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自首制度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法治的本土资源之探寻

法治的本土资源之探寻作者:郝东升,王晓漫,崔永青来源:《科学之友》2009年第33期摘要:法治的本土资源是指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的人们由于其相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等所形成的关于规则的共通认识。
文章探寻了我们的传统法制中和现实生活中蕴涵着的丰富的法治营养,主要包括唐律中的自首制度、“五听”诉讼制度以及习惯、惯例和调解制度等。
关键词:本土资源;传统法制;现实生活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33-0063-021本土资源的内涵本土资源是一个内涵十分宽泛的概念,比如我们可以说政治的本土资源、经济的本土资源、文化的本土资源。
我们这里的本土资源特指法治的本土资源。
实际上,苏力教授也是在谈论中国的“法治”或“法制”时提到本土资源的。
在《辞海》中,“本土”被解释为“原来生长地”,“资源”被解释为“生产原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由此,本土资源的字面意义应是“源于原来生长地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
法治的本土资源,究其内涵一般应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民族或者地区的人们基于其相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及自然地理环境所形成的关于规则的共通认识;究其外延主要包括法律观念、法律文化、法律意识等资源。
穿越五千年中华法治文明史,“中国没有法治的传统,但是确实有法治的本土资源”。
那么,我国又有哪些法治的本土资源呢?2中国传统法制中的本土资源仔细翻阅中国法制史,我们的传统法制中蕴涵着丰富的法治营养,许多科学的立法技术和具体规范对当下的法制建设有着非常现实的借鉴意义。
2.1唐律中的自首制度谈到中国古代发达的立法技术,莫过于唐律。
唐律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制度。
首先,严格区分了自首与自新: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作自新。
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
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对分化犯罪团伙及减轻犯罪后果起着促进作用。
自助换刑罚——古代罪犯的自新之路

自助 换 刑 罚
— —
古代 罪 犯 的 自新 之 路 宋 国 华
( 南大 学 法 学院 , 南 开封 4 50 ) 河 河 7 0 1
[ 摘 要 ] 古代 罪犯 可通 过 捕 告 、 自首 、 自觉举 、 辜 等 自助 行 为 换 取 刑 罚 的 减 免 , 而 走 向 自新 之 路 。这 种 制 度 的 保 从
[ 稿 1期 ] 2 1 —62 收 3 0 00 —4 [ 者 简 介] 宋 国华 (9 2 )男 , 东 曲 阜 人 , 师 , 学 博 士 , 究 方 向为 中 国法 制 史 。 作 17一 , 山 讲 法 研
一
1 6 — 2
秦时就 已有 。《 法律答 问》 “ 、 、 共盗 , :夫 妻 子 皆当刑 城 旦 , 中 ( 尽 捕告 之 , 甲 当购几 ( ) ?人 购 今 甲) 问 可 何 二两 。夫 、 、 十人 共 , 妻 子 当刑 城旦 , , 甲捕得 其八 人 , 甲当购 几 可 ( ) 当购 人二 两 。 [ 亡 今 问 何 ? ”3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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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 告
捕 告 由“ 和“ ” 捕” 告 组成 。常见 的行为 方式 有 “ 只告 未 捕 ” “ 告 又捕 ” “ 后 而 告 ” 种 。捕 告 的 、既 和 捕 三 主体有 一般人 、 同犯 罪之 人和 连坐 之人 。 共 对 于一般 人来 说 , 能捕 告罪 犯 , 律 规 定 予 以 奖赏 。这种 捕 告 赏 秦 律 就 已存 在 , 法 律答 问 》 其 法 如《 : “ 甲告 乙贼伤人 , 问乙贼杀 人 , 非伤 也 , 当购 , 甲 购几 可 ( ?当购 二两 。捕 亡完城 旦 , 何) 购几 可 ( ) 何 ?当购 二两 。¨ 汉 承秦 制 , 告 赏的规 定 多见于《 ”1 捕 二年 律令 》 :贩卖 缯布 幅不 盈二 尺二 寸者 , 如 “ 没人 之 。能捕 告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
唐朝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其特点是注重法律制度建设,强调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并且在审判程序、刑罚执行等方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
1. 审判程序
唐朝的审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控告、提讯、审问、判决和执行。
在控告和提讯环节,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进行辩护;在审问环节,被告人必须如实回答问题,否则将被视为自首;在判决环节,法官必须依法判决,不得受任何人的干涉;在执行环节,刑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有误。
2. 刑罚执行
唐朝的刑罚执行制度比较完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笞、杖、徒、流、剐、绞、斩等多种刑罚。
在执行刑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滥用刑罚。
3. 司法官员
唐朝的司法官员主要包括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大夫等。
大理寺卿是最高审判官,主要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刑部尚书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御史大夫则负责监察官员和处理弹劾案件。
4. 司法制度的完善
唐朝的司法制度在后来的宋朝和明朝得到进一步完善
和发展,如宋朝的“提点刑狱”制度和明朝的“三法司”制度,这些制度都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和发展摘要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人治型文化,在人治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类法治文化——它不是法治的,但却与法治存在类似之处,这就是法制型文化。
中国古代法制是随着人类文明进步相伴的,是一个完善更新有所损益的过程,并且很好地体现了这一过程中不断进益的新的人类文明特征,由于中国古代类法制文化存在根本缺陷及其他社会原因。
尽管如此,但它的人道主义精神涵括民商内容的立法,以及行政司法领域的特性,都对当今工具理性泛滥的西方、特别是对推进法治建设的中国,仍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一、礼法结合,一准乎礼与西方古代法律同宗教相生相伴不同,中国古代法制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
其显著的特征是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法律“一准乎礼”。
礼的精神是亲亲、尊尊,即维护“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人伦关系。
礼起源于氏族社会的祭祀活动和习俗,礼法关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主题。
西汉初,引礼入律已开其端。
叔孙通制定朝仪制度,就吸收了周礼的朝觐之礼等礼制。
两汉时期,通过经义折狱、以经释律和引礼为法,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皇亲贵戚和大臣犯罪奏请皇帝裁夺的“上请”制度、父子相隐的诉讼原则被广泛运用。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沿着礼法结合的道路不断完善的重要发展时期。
曹魏依照“尊尊、贵贵、亲亲”原则,首创“八议”入律。
西晋贯彻“尊卑、长幼、亲疏有别”原则,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
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条目。
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原则,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唐律疏议》“一准乎礼”,成为封建律典的楷模。
宋代以后,各朝效法唐制,立法和司法都贯彻了“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精神。
儒家礼教纲常对法律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充满了浓厚的伦理色彩。
礼教纲常被奉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明礼以导民”、“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成为法制的基本原则。
中国的司法传统

政治联婚抢婚
选婚赠赐婚罚婚
指腹婚转房婚交换婚
入赘婚童养婚典妻婚
结婚原则
同姓不婚
一夫一妻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
离婚方式
回忆你所记得的与传统婚姻制度相关的小说、戏曲等文艺作品,谈谈你对传统婚姻制度的认识。
你能否找到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的可取之处。
专题四
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
问题一圣人因天秩而作五礼
无讼取向
地方环境
治理需要
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汪辉祖《学治臆说》
題:传统中国司法中对情理的重视在当今的社会是否存在?试分析理由和影响。
如何看待天理国法人情的多元法观念在当下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问题三春秋决狱——传统司法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
是指以儒家经典《春秋》的原则和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
历史背景
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政治主流思想,但法律仍未实现儒家化。
恢复肉刑既可去除犯人的为恶之具,又可警示世人。(陈群: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
恢复肉刑可以减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人口繁衍增长。
主张废止肉刑:
肉刑起源于蛮族,其野蛮残酷性与华夏文明背道而驰。(丁谧)
肉刑过于残酷,恢复容易失去民心。(王朗:前世仁者不忍刑之惨酷,是以废而不用。不用以来,历年数百。今复行之,恐所减之文未彰于万民之目,而肉刑之问已宣于寇仇之耳,非所以来远人也。)
礼教派: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处罚
“亲属相奸”
法理派: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重。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礼教派:大犯礼教之事,定罪极重。
第三次争论
杨度与劳乃宣
针对《大清新刑律》的立法精神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作者:张景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摘要:刑罚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法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过程,浅析其演变的原因,以其对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价值。
关键词:刑罚;演变过程;演变原因一、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关于中国古代刑罚阶段的划分,学界有多种观点,究其原因其起源阶段的确定具有重要作用。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许慎?《说文解字》)据此可知,古代的法即是刑。
通说认为,夏朝的建立是中国国家和法形成的标志。
据此,夏朝建立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是中国古代法的雏形阶段,也是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阶段。
据记载,此时期主要是以肉刑为主的惩戒手段,是夏商周奴隶制五刑形成的起源。
《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
”《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做官刑,扑作教刑……”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过程1.中国古代刑罚的早期发展阶段夏商周时期是以奴隶制五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形成和发展时期,各朝又各有其特点,尤其以周朝的刑罚制度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
夏朝刑罚的最大特点是沿袭原始社会后期的刑罚雏形成,《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商朝制定众多刑罚,而且刑罚严酷,出现诸如炮烙、醢、脯等酷刑。
周朝形成以墨、劓、宫、髌、大辟加上赎、鞭、扑、流等九刑的奴隶刑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
2.中国古代刑罚的进一步发展阶段秦朝刑罚繁多而残酷。
据出土的云梦秦简记载,秦朝法律包括《秦律十八种》等近30种之多。
其刑罚非常严酷,死刑执行残酷随意,有车裂、枭首、弃市、腰斩、族刑等十几种之多。
汉朝受秦亡和德主思想的影响,刑罚较为轻缓。
汉文帝因缇萦上书而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但由于“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
”(班固?《汉书刑法志》)汉景帝时,颁布《箠令》以改文帝时期肉刑改革的弊端。
最新中国古代起诉制度(推荐)

(一)控告所谓控告,指的是控告人由于自己或亲属受到侵害,由被害人或者亲属向官府或者有权机关提出的告诉,并且这种呈诉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属于私的诉追方式。
在西周时期,这种告诉均由原告提出,然后司法官以“五听审判法”予以审理,因此,《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乃弊之,读书则用法”。
西周的起诉制度规定告诉必须有“剂”也就是诉状,但对于诉状的格式并无文献可以考证。
如果从西周到秦朝的起诉制度是起步阶段,那到唐朝古代的控告制度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主要表现在唐律中专篇设置了“斗讼篇”起诉规定达22个条文之多,在《唐律疏议·斗讼》规定,受害人在受到侵害时,必须向司法机关控告,如果不告诉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自诉在唐代不仅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自唐后基本沿袭唐代的制度。
(二)告发告发是指除被害人以及亲属以外的第三人向司法机关报告侵害人的犯罪行为,这就是公众追诉方式,此制度也始于西周时期,为了巩固其政权统治,防止叛乱,加强基层政权中的人民不违背国家的法律犯罪,则规定如果知情而不告发犯罪的,必须承担连坐责任。
(三)自首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启动诉讼程序,这也属于私的诉追方式。
最早在战国时代,秦国的法律就已经明确的规定了自首制度,秦汉时期,自首称之为“自出””先自出”,后改为“自告”《汉书·衡山王传》记载“先自告,除其罪”,在曹魏法律将“自出”改为“自首”此后一直沿用至今。
(四)官纠举官纠举,属于公的诉追方式,是指由官吏代表国家对于犯罪人予以诉追。
包括官吏的举告和官府的纠劾两种形式。
此制度最早起于西周时期,在《周礼·秋官·司寇》中专门规定了一种职位称之为禁暴氏以及禁杀戮,其职责在于负责起诉的官吏和机关,如果遇到暴力侵害他人或者小吏不受理案件的情形则应查明事实,向司寇提出诉讼,因此徐朝阳在《中国刑法溯源》称其为中国古代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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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自首制度
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是指犯罪者主动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以期获得减轻处罚或免于死刑的待遇。
自首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有着悠久的存在,并贯穿了从封建社会至现代社会的演变过程。
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原始形态可追溯至公元前秦时期,详细规定则出现在汉代。
根据《汉书·法志》记载,在汉代,如果犯罪者自首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刑罚,如果是严重罪行,则可以避免死刑。
至于具体的减轻刑罚和避免死刑的措施,则因时代的不同而略有差异。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自首制度发挥着重要的社会和政治功能。
首先,自首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犯罪者主动投案自首,有利于及时揭露犯罪事实和侦破案件,为社会法制的执行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其次,自首制度可作为封建社会处理犯罪问题的一种优先方式。
封建统治者经常给予自首者宽大处理,以展示其皇权的至高无上和仁慈恩泽,以求树立自己的统治威信。
这种处理方式也被广泛用于处理腐败和谋反等犯罪行为。
再次,自首制度还可以用作政治操控和打击异己的手段。
封建统治者通过悬赏首级、通缉犯罪等方式,对逃亡犯罪者施加压力,从而削弱可能的反抗力量。
然而,自首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
首先,在当时的封建社会中,自首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方式上的不公平。
犯罪者的社会地位和势力,往往会影响到自首所能带来的优惠待遇。
其次,由于自首制度的存在,常常导致犯罪者之间相互串联,形成一个完善的犯罪团伙,使得侦破案件变得更加困难。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自首制度在一些方面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对于解决犯罪问题和维护封建统治的合法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自首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需要不断进行和完善。
近代以来,随着政治制度和社会变革的推进,自首制度也逐渐融入到现代刑法制度中,并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结合,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