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政发〔2015〕124号 附件二:行政审批局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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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共71项)【模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共71项)【模板】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情况,要实现公示公告制度。
建设局
4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城市公厕、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
《城建监察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政公用
事业管理股

行政监督
共12项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局
7
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3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5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6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9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1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2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7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19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3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4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5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26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2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2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0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5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6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7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8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39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40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1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远洋渔业审批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7〕14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7〕14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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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龙政综〔2017〕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再下放、委托14项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下放行政许可6项,行政确认1项,公共服务3项,委托行政许可4项;同时收回市级行政许可事项1项。

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下放、委托和调整的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制定放权配套措施,加强指导培训,确保下放事项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并做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对应调整工作。

附件:下放、委托和调整的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结束——。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滕政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滕政发〔2018〕5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一批调整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枣政字〔2018〕14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18年第一批调整行政权力事项968项,其中取消20项、承接43项、增加3项、调整优化1项,明确由属地实施行政权力事项901项;将“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等2项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不再纳入《滕州市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对取消的事项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监管;将承接、增加的事项制定衔接落实方案,纳入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有关业务手册和服务指南,确保审批和执法合理、规范;相关事项涉及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抓紧修改。

明确属地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由相关市直部门(单位)及时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局要结合“一窗受理”工作,分别牵头制定涉及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民生领域具体事项“全链条”办理流程图,调整服务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后,要进一步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确保清单准确性、权威性。

附件:1.2018年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2.2018年第一批明确属地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3.涉及养老、教育、医疗领域“全链条”梳理事项情况表4.清理规范后不再纳入《清单》的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滕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30日附件12018年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一、取消行政权力20项附件22018年第一批明确属地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莆政综〔2014〕150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莆政综〔2014〕150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莆政综〔2014〕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19号)精神以及省审改办统一部署,市政府对市本级管理单位涉及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开展新一轮集中清理,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清理后46个市直有关单位共保留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302项,其中行政许可92项、公共服务事项210项。

现将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加大取消和下放力度。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已取消、下放和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保留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3.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莆田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6日附件:——结束——。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清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2.02
•【字号】长府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决定
长府发〔20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清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规范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审批条件,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保留6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规范2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取消47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等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1. 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 调整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3. 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日。

行政权力清单


10
权限内围垦河 道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 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 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 呼图壁县水 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 呼图壁 利局,昌吉回 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 县水利 族自治州水 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局 利局
12
权限内使用全 民所有的水域 、滩涂从事养 殖的许可
13
中小型水库安 全蓄水的许可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 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 证:(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三)取水 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 况;(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七) 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 呼图壁 呼图壁县水 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 县水利 利局,自治州 方案。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 局 水利局 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 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第二 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 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 取水许可证。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 核发取水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江河 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非经河道主管机关 批准,不得填堵、 呼图壁 呼图壁县水 占用或者拆毁。 县水利 利局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 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 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 呼图壁 呼图壁县水 主管机关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新疆维吾 县水利 利局 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13条:河道岸线的建设和利用,应当服从河 局 道防洪、输水的要求和和河道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计划部门在审 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6•【字号】南府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精简高效的开发区管理体制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将行政审批权授权(委托)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现将《开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规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条例》,授权或者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由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实施,并在开发区范围内办结。

消防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南宁市公安消防支队所属开发区大队负责实施,并在开发区范围内办结。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未列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开发区管委会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和实施,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变相进行审批。

三、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权等行政管理权一并授权(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除已完成授权(委托)手续的事项外,凡《目录》中授权(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武鸣县人民政府、西乡塘区人民政府、江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2个月内将与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督权、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权移交开发区管委会。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汉政发〔2014〕3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汉政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9号)精神,我市对市本级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322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25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72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审批事项。

实施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

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设定依据、承办单位(明确到科室)、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和备注。

各部门公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类别以本文件公布的《目录》为准,不得随意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整。

公开的设定依据以效力最高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写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准予设置该审批事项的具体条款。

有收费的事项,要在收费依据及标准栏里写清依据的文件名、文号及收费标准。

不收费的事项,要在收费依据栏里写明“不收费”。

各部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须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具体格式见附件2)。

二、规范并公开审批流程。

各部门对公布的审批事项要加强规范管理,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制订公开办事条件、精简办事程序、兑现时效承诺的具体措施,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要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订审批流程图,明确申请人办理时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审核标准、办理时限等内容,使审批事项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目录1、区发改局............................................................(2)11、区城管局 (45)2、区住建局............................................................(8)12、区文化局 (54)3、区教育局............................................................(13)13、区卫生局 (60)4、区民政局............................................................(14)14、区计生局 (65)5、区司法局............................................................(18)15、区人防办 (68)6、区财政局............................................................(19)16、区体育局 (69)7、区人社局............................................................(22)17、区档案局 (71)8、区安监局............................................................(30)18、区民宗局 (72)9、区投促局............................................................(34)19、区市场局 (74)10、区环保局............................................................(36)20、区编办 (84)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4项)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项)区民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7项)区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项)区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4项)区安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5项)区投资促进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项)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6项)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12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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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力名称子项权力类别行使状态
1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行政许可常用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行政许可常用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常用
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常用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常用
外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常用
5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行政其他常用
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
鼓励类、允许类)设立审批
常用

中外合作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
鼓励类、允许类)设立审批
常用

外商独资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
鼓励类、允许类)设立审批
常用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
更审批
常用

限额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
业解散终止审批
常用

7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证书(初审)行政许可常用
8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登记行政其他常用
9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资格审查行政其他常用
10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行政其他常用

11内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情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审批行政其他常用
1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乙丙级)资质初审行政许可常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常用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常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常用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常用

15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行政许可常用

16风景名胜区和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初步设计许可行政许可常用
1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政许可常用
18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许可常用
19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行政许可常用
20建设规划条件变更审批行政其他常用
21采矿许可(砖瓦粘土) 行政许可常用
22采矿权的转让审批行政许可非常用
2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行政许可常用
24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许可行政许可常用
25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 行政许可常用
26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行政许可常用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常用新建、维护管线施工许可常用28城市排水许可行政许可常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常用城市树木移伐许可常用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常用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常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常用燃气经营许可常用附件二:629271314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终止的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4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30行政审批局权力清单(简表)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新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及竣工验收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其他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及依附于
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许

城市树木移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设施及停止供
气、更换气种审批
常用

瓶装燃气供应点许可常用
3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行政许可常用
33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行政许可常用
34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水供水行政许可常用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常用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常用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常用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常用37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进行初审行政其他常用38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行政其他常用39建设工程质量报监行政其他常用40特种超限车辆城市道路行驶审核行政其他非常用4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常用42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初审行政许可常用43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行政其他常用44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省承接工程项目备案行政其他常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常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许可常用46市区夜间建筑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常用47污染物排放许可 行政许可常用48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行政许可常用49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常用50工业项目试生产核准行政其他常用51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审批行政其他常用52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行政其他常用5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行政许可常用5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行政许可常用55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颁发行政许可常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常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常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常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常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常用58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行政其他常用59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修建审批行政许可常用60人防工程及设施开发利用、拆除审批行政许可常用61人防工程设计审查行政其他常用62重要经济目标立项前人防工程审查行政其他常用63地下交通干线等人防设计审查行政其他常用6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其他常用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常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常用内资企业登记常用外资企业登记常用67个体工商户登记行政许可常用食品经营许可常用食品生产许可常用69广告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常用70户外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常用7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常用7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行政许可常用5766683536燃气经营许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备案

4556行政许可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许可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与竣工验收
备案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6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及防护设施竣工
验收

企业名称核准登记
企业登记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73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行政许可常用
74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行政许可常用
7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政许可常用
7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非常用

7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IC卡办理、变更、换证、验证与注销行政其他常用
78内资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许可行政许可常用
7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行政许可常用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变更、注销常用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批非常用81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许可行政许可常用82国内营业性演出审批 行政许可常用83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常用84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审批行政许可常用85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初审)行政许可非常用86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举办展览的批准行政许可非常用87设立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许可(初审)行政许可常用8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许可行政许可非常用8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初审)行政许可非常用90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初行政许可非常用拍摄县级文物的审批 非常用依法由县级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常用依法由县级办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初审常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建设的审批常用92接收卫星传达的电视节目审批行政许可非常用93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行政许可非常用94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常用95《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初行政许可常用96《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初审行政许可常用97《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初审行政许可非常用98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变更备案行政其他非常用99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个人变更或终止登记备案行政其他非常用100印刷企业(打印复印单位)变更和注销登记备案行政其他常用101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除名称、业务范围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备案行政其他非常用102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行政其他常用10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样本备案行政其他常用104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行政其他常用105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备案行政其他常用106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行政其他非常用107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行政其他常用108对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审查行政其他非常用109在历史文化街区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行政其他非常用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审查非常用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非常用8091110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审查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变更、注销备
案,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审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许可

行政其他
111依法设立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文物收藏清单备案行政其他常用
112利用珍贵文物举办流动展览或者利用文物举办大型活动的备案行政其他非常用
113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行政其他常用
114建设工程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审批行政其他常用
115举办募捐义演的审批 行政其他非常用
116音像制品批发单位音像制品清单备案行政其他非常用

117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的工程项目前审批前的审查 行政其他非常用
118《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初行政其他非常用
119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馆藏珍贵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审批行政其他非常用

120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审查行政其他常用
121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作改变用途审批(初审)行政其他非常用
122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初审)行政其他常用
123乡镇、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核(初审)行政其他非常用
124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批(初审)行政其他常用
125粮食收购许可行政许可常用

合计行政许可事项76项(共102个小项),其他事项49项(共51个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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