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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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正文:----------------------------------------------------------------------------------------------------------------------------------------------------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实务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实务
(2)五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
(评定办法第11条,共4项)
《五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明细表》(二)
(3)四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
(评定办法第12条,共4项)
《四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明细表》(三)
(4)三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
(评定办法第13条,共4项)
《三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明细表》(四) (5)二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
2、降级条件
《评定办法》第17条就原判一年以上和 一年以下两类罪犯降级条件规定了5款内容, 前者规定为第1至4款,后者规定为第5款。
操作时先将原判刑期一年以下(含1年)和 原判刑期一年以上(不含1年)的罪犯分别单 独归类,便于掌握考评等级评定时间和升 降级条件。
(1)原判刑期一年以上的罪犯(1至4项)
二、《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第1条)
(一)目的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是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的配套制 度,是为了完善罪犯考评奖罚制度,规范 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工作。
(二)依据
即《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就 “两个办法”来讲,《贵州监狱罪犯考评 奖罚办法》是基本制度。
非常感谢大家一下午的陪伴, 祝愿大家培训期间学习愉快!
心情超爽! ——你忠实的朋友:徐刚
谢谢大家!
明天上午再见!
第三章 贵州监狱罪犯 考评奖罚办法
讲授要点
第一节 罪犯考评奖罚概述
2、原判刑期1年以下(含1年)的罪犯每个月评 定一次。
(二)升降级的方法
1、一般方法
2、特殊规定
二、考评等级升降前必须进行等级评估
(一)刚性要求 1、《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
第4条第2、3款 2、对等级评估刚性要求的理解 (二)罪犯考评等级评估的操作实务

建立科学完善的罪犯考核制度的几点思考学习资料

建立科学完善的罪犯考核制度的几点思考学习资料

建立科学完善的罪犯考核制度的几点思考广西韦寿华应付和治理不断严重的社会犯罪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

虽然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实力雄厚、监狱设施先进、管理制度严密,监狱管理人员受教育程度、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也普遍较高,但对日益上升的社会犯罪和居高不下的重新犯罪率仍束手无策。

而我国却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对监狱投入有限、监狱条件简陋的情况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罪犯改造成功率是西方国家无法比拟的。

这些成绩的取得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我们的监狱制度、管理和改造方法科学有效是毫无疑问的。

进入21世纪至今,我国的监狱工作既得到了更有利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但同时也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价值观的不断变化,思想意识的更加多样化,建立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监狱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今天,不适应、不科学的弊端日益显露,我们在治理犯罪和改造罪犯方面已逐渐呈现出一些不足,比如罪犯考核制度中奖惩对象的局限性、确定标准的随意性等方面既困扰着执法的准确、及时、高效的实施,也制约着奖惩激励措施的落实以及罪犯主流群体的改造积极性的充分调动。

本文根据我们在执法工作中的一些体验和理论学习中的一些思考,并就罪犯考核制度进行一些研究和探讨,指出现行体制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一些改进意见,供决策机构参考。

一、科学认识罪犯,科学改造罪犯重力打击犯罪,严惩犯罪分子,无疑是维护和谐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的根本所在。

但是,如何理解“严惩”却值得我们思考。

罪犯由于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定罪量刑,送到监狱服刑,在高墙电网内,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剥夺,活动范围和言行举动受到严格限制,他们必须接受强制性的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从罪犯个体角度看,他们已经为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受到刑罚的惩罚。

但从国家和监狱的角度看,监狱执行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罪犯,更重要的是为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惩罚和改造的手段,使罪犯悔悟,弃旧图新,改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从此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津狱办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关于推动构建“五大改造”新格局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推动构建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及日常实际操作细则、专项加扣分的相关规定由局统一规范。

第四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要力求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简便、体系完备、监督有效。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实施奖惩,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五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纪依规对其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局建立计分考核罪犯软件应用系统,各监狱对计分考核罪犯数据进行科学、系统、规范管理,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计分考核罪犯的组织机构第七条局设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室、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处、侦查保卫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处、担负罪犯劳动改造职能的处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分考核罪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负责对各监狱日常考核罪犯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对罪犯考核奖惩制度的思考

对罪犯考核奖惩制度的思考

对罪犯考核奖惩制度的思考作者:葛科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摘要完善罪犯日常考核制度是实现依法治监的重要步骤,为实现监狱执法的公平正义,体现行刑奖惩的公平公正,务必对目前内容各异、呆板教条的罪犯奖惩考核制度进行修改和变更。

关键词罪犯考核奖惩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39-02奖惩考核是监狱依法对服刑人员进行日常改造表现评价、行政奖惩的重要依据;是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基石;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也是调动服刑人员诚信改造的重要手段。

同时,奖惩考核是否依法、公正关系到依法治监的全局和监狱人民警察执法素质和水平的高低。

伴随着改革的深入,监狱工作中对服刑人员的奖惩考核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面临一系列的新问题。

一、在当前依法行刑现状中,奖惩考核存在的缺陷(一)现行监狱奖惩考核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1.服刑人员服刑的行为守则及惩处不明确。

现行《监狱法》第58条规定了服刑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监狱可以给予惩处分八中情形,却没有明确规定服刑人员应当遵守基本规则,以及违反规则应当受到相当的惩罚。

《监狱法》第58条规定了服刑人员破坏监管秩序八种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但这些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具体须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以及各种行为应当对应适用哪一种处罚却没有具体规定。

同时,在改造服刑人员的实践中,服刑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情形复杂多样,对服刑人员的惩处仅限于三种是远远不够的。

遇到具体问题,难以操作,影响了服刑人员改造工作的依法、有序、规范运行。

2.对服刑人员的加、扣、奖分的幅度缺乏可行性研究。

确定某一项分值应从性质、幅度两方面考虑。

目前监狱考核奖惩主要依据是《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加、扣分实施细则》,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内容上有差异,幅度上差别。

在服刑人员调动过程中,计分考核标准的连续性、刑事奖励幅度的一致性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推荐-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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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罪犯计分考核奖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准确实施奖罚,稳定监管秩序,有效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日常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是兑现行政奖罚及提请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应注重思想改造,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警察直接考核、集体研究的原则。

第四条罪犯计分考核应做到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严格,奖罚合法。

第二章考核组织和程序第五条监狱设立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的监狱领导担任,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对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负总责。

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刑罚执行科(处),并配备不少于3名的专职计分考核人员。

具体负责全狱罪犯考核工作,每月下达考核分数,审核各监区考核情况;监区(含直属分监区,下同)设立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监区(分监区)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工作;监区警察对罪犯直接考核。

第六条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奖罚实行集体合议和逐级审核制度。

各级合议时,参加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合议人员应逐一签名。

非经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的奖罚一律无效。

审核后的奖罚经加盖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公章后有效。

第七条考核程序:(一)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每月5日前,按照各监区押犯人数及监狱综合考核情况,及时下发《罪犯计分考核拨分通知单》。

(二)监区按照各单位计分考核细则,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考核的方法,考核罪犯在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的表现,及时填写《罪犯计分考核奖罚汇总表》,经监区考核领导小组集体评议,编制《罪犯计分考核月报表》(一式两份), 经监区领导签字,于每月15日前报监狱计分考核奖罚办公室审核批准。

建立科学完善的罪犯考核制度的几点思考

建立科学完善的罪犯考核制度的几点思考首先,罪犯考核的科学性是建立制度的核心。

科学性意味着制度需要基于客观、全面、准确的考核指标,并采用统计学和心理学等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

这些指标应涵盖罪犯的犯罪历史、心理状况、反思改造态度、再犯风险等方面,并能通过量化手段进行衡量。

只有建立科学性的考核指标和方法,才能确保对罪犯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避免主观判断和人为操作。

其次,罪犯考核制度应秉持着以人为本的原则。

这意味着将罪犯视为有自我改造潜力的人,而不是简单将其视为社会的负担。

制度应该给予罪犯足够的机会,通过参加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养和心理辅导等方式,提升其自身素质和能力。

同时,应鼓励罪犯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他们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承担。

以此促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未来重新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第三,罪犯考核制度需要考虑其社会效果。

除了对罪犯个人的评估外,制度还应考虑罪犯对社会的影响。

这包括对受害人的再度伤害、社区的恐慌以及罪犯所处环境的变化等。

在制定相关考核标准时,需要权衡罪犯个体的改造程度和社会接受程度之间的平衡,避免过度关注罪犯个人,而忽视了社会的利益和安全。

第四,罪犯考核制度应注重监督机制的建立。

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制度并不意味着它能适应所有情况。

监督机制的建立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中的缺陷和失误,确保制度能够按照预期的方式运作。

监督机制应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由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

通过透明和公正的监督机制,可以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最后,罪犯考核制度需要与刑罚目标相一致。

刑罚目标既包括惩罚和制裁的目标,也包括改造和预防的目标。

罪犯考核制度应能够在这两个目标之间找到平衡点。

一方面,制度需要对罪犯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制裁,以体现对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

另一方面,制度还应具备改造和预防的措施,通过对罪犯的评估和引导,提升他们的改造意识和再犯风险控制能力。

这样才能达到刑罚目标的全面实现。

工作心得:罪犯计分考核检察的必要性

工作心得:罪犯计分考核检察的必要性罪犯计分考核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过程中,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的现实表现,采用计分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从本质上讲,计分考核是一项以管理为基础,以考核为内容,以奖罚为手段,以促进罪犯改造为目标的行刑执法活动。

只要有刑罚执行活动,就应有检察监督。

因此,罪犯计分考核开展情况也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重要内容。

结合近两年来在我省某监狱开展计分考核检察推进刑罚执行同步监督的具体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罪犯计分考核检察的必要性罪犯计分考核既是认定罪犯服刑期间表现的主要依据,也是罪犯获得减刑假释刑事奖励的重要依据。

罪犯计分考核是刑罚执行机关执法的第一道关口,工作做得好坏,直接与监管改造秩序密切相关。

同时,罪犯被安排的工种不同、岗位不同,每月限额加分也不同,有的罪犯为了获取较高的考核加分,就会想方设法拉拢腐蚀监狱民警。

刑罚执行机关根据《XX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分考核,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完全被排除的。

因此,只有认真做好罪犯计分考核的检察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事前同步监督。

一是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的需要。

计分考核的关键是考核分,每位罪犯都可以通过自身的服刑改造取得相应的考核分。

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如果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可以获得加分或奖分,反之就会被扣去相应的考核分。

每位罪犯只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或多或少都可以拿到一定的考核积分。

在一个考核期内,考核积分高,就能减去较多的刑期,反之,只能减去较少的刑期。

如XX省高级法院【201X】344号《全省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监狱服刑的罪犯在符合减刑条件下,考核积分超出起报分值的,一般按每25分对应一个月的减刑幅度进行折算”。

因此,考核分可以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充分体现在希望中改造。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实务

广义的计分考核制度,还应当包括以行政奖惩 决定、分级处遇决定、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刑 事诉讼建议等考核结果形成的系列制度的总和。
(二)罪犯考核制度的发展和特点
贵州省监狱系统现执行的罪犯考评奖罚制 度即《贵州监狱罪犯考评奖罚办法》、 《贵州监狱罪犯考评等级评定办法》,于 2013年3月1日起在全省押犯监狱正式施行。
④不评定考评等级的罪犯,考评等级基础分0分,只 计奖、扣分。并将奖、扣分纳入累计积分,原因是为了 调动这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避免其破罐子破摔。
(二)罪犯各考评等级的评定标准
1、原判刑期一年以上的:
(1)不评定考评等级的评定标准
(评定办法第10条,共7项)
《不评定考评等级评定标准、操作明细表》 (一)
《各考评等级罪犯月考评有效累计积分汇总统计方法一览表》
4、考评等级设置的依据和理由
(1)理论依据
根据概率论数理统计中的正态分布原理, 将人的表现划分为优、良、中、差、劣五 种情况,然后根据每个人的表现好坏程度, 强制将其列入其中某一等级。
结论表明人的表现呈正态分布,变量的 频数或频率呈中间最多,两端逐渐对称地 减少,表现为钟形的一种概率分布。即表 现出“中间多、两头少” 的状况。
(评定办法第14条,共4项)
《二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明细表》(五) (6)一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
(评定办法第15条,共4项)
《一级考评等级评定标准明细表》(六)
2、原判刑期一年以下的:等级评定标准
(1)需要明确的问题:
原判刑期1年以下罪犯的等级评定标准在 办法中表述不够明确,比较模糊。因其考 评等级周期为1个月,故操作中应当删除1 年以上罪犯连续3个月的奖扣分标准要求。 其1个月的奖扣分标准,应当结合1年以下 罪犯升、降级标准执行,即原判刑期一年 以下的罪犯1个月内被扣分,累计扣分不超 过2分的。

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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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第八条对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等经鉴定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只考核其教育改造的表现,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三章计分考核的组织和方法第九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由监狱长任组长,分管计分考核工作的副监狱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计分考核的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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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89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运用研究 罪犯计分考核制度, 是监狱机关根据监狱法、 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遵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对罪

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查和评定,然后根据 考 评的结果给予罪犯奖励或惩处的一项基本的刑罚执行制度。 计分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分级管理,行政奖罚、物质奖励,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它是监狱行使刑罚职能、惩罚与改造罪犯

的重要手段。 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 有助于监狱工作人员提高 人权意识,尊重和保障罪犯人权,这是社会文明进步、公平正义 的更高要求和体现, 符合刑事执法的发展趋势, 最终推进刑事执 行政策的公平正义。 一、推进罪犯考核奖惩体系的顶层设计 (一)规范考核方法

目前各省份对罪犯计分考核的方法进行了创新, 都各自有实施细则,以下几种考核方法是值得吸收和推广的

一是分类考核。根据押犯类型、改造岗位等实际情况,实行 分类考核。对同一监区内工种差异较大的罪犯,实行分类考核; 对从事无定额工种劳动的罪犯, 实行以岗定责、 以责定分的考核 方式;对因病住院、因病休息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老、病、残罪 犯,不进行劳动;禁闭期间、被隔离寓审查期间,不进行考核; 危害国家安全、 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犯, 参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1 98989 行并限制减刑的 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恐怖组织犯 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 组织者和骨干分子, 拒不交代真实身份的罪犯,考核应当从严掌握。

二是基础分考核。 根据考核内容设定基础分, 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周 评议、月公布 ”制度。监区 (分监区 )警察每日对罪犯

改造表现进行考核记载,提出加扣分建议,予以公布;监区 (分监区 )根据日考核记载情况,每周组织警察集体评定罪犯本周考

核得分,并公示;监区 (分监区 )根据周考核得分,每月将罪犯考核得分情况汇总、排序、张榜公布;罪犯劳动因劳动项目特点实

行周期性考核的,考核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由监区 (分监 区)根据生产任务报表一次性加、扣劳动基础分,并报监狱 “计考办”备案;基础分考核中,遇有可以加分或者扣分情形的,应当

根据加分、扣分的权限幅度分别报监区、监狱计分考 核小组审批,不得越权加分或者扣分。 三是核拨考核分。对考核分进行源头控制,由各省按人头进行核拨,控制考核分总量,以防基层监狱多拨考核分,从而弱

化了计分考核的激励作用。 在考核分各档次的人数的排列上, 应控高限低,扩大中间,呈橄榄状态。

四是均衡考核。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考核的内容经常会出现 顾此失彼的现象, 常常重视劳动的考核, 而忽视了基本规范纪律 2 98989 的考核;其实考核者也并非故意 重视劳动考核,只是劳动的产 量是每天都记载的, 月底一汇总。根据《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要求: 完成劳动任务,保证劳动质量,珍惜劳动成果。 只要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完成任务了,就应该有基础分,超额 得加分即可,未完成的则扣分。对于纪律规范的考核,应硬性要 求:监区 (分监区 )每月对各项规范的考核不少 3 次,每次考核分 出好中差,并对照条款进行加扣分考核。

五是特殊考核。新收监的罪犯 (不含由其他监狱调入的罪犯 ) 在人监教育期间不计分或人均核拨较低的分; 罪犯解回再审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 因有因有余漏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取消其原有考

核分;狱内又犯罪受到加刑惩处的,应当取消原有考核分,从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考核计分;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进行计分考核,其中又犯罪或违反规定被依法收监的, 取消其原有考核

分,并从收监之日重新考核计分;罪犯跨监狱调动 (含跨地区调 动 )的,调出监狱应当将罪犯计分考核情况转递给接收监狱。(二)科学设计考核权重

就五项规范的考核权重而言, 基本规范应该是举足轻重的作 用,其余四项规范应该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 其合理的比重应该 是:基本规范:学习规范:生活卫生规范 文明礼貌规范:劳动 规范 =2: 1:1: 1:1,或者是 1.2:1: 1: 1: 1。但绝对不应 该是:基本规范 +学习规范 +文明礼貌规范 +生活卫生规范:劳动 规范 =55: 45。 3 98989 (三)优化考核结果兑现途径 从历史唯物论和社会心理学的观点看, 满足既被当作人们需要的实现,又是 新的需要的起点和契机,因而追求利益是人类最一般、最基础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规律。据相关研究,罪犯在狱中需求最迫切的是减刑假释, 而经常提及的计分考核只是他们追求减刑、假释的外在表现; 其次需求的是层次比较低的标准更高的伙食、较为宽松的生活、物质奖励:却没有一个人需要行政奖励。这使行政奖励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 完全成了考核奖励分与减刑假释中间的跳板且被忽略。而在我国的《监狱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的罪犯的奖惩仅有:表扬、物质奖励和记功,警告、记过或者禁闭。所以笔者认为:现有的奖惩兑现制度不利于发挥计分考核制度的激励作用, 考核结果应该将之兑现到罪犯的减刑假释、标准更高的伙食、较为宽松的生活、物质奖励等内容;即使是行政处罚也应该落实到上述等内容中去。 1.建立与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 建立开放的非监禁化处遇制度, 所谓非监禁化处遇, 是指介 于监禁刑罚与非监禁刑罚之间的一种处遇方式,也就是在实 施 监禁过程中,给予受刑人开放式处遇,如返家探亲、请假离监、 白天假、求职 假、周末监禁、半监禁、参加公益劳动、中途家 庭、寄养家庭等,使受刑人即使在行刑期间,仍能保持与狱外社 会及家庭的联系,以缓和封闭性处罚带来的不良后果。 “社区矫 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4 98989 改 革,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管理 创新的重要方面。 ”刑法修正案《 (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 确立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 取得多少的分数对应什么样的级 别,根据级别兑现什么样的处遇内容。 2.建立完备的行政惩罚措施

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精神罚方面,列入训斥、警告、点名批评、静坐反省、面壁思过等形式;二是在财产罚中,列入取消奖金、罚金形式 (其中罚金形式因罪犯经济来源缺乏问题,要严格适用 ): 三是处遇罚方面,列入停止会见、限制通信

通讯、限制文体活动、限制工种分配、 限制活动区域等:四是 人身罚方面, 要对禁闭、 严管、集训等形式的适用条件、 程序、

期限进行严格设定;五是资格罚方面:取消当年 (季度、月 )呈报减刑 (假释 )的资格、取消当年 (季度、月 )参加行政类奖励评选的资格、取消相关处遇方面的资格。

3.实行累积减刑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 现行的分阶段减刑的做法, 常常出现部分罪犯减刑之后或在减刑的间隔期内出现反复。 累积减刑制度是将罪犯整 整个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进行整体评价, 当罪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与其减刑 (抵消 )幅度对应换算之后,所获得的减刑刑期达到其剩余刑期时, 且即一次性兑现减刑, 被减刑人从减刑裁定宣布之日起,即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当然,累计减刑制度不得突破刑法规定的最低服刑期限。 具体来说, 累计减刑制度包括四部

5 98989 分内容:一是适用对象应是有期徒刑以下罪犯,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实行考验期减刑制度。 二是将罪犯经过计分考核获得的记功、表扬奖励统一核算减刑幅度,罪犯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则视

行政处罚的等级不同, 抵消其已获得的~定期限的减刑幅度, 直至全部抵消。 三是当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重大立功表现咐, 监狱机关 应当立即兑现减刑。四是对罪犯每次预计准减刑的幅度和

被抵消的减刑天数建立公示制度,让罪犯看得见、摸得着,同时接受各方面监督。 4.与国际行刑化接轨,优化假释制度

取消现有的根据行政奖励, 结合假释比例的假释制度, 在设计理念上, 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是由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对罪犯的假释, 成立以刑罚执行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为主导的、包括检察院、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等在内的两级假释委员会,也就是监狱、监狱管理局假释委员会,具体负责评估罪犯

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风险性实行两级 把关审批。二是调整减刑、假释的适用对象和刚性条款,综合运用减刑、假释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有:从宽方面:对原判刑期五年以

下的轻刑犯,一般以假释为主,要求执行原判刑期 2/3 以上;对原判刑期五年以上的, 确定适用假释对象, 要求执行原判刑期1/ 2 以上,考验期限设定为三年以下,让其融入社区,适应社 会。在设定假释适用对象时要对轻微刑事犯罪等放宽 条件标准, 如对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初犯、偶犯、职务犯、过失犯、从 6 98989 犯、 胁从犯、中止犯等从宽处理;同时,建议对这类罪犯的行 使刑事奖励以假释为主减刑为辅, 既给罪犯回归后早日适应社会 创造条件,也给他们一个自我革新的机会。从严方面:对犯有危 害国家安全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严重暴力犯罪以严重影响 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的罪犯, 以及在狱中抗拒改造、 暴 力袭警、隐瞒余罪和重新犯罪的罪犯、累犯、惯犯、涉毒和重大 恶性犯罪和经常违规违纪的罪犯在兑现刑事奖励时应从严控制, 一般不宜假释。而这些制度的评估依据则, 则该罪犯入监以后 每天的考核记载内容,考核记载的内容是其在监内是否认罪悔 罪,综合评估其假释后是否危害社会。 5.增加刑事处罚内容 减刑是对罪犯现实改造表现好的一种 “奖励 ", 当然从制度

平衡上讲理应存在对表现极坏的罪犯予以加刑的对应规定。 这样才能 彰显奖罚分明的世俗精神,从制度上约束与促进罪犯改过

白新,保持狱内秩序稳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所规定的 “破坏监管秩序罪 ”是针对狱内秩序一般又犯罪行为的唯一规定,但

其适用性极低。从监狱角度来说,主要是调查取证认定 “情 节严

重 "难,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因此建议规定罪犯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内一次或累计扣分达到 10 分时予以严格管理集训,一个

季度内严管两次者予以禁闭,一年内受到禁闭处罚 2,3 次者,便 可据此以 “破坏监管秩序罪 ”移送起诉,此时的 “几次行政处罚 "便 是“情节严重 ”所在,也是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据, 当然这需要司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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