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申请书]立案申请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立案监督申请书]立案申请书

【其他范文】

篇一:[立案申请书]立案申请书

立案申请书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立案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

指定立案申请书

尊敬的中院领导、法官:

您们好!

本人xxx,xx市人,因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起诉至到xx市人民法院,但遭到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拒绝,在此想恳请贵院能够予以指定立案。

事情是这样的:

本人和xxx系夫妻关系,后因xxx具有婚外情,夫妻感

情不和,20XX年7月10日,xxx为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在未经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位于xx市xx路南侧的10-12、10-13号网点房擅自转让给xxx。因该房产价值109万,数额巨大,该转让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对该网点房的所有权。2010年10月10日,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起诉至xx市人民法院,但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拒绝立案。理由是涉案房产纠纷已经被贵院第(2010)青民再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解决。

对此,本人认真分析和研究了贵院的第(2010)青民再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我们认为,该判决书认定的焦点问题是“xxx请求xxx停止对涉案房屋使用权的侵害并要求返还租金损失的诉请是否成立”,而本案中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显然以前的案件与这次立案的案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据此,我们认为,xx市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面对自己的重大权益受到侵害,且该侵害对于本人以后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在xx市人民法院拒绝立案的情况下,本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只好恳请贵院能够予以指定立案,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xxx

20XX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法条及理论: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出卖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

取得共有人的同意及出示书面授权委托书。否则应当属于单方物权处分。而按照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0条也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因此,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种行为当然的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只有经过另一方共有人的追认才能使合同转变为有效。

其要构成善意有偿取得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买受人须善意无过失且为有偿取得;二是标的物已进行了交付,取得了标的物所有权。

小结:对于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案件,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在该方未独立取得财产所有权,且另一方当事人未对合同进行追认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无效,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则要从善意取得理论上进行分析,如果第三人为善意,且是有偿行为,则在财产交付(动产)或过户登记(不动产)以后,可以根据善意取得获得该财产所有权。因此,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标的

物或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依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若第三人的行为非善意的,或是无偿行为,或财产未交付,未过户,则该行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该方当事人也就无法依此请求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只能按照合同无效,请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己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不予立案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樊XX,男,汉族,xx县人,19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532xxxxxxxxxxxx0732。住xx县大河乡青龙村公所樊家湾村183号,系xx县大河乡庄子山煤矿法定代表人。

电话:15xxxxxx88。

被申请人:xx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段文茂职务:局长

地址:xx县太和街27号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XX】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王光顺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樊XX控告王光顺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XX]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XX年,xx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王光顺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王光顺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

20XX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王光顺、顾会珍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王光顺的主张【王光顺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XX)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光顺、顾会珍)对被告(樊XX)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樊XX)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王光顺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XX)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樊XX”(实际是王光顺)提供给xx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樊XX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