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旨在加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申请与备案第一节申请文件1. 申请人应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文件: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预售方案及相关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文件;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预售合同范本等文件。
第二节审查与备案1.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备案,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
第三章销售与交付第一节销售活动1.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预售许可证书的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2.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捆绑销售。
第二节交付标准1.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预售许可证书的规定,按时交付已销售的商品房。
2. 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质量合格。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一节不履行预售合同责任1.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取消预售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履行预售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处罚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开发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预售许可证等。
2. 对于损害购房者权益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维护购房者的权益,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的执行细则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和公布。
以上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执行细则请参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文件。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的材料及前置条件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应提交的材料及前置条件一、前置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商需要满足以下前置条件:1.取得有关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项目符合规划要求;2.完成房屋建设工程设计,取得设计院出具的设计文件;3.缴纳相关的资金保证,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4.对房屋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5.开发商应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监管机制,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材料准备:1.项目申请书:由开发商申请预售许可,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要求、推广计划等;2.土地及用地情况:包括土地证、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等;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说明房屋建设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4.工程规划许可证:由设计院出具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等方面的设计图纸;5.资金保证材料:开发商应提供相关的资金担保证明,以确保购房者的权益;6.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对房屋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符合国家标准;7.项目预售方案:明确房屋的户型、面积、价格等信息,以供购房者参考;8.合同样本和销售承诺书:明确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责任,以及开发商对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承诺;9.开发商营业执照:证明开发商为合法经营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所需材料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购房者在办理前最好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及时更新材料。
总结起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需要满足一定的前置条件,并且提交丰富的材料,以确保房地产开发商的合法合规经营,并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购房者在购房前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收购费是为划拨土地支付的土地收购费、拆迁补偿费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总和。
以下是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完整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在建房屋预售给成功购房人,由成功购房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根据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建设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复印件)和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2) 《营业执照》及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开发建设投入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六)商品房预售计划。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和交付日期,并附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验收。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商品房预售制

弊处
商品房预售的弊端可以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预售商品房抵押、转卖和预售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及其处理 等四个方向讨论。
一、预售合同的法律性质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 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曰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 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依据该条,我国的商品房预售以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为形式要 件。站在预防法学的观点来看,就是先以“契约"的方法,将当事人彼此的权义关系加以定位,俾减少因权义不明 所生的争执或纠纷。另外,对该种契约的性质也必须予以明确,这是对当事人彼此权利义务具体定位的必然要求, 也是保证法律能够具体准确地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求。
预售程序
预售程序
从主体上看,商品房预售方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各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买受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 人或法人。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 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 动。
商品房预售制的弊端二、预售商品房的抵押问题根据1997年我国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者可以以待建成在建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作抵押担保,购房者也可以对依法获准建造的预 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但从实践看来,预售商品房抵押存在三种形式:开发商设立的抵押;购房者设立的抵押;开 发商和购房者设立的重复抵押。(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售商品房设立的抵押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买卖合同,房屋 竣工交付前的所有权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自主权,房地产开发企业当然可以用 在建的房屋进行抵押。但这时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预售方已经通过签订预售合同将房屋预售给购买方,购买方 依据预售合同享有的权利并非物权,而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一种请求权和获得将来利益的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债 权。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标准版)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一般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绿化、停车位等。
下文是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查阅!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项目预售审批和前期物业备案
商品房项目预售审批和前期物业备案一、提交资料(一)商品房项目预售资料: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让合同》复印件;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度检验情况栏内有工商局年检章、盖开发企业公章);3.《资质证书》复印件(在资质证有效期内、盖开发企业公章);4. 民政局出具的小区或楼宇命名批复文件及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建设项目名称与命名批复一致,建设位置与土地使用证座落一致;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工程名称与命名批复一致,建设地址与土地使用证座落一致;7.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图纸上的项目名称与命名批复一致(在总规划平面图上标注本次申报预售的范围,各层平面图标注各单元的编号和界线)(2009年1月前已通过规划报建的项目,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复印件上标注相关信息,2009年1月后通过规划报建的,提交原件一套,在原件上标注相关信息);8.总体规划平面图的dwg格式电子图磁盘(首次提交);9.规划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顺德区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条件》或《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10.《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11施工或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证明材料(监理单位提交时还需提交监理合同复印件,);12.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首次需提交协议原件,加盖开发企业、银行和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章,以后可以提交有交易中心意见及公章的复印件);13.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首次需提交原件,以后提交我局拆迁和住房保障科盖校对章确认的复印件);14. 商品房入网销售申请暨承诺书(盖开发企业公章、法人签名);15. 商品房预售方案(见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交易信息网预售方案范本);16. 预售数据磁盘(内有项目预售单元数据);17.A3纸的商品房预售申请审批表(填写项目信息、法人签名、盖公章);18 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要提交经济贸易局的批复文件;19.《顺德区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明细表》(盖开发企业公章);20.《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盖开发企业公章,house网可下载);21.《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house网可下载)。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那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吧。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商品房开发手续办理流程
商品房开发手续办理流程一、土地变性:1、先要查看城市的总体规划,看此地块总体规划是不是商住用地,如不是住宅用地,总规划一般不会轻易更改。
2、到国土部门申请土地变性,国土部门进行土地评估,查看土地地形环境,了解有没有土地纠纷。
3、进行土地招、拍挂。
4、缴纳土地出让金,进行土地变性。
以上为建商品房土地变性流程,比较复杂,办理时间较长,如走经适房,则无需这么多流程,时间也能较短。
二、立项审批(市发改委办理)1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2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 、建设用地的权属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4 、项目建设投资概算5 、银信部门出示的资金证明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7 、项目地形图8 、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土地变性和立项审批为前期较为麻烦的前提条件,办理需1到2年或许更长时间。
三、招商局备案。
在项目立项后,64亩地归西安市纺织城综合发展办公室管辖,需提供立项文件、土地证原件、招商备案表、节能报告和其他公司基本资料到纺织城综合发展办公室招商局进行项目备案。
招商局给予提供资料目录,报批后招商局给予发出同意备案的红头文件,此项工作大约1个月时间。
其中节能报告花费时间较长,因为要找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出具节能报告,并上专家评审会。
四、规划设计。
(1)、西安市规划院办理;道路红线图(2)、购买地形图(带上测量成果图即土地坐标图和国有土地证)(3)、规划院划出道路红线图,交由纺办规划局审批,审批后可以使用。
(4)、带上土地证、立项报告、同意备案的文件,审批后的道路红线图,到西安市勘察测绘院(一楼大厅)做土地实测,实测人员会去看土地现场,作出土地净用地面积。
(5)、实测报告作出后到纺办规划局做控规。
(6)、纺办规划局根据控规申请的给予西安市规划院出具联系单,到规划院做控规。
(7)西安市规划院接到联系单同意做控规,规划院人员到现场勘查土地,建筑,土地周边的环境。
(8)控规做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一般拥有齐全的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绿化、停车位等。
下文是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一)受理。
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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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一、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勘验→初审→审核→发证→公示
1、申请:开发企业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2、受理:收验必要件,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3、勘验:房产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留存图像资料,填写《商品房售房许可现场勘查记录表》。
现场查勘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在核查记录上签字。
4、初审:房产中心初审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分管领导审核拟定意见;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应当审查以下内容:所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计划、土地、规划、施工等证件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否与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致;有关证件证载内容与申请销售的范围是否相符;基础工程形象部位是否符合要求;登记表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容是否符合要
求;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审核:进行审批,做出决定;
6、发证:由主要领导签发后发放预售许可证。
;
7、公示。
二、申报材料
1、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二份;法人身份证明书;委托承办书。
申请预售报告附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必须确定工程施工合同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和写明目前工程进度,并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施工进度说明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
2、企业《营业执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册;
3、《选址意见书》、立项批文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果土地证已经抵押的,需要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地上建筑对外销售的函告;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的证明;
6、存在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合同及房屋还
建安置方案;
7、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报建批复通知书;
8、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查验原件);商品房项目达到基础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
9、收取预售款的银行账号证明及存款证明(银行出具);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监理公司、建筑公司签章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10、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具体明确预售商品房的位置、地点、型号、栋号、面积、户数、装修标准、售价表、销售计划、建设进度安排、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保证房、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等)。
方案还应说明申报预售项目的楼盘价格表,住宅成本表,规划技术条件公示表;如果是办理了多次预售的,需将以前办理的预售情况统计汇总;
11、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维修资金代收代交承诺书。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承诺:载明预售人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县房产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办事流程:受理——审核——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
12、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开发企业均须提供原件进行审核,并将所有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
三、办理时限:经审查合格的,自材料齐备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