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中行政处罚之缺陷分析

合集下载

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几点思考

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几点思考

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几点思考作者:田清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0期摘要消防行政处罚作为消防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部分问题。

本文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践经验通过几个方面对消防行政处罚的几个问题进行思考。

关键词行政处罚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60-01一、消防行政处罚的概念消防行政处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活动中,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所给予的惩戒和制裁。

消防行政处罚是一种消防行政法律制裁,具体表现为对消防行政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苛以新的义务。

行政法理论上把行政处罚法律分为两种形式,即相对性制裁和绝对性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章的规定,我国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拘留等共五类七项处罚。

二、消防行政处罚的现状(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引导着经济的发展。

现行的《消防法》的有关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

《消防法》部分条文规定不明确。

比如“责令限期停改”就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样企业就容易钻法律条文的空子,逃避惩处。

同时,消防强制执行的措施也较少,执行力度不大。

一些火灾隐患因缺乏强制执行措施而不能及时消除,造成社会的一定安全隐患。

(二)处罚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多困难警告处罚是消防行政处罚的一种,它是向违法消防行政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进行告诫,批评,使其不再违法。

《消防法》规定,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经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这是最简易直接的方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大多数企业和个体户的主要目标,他们经常对这些警告熟视无睹,致使公安消防部门发出的警告无法达到应有的作用。

警告处罚执行难。

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消防法制缺陷及对策

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消防法制缺陷及对策

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消防法制缺陷及对策作者:严超群来源:《中国建筑金属结构·下半月》2013年第11期摘要:阐述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在消防法制上的缺陷,在消防立法上提出对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消防法制;缺陷;对策中图分类号:D035.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362(2013)11-0033-011 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消防问题分析1.1 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基本特征本文所指“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的基本特征是:建筑中的产权方与经营方众多,产权和经营权高度分散,建筑物管理不集中统一。

1.2 普遍存在的消防问题1.2.1 消防管理不统一,“各扫门前雪”现象突出因为涉及到的产权、经营权业主众多,有的经营业主是从另一经营业主手中租赁,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分散,消防管理上互不统属,互不信任,相互推诿,有的成立了物业公司,但对于物业公司的消防管理不配合,消防管理不到位。

1.2.2 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无人管理或缺乏管理,不能及时发现并组织修复如2011年某地级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数据统计,该市被排查的580栋已投入使用的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中,不影响主要功能实现的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和防排烟系统各组件)的完好率仅为了63.7%,公共部分的防火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的完好率分别为60.7%、76.1%、78.3%。

1.2.3 建筑公共消防设施维修资金难以保障有对于消防维修经费的来源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因,也有建筑投入使用后经费收取不到位的原因。

2 多产权多经营权建筑消防法制缺陷分析2.1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在立法上不够健全《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消防审核与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应对方法

消防审核与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应对方法

消防审核与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应对方法山西省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 山西运城 044000要:在中国这些年开展的火灾安全问题调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在建设开始形成的火灾隐患会导致后期大部分火灾隐患,所以,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的合格率必须提高。

针对降低不必要的经济亏损,减少并控制火灾事件的出现,是一件意义重大、非同小可的工作,应该施以充分的关注。

本文就我国建筑的防火消防审核、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隐患进行研究和探索,并提出改革和完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与验收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消防审核与验收;火灾;经济亏损伴随我国经济与社会的进步,还有政府职能的转型,尤其是在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新阶段,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上,大力推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并且每年都增长。

鉴于以上形势,迫切需要改革和完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与验收工作。

所以,针对我国建筑工程消防审核与验收工作的改革措施与发展一、现在消防审核与验收工作中既有的明显问题在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审核验收方面,某些建设单位的主观认识上存有偏差,或者这些单位主观上故意降低消防工程投资来减少整个建筑项目的投资,或者问题出在消防工程产品质量上,这样的话,存在的安全问题连建设单位也无法预知。

不管是什么情况,建设单位眼中,消防工程质量施工单位是远远低于一个合格的意见。

因为这种不正确的主观意识,形成了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中施工的缺陷不是一起指出,而是为了通过消防审核验收,在公安淌防部门审核验收中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一同隐瞒应付,使之本应承担对消防工程质量监管的角色发生错误的变换。

根据缺水地区的火灾扑救情况米看,由于消防给水的设置不合理、消防水源缺乏,导致火灾扑救困难、消防警力大量浪费和消防车辆大量调集用于运水供水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应把消防给水作为缺水地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的重点内容进行考虑。

此类工程审核验收经常会遇到如下两个不合。

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3篇)

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消防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一项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然而,在实际建筑工程中,有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追求利益,忽视消防验收的重要性,导致建筑工程未经过消防验收就投入使用。

本文将探讨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重视。

一、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概述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属于违法行为。

2. 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对于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责令改正或停止使用。

改正措施可能包括补办消防验收手续、整改消防安全隐患等。

若建筑工程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责令停止使用,直至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3. 责令赔偿损失若因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行政处罚对于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5.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若因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导致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二、未消防验收的法律后果分析1. 对建设单位的影响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赔偿损失:若火灾事故发生,建设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对施工单位的影响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2)赔偿损失:若火灾事故发生,施工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对监理单位的影响未经过消防验收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商铺消防设施不合规引发的整改责任纠纷案

商铺消防设施不合规引发的整改责任纠纷案

商铺消防设施不合规引发的整改责任纠纷案1.案例详情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业地产成为投资的热点。

商铺作为商业地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消防安全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商铺的消防设施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本案即为一起典型的商铺消防设施不合规引发的整改责任纠纷案。

某大型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某商业综合体”)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和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消防设施建设上的疏忽,导致商铺的消防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在商铺投入使用后,当地消防部门对该商业综合体进行了检查,发现商铺的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立即整改。

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相互推诿责任,均不愿意承担整改费用。

最终,商铺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将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整改责任。

2.详细判例案件受理:业主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和施工单位承担整改责任,并赔偿因消防设施不合规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案件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核实。

法院查明,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消防设施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导致商铺的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同时,法院还查明,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在接到整改通知后,均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案件判决: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并赔偿业主因消防设施不合规造成的损失。

法院认为,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作为商铺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商铺的消防设施建设负责。

在发现消防设施不合规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保障商铺的安全。

3.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铺消防设施不合规引发的整改责任纠纷案。

在本案中,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疏忽,导致了商铺的消防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给业主造成了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整改责任。

火灾法律案例(3篇)

火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楼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火灾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发现火灾原因系居民楼一层居民在烧香过程中不慎引发。

此次火灾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二、案件经过1. 火灾发生后,某市消防部门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灭火,同时报警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进行现场勘查,控制火灾现场,并展开火灾原因调查。

2. 经调查,火灾原因系居民楼一层居民在烧香过程中不慎引发。

该居民在烧香过程中,香炉内的香灰掉落至地上,引燃了周围的易燃物品,导致火灾发生。

3. 火灾发生后,某市公安机关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将涉嫌火灾事故的居民刑事拘留。

同时,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安抚,并协助他们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4. 受害者及其家属对火灾事故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案件审理1.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查取证,收集了以下证据:(1)火灾现场勘查报告,证实火灾原因系烧香不慎引发;(2)受害者的医疗证明,证实受害者因火灾事故受伤;(3)财产损失清单,证实火灾事故导致受害者财产损失;(4)受害者及其家属的陈述,证实受害者及其家属因火灾事故遭受的损失。

3.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火灾原因提出异议,认为火灾原因并非烧香不慎,而是其他原因。

但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火灾现场勘查报告的结论。

4. 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在烧香过程中疏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应对火灾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考虑到被告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法院决定对被告从轻处罚。

四、案件判决1. 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受害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新行政处罚法》的理论渊源、创新内容与意义

Social Concern‖社会关注《新行政处罚法》的理论渊源、创新内容与意义(西安理工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创立是行政法学历史进程中的重大突破,一直在不断修订与完善,有利于相关部门提升执法效率,实现有法可依,而且能够明确各部门职责,使其通力合作、有效执法。

本文通过分析《新行政处罚法》的来源、创新内容及其对当今法治化建设的意义,对行政处罚法建设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新行政处罚法》;理论渊源;创新内容;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 D922.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168X(2021)15-0007-03张 悦一、《新行政处罚法》的理论渊源(一)《新行政处罚法》的概念《行政处罚法》其立法初衷在于,对行政处罚相关实施给予理论指导,促使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职权,让社会能够在平稳状况下运行,切实维护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正当利益。

2021年,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细化了行政处罚概念,明确了其所调整的对象范围,避免了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政府机关对违反行政命令的公民、企业等团体,通过减少其权利或增加其法律义务的方式进行惩罚的行为。

(二)《新行政处罚法》的理论来源1.适应时代改革的趋势。

国家提出了建设法治化国家的目标,法治化建设提上日程,各种法律法规也越来越细化,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

行政执法作为法律环节的重要核心,对人民获得安全感,行政机关依法执政、实现建设法治化国家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2021年最新修订中,在总结以往经验上,适应当代改革环境下,对一些模糊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删除一些不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法条,帮助《行政处罚法》能够更好地为现代化法治建设服务,更精确地考虑到每一个细节,让民众能够真正获得安全感。

2.增强对权力的约束与平衡。

行政处罚权是一种国家赋予行政执法人员的一种权力,通常只能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是行政权的核心组成部分。

当代法律缺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法律缺陷依然存在。

本文以“小悦悦事件”为例,分析当代法律缺陷,以期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事件背景2011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发生一起儿童被碾压事件。

年仅两岁的小悦悦在街头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周围多名路人目睹了这一惨剧,但无人施救。

事后,小悦悦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道德沦丧、社会冷漠等问题。

三、法律缺陷分析1. 侵权责任法缺陷(1)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然而,对于小悦悦事件中,责任主体难以界定。

面包车司机作为直接侵权人,其责任较为明确;但对于周围目睹事件的路人,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2)赔偿标准不明确。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受害者家属难以获得合理赔偿。

2. 公共安全法规缺陷(1)交通安全法规不完善。

小悦悦事件暴露出我国交通安全法规的漏洞。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车辆等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规范较为严格,但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不足,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2)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

小悦悦事件中,周围多名路人目睹了惨剧,但无人施救。

这反映出我国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如公共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等。

3. 道德教育缺陷(1)家庭教育缺失。

小悦悦事件反映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长在关注孩子学业的同时,也应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使其具备基本的社会责任感。

(2)社会道德教育不足。

我国社会道德教育体系尚不完善,导致部分人道德观念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

四、结论“小悦悦事件”暴露出我国当代法律在侵权责任法、公共安全法规和道德教育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侵权责任法,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标准。

案例分析意见—超市因销售不合格商品被行政处罚遭受损失可否向生产者追偿

关于销售者销售生产者或代理商提供的不合格商品遭受行政处罚后如何向生产者追责的案例分析意见一、案件事实本案基金事实为:某超市因销售不合格商品被行政处罚,缴纳罚款后是否有权起诉代理商和生产厂家要求索赔?二、适用法律依据1、与产品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与产品有关的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评介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nan Police Academy2021年2月第33卷第1期Feb.2021Vol. 33 No.l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评介陈武略(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211189)摘要:从社会背景、行政背景和实践背景上综合来看,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的公开具有必要性。

但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公开中存在的即时性过强、威慑效果过度、侵犯公民隐私权、冲击“一事不二罚”原则和行政机关裁量空间过大的等问题,现有制度依然不能进行适当的解决。

对此,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公开的事前、事中、事 后均采取一定的规制措施,并积极进行补充立法,以保障公开制度合理、有效地运行。

关键词: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隐私权与知情权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140(2021 )01 -0035-102021年1月22 0,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其中,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了前稿的规定,新增了公开的行政处罚 决定应当“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前提要求,修 改了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表述而改为较为宽泛的“依法”规定;第二款保留了 前稿对于因存在瑕疵而对已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确认无效情形的撤回 情形。

总体来看,本次修改立法层面从无到有地确认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必要性,配合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规定了较为及时的 错误补救措施,推动了阳光、透明服务型政府 的建设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结合已有的实践经验,行政处罚决 定公开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思考。

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立法背景(一)社会背景:风险社会与信息化社会带来的挑战风险社会的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 希•贝克提出,其主要特征表现为:人类面临着威胁其生存的由社会制造的风险。

⑷同时, 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认为当今社会不仅“外在风险”未消除,还产生了 “人为风险” [2]o结合我国社会各方面快速发展的背景来看,社会的膨胀性建设导致了社会风险来源的复杂性和形式多样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法》中行政处罚之缺陷分析摘要:新《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推动消防工作和改进消防执法起到了巨大作用,针对《消防法》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行政处罚相对人在法理上的不够明确等情况,本文对新《消防法》在行政处罚中存在的法理缺陷提出了改进机制以及新的消防行政理念。

关键词:消防法 行政处罚 法理 缺陷消防行政处罚是公安消防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消防行政处罚实施水平的高低不仅直接影响到消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全社会整体消防安全的状况。

我国消防法律已日臻完善,消防行政处罚的合理化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增强,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由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范围广,涉及面大,执法活动难度较大。

1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①。

一般认为,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具有如下几个方面:1.1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行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行政处罚权只归属于行政主体一方,任何行政相对人都不拥有行政处罚权。

但也不是任何行政主体均有行政处罚权,只有经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才能在其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1.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一种处罚,而不是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对行政人的一种处罚。

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处罚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的一种法律责任,而不是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1.1.2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行为的制裁这是说:首先,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制裁,而不是对违反其他法律秩序行为的制裁,这使做为行政制裁的行政处罚与民事制裁相区别;其次,行政处罚所制裁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已经上升为犯罪,那就不再是行政处罚而是刑事制裁的问题了。

行政处罚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这一特点使其同行政强制措施相区别:行政处罚的实施具有惩戒的目的,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目的则带有义务性质。

学术界认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原则:1.2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在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3条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应当说,这是对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最为直接的法律明文规定。

依据这一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以及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法定的必须由法律和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行政法定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法定的职权。

这一原则反映在行政处罚领域之中便是处罚法定原则,即要求行政主体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遵守法定程序,以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1.2.1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一句。

”由此可见,公正原则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首先,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其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做到“过罚相当”,即决定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公正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正”作为行政执法的最高理念,既包括实体的公正,也包括程序的公正,是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领域的重要体现。

公开原则则意味着行政处罚的一句及处罚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

1.2.2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这一规定赋予了被处罚人对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处罚,拥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获得行政赔偿权等。

1.2.3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2《消防法》行政处罚机制概述有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权限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之中。

上一版的《消防法》是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的。

该法第二条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2.1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

2.1.1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

2.1.2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处罚作出了初步规定。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消防法》将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规定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之中,如该法在第五十八条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2.2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2.2.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2.2.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2.3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2.2.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于行政处罚实施主体问题,新《消防法》在第七十条当中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由此表明,消防法所确认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有关限制人身权利的处罚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

此外,新《消防法》第70条第五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新《消防法》的上述规定以明确了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消防机关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标准,即分别是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拘留处罚以及其他行政处罚。

3《消防法》行政处罚机制所存在的缺陷虽然2008年刚刚修订的《消防法》对于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一些方面的规定依然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另个方面:3.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职权界限上的争议对于《消防法》领域的行政处罚主体,学术界一直有较大争议。

这一争议主要集中在原先《消防法》第51条,也就是新《消防法》第70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既然《消防法》所确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包括公安消防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当地人民政府,那么三者的权力范围如何界定?三者的关系如何划分?权力主体的职责界定关系着处罚程序的执行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是法律首先应予以明确的问题。

但是,《消防法》的规定明显过于笼统。

对此,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

有学者主张,《消防法》领域的行政处罚主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政府;而有的学者认为上述观点过于宽泛,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他们认为实施主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机关,而并不包括人民政府。

这一争论牵涉到相关主体的权限问题,也即新《消防法》第70条的规定过于模糊而不具体,以至于在学理与实践中遇到较大分歧。

例如2010年8月5日,新昌县消防大队处理的浙江恒通机械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处罚一案,该公司为新昌最大的机械零件生产公司,与新昌其他的一些机械加工单位都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大队在处理浙江恒通机械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时,就遇到了如果对该公司进行责令停产停业,那就会对新昌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是该单位的处罚是由消防大队进行处理,而如果要进行责令停产停业必须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如前所述,行政法定原则贯穿于行政法运行始终,它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要有法定授权。

具体到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由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主体及权限做出具体规定,以防止行政主体对行政权的滥用。

而我国《消防法》对于消防领域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过于模糊,不仅导致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议较大,而且使得消防行政处罚在具体运行中出现了很多问题。

由此可见,这一规定弊端较多。

3.2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不明确新《消防法》的第70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对于何为“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法律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重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需“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那么何谓“重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呢?换句话说,重大停产停业的处罚对象如何界定呢?对此,《消防法》规定太过原则—凡是“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都应当作出重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