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合集下载

【广告】虚假广告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广告】虚假广告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关键字】广告虚假广告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摘要:虚假广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做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而如何认定虚假广告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则没有给出相应的标准,文章结合近期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产生的问题进行剖析,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分析虚假广告的特征、认定标准及构成要件,最后分析法律现状,论证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虚假广告;认定标准;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一、提出问题——虚假广告事实及司法实践“我们呼吸着的空气是由氧气、氮气和广告组成的。

”此话虽然夸张,但并不虚妄,广告是赢得市场和消费者的前提,加上我国的商业环境对广告业监管的无序,所以,我们看到的广告良莠不齐。

特别是近几年,欺诈性广告和误导广告日益盛行,加上明星的代言,更使得广告如雾里看花,真假难辨。

XX一位75岁的黄婆婆,于XX年11月购买了3袋三鹿奶粉,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

随后,她以奶粉存在质量问题将三鹿奶粉生产厂家告上法院,索赔3000余元。

后因对方主动上门道歉,黄婆婆撤诉。

黄婆婆的律师况先生表示,三鹿奶粉“有毒”后,黄婆婆感觉自己当初被对方欺骗了。

现在回想起来,当时黄婆婆就不应该妥协,应该坚持到底,如果一直状告,相关部门早就查出了三鹿奶粉的质量问题,就不会出现众多小孩服用后才暴露出来奶粉有问题的情况。

况律师表示,黄婆婆这次起诉,不仅要起诉三鹿公司,还有为三鹿代言广告的邓婕,如果不是邓婕的明星效应,很多人不会去买三鹿奶粉,邓婕作为广告代言人,将成为责任主体。

虚假广告与明星代言的责任认定成了当下最受社会的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虚假广告,不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也破坏市场秩序和公平比赛规则,更为严重的是引发公众对广告市场的信任危机。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除消费者的投诉外,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有著名的SK-II案、郭德纲“藏秘排油”案、张铁林“参龟固本酒”案、郭冬临“洗衣粉案”等。

广告欺诈的法律规制研究

广告欺诈的法律规制研究

广告欺诈的法律规制研究摘要:近年来广告业迅速发展,成为城市文化产业的重要一环,显示出不可估量的发展潜力。

与此同时,各种违法广告日益增多,尤其是广告欺诈行为屡禁不止,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监管规制的完善,提出广告欺诈治理的建议如下:增加广告代言人责任主体与扩大调整范围;引入广告欺诈公益诉讼制度;实施保证金制度。

关键词:广告欺诈;立法规制;司法规制;执法规制一、广告欺诈的含义及其社会危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广告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普遍现象,其以随处可见的形式,出现在网络、电视、地铁、商场中,时时刻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可随之产生的广告欺诈行为越来越多,如某些品牌英语学习机广告广告语中的“用了该品牌学习机,门门高分上名校”等不科学的宣传,“皇城内阁,板式豪宅”、“东山墅,见证奢华”等等糊弄消费者的广告几乎都充斥着我们的视野。

为了有效遏止广告欺诈行为,我们应首先明确界定广告欺诈的概念。

(一)广告欺诈的定义广告欺诈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活动中,故意制造商品、服务的假相,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可能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的行为。

由其概念总结出,广告欺诈的构成要件涵盖以下内容:广告欺诈的主体。

首先就是广告主,因为广告主最了解行业知识和自家产品;再者也可以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皆因两者都熟知广告管理法规,承担着告知和审查任务。

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

行为主体必须要有欺诈的故意以及过失。

笔者认为,无论是故意或过失这两种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都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是广告欺诈行为。

侵犯了广告管理秩序。

打击广告欺诈行为不仅是保护具体的受害人,而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广告管理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存在广告的发布的行为。

只要有广告欺诈行为的成立,不论有没有人上当受骗,广告欺诈的违法行为同样可以成立。

广告欺诈的现象对于社会生活的危害,可以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虚伪现象法律规定(3篇)

虚伪现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伪现象,顾名思义,即表面上做出某种样子,实际上并非如此的现象。

在现代社会,虚伪现象普遍存在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

本文将从虚伪现象的定义、特点、表现形式、危害及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治理虚伪现象提供法律依据和思路。

二、虚伪现象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虚伪现象,是指个人或组织在行为、言语、文字等方面故意做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表现,以达到某种目的或利益的现象。

2. 特点(1)主观性:虚伪现象的发生是行为人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目的性。

(2)欺骗性:虚伪现象旨在误导他人,使他人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

(3)隐蔽性:虚伪现象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察觉。

(4)普遍性:虚伪现象在各个领域都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虚伪现象的表现形式1. 政治领域:虚假宣传、虚假报告、虚假数据等。

2. 经济领域:虚假广告、虚假交易、虚假财务报表等。

3. 文化领域:虚假作品、虚假报道、虚假评论等。

4. 社会领域:虚假婚姻、虚假学历、虚假简历等。

四、虚伪现象的危害1. 损害社会公平正义:虚伪现象使得不公平现象得以蔓延,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2. 破坏社会道德风尚:虚伪现象使人们追求名利,忽视道德,导致社会风气败坏。

3. 影响社会稳定:虚伪现象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4. 妨碍经济发展:虚伪现象使得市场秩序混乱,影响经济发展。

五、虚伪现象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五十六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五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驾驶证、护照等依法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

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

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

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

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

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

①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

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

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

②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

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

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受众,通过目标受众对所显示的搜索结果的点击向广告主收费。

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有什么不同

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有什么不同

一、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区别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欺骗、误导方式进行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商品或服务宣传活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而虚假宣传则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解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

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二者同属意思表示的范畴,并且均属于虚假的、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意思表示。

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1)调整的范围不同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虚假宣传包含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必然是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不一定都是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属于种概念,虚假宣传属于属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指对"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而《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很显然,虚假广告只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

(2)调整的主体不同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规制探讨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规制探讨

行 陈述 或以行为表现来 支持广 告宣 传或广 告声 明,所 陈述 的信息 内容都 是由广告主
决 定 并 提 供 的 ,虚 假 广 告 代 言 人 能 否 成 为
广 告的行 为承担法律 责任 。但是 , 当追 问 明星要承担 什么样 的法律责 任时 , 人们惊
讶 地发现 居然找不 到相应 的法律依 据。 这
仍设 计 、制作 、发布的 ,应当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广 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不能提
供广告主 的真 实名称 、地址 ,应当承担全 部 民事责任 。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在 虚假 广告 中向消 费者推荐 商 品或 者服务 , 使消费者 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应当依

代 言 是 一 个 比较 宽 泛 的 或 公 益 性 目标 而 进 行

利 用 自 己的 明星 身份违 背诚 实信 用原 则 为不法 厂 商进 行 虚假 广 告宣 传 ,不 负责 任 地对 并 不 了解或 者从 未用过 的商 品大 加 褒奖 ,从 而误导 消 费者 。主要 表现 为 : 明星没 有 亲 身体 验过 所 宣传 的产 品 却在 广 告 中称 其使 用 效果 好 ;在 医 疗服 务和
维普资讯
言人的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虚 假广告法律责 任有 明确 的规定 ,而对代言
明 代 虚 广 行 的 星 言 假 为 法 规I 讨 律 { i I J 探
■ 首 勇 王梦静 ( 上海 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4 0 4 4)
代言广告属于 明星广告 的一种 ,是指 明星 以 自己的名义推荐产品 。而 明星广告 是指
利 用 文 艺 界 影 、视 、歌 、剧 和 体 育界 的 明
同样 , 我国的《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 、 消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
规 定 名 人 代 言 虚 假 广 告 法 律 责 任 的 规 定 主 要 体 现 在 我 国 的 《 告法 》 , 及 20 广 中 以 0 9年 6月 t日起 施 行 的 《 品 安 全 法 》 食
其次, 虚假代 言行 为侵 害的是 消费者 的公 平 交 易权 。代 言人的虚假 宣传 造成 了消 费者对 产 品或服 务 的认 知错误 , 使 广 大的 消费者不 能对 商 品 与服 务 进 行 准确 、 别 与判 断 , 辨 从 而影响 了消 费者做 出正确 消 费决策 , 而侵 犯 了消费 者 的公 进

名 人代 言虚假 广 告 的危害 性
( ) 犯 了 消 费 者 的 知 情 权 和公 平 交 易 权 一 侵 我 国 《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十 九 条 规 定 , 营 者 应 当 向 消 第 经 消 费 者 提 供 有 关 商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真 实 信 息 , 得 作 引 人 误 解 不 的虚假 宣传 。
度、 完善 消 费公益诉 讼制 度等 方 面的对策措 施 , 绝名人 代 言虚假 广告 的泛 滥 , 杜 维护我 国市场经 济秩 序 的有 序 、 定 、 稳
健 康发展 。
关 键 词 : 人 ;虚 假 广 告 ;广 告 法 ;食 品 安 全 法 ; 法律 规 制 名 虚 假 广 告 则 无 异 于 一 种 “ 神 垃 圾 ” 潜 移 默 化 地 影 响 人 们 意 精 , 识 和 行 为 , 坏 了 长 期 形 成 的 社 会 环 境 和 精 神 环 境 , 致 了 破 导 社 会 价 值 取 向 的 迷 失 。 因 此 , 社 会 道 德 、 会 价 值 取 向 的 对 社 负面影 响不 可谓 不大 。
前 言
名人代 言广 告是广 告活 动 中最常见 的形 式 。但 是 , 分 部 名人 为经济 利益 所驱使 , 用 消费者 对其 喜欢 和信 任 为虚假 利 广 告 代 言 , 种 行 为 严 重 侵 害 了 消 费 者 的 权 益 , 扰 了 正 常 这 干

乱贴小广告适用的法律(2篇)

乱贴小广告适用的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在我国逐渐兴起,广告已成为商家宣传产品、推广品牌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广告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乱贴小广告的现象也日益严重,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还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多项法律法规来规制乱贴小广告行为。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发,探讨乱贴小广告适用的法律。

二、乱贴小广告的定义及危害1. 定义乱贴小广告,是指未经许可,在公共设施、建筑物、道路、公共场所等地方随意张贴、喷涂、刻画、粘贴各类广告宣传品的行为。

2. 危害(1)破坏市容市貌,影响城市形象;(2)占用公共资源,造成资源浪费;(3)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4)给城市管理带来困扰,增加城市管理成本。

三、乱贴小广告适用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是我国广告行业的根本大法,对广告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

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公共设施、建筑物、道路、公共场所等地方随意张贴、喷涂、刻画、粘贴各类广告宣传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随意张贴、喷涂、刻画、粘贴各类广告宣传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等地方随意张贴、喷涂、刻画、粘贴各类广告宣传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六十八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昝敏[摘要]:虚假广告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诚实经营者的利益,更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阐述了虚假广告的概念和特征,探讨了我国在虚假广告规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立法方面、广告的发布审查方面、监管体制不完善、以及处罚力度小等方面;然后对着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之策,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对策:加大广告事前审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补充行政监管不足、加大违法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等,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可以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有更好的了解,也对减少虚假广告方面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虚假广告特征法律规制在广告业蓬勃发展过程中,作为广告“变种”的虚假广告不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越来越泛滥,发布虚假广告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业越来越集中,影响范围更广泛,从而对消费者的危害更大,影响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而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广告法制和监管不健全、不完善,导致不能有效的治理虚假广告,如任其的发展下去,不但会消费者利益受到更严重的损害,还会影响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虚假广告的界定广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习惯上将广告分为政府广告、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

广义的广告包括前三者,狭义的广告只指商业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所下的定义是:“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①。

本文广告的概念是指狭义的广告即商业广告。

何谓商业广告,它是指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以盈利为目的广告。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且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大众造成影响的,主要是商业广告。

何谓虚假广告,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对虚假广告的定义为: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对虚假广告下的定义其实是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

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上述法律规定均没给虚假广告下定义②。

通过对虚假广告定义的陈述与分析,本文认为,所谓虚假广告是指那些以任何方式,包括其表达方式,对商品进行作虚假宣传,促使消费者做出错误决策的广告是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的核心是虚假,其与真实是相对的,广告的真实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则定义为“作为广告,它不仅每段文字都应是真实的,而且作为一个整体,广告也不应给人以误解的印象。

广告不得模糊或掩盖事实真相,广告不得设法误导读者对真实含义的理解。

结合虚假广告的定义,笔者认为虚假广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虚假广告发生在商业活动中,与市场竞争密切相关,这是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虚假广告和其他虚假广告的一个重要区别,非商业性虚假广告或与市场竞争无关的虚假广告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畴。

(二)虚假广告的主体是进行产品或服务宣传的经营者(广告主),还包括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广告主是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其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三)虚假广告的内容主要针对商品和服务的基本要素,涉及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荣誉、价格,以及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形式、特征等。

虚假广告实际就是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

(四)虚假广告会产生引人误解的后果,这种后果可能是已经发生的致人误认误购的现实情况,也可能是足以引起消费者或用户误认误购的可能性。

法律并不要求消费者因为虚假宣传实际上当受骗,只要求广告有使人误解的可能,就可认定为虚假宣传,而不必对事实受骗进行举证③。

二、我国在虚假广告规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广告法在实施以来,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广告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功不可没。

但仍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一)立法方面的缺陷对任何行为的规制一般都需要有法律的规定作为依据,才可以执行,即做到有法可依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基础。

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也不例外,我国虽然己经于1994年出台了广告法,但其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广告法》作为部门行政法,缺少国家对广告业发展基本方针的表述;缺少对广告活动主体基本权利的表述;缺少国家支持、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基本政策措施的表述。

第二,从《广告法》所管辖的范围来看,实际上是一部商业广告法,回避了大量对社会、公共类广告的管理问题。

第三,《广告法》在对广告活动的原则做出某些规定的同时,并未对广告活动主体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这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对广告法的局限性的阐述,广告法对广告市场中发布秩序和经营秩序的规范调节功能正在弱化,面对形形色色的广告及新出现的问题,显然存在着缺陷。

通过分析缺陷及原因来完善对虚假广告的规制及监管,遏制现在虚假广告的过度猖獗,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秩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对某些虚假广告行为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什么是虚假广告,广告法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对这一概念不做内涵和外延的界定。

只在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中笼统地规定,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中的“真实性”,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给“真实”下一个严谨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我们只是将不真实的广告称作“虚假广告”。

根据该规定,可以认为,虚假广告可分为欺骗性虚假广告,即广告显示与事实不符,该类广告在广告法的第9、10、11条中已做出明确规定。

但对于误导性虚假广告则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广告法》中的“真实性”,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给“真实”下一个严谨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我们只是将不真实的广告称作“虚假广告”。

目前违法广告发布的途径已经从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介扩展到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而现行《广告法》却缺乏相对应的规范条款,使得广告监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时缺乏依据。

对有关标准不清楚缺乏明确性进而降低可操作性。

目前许多名人、明星都为许多企业做广告,但是现行《广告法》对于在广告中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个人,应负何种法律责任没有提及,这无异于让那些名人明星们进了“保险箱”。

个别名人并不了解其介绍的产品,却以专家的口吻告诉消费者某某产品是最好的,未必用过其推介的产品,却以消费者的身份说该产品使其受益匪浅。

名人对虚假广告泛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有些名人受巨额经济利润的驱动,披星戴月地紧拍数种品牌的广告,而同时又缺乏责任感,对广告中的产品缺乏真正的了解,拍摄前从未用过,对其功能更是毫无所知,只是一手签约接钱,一转身就站到摄像机前。

可想而知,这样拍出的名人广告在各大媒体播出,对消费者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由于做广告代言的收益大大高于成本,加上没有对名人自身的制约和惩罚机制,在利益驱使下,某些名人莫不争相出镜,全然不顾自身形象和名誉受损的风险,在众多虚假和欺诈广告中“现身说法”。

而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规制,是我国在立法上明显的缺陷。

(二)广告发布事先审查不严现行广告法有关广告的审查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根据《广告法》第34条的规定,我国规定部分特殊商品,主要是药品、农药、兽药等四类商品的广告实行强制审查,在发布前由有关的广告审查机关分别审查出证,广告经营者收取、查验证明,而对涉及人们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医疗广告等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但没有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一般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在广告发布前由广告经营单位审查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主要在于广告经营单位的自审,广告经营单位一身兼两任,既是经营者又是审查者,其受自身利益的驱使,存在不严格审查,甚至放弃审查的问题。

广告审批不细致,表现为广告审查的标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广告法律法规中缺乏全国统一的广告内容、证明文件的审查细则,广告审查往往流于形式,虚假广告多是在发布后暴露。

目前,我国广告的审查只局限于广告经营单位,由于竞争的压力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使一些广告经营部门放松了广告验审,部分广告经营者甚至把审查制度视为可有可无的摆设,这是导致虚假广告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

尽管按照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广告经营者不依法对广告进行验审,出现虚假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广告经营者给予必要的制裁,但广告发布后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很难挽回④。

此外,网络广告的出现使传统广告审查制度面临新问题,网络广告中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主体界限与地位模糊不清,甚至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人都可以从事广告业务,不能用现行的法律规定规范其行为,网络广告管理的无法可依状况致使网上虚假广告日益增加。

总体来说,广告审查制度较为复杂,因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不同,广告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广告的经营体制不同,决定了世界各国的广告审查制度也不尽相同,审查制度如何既把关又方便,还有待不断探索。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监管手段有限。

对于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对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伤害的医疗、药品、保健品虚假违法广告,未规定行政强制措施。

工商部门查处时,既不能扣押物品,又不能冻结账户,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经常是案子办完后处罚仍不能到位。

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广告管理机关不只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一些行政部门也行使广告管理的职能,如省级卫生部门、农牧渔业部门。

依《广告法》第四章“广告的审查”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某一广告审查机关只对某类商品广告进行审查,对其他种类商品的广告的审查就不属于它的职责范围。

广告审查机关只负责对相应商品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其他一应事项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

如果广告主没有将广告送审或虽送审但未经审查机关批准就擅自发布的,广告审查机关不再过问,归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执罚。

这种分工存在很大漏洞,因为对于某一则需经审查的广告是否己经审查批准,只有广告审查机关最清楚,但对它所清楚的未经审查就发布了的虚假广告却无权执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