异议,每类美金二百元

(18) 向美国商标审理暨上诉委员会提出一造之上诉,每类美金一百元

(19) 分割申请案,每立一新案,美金一百元

(b) 商标服务规费

(1) 影印注册标章

(i) 一般服务,美金三元

(ii) 当地快捷服务,美金六元

(iii) 以快递或传真方式请求二天内送达顾客之急件服务,美金二十五元

(2) 经认证或未经认证之商标申请案申请凭证

(i) 一般服务,美金十五元

(ii) 当地快捷服务,美金三十元

(3) 经认证或未经认证之商标相关卷宗封皮及资料内容影印,美金五十元

(4) 经认证载有注册标章所有权人及(或)注册状态之复印件:

(i) 一般服务,美金十五元

(ii) 当地快捷服务,美金三十元

(5) 经认证或未经认证之商标纪录文件(本节另有规定者除外),美金二十五元

(6) 为登记存档商标移转,合约书或其它有关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所有权文件

(i) 文件首件商标,美金四十元

(ii) 第二件及同一文件以后其它商标,美金二十五元

(7) 为办理移转登记,每一商标注册之所有权人及证件摘要,美金二十五元

(8) 预先缴纳按钟头或节数收取之边际成本,包括印表时间、使用商标电子检索系统

(专利商标局局长可于使用商标电子检索系统之使用人证明有此需要或缴纳使用费有困难时,基于公众之利益决定不索取使用费),美金四十元

(9) 自助影印服务费,每页美金二十五分

(10) 人力服务费,每小时或按比例计算,美金四十元

(11) 专利商标局认可提供之物品或服务,而法律或本部条款无制定其费用者,得由

专利商标局局长决定应收取之费用,按实际成本收费

由律师或其它受权人为代理人

第2.11条由律师代表申请人

商标所有人可自行提出注册申请或依据本节第10.14条规定委由律师或授权其它代表人代办申请程序。专利商标局于律师或其它代表之选任上不给予辅助。

第2.12-2.16条 [保留]

第2.17条代表人之认可

(a) 符合第10.1条(c)项规定之律师以商标案件代表人之身份亲临专利商标局或签署文件提交专利商标局,该律师之行为构成第10.14条及法律规定为妥经当事人授权之代表人。专利商标局可要求该律师出示授权证明文件。

(b) 非具律师资格之人欲代表任何申请案或法律程序之申请人、当事人、或其它有权办理此等申请案或法律程序之人采取任何行动,得提出书面授权文件。

第2.18条联系书件

各种联系书件得依申请人或诉讼当事人之地址送交之,惟其案件文书系由代理人转送者,或已提出书面委任状,或提出书面授权他人代理,或申请人或诉讼当事人以书面另有指定纪建地址者,其联系书件则应送交代为转送之代理人,或授权指定之其它人,或依申请人或诉讼当事人另行指定之寄件地址送交之。除申请人、或当事人、或代理人、或其它授权代表以书面表明依另依第址送交书件外,所有的联系书件均应持续依前述地址送交。外国申请人之申请案如系委由代理人或其它适格之受权人代办,其联系书件应送交代理人或受权人,否则应将此等联系书件送交外国申请人所在地之代表人。专利商标局不执行双份书件的送达工作,如申请人或诉讼当事人有二位以上的律师或其它受权代表,专利商标局得依案件卷宗记载之地址送交书件。经申请人或当事人或经其律师或授权代表另行指定文书寄件地址者,方依该地址寄送联系书件。

第2.19条撤销委任或撤销代理权;撤回委任

(a) 经向局长通知者得于案件进行的任何阶段撤销代理权;经撤销代理权者商标局将直接与申请人或当事人或另行授权之他人联系。代理权经撤销者专利商标局得通知当事人。

(b) 经授权代办商标案件之律师得向局长申请并经核准后撤回代理权。

声明书

第2.20条代替宣誓之声明书

申请人或企业申请人之代表人或主管人员向专利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或提交商标相关文件,依法得宣誓或提出宣誓书或作誓词时,得以声明书之方式,陈明所有其所提供之信息及所为之陈述均依据所知及所信且为真实无讹。立声明书人应于声明书内记载如有不实之陈述得受监禁或科或并科罚金之处分,且有损及申请案或所提交文件或商标注册其等效力之虞等语。

注册申请

第2.21条取得申请日之要件

(a) 申请注册商标所提交之申请文件,如符合以下要件即可取得申请日:

(1) 申请人姓名;

(2) 联络地址;

(3) 申请注册商标符合第2.52条所有规定之图示;

(4) 指定商品或服务;

(5) 申请基础:

(i) 商标法第一条(a)项基于使用提出之注册申请:首次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之日期及至少一张商标使用样本或样本复制品,或

(ii)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e)项规定以国外注册为根据提出之申请案:声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及提供该国外注册之注册证或经认证之注册证复印件,或

(iii)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d)项规定以国外注册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声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及声明享有该国外注册所属利益,或

(iv) 依据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基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提出之申请案:声明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

(6) 根据第2.33(b)条规定经申请人签名宣誓之证明书或声明书;

(7) 指定商品或服务至少一个类别之申请规费。申请案合于前述规定后方能进行后续程序。

(b) 申请日系前条所载各要件均备齐送至专利商标局之当天日期。

(c) 若提交之申请文件及规费未符合本条(a)项之要求,申请案即不成立且不给予申请日。专利商标局会将该等文件退还原申请人,并告知造成申请不成立之事由。

第2.23条申请案号

经受理之申请案会给予一流水编号作为申请案号,并通知申请人其申请案之申请案号及申请日。

第2.24条外籍申请人于美国代表人之指定

未设籍美国之申请人须指定在美国有居住所之人士为其代表人,并以书面向专利商标局登记该代表人之姓名及地址,以收受有关商标程序之通知或送达。如申请人未随申请书检附该文件或于申请书内载明,申请人应补正,否则不予受理该注册申请。除非申请人之商标申请案系由商标律师或其它经授权适格之人士所代办外,专利商标局之联系文件应寄交其美国代表人。申请人指定美国代表人后不表示即授与该名代表人可代办其申请案之权力,但符合本章节第10.14条(a)、(b)或(c)项规定并依第2.17条(b)项授权之适格者除外。

第2.25条申请文件不归还

申请文件一旦提出即不归还,惟经申请人要求并缴纳所须费用者,专利商标局得复制乙份予申请人。

第2.26条旧图样于新申请案之使用

因放弃注册申请或申请遭拒而重新提出申请,或申请再注册者(第2.158条规定),得提出全新、完整之申请书,但仍可沿用旧图样。申请人得于申请书中请求移置商标图样及检附(或请求制作)一份摄影复本存放原卷宗。移置之商标图样不得修改之。

第2.27条系属商标申请案索引;查阅申请案卷

(a) 系属商标申请案于提出申请后即于最短之时间内纳入索引系统供大众查阅,索引项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及住址、商标图标或商标之描述、指定商品或服务、商品类别、使用日期、及申请案之流水编号及申请日。

(b) 除本条(e)项情形外,于商标依2.80条规定公告前有查阅申请案案卷之请求者,可以书面提出。

(c) 局长及商标审理暨上诉委员会就商标申请案及相关程序作出之审定或决定,得予以公告或作成档案供大众查阅或编印成刊物。

(d) 除本条(e)项情形外,商标核准注册或为异议公告后,其申请案卷及所有相关之程序卷宗即开放大众查阅,且可缴纳费用申请复印相关文件。

(e) 于任何有关注册申请案或商标注册而进行之诉讼程序中,经法院或商标审理暨上诉委员会下达保护令,命得以加盖机密戳之方式受理之对象均应保持机密,不得开放大众查阅或复印,除法院或审议会另有许可命令或受保护令保护之对象自愿揭露保密标的,则不在此限。可能之情况下,提交审议会之对象仅其机密部分方有加盖机密戳之必要。

申请书

第2.31条申请书须以英文缮制

申请书须以英文缮制,并以8.5英吋(21.6公分) 宽、11英吋(27.9公分)长之纸张单面打印为宜,使用双行间距,左方及上方边界至少设1.5英吋(3.8公分)。

第2.32条申请人签署申请书及宣誓或检附声明书

(a) 申请书须向专利商标局局长为之,且妥经申请人或企业申请人之成员签署、宣誓或检附依第2.20条规定之声明书。

(b) 声明继续使用商标之文件或声明书得经宣誓或检附依第 2.20条规定之声明书,而于该等文件签署日期后合理时间内仍未向专利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者,得重行签署该等文件。

(c) 申请书上之签名为申请人日后载于注册证上之姓名,故须为正确之数据。无论申请书上出现之申请人姓名为何,最终均以签署人为准。

第2.33条申请书应备要件

(a)

(1) 申请书内应为注册之请求,并叙明下列事项:

(i) 申请人姓名;

(ii) 申请人国籍;若申请人系合伙企业则叙明合伙企业之设立州名或国别,以及合伙人之姓名及国籍;若申请人系法人或协会组织则叙明法人或协会之设立州名或国别;

(iii) 申请人住(居)所及邮件地址;

(iv) 申请人已采用欲注册商标而依商标法第1(a)条规定提出申请,或申请人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欲注册商标而依商标法第1(b)条规定提出申请;

(v) 依商标法第1(a)条规定提出之申请案,叙明欲注册而已使用之商标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务名称,依商标法第1(b)条或第44条规定提出之申请案则叙明申请人具善意使用之商标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务名称,依第44条规定提出者,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之范围不得大于外国申请或注册案商品或服务之范围;

(vi) 如申请人知悉,叙明指定商品或服务依官方分类表分类后之类别;

(vii) 依商标法第1(a)条规定提出之申请案,叙明申请人首次将欲注册商标使用于申请案中指定商品或服务之日期及申请人首次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之日期,并得叙明该商业之属性(见第2.38条规定);

(viii) 依商标法第44(e)条规定申请注册已于申请人所属国合法注册之商标,应随申请书检附原属国商标局所出具之证明,证明该商标确已于原属国核准注册,并载明该商标图样、

注册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申请日、以及该商标经注册有效存在。若该证明系以英文以外之语言作成者得检附译文乙份;

(ix) 依据商标法第44(d)条规定以外国申请案主张优先权者,得符合第2.39条之规定;

(x) 依据商标法第1(a)条规定提出之申请案,叙明于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标示、贴附商标之形式或方法,依据商标法第1(b)条规定提出之申请案者则叙明欲于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标示、贴附商标之形式或方法。

(2) 若指定商品或服务不仅一项,本条第(a)项第(1)款第(vii)目规定得叙明之使用日期只需为其中一项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日期,并指明该项商品或服务之名称。

(3) 依商标法第45条规定,本编第二部细则中使用之「商业」一词系指美国国会可依法管理规范之各类型商业。

(b)

(1) 依商标法第1条第(a)项规定提出之申请案应随申请书检附声明书,由立声明书人陈明以下事项:确信申请人为欲注册商标之所有人;该商标系供商业上使用(叙明该商业之属性);且依其所知及所信,并无其它人或团体有权于商业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致使用于指定之商品或服务时会引起混淆、误认或有欺罔购买者之虞;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之商标使用样本或样本复制品;以及申请书所载内容均为事实;或

(2) 依商标法第1(b)条或第44条规定提出之申请案,则随申请书检附声明书,由立声明书人陈明以下事项:确信申请人为欲注册商标之所有人;申请人具善意于商业上使用欲注册商标于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且依其所知及所信,并无其它人或团体有权于商业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致使用于指定之商品或服务时会引起混淆、误认或有欺罔购买者之虞;以及申请书所载内容均为事实。

(c) 申请注册商标指定之商品或服务包含二个以上类别者,见第2.86条之规定。

(d) 单一申请案不得同时以商标法第1条第(a)项及第1条第(b)项为申请依据,亦不得于依第1条第(a)项提出申请后另行修改为以第1条第(b)项为申请依据。

第2.35条商标之描述

申请人可于申请书内检附对商标之描述,但须依商标审查员可接受之方式描述;如系审查员要求,则申请人得遵照此要求为商标之描述。如商标系单一颜色或颜色组合构成之颜色商标,申请人应于申请书内具体描述使用之颜色。

第2.36条先前注册之商标

先前注册之同一或类似商标应载于申请书内。

第2.37条授权代理;美国代表人

申请人可于申请书内另起段落记载授权适格人士为其律师(第 2.17(b)条规定)及指定美国代表人(第2.24条规定)等事项。

第2.38条由公司前身或关系公司所为之使用

(a) 若商标之首次使用系由申请人前身或关系公司所为,且其使用商标之利益及于申请人,申请人可就此出具声明书主张首次使用之日期(依第 2.33条第(a)项第(1)款第(vii)目规定得记载之首次使用日期)。

(b) 若为商标法第五条所述情况,商标实际上非由申请人使用而系由某一或数多家关系公司所使用,且其使用商标之利益及于申请人,应将此事实载于申请书内。

(c) 必要且适当时,专利商标局可要求申请人详细说明与关系公司间之关联性并提出证据,证明关系公司使用商标之利益及于申请人而无影响商标效力之虞。

第2.39条根据外国申请案主张优先权

(a)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d)项规定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应详载据以主张优先权之国外首次申请案之申请日及国别;若所依据之外国申请案系于同一国家首次提出申请案之后再提出之申请案者,应照实记载并表明前申请案业已撤回、放弃或遭其它处分但尚未开放公众查阅,且不具任何未决权利,亦尚未被据以主张优先权。

(b) 商标申请注册须先确认以商标法第一条(a)项或第一条(b)项或第四十四条(e)项为申请依据方有核准公告之可能。

第2.41条依第二条(f)项提出具显著性之证据

(a) 依商标法第二条(e)项不得注册而据申请人表示已于商业上成为指定商品或服务之识别标志之欲注册商标,申请人可随申请书提出或于专利商标局要求或拒绝注册申请时提出第 2.20条规定之宣誓书或声明书,或提出其它适当之证据数据,说明该商标于商业上使用之期间、范围及方式,以及所花费之相关广告费用(须指明使用之媒体类型并附上广告样本),以作为其商标具可注册性之左证;申请人也可提出合于第2.20条规定之宣誓书或声明书,或由业界或一般民众或两者提出之信函或所为之陈述,或其它适当之证据资料,用以说明欲注册商标可区别商品。

(b) 于特定案例中,申请人拥有已注册于主要注册簿或依一九0五年商标法核准注册之一或多个商标,此事实可作为申请人之商标具显著性的表见证据。若申请人主张于五年期间广泛且持续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致使该商标成为其商品之识别标志,申请人可出具经宣誓或符合第 2.20条规定之声明书,作为其商标具显著性的表见证据。于前述情况,专利商标局可要求申请人提出其它证据资料。

第2.42条同时使用

欲登记注册为合法之同时使用人,得依前述各节规定提出申请。此外,申请人应于申请书内叙明欲取得注册之地区、商品及使用方式,以及就其所知之范围内其它已注册或已提出申请注册为合法同时使用人之姓名、住址、其使用地区、使用商品、使用方式及使用期间。

第2.43条服务标章

申请注册为服务标章者得依前述各节有关商标注册之规定提出申请,惟应于必要处将商品之记述修改为服务。

第2.44条团体标章

(a) 依商标法第一条(a)项规定提出之团体标章注册申请案应依前述各节有关商标注册适用之规定提出申请,惟应另行注明可使用该标章之人士,指明该等人士与申请人之关系以及申请人如何管控标章之使用方式。

(b) 依商标法第一条(b)项或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出之团体标章注册申请案应依前述各节有关商标注册适用之规定提出申请,惟应另行注明可使用该标章之人士,指明该等人士与申请人会有之关系以及申请人将如何管控对于标章之使用方式。

第2.45条证明标章

(a) 依商标法第一条(a)项规定提出之证明标章注册申请案应依前述各节有关商标注册适用之规定提出申请,且应载明该证明标章之使用方式及可使用之情况。申请人应声明得管控该证明标章之使用,且其本身无参与指定商品或服务之产销活动。

(b) 依商标法第一条(b)项或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出之证明标章注册申请案应依前述各节有关商标注册适用之规定提出申请,且应载明欲使用该证明标章之方式及可使用之情况。申请人应声明欲管控该证明标章之使用,且其本身不会参与指定商品或服务之产销活动。

第2.46条主要注册簿

除于申请书有特别指明外,所有的申请案均视为欲注册于主要注册簿。依商标法第二条适用规定可注册之服务标章、团体标章及证明标章亦可注册于主要注册簿。

第2.47条辅助注册簿

(a) 依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注册于辅助注册簿之申请案应于申请书内说明,并载明申请人已于商业上合法使用该商标且叙明该商业型态。

(b)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基于外国申请或注册案提出注册于辅助注册簿之申请案,应于申请书内说明。有关已合法使用于商业上之声明可省略。

(c) 依商标法第一条(b)项申请注册于主要注册簿之商标亦可依第2.76条规定提出使用主张变更书或依第2.88条规定提出使用声明书,注册于辅助注册簿。

(d) 只要适用,申请注册于辅助注册簿之申请案须符合商标法第一条(a)项有关注册于主要注册簿之规定

商标图样

第2.51条须检附之商标图样

(a)

(1) 商标法第一条(a)项基于使用提出之注册申请所检附之商标图样应与实际使用于商品者完全相同;或

(2) 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请所检附之商标图样,应与欲使用于指定商品者完全相同,且若提出第2.76条之使用主张变更书或第2.88条之使用声明书,所检附之商标图样应与使用于商品者完全相同。

3)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基于外国申请或注册案提出之注册申请所检附之商标图样应与申请人原属国核发之商标注册证上之商标图样完全相同。

(b)

(1) 商标法第一条(a)项基于使用提出之注册申请所检附之服务标章图样应与实际用于促销服务广告上之标章完全相同;或

(2) 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请,所检附之服务标章图样应与欲使用于促销服务广告上之标章完全相同。若有依第 2.76条规定提出使用主张变更书或依第 2.88条规定提出使用声明书,所检附之服务标章图样应与实际使用于促销服务广告上之标章完全相同;或

(3)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基于外国申请或注册案提出之注册申请所检附之服务标章图样应与申请人原属国核发之商标注册证上之标章图样完全相同。

(c) 无法以图样表示之商标可免检附商标图样,但应于申请书内检附对商标之描述。

(d) 商标图样应以虚线表示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包装上之位置,或用以表示出非属商标一部分之其它对象。若申请注册商标具立体型态,应以单张透视图之方式描绘其图样。

(e) 若申请注册之商标仅为一单字、字母或数字或其组合式,非为特别形式之图样可以大写字体印于纸上,否则则以符合第2.52条规定之图样表示。

第2.52条商标图样要件

(a) 图样特点. 除别有规定外,所有的图样须以笔制作,或以复制时仍能产生清晰图样之方式制作。于其它适当情况下亦可以照相印刷方式或印刷师试版(printer's proof)作成之复本为商标图样。图样中使用的线条及字母,包括用于表示颜色及用于表示阴影之线条,均以黑色表示,且须为干净整齐之实心线条,不可过细或挤在一起。不可使用灰色或铁锡色来作表面阴影的处理或用于任何其它用途。合于2.51条(e)项规定之图样无须受本条规定之绝对限制。

(b) 纸墨. 商标图样须以具弹性、坚韧、平滑、不反光、洁白且耐用之纸料制作,高级书写纸(bond paper)为适合的纸张,为不可有过于清晰之水印。以笔制作之图样须使用墨汁确实绘出黑色、实心之线条,不可使用白色颜料作修掩。

(c) 纸张尺寸及边界. 制作商标图样之纸张须8至8.5英吋(20.3至21.6公分)宽、11英吋(27.9公分)长。较窄的一边作为顶端,图样最好为2.5英吋(6.1公分)高及(或)宽,不可大于4英吋(10.3公分)高、4英吋(10.3公分)宽。若商标整体细部多,无法缩减至该尺寸大小,则于申请书内以文字方式说明之。纸张的两侧及底部边界应至少设1英吋(2.5公分),且图样及标题文字之间至少得有1英吋(2.5公分)的间距。

(d) 标题. 商标图样的上方须制作标题,于离纸张上方边缘1英吋(2.5公分)不超过纸张三分之一处,分行列出申请人姓名、投邮地址,及如为依据商标法第一条(a)项提出之申请案,列出商标首次使用日期及首次于商业上使用之日期,如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d)项以国外注册主张优先权之申请案则列出该国外案之申请日期,同时亦列出申请案中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务,若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务数量多且于申请书已载明,则列出一项具代表性的商品或服务即可。标题必须以打字的方式表示,若商标图样为特别形式者,应于标题中就其主要构件予以描述。

(e) 表示颜色之线条. 若商标设有颜色,可以线条表示,如下所示:

第2.53条商标图样之传送

除依据第2.51条(e)项制作之商标图样外,传送予专利商标局之商标图样应以厚实之纸板作为护套平整的交件,或以邮递用纸筒包装交件,以免破损或产生折皱。

使用样本

第2.56条样本

依据商标法第一条(a)项规定提出之申请案,及依第2.76条规定提出使用主张变更书或依第 2.88条规定提出使用声明书,均得检送三个可证明已于商业上使用商标于商品上之使用样本。使用样本可以为贴附商标之标签、吊牌或商品容器,或标有商标之商品展示牌

(或基于商品性质无法提供样本,则检送与商品相关之文件或其销售文件),须复制成大小不超过8.5英吋(21.6公分)宽、11英吋(27.9公分)长之平面样本。

第2.57条样本复制品

(a) 基于商标贴附于商品上之方式或使用态样,或基于商标之性质而无法提供前项所述之商标样本时,可改以三个大小不超过8.5英吋(21.6公分)宽、11英吋(27.9公分)长,可清晰看出商标及所有相关对象之照片或其它重制品作为商标样本。

(b) 仅为合于第 2.51条规定之商标图样,不得以其复本作为表示商标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样本复制品。

第2.58条服务标章之样本或样本复制品

(a) 于服务标章之申请注册案,应提供第2.56条及2.57条规定标章使用于促销服务广告上之样本或样本复制品,若基于标章之性质或其使用态样而无法提供,应检送其它专利商标局可接受之示意品。

(b) 非以平面印制或书写形式使用之服务标章可提供三个录音带作为样本。

第2.59条以替代样本提出申请

(a) 依据商标法第一条(a)项规定提出之申请案,申请人可检送替代样本以证明其标章使用于商品上或使用于促销服务广告上,惟申请人应出具一份合于第 2.20条规定之宣誓书或声明书,证实该替代样本至少于提出注册申请前即已于商业上使用。若替代样本即已存卷样本之复印本或复制品,例如照片,则无须提出宣誓书或声明书。

(b) 依据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提出之申请案,申请人可于提出第2.76条规定之使用主张变更书或第 2.88条规定之使用声明书后检送替代样本,以证明其标章使用于商品上或使用于促销服务之广告上,惟申请人应出具一份合于第 2.20条规定之宣誓书或声明书,证实该替代样本有于商业上使用。申请人若为出具第 2.88条规定之使用声明书,须证实该替代样本在提出使用声明书前或提出使用声明书之期限届满前即有使用。

审查及申请人应为行动

第2.61条审查员之通知

(a) 审查员对于商标申请注册案,包括商标法第一条(c)项之使用主张变更书或第一条(d)项之使用声明书,得受理审查,若有不得注册之事由,得通知申请人,告知其不得注册原因及所需形式要件或其反对意见。

(b) 为审查申请案合理之需求,审查员可要求申请人提交所需信息及证据数据。

(c) 审查员发现二位或多位有利益冲突之申请人由同一律师代办案件之情况,得将此情况通知每位申请人及该律师。

第2.62条回复期间

针对审查员之来函,自发函日期起,申请人有六个月时间予以回复。申请人可依函办理或不办理修正,申请人须根据审查员之要求或案情需求采取适当之作为。

第3条再审查

(a) 申请案于申请人回复后即可再行审查或审理。若审查结果仍否准注册或仍有不符形式要件之情况,于审查员尚未为最终审查处分前申请人可再次据函回复办理。

(b) 再审查后,若有下列情况,申请人可向专利商标局局长提出声请,要求免除其应为之形式要件:(1)该要件业经反复要求,而审查员尚未为最终审查处分,且就该要件之内容而言,申请人向专利商标局局长提出声请并无不妥(见第 2.146(b)条之规定);或(2)审查员已为最终审查处分,然就该决定内容而言,申请人向专利商标局局长提出声请并无不妥。若声请未获同意,申请人应于收受专利商标局重复或最后一次要求符合申请要件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或收受声请裁定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二者中较后之日期为准)使申请案符合要求。因形式要件事由提出声请而经专利商标局局长作出决定者,不得继续向商标审理暨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第2.64条最终审查处分

(a) 拒绝注册或要求符合申请要件事件经首次或后续再为之再审查或再审理程序,即可为最终审查处分,对于该最终审查处分,申请人可循之因应措施仅有提起上诉或使申请案符合审查员之要求,或依第2.63(b)条准许之情况向专利商标局局长提出声请。

(b) 自最终审查处分至提起上诉期限之期间内,申请人可要求审查员对于最终审查处分给予重新审理。申请人提出重新审理之请求不会因而延长上诉或提出声请之期限,但正常来说,若该请求系于最终审查处分作成之日后三个月内提出者,审查员会于六个月期限期满前作出回复。申请人于最终审查处分后而为之修正,若合于一九四六年商标法商标案件处理细则之规定,可随重新审理请求提出受理。

(c)

(1) 依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提出注册申请之申请人,可于最终审查处分发出后六个月回复期间内提出第 2.76条之使用主张变更书,审查员应就该变更书审查之。申请人提出使用主张变更书不会因而延长上诉或向专利商标局局长提出声请之期限。

(2) 若第2.76条之使用主张变更书无任何不得受理之处,应通知申请人受理该变更书。

(3) 若审查第 2.76条之使用主张变更书后发现申请人有其它先前未陈明之原因不得准予注册之情况,审查员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得注册原因及所需形式要件,或告知申请人

拒绝其申请。对于此种新产生的未达最终确定之情况,专利商标局审查律师(Trademark Examining Attorney)应撤回原已作成之最终审查处分,并将所有先前未决之拒绝注册情况或应符合事项合并处理之。

第2.65条放弃注册申请

(a) 若申请人未于审查员寄发处分书后六个月内回复或未为完整回复,视为放弃申请。依据第2.63(b)条及第2.146条适时向专利商标局局长提出声请视为回复,可避免被视为放弃申请。

(b) 申请人为加快审查进度而出于善意的于六个月回复期间内就审查员之处分给予完整之回复,却因一时疏忽有未为应为事项或不合注册要件之情况者,应给予解释及补正之机会。

(c) 依商标法第一条(b)项规定提出注册申请之申请人,若未适时提出第2.88条之使用声明书,视为放弃申请。

第2.66条已放弃申请案之回复

(a) 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请,因未能适时回复或适时提出第

2.88条之使用声明书而被视为放弃申请者,申请人可向专利商标局局长说明系因不可避免之原因造成迟误,声请回复为有效之申请案。

(b) 因未能适时回复造成被视为放弃申请而声请回复申请案应检具:

(1) 所需规费;

(2) 经宣誓或附有第2.20条声明书之证明文件,证实迟误之理由;及

(3) 拟回复之内容。

(c) 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请,因未能适时提出第2.88条之使用声明书造成被视为放弃申请而声请回复申请案应检具:

(1) 所需规费;

(2) 经宣誓或附有第2.20条声明书之证明文件,证实迟误之理由;

(3) 依第2.89条延展提出使用声明书期限,按其提出延展次数所应缴之规费;及

(4) 提出第2.88条之使用声明书或依第2.89条申请延展提出使用声明书之期限。

(d) 声请回复申请案应尽速提出。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请,若有声请回复申请案之情况,而同意该声请会造成提出使用声明书之期限超过商标法第十三条(b)项第(2)款核准通知书核发后三十六个月以上者,不得准予该回复声请。

第2.67条暂缓审查处分

如有正当且充足之理由,于合理时间内,专利商标局之审查处分可暂缓之。因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可注册性问题而系属专利商标局或法院,或因申请案系商标法第四十四条(e)项以国外注册为根据提出之申请案,而该国外注册申请尚处审查阶段,均可推定为正当且充足之理由。申请人于六个月回复期间(见第 2.62条规定)内请求暂缓审查处分亦可视为就先前专利商标局审查处分函之回复。首次提出的暂缓请求,商标审查员有同意与否之权,后继再为之暂缓请求则须获得专利商标局局长之核准。

第2.68条放弃(撤回)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签署一份声明放弃或撤回注册申请之书面声明书提送专利商标局,放弃注册申请。该声明书亦可由申请人之律师或其它代表人签署。除第2.135条之规定外,申请人放弃注册申请不影响其在专利商标局进行任何程序时对所申请注册商标应有之权利。

第2.69条符合其它法律规定

欲贴附申请注册商标之产品,其销售或运输作业得受国会行为(Act of Congress)的规范者,专利商标举就其注册申请是否符合该国会行为进行查询,以判定申请人记述之商业行为合法与否。。

申请案之修正

第2.71条不合形式要件事项之修正

(a) 申请人可修正其商标注册申请内容,更正不合形式要件事项,或使其注册申请免遭专利商标局持反对意见,或基于其它审查时产生之原因办理修正。

(b) 申请注册商标指定之商品或服务可予以文字,修正具体说明或限缩,但不得增加商品或服务项目。

(c) 若申请人随注册申请提出之证明书或声明书有问题,可另呈合于第 2.20条规定之替代性或辅助性证明书或声明书补正。依据第 2.21条(a)项(6)款、2.76条(e)项(3)款或2.88条(e)项(3)款规定得妥经当事人签名之证明书或声明书,申请人如惟事务所或法人组织协会者,应由一名成员或主管签署。审酌申请人是否适时提交前述文件,按其是否经有权签署之人士署名判定,妥经署名者即可受理。所谓有权签署之人士系指对于证明书或声明书内容具第一手信息且确实具有或合理推断具有代表申请人权力之人士。惟妥经当事人签署之替代性证明书或声明书得于审定公告前或核准注册前提交。

(d)

(1) 商标使用日期不得修改,惟经申请人提出第 2.20条宣誓书或声明书,证明有必要修改之情形除外。

(2) 依据商标法第一条(a)项基于使用提出之注册申请,不得修改商标使用日期使该日期晚于申请日之后。

(3) 依据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请,于提交第2.88条使用声明书后不得修改商标使用日期使该日期晚于申请人得提交使用声明书之期限届满之后。

37 第2.72条修正商标图样之文字描述或图样

(a) 申请人修改商标之文字描述或图样不得造成商标图样特征之重大变更。商标图样特征是否有重大变更,以与原申请注册之图样比较判断之。

(b) 依据商标法第一条(a)项基于使用提出之注册申请,可准予修改商标之文字描述或图样,惟申请人得提出使用样本(或样本复制品)证实与原申请之商标无异,或另行提出使用样本(或样本复制品)及第 2.20条辅助性宣誓书或声明书,声明于申请日前即有使用该修正之商标图样。

(c) 依据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请,可准予提交第2.76条使用主张变更书或第2.88条使用声明书修正商标之文字描述或图样,惟应提出使用样本(或样本复制品)证实与原申请之商标无异,或另行提出使用样本(或样本复制品)及第2.20条辅助性宣誓书或声明书,声明该修正之商标图样已于商业上使用。提出第 2.88条使用声明书者,申请人须陈明该修正之商标图样于提出使用声明书前或于提交使用声明书之期限届满前即已于商业中使用。

(d)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基于外国申请或注册案提出之注册申请,可准予修正商标之文字描述或图样,惟应提出载有注册商标文字描述或图样之国外注册证,以为左证。

的2.73条修正注册申请为同时使用

(a) 依据商标法第一条(a)项基于使用提出之注册申请,可修正为并存注册申请,惟应符合第2.42条之规定。申请并存注册由审查员决定得否受理。

(b) 依据商标法第一条(b)项基于有使用意图提出之注册申请,得提交合于受理规定之第

2.76条使用主张变更书或第2.88条使用声明书后,修正为并存注册申请,其申请应符合第2.42条之规定,且由审查员决定得否受理。

第2.74条申请修正之形式

(a) 修正注册申请,任何文字或字符串之删除或穿插均得注明清楚并将确实标示修正之位置。申请人或其律师不得移除、增补、穿插申请书页或纪录文件,或造成书页文件之破损。

(b) 修正一个段落文字时宜整段重新缮写,以免产生文字交错或空白的情形。若修正的地方过多或修正结果造成审阅内容之碍难或难以打印或复制文件复本,审查员可要求申请人重新缮制整段文字。

第2.75条修正注册申请为注册于另一注册簿

(a) 申请人可根据注册于主要注册簿或辅助注册簿不同之规定,将商标法第一条(a)项基于使用或第四十四条基于外国申请或注册案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于辅助注册簿,反之亦然。

(b) 申请人仅得于提出第2.76条使用主张变更书或第2.88条使用声明书后,将商标法第一条(b)项有使用意图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于另一注册簿。由主要注册簿变更为辅助注册簿之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交商标法第一条(c)项或第一条(d)项使用主张声明书之日期即为申请案有效之申请日。

第2.76条使用主张变更书

(a) 商标法第一条 (b)项有使用意图之注册申请,可于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后以迄审定公告日或最终审查处分后六个月回复期限届满之期间内,随时修正为商标法第一条(c)项主张已于商业上使用之商标注册申请。超过此期间,申请人仅得于商标法第十三条(b)项(2)款之核准通知书核发后,提交第 2.88条之使用声明书作为其使用主张声明书。逾期提出使用主张变更书者即退还申请人,不予受理。

(b) 完整的使用主张变更书须包含以下事项:

(1) 经宣誓之声明书,载明:申请人确为申请注册商标之所有人、该商标已于商业上使用、申请人首次使用该商标及首次于商业上使用之日期、该商业型态、于商业上使用该商标之商品或服务、及其使用样态或方式;

(2) 检附符合第2.56、2.57及2.58条规定,证明于商业上使用商标之三张商标样本或样本复制品;及

(3) 缴纳第2.6条规定之规费。

(c) 使用主张变更书仅得于申请人已于商业上将申请注册商标使用于所有指定商品或服务方可提出,惟连同使用主张变更书提出第 2.87条分割申请者除外。若使用主张变更书中主张使用之商品或服务有数多项,本条(b)项(1)款所要求注明之使用日期仅须各类指定商品或服务其中一项之使用日期即可。

(d) 使用主张变更书首页上方应注明标题为「第2.76条使用主张变更书」

(e) 适时提出之使用主张变更书得经专利商标局审核是否符合以下最低要求:

(1) 缴纳第2.6条规定之规费;

2020届高考历史一轮复习(通史版)专题十二第4讲美国联邦制的确立作业

(建议用时:45分钟) 一、选择题 1.(2019·苏州期末)“1785年,为了统一货币,美国国会采用了美元,但1美元的价值是多少呢?新英格兰和弗吉尼亚等州定为6先令(英国货币单位),而中部大西洋各州定为7先令6便士,南卡罗来纳等州定为4先令6便士等。”为改变这一状况,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度设计是() A.实行总统制B.确立三权分立 C.建立联邦制D.实行司法独立 解析:选C。币制混乱说明当时邦联缺少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因此在1787年宪法中要强化中央集权,建立了联邦制,故选C项;这一状况与总统制无关,故A项错误;三权分立是为了防止专制权力的出现,B项错误;司法独立与题目现象无关,故D项错误。 2.(2019·桂林、贺州期末联考)在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过程中,一次华盛顿与杰斐逊共进早餐,杰斐逊问,为什么要设参议院?华盛顿反问道,你为什么把咖啡倒进浅碟里?杰斐逊说是为了使咖啡凉下来。华盛顿说,既然如此,我们也可以把法案放入参议院的浅碟里降降温。这则小故事反映设立参议院是为了() A.暂时调和宪法制定中政党矛盾 B.完善立法程序来防止决策谬误 C.扩大国会立法权强化中央集权 D.建立国会内部的三权分立体制 解析:选B。设立参议院是为对法案进行反复审视,一定程度上能防范错误,故选B 项;此时美国尚未建立起政党政治,故A项错误;国会有最高立法权,但材料未提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故C项错误;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是指国会、总统、最高法院权力的分立,故D项错误。 3.(2019·常州期末)美国的开国元勋杰斐逊认为:“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基于这一理念,美国制定的1787年宪法() A.确立了两党对峙格局 B.加强了地方政府权力 C.规定了总统两届任期 D.贯彻了分权制衡原则 解析:选D。材料中“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体

美国联邦法规第16部分

美国联邦法规第16部分(CPSC 16CFR)要求 2007-09-20 美国联邦法规与玩具有关的内容如下: 1、1303部分:关于含铅油漆和某些含有铅油漆消费品的禁令条款 1) 在1303部分,消费品产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CPSA)15U.S.C.2057,2058第8.9章公布,供消费者使用的油漆和类似的涂层材料含铅或铅化合物(以金属铅计)不得超过总的不挥发油漆重量或干漆层重量的0.06%,否则则为危险品,禁止使用。下列消费品被宣布为禁止使用的危险品。 a) 用于儿童使用的,含有“含铅油漆”的玩具和其它制品; b) 供消费者使用的,含有“含铅油漆”的家俱制品。 2) 本禁令适用于(a)段所述的1978年2月27日后制造的产品,这些产品称为“消费品”,该术语已在SPSA第3(a)(1)中作了定义。法规包括上文述及的习惯为销售、使用、消费或家庭内外,学校、娱乐场等供消费者观赏的产品和分发的消费品。摩托车、轮船所用的油漆,不包括在本禁令的范围内,因为它们超出了“消费品”的定义。除了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外,本禁令还适用于售后被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如用于住宅、学校、医院、公园、运动场、公共建筑或其它消费者可能直接接触油漆表面的区域。 3) 根据(1)发现儿童触及的油漆、涂层含铅量超过0.06%,则有铅中毒的极大的危险。 2、1500部分:对危险物质和危险品管理及执行的法规: 2.1 1500.44 鉴别极易燃或易燃固体物质的方法 1) 样品制备 a) 颗粒、粉未和糊状的样品:把样品放入一个平底的矩形金属舟中,舟的尺寸为152.4mm ×25.4mm,深6.35mm。 b) 硬质或软质固体:测量样品尺寸,用金属环形架,夹子、环或其它装置,将样品固定,使其长轴水平放置,使样品最大表面积自然暴露。 2) 步骤:把制备好的样品置于无气流处,该处能在每次试验后进行通风和清洁。试验时,样品温度应保持在20℃~30℃之间。取一根直径不小于25.4mm的还在燃烧的蜡烛,使火焰与试验样品的长轴方向的端部表面接触5秒,或者一直到燃烧为止,然后移去蜡烛,用秒表测定样品的点燃后的自燃时间。

美国联邦制度的建立教案

《美国联邦制度的建立》教案 一、课程标准: 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二、课程标准分析: 本单元课标主要围绕着西方民主制度核心内容——“代议制”,本课从美国联邦制的角度,对代议制的第二种表现形式进行了描述。因此,本课要首先解决“美国联邦制”是什么的问题,此即为课程标准中的“1787年宪法主要内容”、“联邦制的权力结构”的相关内容。然而,要使这些知识被学生理解的话,又不能不提及联邦宪法签订的过程、遭遇的矛盾,并通过矛盾的解决逐步引入宪法内容以及之后建立的联邦政治制度的权力结构——分权与制衡! 其次,英国君主立宪制与美国联邦制度都属于资本主义民主代议制,但由于本国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方式以及本国历史传统的区别,两国的代议制显示出了相当大的差异。这一点通过列表等方式很容易发现,然而,真正难以理解的,却是两国制度都是从属于“代议制”的大概念,因此需要对于学生进行积极的引导,并将本课联系到单元的整体中去。 三、三维目标: 1、知识与能力: 识记:美国邦联体制;1787宪法制定;两党制形成等基本史实。 理解:美国1787年宪法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结构。 运用:美国1787年宪法体现的原则和影响;比较英美两国政治体制的异同。 2、过程与方法: 问题引导法;教师引导及同学思考相结合的办法;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方法(充分利用教材资料)。 3、情感态度价值观: 进一步了解、感受民主制度,体会美国联邦制度建立以及任何国家政治制度的选择,都是与其国家实际情况离不开关系的。 四、教学重点: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 五、教学难点: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六、课时安排:1课时。 七、授课班级:高一(10)班。

美国玩具安全法律法规 .doc

美国玩具安全法律法规 一、美国的消费晶安全法律法规简介 美国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导致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庞杂性,美国有关产品的技术法规分散于美国的联邦法律法规体系之中,既存在于国会制定的成文法——法案(Act)中,也存在于联邦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条例、要求、规范中。 在美国消费品安全领域,与玩具、化妆晶及儿童用品有关的法案有5个:《消费品安全法案》(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CPSA)、《联邦危险品法案》(Federal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FHSA)、《可燃纺织品法案》(Flammable Fabrics Act,FFA)、《防毒包装法案》(Poison Prevention Packaging Act,PPPA)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FDCA)。法案对各自辖下产品的安全、环保和对健康影响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针对不同商品不同的具体要求,相应的管理部门根据上面法案制定了大量的属于技术法规范畴的具体规范、要求等。例如针对《消费品安全法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制定了大量的部门技术法规,集中汇编于《美国联邦法规典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第16卷部分。 美国技术法规的另一个特点是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美国的技术法规主要收录在《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或《美国联邦法规典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中,例如玩具产品方面的技术法规就分布在16 CFR的1500、1505、1610等几个篇章中。 二、美国的产品安全管理简介 联邦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与医疗健康产品的认证工作有统一的管理模式和监督执法。联邦政府的产品安全管理分由不同部门负责,如:美国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管理着管辖多达15 000种用于家庭、体育、娱乐及学校的消费品;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负责医药、生物制品、化妆品等;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管制无线电波频率设备;农业部(USDA)管理食用肉类、家禽产品,等。 1.美国消费晶安全委员会(CPSC) 美国消费晶安全委员会(CPSC)成立于1972年,是依据《消费品安全法案》设立的一个独立的联邦监管机构。它的责任是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减少消费品存在的伤害及死亡的危险来维护人身及家庭安全。CPSC的主要工作包括:与行业协会协同制定生产者自律标准;对于那些没有标准可依的消费晶,制定强制性标准;采取措施禁止没有提供适当的、足够的公众保护的消费产品在市场流通;推动生产或销售商召回和修理有问题的产品;对可能具有潜在危害的产品进行研究;对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执行检查,通过各种渠道包

最新人教版第8课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教学设计汇编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教学设计 一、三维目标 1、知识与能力 (1)掌握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权力结构,联邦制产生发展的历史条件。 (2)理解“分权与制衡”原则,培养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从对所学的内容进行较为全面分析、概括和理解的能力。提高阅读和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历史信息 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 (1)结合美国现状讲述美国联邦制发展的历史,通过学习,体会现实、反思历史探究学习,发现问题。 (2)指导学生联系时代背景,从美国联邦制的内容中分析其积极作用与局限性,使学生掌握分步骤、分层次掌握运用唯物史观分析历史现象的方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使学生认识到政治制度的发展完善是人类历史进步地宝贵遗产,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观。 二、课程标准: 1、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 2、比较美国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三、教学对象分析: 教学对象是高一级的学生,学生的基础较好,通过初中三年的历史学习,学生对美国历史已有一定的了解,可以在传授基础知识的同时,适当加入一些探究问题,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但另一方面,学生的基础不同,知识掌握程度不同,教师应掌握对知识扩展的“度”,注意与学生互动,引导学生对问题的进一步分析与把握,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重点: 正确评价1787年宪法;“分权与制衡” 教学难点: 理解“分权与制衡” 五、教具: 多媒体课件、图片、实物、表格 六、教学方法: 1、教法指导:问题探究的方法让学生自主学习形成第一印象,再结合图例进行讲授分析;然后用反面论证的方法加深学生的理解;再然后用展示历史资料让学生辨别判断的方法加深学生的理解;最后用列表比较法加深纵向知识联系,加强新旧知识间的结合,深化对所学内容的理解。 2学法指导:运用.辩证法、展示历史资料的方法、归纳法,逐层加深学生的理解。 七、课时安排: 1课时 八、板书设计

美国联邦法规 16 CFR 1500.86 列为禁止供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的豁免

美国联邦法规 16 CFR 1500.86 列为禁止供儿童使用的玩具和其他物品的 豁免原文 出处:作者:编辑: [2009-02-25]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 1500.86 Exemptions from classification as a banned toy or other banned article for use by children. (a) The term banned hazardous substance as used in section 2(q)(1)(A) of the act (repeated in §1500.3(b)(15)(i)(A)) of the act shall not apply to the following articles: (1) Toy rattles described in §1500.18(a)(1) in which the rigid wires, sharp protrusions, or loose small objects are internal and provided that such rattles are constructed so that they will not break or deform to expose or release the contents either in normal use or when subjected to reasonably foreseeable damage or abuse. (2) Dolls and stuffed animals and other similar toys described in §1500.18(a)(3) in which the components that have the potential for causing laceration, puncture wound injury, or other similar injury are internal, provided such dolls, stuffed animals, and other similar toys are constructed so that they will not break or deform to expose such components either in normal use or when subjected to reasonably foreseeable damage or abuse. (3) [Reserved] (4) Any article known as a “baby-bouncer,”“walker-jumper,” or “baby-walker”and any other similar article (referred to in this paragraph as “article(s)”) described in §1500.18(a)(6) provided: (i) The frames are designed and constructed in a manner to prevent injury from any scissoring, shearing, or pinching when the members of the frame or other components rotate about a common axis or fastening point or otherwise move relative to one another; and (ii) Any coil springs which expand when the article is subjected to a force that will extend the spring to its maximum distance so that a space between successive coils is greater than one-eighth inch (0.125 inch) are covered or otherwise

美国的联邦制教案

美国的联邦制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 一、美国的联邦制 1、从邦联制到联邦制 2、美国联邦制的特点 (1)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 (2)联邦与州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享有最高权力 (3)联邦地位高于州 3、联邦制的利与弊 (1)联邦制的优点 (2)联邦制的弊端 能力目标 通过对美国国家结构的分析,能够明确其中央与地方的分工 合理的认识联邦制的优点与缺点 情感目标 通过对国家结构的认识,合理的认识联邦制的优缺点,能够正确的评价我国国家结构【教学重难点】 了解美国联邦制的特点。 【教学方法】 情景讨论法、小组探究法、分析讲授法、活动启发法。 【教学设计】 【导入】 教师:展示美国的国旗。问题:同学们知道美国国旗所表示的含义吗?从中我国可以看出,美国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 学生:表述对美国国旗的了解 教师:今天我们就来全面的了解一下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学习新知识】 【复习回顾】 教师:我们以前学过国家结构形式,同学们能够表述出有那些吗? 学生:表述国家结构形式

【了解美国的国家结构】 教师:展示两面美国国旗 问题:这两面国旗有何不同?这一转变是怎样形成的? 学生:依据问题,自主阅读课文,合作分析答案 【探究总结】 美国国旗是星条旗(the Star-SpangledBanner), 旗面左上角为蓝色星区,区内共有9排50颗白色五角星,以一排6颗、一排5颗交错。星区以外是13道红白相间的条纹。50颗星代表美国50个州,13 道条纹代表最初北美 13块殖民地。据华盛顿说:红色条纹象征英国,白色条纹象征脱离它而获得自由。更普遍的说法认为,红色象征勇气,白色象征自由,蓝色则象征忠诚和正义。 历史上的邦联制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宪法规定联邦和州分权。但是,美国历史上曾经在一个短暂时期内实行过邦联制。北美独立战争结束后,依据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美国实行邦联制。美利坚合众国由13个州组成,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仅仅是州之间的联合体,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 当时,作为邦联政府唯一机构的邦联国会,由各州代表组成。各州代表相当于独立的各州派出的大使。国家真正的权力在各州,中央的权力很软弱,对各州的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邦联国会颁发的任何法令须得到州政府同意后,才能对该州人民产生约束力。 教师:既然美国建立了邦联制,那么为什么又演变为联邦呢? 学生:合作分析,美国国家结构发生变化的原因 【探究总结】 从邦联制到联邦制转变的原因 应付危机,加强统治。美国在实行邦联制期间,政府难以应付经济衰退、社会动荡和外部军事威胁等问题。特别是1786年美国爆发了反对当局的人民起义,使争权夺利的资产阶级各派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教学设计

第8课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一、三维目标 1、知识与能力 (1)掌握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权力结构,联邦制产生发展的历史条件。 (2)理解“分权与制衡”原则,培养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从对所学的内容进行较为全面分析、概括和理解的能力。提高阅读和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历史信息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 (1)结合美国现状讲述美国联邦制发展的历史,通过学习,体会现实、反思历史探究学习,发现问题。 (2)指导学生联系时代背景,从美国联邦制的内容中分析其积极作用与局限性,使学生掌握分步骤、分层次掌握运用唯物史观分析历史现象的方法。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使学生认识到政治制度的发展完善是人类历史进步地宝贵遗产,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观。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正确评价1787年宪法;“分权与制衡” 难点:理解“分权与制衡” 三、教学过程 师:图片上显示的两个人是谁?(打出幻灯片:导入) 生:克林顿和布什 师:对了,他们这是在干什么呢?(左手放在一本敞开的《圣经》上,右手高举,向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宣誓,宣誓词节录自美国宪法第二章第一节) 生:他们在就职宣誓 师:不错,哪位同学愿意来过把总统瘾,宣誓一下。(幻灯片打出材料) 生1:“我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合捍卫合众国宪法”。 师:恩,如果美国有我们××先生做总统的话,中美关系将会有突破性的进展,台湾问题将不再是问题了。(生笑)那么刚才提到的“合众国宪法”指的是哪部宪法呢?(由次导入

新课) (一)、1787年宪法的背景 问题探究让学生带着悬念和兴趣自主学习1787年宪法产生地背景和理论来源 师:美国为什么要制定《1787年宪法》? 生2:从17世纪起英国就在北美进行殖民扩张,实行残酷的殖民统治,激起北美人民的反抗,于1775年北美13州的人民发动起义,历史上称为独立战争,美国独立后,只是一个松散的联邦,13个州各自为政,使美国面临许多内外矛盾。 生3:1786年谢司领导的农民起义,震撼了邦联统治者。 师:两位同学回答的非常好,那么这里面有一个概念大家可能有些混淆,就是邦联制和联邦制的区别。美国现在是联邦制国家,但刚成立的时候只是一个邦联制国家,那邦联制和联邦制有什么区别呢?(打出幻灯片、实物演示)我把“邦联”比作是“一根用沙土做成的绳”,“联邦”比作是凉衣服的衣架,直观形象的解决了不是重点的难点。(形象变得比喻和实物演示是为了深入浅出的用形象生动的方法加深学生对难点的理解)。 (多媒体课件打出区别) 邦联制与联邦制的区别 ?邦联制:是国家的联合,各州的结合只是一根“沙土作成的绳子”,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政府. ?联邦制:是联合的国家,好比是一个凉衣服的衣架, “既像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一个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联邦实现了自由与力量的统一. (二)分权与制衡 (多媒体课件打出材料) 理论来源 ——欧洲启蒙思想的精华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著有《论法的精神》,他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学说,对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照着食谱做菜。 师:分权制衡的精神在于平衡,那么美国联邦政府是如何组成的呢?

美国联邦法规第49部运输正文

子部分A—概述 192.1 本部分范围 (a)本部分依据外部大陆架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31部分)所定义的术语规定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运输的最低安全要求,包括外大陆架范围内的管道设施和天然气的运输。 (b)本部分不适用于: (1)开采碳氢化合物或把开采的碳氢化合物进行初次分离,脱水,或对其进行其它处理的每 座出口法兰上游的海洋管道,下游更远的设施为先。 (2)下列区域以外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 ①任何城市,城镇或乡村结合部或非结合部界线以内的区域。 ②指定的任何住宅区或商业区,如小区、商业或购物中心、或社区开发地界。 (3)墨西哥湾入海口内的天然气的陆上采集。第192.612 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4)只把石油天然气或石油天然气/空气混合物输送到下列位置的所有管道系统。 ①少于10个用户,如果系统任何部分均不位于公共场所内;或 ②仅有一个用户,如果系统完全位于该用户的土地上(无论该系统的某个部分是否位于公 共场所内)。 (5)外大陆架上游的某个点,天然气开采商的运营责任正是从此点开始移交给管道运输商的。192.3 定义 以下为在本部分所用相关词的定义。 “局长”指研究和特殊计划局局长,或运输部部长委派其为代表,授权其处理有关事宜的任何人。 “配气管道”指管道,而不是集气管道或输送管道。 “暴露的管道”指管顶凸出于水深不到15 ft(4.6 m)的海床之上(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气体”指天然气、易燃气体、或有毒或腐蚀性气体。 “集气管道”指从当前的开采设施,向输送管道或干线运输天然气的管道。 “墨西哥湾及其入海口”指从墨西哥湾海岸和其朝向大海的入海口的平均高水位标志的水域(不包括河流、潮汐滩涂、湖泊和运河),包括水深达15 ft(4.6 m)的领海和外大陆架(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对航行造成危胁”,按本部分之目的,指埋设在水深不到15 ft(4.6 m)的海床之下的、管顶覆盖层小于12 inch(305 mm)的管道(按平均落潮水位测定值)。 “高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高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 “管段”指在毗连压缩机站之间、在压缩机站和储气设施之间、在压缩机站和截断阀之间、或在毗连截断阀之间连续运行的输送管道。 “列出的规范”指在本部分附录B第一部分中列出的规范。 “低压配气系统”指在某个配气系统中,干线管道内的气体压力与向用户送气的压力实际相等。 “干线”指作为一条普通供气源,为一条以上的送气管道供应天然气的配气管道。 “最大实际运行压力”指正常运行超过1年期间所生成的最高压力。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MAOP)”指管道或管段可以在本部分规定的压力下来工作的最高压力值。 “自治区”指某个州的某座城市、县城、或任何其他政治区划。 “海上”指沿美国海岸部分一般落潮水位线以外,该部分直接与公海相接壤,以及内陆水域朝海界限标记线以外。 “运营商”指某个专门从事天然气运输的人。 “外大陆架”指下沉陆地法案(美国联邦法典第43部第1301部分)第II部分所定义的、位于朝海方向的所有下沉陆地,和位于适航水域之下、陆地区域以外的所有下沉陆地。这些陆地的下层土壤及海床属美国所有,并受美国所管辖和控制。 229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 1)不得与豪猪发生性关系。 2)每周四晚6:00以后不得放P。 3)任何人不得销售其子女。 阿拉巴马州:无论任何时候,将冰激淋卷放在口袋里是违法的。 阿肯色州:男性可以合法殴打其配偶,但每月最多一次。 亚利桑纳州:任何房间中不得有两根以上的假阳具。 夏威夷州:不得将谷物放在耳朵里。 印弟安纳州: 1)任何年满18岁的男性,若与17岁以下的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且当时她又没穿鞋袜,那将双重罪。 2)圆周率在该州法定为4。 爱荷华州: 1)任何只有一只上臂的钢琴演奏者必须免费演奏。 2)任何有胃病的男性不得在公共场所与女性接吻。 纽约州: 1)不得仅为娱乐而将球砸向他人脑袋。 2)10:00以后不得穿拖鞋。 新泽西州:凡谋杀时不得穿防弹背心。 北卡州:任何一位未婚男性与一为未婚女性,如果在任何旅馆或汽车旅馆登记为已婚,那么他们即算合法夫妻了。 宾西法尼亚州:不得在浴室唱歌。 南卡州:仅在每周六,男性被允许在法院的门前台阶上合法殴打其配偶。(这是啥规定,郁闷ING) 犹他州:

1)不喝牛奶违法。 2)不得在正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后座上做爱。 西弗吉尼亚州尼古拉县,法律禁止神职人员布道时讲引人发笑的幽默故事。 乔治亚州:在该州的琼斯博罗市不能喊别人:“喂,小子”,否则被喊作“小子”的人从理论上讲完全可以根据该州法律条文将其告上法庭。 麻萨诸塞州一条古老法律规定,上床前必须洗澡。 波士顿一条地方法律中则称,参加丧礼者在丧席上吃的三明治面包数量绝不能超过了3块,否则该奔丧者将面临处罚。 密歇根州:如果妻子未经丈夫许可就擅自剪去头发,她将被罚款。 肯塔基州,如果妻子不同意而丈夫擅自买了顶帽子也属违法行为。 在美国地方法律中,关于动物的奇怪法律更多∶ 在四面都是陆地的俄克拉荷马州,捕猎鲸鱼属于非法,尽管该州的居民也许一辈子都不会看到一条鲸鱼。 华盛顿州的威尔伯市规定,主人不能骑一头丑陋的马旅行。 伊利诺斯州扎尔恩地区法律则规定,狗和猫不允许吸雪茄,但是可以吸纸烟; 在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禁止长颈鹿主人将长颈鹿系在电线杆上。 在加利福尼亚州《熊权法规》里,印有十几条保护熊的条文,其中一条写道:“熊有权以它自己的方式来观察你,如果它的眼色使你感到不安,请你尽快走开。” 超现实主义的古法律 在科罗拉多州的罗根县和佛罗里达的迈阿密,一些古老法律条文简直像超现实主义小说,这两个地方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天黑之后,禁止妖怪进入城镇;而内华达州的一条法律规定,在任何时候都禁止妖怪闯进浴室。

美国联邦法规21章第11款

联邦法规21章第11款 21 CFR Part 11 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分章A 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11.2 履行 11.3 定义 分章B 电子记录 11.10 封闭系统的控制 11.30 开放系统的控制 11.50 签名的验证 11.70 签名/记录连接 分章C 电子签名 11.100 一般要求 11.200 电子签名的构成及控制 11.300 识别代码和密码的控制 分章A 一般规定 11.1适用范围

(a) 本条款的规则提供了标准,在此标准之下FDA将认为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和在电子记录上的手签名是可信赖的、可靠的并且通常等同于纸制记录和在纸上的手写签名。 (b) 本条款适用于在FDA规则中阐明的在任何记录的要求下,以电子表格形式建立、修改、维护、归档、检索或传送的记录。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和《公众健康服务法案》要求下的呈送给FDA的电子记录,即使该记录没有在FDA规则下明确识别。然而,本条款不适用于现在和已经以电子的手段传送的纸制记录。 (c) 一旦电子签名和与它相关的电子记录符合本条款的要求,FDA将会认为电子签名等同于完全手签名、缩写签名、和其他的FDA规则所求的一般签名。除非被从1997年8月20日起(包括该日)生效后的规则明确地排除在外。 (d) 依照本条款11.2,除非纸制记录有特殊的要求,符合本条款要求的电子记录可以代替纸制记录使用。 (e) 在本条款下维护计算机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控制权、和随附的文件应便于被FD A用到,和服从于FDA的监管。 11.2履行 (a) 需要维护,但不提交给FDA的记录,如果符合本条款的要求,人们可以使用全部或部分电子记录代替纸制记录或用电子签名代替传统签名。 (b) 提交给FDA的电子记录,人们可以使用全部或部分电子记录代替纸制记录或电子签名代替传统签名(手签名)假如: (1) 符合条款的要求;和 (2) 提交的文件或部分文件,作为FDA以电子形式接收的提交物的类型已经被编号为92S-0251公共摘要识别出来。这个摘要将明确地识别出,何种类型文件或部分文件在没有纸制

2020高考10年真题3年模拟考点10 美国联邦共和政体的确立(解析版)

考点10 美国联邦共和政体的确立 【十年真题】 1.(2019·江苏高考·16)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经过长达四个月的激烈辩论,通过了联邦宪法,各州批准宪法情况见右图。据此可知,当时的美国( ) A.联邦体制确立经历艰难历程 B.各州的矛盾和分歧已经消除 C.南方与北方处于对立的状态 D.邦联政治体制尚未正式建立 【答案】A 【解析】“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经过长达四个月的激烈辩论,通过了联邦宪法”可知体现的是在宪法确立过程中矛盾和分歧较大,这也说明联邦体制经历艰难历程,故A项正确;各州的矛盾和分歧无法消除,因而后来爆发了南北战争,故B项错误;美国1787年宪法协调了南方与北方的矛盾,故C项错误;邦联政治体制在美国独立后就正式建立,故D项错误。 2.(2018·海南高考·18)1874年美国选举之后,民主党控制了众议院,立即开始搜集关于执政的共和党腐败的资料,总统格兰特的许多内阁成员因此被迫辞职。由此可知,当时美国( ) A.总统享有的权力受到限制B.两党秉持不同阶级立场 C.议会开始成为权力的中心D.两党制体现了制衡原则 【答案】D 【解析】据材料“立即开始搜集关于执政的共和党腐败的资料”,可得出内阁成员是因为腐败而被迫辞职,与总统享有的权力受到限制无关,故A项错误;两党都是资产阶级政党,秉持相同的阶级立场,故B项错误;当时美国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议会并非权力的中心,故C项错误;据材料“民主党控制了众议院,立

即开始搜集关于执政的共和党腐败的资料”,可得出当时美国民主党利用控制的众议院制衡共和党,两党制体现了制衡原则,故D项正确。 3.(2017年新课标全国Ⅱ卷34).1800年,美国总统、联邦党人亚当斯要求政见不同的内阁成员皮克林辞职,遭到皮克林拒绝,于是亚当斯将其免职。皮克林因此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被总统免职的内阁成员。亚当斯此举( ) A.加强了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力 B.体现了总统与内阁之间权限不明 C.行使了宪法赋予总统的职权 D.反映了联邦党与其他党派的斗争 【答案】C 【解析】材料涉及的是联邦政府内部总统和内阁成员之间的矛盾斗争,与加强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力无关,故A项错误;依据1787年宪法,总统和内阁有明确的权限划分且总统有权任免内阁成员,故B项错误;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作为政府首脑有权任免内阁成员,因此材料中的事件只是总统行使职权的表现,故C项正确;材料中美国总统亚当斯和内阁成员都属于联邦党人,两者政见不同是属于联邦党派内部的斗争,故D项错误。 4.(2016·江苏单科·16)下表是美国制宪会议中出现的三个国会建设方案。 最终方案的形成过程体现了( ) A.选举是民主原则的基本体现 B.国会是代议政体的权力中枢 C.妥协是现代政治的重要机制 D.分权是共和制度的关键措施 【答案】C 【解析】材料表格主要体现美国制宪会议形成国会建设方案的过程,但没有涉及到选举问题,故A项错误;上表的内容是国会建设方案的形成过程,没有涉及到国会的地位问题,故B项错误;国会建设的最终方案充分照顾考虑了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利益,协调了大州和小州的矛盾,说明政治具有妥协性。故C项正确;共和制度下的分权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权,材料只是讲述国会的建设问题,没有涉及到和其他部门的分权,故D项错误。 5.(2016·海南单科·14)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国会分参、众两院,参议院由各州议会分别选派两名参议员组成,众议院议员按人口比例由各州选民普选产生,每两年选举一次。这些规定体现了( ) A.参议院代表少数人利益 B.各州根据人口分享联邦权力 C.联邦制与共和制的原则 D.众议院主导联邦的立法权力

美国DOT汽车安全技术法规资料(FMVSS)

DOT认证制度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觃FMVSS 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觃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乊一,政府仍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収,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觃,幵按照汽车技术法觃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敁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幵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觃,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敁的控制。本文现专门就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觃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最新収展情冴迚行介绍。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幵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仸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迚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觃定,对远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仸,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彔在"联邦法觃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觃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克车辆交通事敀,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収生事敀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 1项。 FMVSS500系列---- 1项。 2.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汽车技术法觃 而美国汽车技术法觃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挃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觃,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觃,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敁的实施。这些法觃同样都收彔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 4.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觃FMCSR 美国运输部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管理局依据《1999年机动运载车安全提高法》(原为《机动运载车法》)制定美国联邦机动运载车安全法觃(Federal Motor Carrier Safety Regulations,简称FMCSRs),该法觃主要针对运输公司,即车辆的使用者,而非制造商、分销商或零售商制定的,适用于在用商用车(包括载货车和大客车),觃定了车辆的安全、检查与保养要求,以及有关的安全觃划。这些法觃同样被收彔在美国联邦法觃集(CFR)第49篇中。 美国联邦及州政府对运输公司迚行现场审查,以确保车辆符合FMCSRs的要求。

美国联邦制教案

美国的联邦制 第六周第二课 一、教学目标 联邦制的特点及利弊 二、教学重难点 联邦制的特点 三、教学方法 探究式、讲授式、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整合 四、教学过程 自学导航: 1.美国联邦制具有哪些特点? 2.美国联邦制的优点和弊端分别是什么? (一)从邦联制到联邦制 1.历史上的邦联制: (1)构成单位及其与邦联的关系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宪法规定联邦和州分权。但是,美国历史上曾经在一个短暂时期内实行过邦联制。 北美独立战争结束后,依据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美国实行邦联制。美利坚合众国由13个州组成,各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仅仅是州之间的联合体,而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 (2)特点 ①邦联国会的组成及代表性质 ②中央与各州的权力分配 当时,作为邦联政府唯一机构的邦联国会,由各州代表组成。各州代表相当于独立的各州派出的大使。国家真正的权力在各州,中央的权力很软弱,对各州的公民没有直接管辖权,邦联国会颁发的任何法令须得到州政府同意后,才能对该州人民产生约束力。 (3)弱点: ①政治上——松散的联盟; 最根本的弱点是,邦联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只是各州之间的松散联盟。 ②经济上——税收贸易自由,邦联政府经费摊派权在各州; 在财政和经济方面,邦联政府既无权向国民征税,又无权管制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邦联政府所需的经费,根据各州土地的价值,按比例摊派到各州,但是否缴纳则取决于各州。 ③军事上——国防依靠各州民兵的支持。 再次,在国防上,邦联也十分软弱。邦联政府拥有海陆军,但军队规模很小,不得不依靠各州民兵的支持。 2.从邦联制到联邦制转变的原因: (1)应付危机,加强统治

美国核安全法规介绍

美国核安全法规介绍 一、美国核电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 二、美国核电法规和标准简介 2.1 原子能法(第一层次) 原子能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54年批准并公布,共有303条,分成20章。原子能法是美国对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和军事用途管理的根本依据。 2.2 联邦法规(第二层次) 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发布;第10部分是“能源”,它规定了和平利用原子能通用的和特殊的原则和准则,它在美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10部分“能源”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部分主要有: 10CFR20 放射性防护10CFR70 特殊核材料 10CFR50 生产和应用设施的 执照发放10CFR71 放射性材料的 运输和包装 10CFR55 运行者执照10CFR100 反应堆选址准则

10CFR50“生产和应用设施的执照发放”的附录(15个) 10CFR50附录A 《核电厂的一般设计准则》 10CFR50附录B 《核电厂和燃料后处理厂质量保证准则》 10CFR50附录C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申请者为财务审定所需的财务 数据和相关资料导则》 10CFR50附录E 《生产和应用设施的应急计划和准备》 10CFR50附录F 《燃料后处理厂和有关废物管理的厂址选择政策》 10CFR50附录G 《断裂韧性要求》 10CFR50附录H 《反应堆容器材料监督大纲要求》 10CFR50附录I 《轻水冷却动力堆排出流中放射性物质满足“合理可 行尽量低”原则的设计目标和限制条件的数值导则》10CFR50附录J 《水冷动力堆的一次安全壳的泄漏试验》 10CFR50附录K 《水冷堆堆芯应急冷却系统的评价模型》 10CFR50附录M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核动力堆的制造;获取制造许 可证的核动力堆的建造和运行》 10CFR50附录N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许可证在多个厂址建造和运行 重复设计的核动力堆》 10CFR50附录O 《核电厂设计标准化:对进行标准化设计的人员审 查》 10CFR50附录Q 《关于厂址合适性问题预申请的早期审查》 10CFR50附录R 《1979年1月1日前运行的核动力装置的防火大纲》 2.3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第三层次)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整套的管理导则(RG)它提供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指导和可行的解决办法。按照不同内容,将这些导则分为10个部分,涉及核电厂的内容编为第一部分,即RG.1。 如:RG.1.28《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设计和建造)》; RG.1.38《轻水堆核电厂各物项的包装、运输、接受、贮存和装卸的质量保证要求》;

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docx

美国法律法规及主要认证制度 3.1 美国的车辆法规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法律法规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之一,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和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汽车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汽车产品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这几方面有效的控制。 3.1.1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 1.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目前《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规目前共计58项,分为5大类: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3项; 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 FMVSS400系列---- 3项。 FMVSS500系列---- 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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