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CPE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Q/SY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SY5984-2007《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油气容器、管线、装置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维修时,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新建或大修单体设施、装置及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除外。
固定场所指: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3.职责3.1 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公司动火作业制度,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3.2工程部负责动火作业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3.3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甲方属地管理单位职责3.3.1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3.3.2为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3.3.3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3.3.4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3.4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动火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5动火作业许可批准人---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职责3.5.1是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和动火作业的批准人。
其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3.5.2负责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3.6动火作业单位—分公司、项目部3.6.1是动火作业组织者,督促、检查监护人和动火作业等人员履行安全责任,对动火作业安全负责;3.6.2组织进行风险、危害辨识与评估或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甲方的现场交底,编制《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方案编制应有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及实物工作量;(2)作业领导小组;(3)管理、技术、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4)《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5)相关方要求及管理措施;(6)应急管理措施;(7)其它补充内容。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内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切实提升公司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水平,严防事故发生,参照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为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适用于所有在公司管理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二、定义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三、动火作业流程管控措施(一)审批环节管理1.作业前动火作业主管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申请人)持动火作业申报材料(包含动火人员的特种作业证,监火人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按分级所需的作业方案等)及动火作业审批证(见附件1),向安监部提出作业申请,安监部审验合格后进行审批。
审批证中主管和安监部意见应为主管人员和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同时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2.原则上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的动火作业,不予- 1 -以审批。
(二)进场前置管理1.主管部门按照审核流程完成动火作业审批。
2.动火作业审批合格,由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和安全监察部指派安全巡视员一起在动火作业方进场前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内容包括:(1)安全交底;(2)动火作业相关安全规章制度;(3)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害因素辨识情况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管控措施;(4)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5)作业的应急预案;(6)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7)外来人员告知书。
培训完成后,填写相关记录(附件2),参与人员签字。
安全培训程序完毕后,动火作业方填写安全告知书后,方可进场。
3.保安严格按照公司外来人员、车辆管理制度执行管控;主管部门派专人跟随动火作业方进场;动火作业方不得未经许可私自作业。
(三)作业过程管理- 2 -1.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和安全监察部指派安全巡视员按《动火作业检查表》(附件3)检查内容逐一对现场环境及作业方信息进行核查,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开工。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3篇)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场所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动火作业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维修、检修等过程中,为了完成某项任务,需要使用明火进行焊接、切割等作业的行为。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的火源,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准备第四条执行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编制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批,作业计划包括动火的具体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名单、作业的方式和方法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评估火灾风险,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现场勘察包括检查场地、环境和周边设施等是否具备安全条件。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
作业人员应穿戴好适当的防护装备,确保作业安全。
第七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所有作业人员都必须了解动火作业的相关风险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动火作业流程第八条动火作业必须在风力、气候和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进行。
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不适宜作业的情况,必须暂停作业。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除作业区域内易燃物、可燃气体等火灾隐患,确保作业区域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的作业工艺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
禁止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期间,必须进行有效的火源监控。
如发现火源失控或其他安全风险,必须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控制和处理。
第四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必须明确火源的位置和供应方式,并设置专人监控供应情况,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必须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易燃物,确保周围环境无明火。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提示牌,提醒周围人员注意作业风险,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动火管理,杜绝违章动火,减少因动火导致的火灾、火警、爆炸等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厂区内的各种明火作业、明火取暖、明火照明和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器具和设施等。
适用于公司及在公司所属区域施工作业的外来单位。
3 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3.2 具体包括:3.2.1 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 管理职责4.1 动火实行分级管理4.1.1特级动火作业(凡在下列区域动火属于特级动火作业)4.1.1.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
4.1.1.2节假日及双休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4.1.1.3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4.1.1.4 在运行的罐区(球罐区、常压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4.1.1.5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动火作业。
4.1.1.6特许动火作业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
4.1.2一级动火作业(凡在下列区域动火属于一级动火作业)4.1.2.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2.2厂区管廊上动火作业。
4.1.2.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4.1.2.4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1.2.5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装卸台。
4.1.2.6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动火前的准备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动火计划,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
同时需要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消除火源、易燃物等火灾隐患。
2. 动火现场的管理:在动火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告知周围人员禁止靠近,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动火现场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区域没有可燃物。
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和指挥动火作业,确保操作规范。
3. 动火设备的要求:动火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火种和燃烧介质,并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禁止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材料进行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动火前必须进行周围环境排查,排查隐蔽的可燃物和易燃气体。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时监测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并采取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面具和防护服。
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应急设备和急救设备,确保发生意外时能及时处理。
5. 动火作业的监管和检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动
火作业的安全性。
同时,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的监管力度。
总的来说,危险化学品企业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重视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生产设备的安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际情况还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有效落实,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以及外来施工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3 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88号修订)3.2《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311号)3.3《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20223.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2894-20083.5《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3.6《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 GB/T 50493-20193.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83.8《建筑施工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2018)3.9《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60-2008(2018版)3.10《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20143.1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 39800.1-20203.12《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 GB 39800.2-20203.1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 2.1-20194 术语和定义4.1动火作业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注: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时将检测前打磨也要作为动火作业管理。
4.2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
4.3固定动火区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
5 职责分工5.1XXX5.1.1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负责《动火安全作业票》的审核、审批工作,并对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应用于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所辖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
3. 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1)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6)机动车进入工艺装置区、罐区;7)其它使用明火及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2 动火申请人是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
3.3 动火批准人负责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
通常是企业主管领导、区域(车间)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3.4 动火监护人指经过安全培训,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指定人员。
4. 职责4.1 总经理4.1.1 审核批准本管理规定,为本规定执行提供支持;4.1.2 将动火作业的执行质量纳入公司组织的审核活动中。
4.2 副总经理4.2.1 负责批准特级动火作业;4.2.1 定期组织开展对管辖业务范围内动火作业执行情况的审核。
4.3 各部门经理、车间主任4.3.1 批准属地范围内除特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4.3.2 定期组织属地范围内动火作业执行情况的审核。
4.4 基层管理人员4.4.1 组织员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培训;4.4.2. 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动火作业安全。
4.5 基层员工4.5.1 学习并执行动火作业的所有管理要求;4.5.2 对提升动火作业的执行质量提供合理化建议。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秦皇岛天马酒业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范围本规定明确了公司内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分工及防火管理等项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的管理。
二、管理组织安全环保部负责各单位及外来施工单位的动火管理。
三、定义与分级(一)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5、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的生产区域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爆破物品进行爆破作业。
(二)易燃易爆区域1、粉浆装置的干燥工段、包装工段、原粮净化工段。
2、成品库区、罐区、液体产品装车处。
3、厌氧反应器及沼气储柜、沼气管线。
4、蒸馏工段、暂储罐、成熟醪罐。
5、发酵大中罐区。
(三)用火作业的分级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的动火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1)运行或开车、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2)各类易燃易爆区。
(3)有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泵房。
(4)有毒物质装卸区。
(5)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管道。
(6)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
(7)散发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8)锅炉输煤皮带长廊。
(9)可燃固体的库区、堆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四、管理内容与要求(一)动火证的审批权限1、特殊危险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安全环保部检测分析签字,经生产技术部复查签字,最后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向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动火所在单位检测分析签字,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最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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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检修、维修、施工等项目的动火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本公司作业的业务承包公司等参照执行。
二、总则(一)除固定动火区外,禁止在港区封闭区域、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油库、加气站、仓库、办公楼、候工楼、食堂等场所,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上述场所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磨光机等直接或间接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作业部门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录A)。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申办流程及注意事项1.作业项目负责人发起申请->作业风险辨识、分析一安全措施一现场核查一安全交底一票证审查一批准作业f实施作业一过程监管一作业结束一工完场清一作业证关闭一作业证归档一拍照上传。
2.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手续。
3.《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应与实际作业内容相符,作业时间和区域不得超过有效期限和允许范围。
当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或作业证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许可证。
4.《动火安全作业证》禁止涂改,特殊情况涂改处旁需涂改人签字。
不得有空项,不涉及的安全措施填写。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监护人、动火人各持一联,签发部门存留一联。
5.动火证编号具有唯一性,不得重号。
编号规则:部门或班组拼音简写+年份+月份+序号。
例(桥修班):QX20210901o三、动火作业分级管理(一)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一级管理。
船上动火作业必须按海事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
(二)公司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为特殊动火区域,动火证允许的动火期限为8小时。
由动火部门、安全卫环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三)公司加油站、加气站周边30米范围内,以及流机车间气瓶间、食堂气瓶间、危废仓库等区域为一级动火区域,动火证允许的动火期限为8小时。
由动火部门审核、安全卫环部审批。
(四)公司码头、堆场、大型机械、物流仓库、办公楼等区域为二级动火区域,动火证允许的动火期限为72小时,由动火部门审批。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按级别不同,由公司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部门助理或以上领导审批。
遇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段确因生产需要动火,动火部门意见由动火部门当班负责人(当值主管及以上人员)签署,安全部门意见由安全卫环部当班监控人员签署,公司领导意见由公司当班值班经理签署。
四、部门及有关人员职责(一)动火负责人(申请人)职责1.由动火作业部门或班组的有关人员担任,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核动火人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有效、有无复审记录,在动火安全作业证“申请人”“动火负责人”“补充安全措施编制人”栏内签字,对动火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2.组织动火人、动火监护人进行危害风险辨识,确定主要风险点及安全措施。
3.补充安全措施编制。
告知相关作业人员共同遵守执行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的内容。
4.确保作业现场相关动火安全措施全部落实,符合动火要求。
(二)动火人职责1.参与危害风险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人”“接受交底人”栏内签字,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2.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作业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确认动火地点、时间与作业证上相符,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拒绝执行违章、强行、冒险动火作业的指令。
(三)动火监护人职责1.动火监护人必须责任心强,由动火作业部门或班组培训,熟知现场应急处置方法并经考核合格后的人员担任。
2.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全部落实情况,监测动火点周围环境气体数据,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动火作业结束后及时做到工完场清,关闭动火安全作业证。
3.按顺序在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监护人”“分析人”“安全措施确认人”“安全交底人”“完工验收”栏内签字,对签字确认的项目负责。
4.及时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
5.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特殊情况需临时离开的,应有同等资质专人替代监护或停止相关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部门职责1.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培训动火监护人,考核合格后上岗,培训考核相关记录建档并上传至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3.负责对动火作业过程监督巡查,巡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监护人是否在岗,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的条件时,应立即终止作业,巡查情况要拍照或视频记录上传至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同时在安全巡查台账中记录。
4.动火作业结束后,须将《动火安全作业证》拍照上传至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纸质版必须存档三年。
五、动火作业基本要求(一)动火作业之前,动火项目负责人应对本次动火项目进行危害辨识,对本动火项目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辨识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预控措施,并告知动火人员。
(二)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火,特殊动火作业可设双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相应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要。
(三)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窖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四)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五)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六)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七)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燃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IO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九)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十)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动火作业基本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2.区域管理部门应预先通知生产调度,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3.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4.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六、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一)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上动火,应对上、下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IO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min o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5.凡需要进入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容器、下水井(道)等受限空间内动火,须进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审批,必须进行氧含量分析,其工作环境氧含量必须在19.5%〜21%(富氧环境下不大于23.5%)o同时应对有毒物质最高浓度进行监测,工作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应小于“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6.特殊动火须进行连续分析,每半小时记录一次;一级动火每1小时分析记录一次;二级动火每2小时分析记录一次。
(二)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七、固定动火区域审批(一)由固定动火区所在部门向安全卫环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动火区审批表》(见附录B),经安全卫环部、固定动火区所在部门共同确认,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固定动火区。
(二)固定动火区内动火无需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但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施工、维修等单位在公司固定动火区内动火,按分级动火作业管理。
(三)审批通过后,固定动火区所在部门需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固定动火区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固定动火区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等不应小于30m o 严禁堆放可燃物,配备的消防器材需满足消防管理的相关标准。
3.固定动火区域须设置明显、醒目的标志,内容应包含:“固定动火区字样;固定动火区位置图;动火区面积(长X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管理人、动火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消防器材名称、数量等内容。
”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向外开,消防通道通畅。
5.明确该区域的消防管理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
6.固定动火区时限一年,每年审批一次,所在部门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7.已批准的固定动火区,当环境、设施条件发生改变,不具备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时,固定动火区所在部门应停止动火作业,满足设置条件后方可动火。
8.固定区域动火人员应相对固定并应进行上牌公示,如有临时动火人员在固定区域动火,由责任部门审核动火人资质并及时更新固定区域动火人员信息。
9.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
空瓶和满瓶分开存放。
氧气瓶应与乙烘气瓶和其他易燃材料分开存放,间隔至少6米,严禁乙快气瓶和氧气瓶同室储存。
八、考核违反本规定进行动火作业,根据公司《违章处罚规定》《公司安全管理考评办法》等进行考核,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卫环部负责解释。
10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北三集安(2020)5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