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_从执行的角度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第!"卷第#期!$$#年%!月鞍山科技大学学报&’()*+,’-.*/0+*1*234)/256’-7824*84+*9:480*’,’;6<’,=!">’=#?48=,!!!!!!!!!!!!!!!!!!!!!!!!!!!!!!!!!!!!!!!!!!!!!!!!!!!!!!!!!!!!!!$$#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周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行长办公室,辽宁鞍山%%@$$!)摘要: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
通过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需与国际接轨,使之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区际司法协助中图分类号:?A"#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B!C@@%$(!$$#)$#C$##B C$#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是指涉外商事仲裁,是相对于国内商事仲裁而言的。
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和涉外仲裁应该是相同的概念,只是称谓不同而已。
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即中国的涉外仲裁[%]。
本文讨论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既包括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包括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区际司法协助。
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仲裁,是为了能够通过仲裁这种便捷的方式迅速解决争议。
而解决争议并不能仅仅依靠仲裁庭作出的一纸裁决,关键在于作出的裁决是否能够在有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裁决作出后,败诉方是能够自动履行裁决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败诉方不履行裁决的情况也常有发生。
鉴于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力,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均把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交由法院进行。
论《纽约公约》框架下我国的执行及存在的问题

论《纽约公约》框架下我国的执行及存在的问题作者:尉宁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加速,仲裁作为国际民商事活动中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对解决民商事纠纷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出现,使仲裁庭的裁决才能在执行地过法院的协助下在全球多数国家得到执行,可以说是“国际仲裁大厦赖以存在的最重要的擎天玉柱”,是“整个商法史上最为有效的国际立法”。
我国自1986年加入该公约以来,严格遵守《纽约公约》的规定和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的两项保留声明,按照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但由于我国商事仲裁体制起步晚,司法环境影响等各方面原因,我国在执行《纽约公约》中还是又诸多问题。
本文以初学者眼光试看如上所说的问题,希望对后来者有所帮助和启发。
关键词商事仲裁执行程序作者简介:尉宁,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156-02一、《纽约公约》由来及其宗旨和原则随着国际贸易与经济合作在全球范围的广泛开展,国际商事争议随之增多,世界各国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纷纷修改或指定仲裁法,专门规定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问题,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受理或专门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
但各国仲裁机构自身的仲裁程序规则,彼此常有差异。
在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各国往往各行其是,给当事人带来不便,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仲裁裁决胜了,但却无法得到执行,致使裁决失去实质意义。
承认与执行问题,特别是域外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得到普遍关注。
虽然在1923年出现了《日内瓦议定书》以及1927年的《日内瓦公约》,但这些公约对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设置了许多限制条件,并未使国际间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得到有效而广泛的开展,经过努力,《纽约公约》在1958年6月10日正式通过,1959年6月7日正式生效。
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探讨

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探讨
董仲英
【期刊名称】《北京仲裁》
【年(卷),期】2017(000)004
【摘要】随着跨国交易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仲裁作为
一种效率高、保密性强的争议解决方式已经得到越来越多当事方的认可。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增多,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即已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还能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
比较德国、法国与美国对该问题的不同态度,笔者认为美国的做法有一定的灵活性。
我国对已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规定过于僵硬,没有给法官一点自由裁量的空间,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弊端。
笔者认为对于已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我国可以有条件地承认与执行。
【总页数】18页(P166-183)
【作者】董仲英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97.4
【相关文献】
1.浅议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J], 张筱玮
2.谈对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J], 黄琼蕙
3.谈对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J], 黄琼蕙
4.已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J], 支瑶
5.论争中的已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之承认与执行 [J], 谢新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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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司法考试辅导《国际私法》第三部分讲义1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第三部分讲义1第三部分 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通常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又被称为“替代争议解决方式”(ADR,一般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一、国际商事仲裁1.“国际”/“涉外”仲裁及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2.涉外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仲裁特别约定(双方当事人在相互往来的函电,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2)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内容应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注意在中国不可仲裁的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认定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中国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仅约定了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约定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的;仅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或诉讼或仲裁的。
(4)仲裁事项所涉及争议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5)确定涉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报告审查程序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决定受理诉讼前应——报高院审查——报最高院(最高院答复前,可暂不受理),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及申诉,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提起抗诉。
3.涉外仲裁中的财产或证据保全(1)书面申请 (2)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中院裁定、担保;证据所在地中院裁定,裁定采取保全的,应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释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商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有效执行,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一、《公约》的起源和目的《公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8年的《纽约公约》,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提倡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有效方式。
《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承认与执行,提供了一种便捷且有效的机制。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涉及商事争议的仲裁裁决,而不适用于仲裁裁决之外的争议。
此外,该公约还要求在裁决所在国与执行裁决的国家之间存在着合适的国际法律关系。
三、《公约》的具体内容《公约》的具体内容涉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公约》规定,任何缔约国都应该承认并予以执行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只有在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才能拒绝对仲裁裁决予以执行。
2.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请求程序。
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方应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书,并提交必需的文件和证据。
3. 制定相关规则为了保证《公约》的实施,在该公约下的缔约国之间,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则和程序,以便更好地解释和执行该公约的规定。
4. 与国内法的关系《公约》明确指出,该公约无意取代缔约国国内法对仲裁裁决的规定。
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国内法应作为补充,确保仲裁裁决得到适当的执行。
四、《公约》的意义和影响《公约》的出台,为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完善和规范的制度安排。
它对促进国际仲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使得仲裁裁决在跨国商事活动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
总结起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该公约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为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捷且有效的途径。
浅析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浅析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摘要]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多次承认和执行已被他国撤销了的仲裁裁决,这在国际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对于已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尚无案例也无明确规定。
针对这些问题,文章从《纽约公约》出发,探讨公约中存在的争议,并对我国已撤销仲裁裁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对其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纽约公约;撤销裁决;承认与执行;法律完善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在仲裁地国和他国均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然而现实中,很多国家又通过仲裁裁决撤销制度来限制不公仲裁裁决的终局性。
而作为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对已撤销仲裁裁决并无明确规定,这为已撤销裁决可以执行提供了可能性。
一、《纽约公约》中已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主要是规定关于缔约国之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当前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最有影响的国际公约。
其中对于已撤销的仲裁裁决是否可以承认和执行,《纽约公约》无明确指示,也无统一的范畴。
因而在国际上引起了很多争论,而尤以《纽约公约》第五条1款5项中的措辞及第七条l款的规定成为争议的焦点。
(一)《纽约公约》第五条第1款第5项争议关于第五条第1款第5项中的“may”究竟是授权性还是强制性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其是授权性的,原因是在《纽约公约》中没有限制撤销或中止裁决的规定。
另有学者认为是强制性的,认为公约约文使用“may”, 乃是“shall”之误。
代表人物是起草纽约公约的桑德斯教授,其在《仲裁实践六十年》一书中回忆到:“在公约案文第五条第1款所使用的‘may’,事实上是指‘shall’……,由于当时在校对英文的最后文本时的疏忽,没有进行再三推敲,才造成今天人们对‘may’和’shall’之间的争议。
”(二)《纽约公约》第七条第1款很多外国学者将该款规定称之为“更优惠权利条款”。
依据该条款,只要当事人觉得被请求承认和执行国的国内法,以及该国签订的有关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比《纽约公约》执行裁决的机制更为有利或有效,则可以不依据《纽约公约》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据此当事人就可排除《纽约公约》第五条的适用。
对我国国内法律规定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思考——以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两个典型案例为视角
对我国国内法律规定中公共秩序保留的思考——以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执行的两个典型案例为视角谷文昭【摘要】从广义的公共秩序保留的角度出发,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这一制度历史沿革的概述和国内规定的分析,总结了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发展成果,提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应力图实现法律用语的统一、法律规定的统一、司法体制的统一、适用标准的统一.【期刊名称】《皖西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6)003【总页数】5页(P77-81)【关键词】公共秩序保留;社会公共利益;结果说;主观说【作者】谷文昭【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英、美法系中称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法语中称公共秩序(order public),而德语中称保留条款(vorbehaltsklausel),狭义的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1](P150)。
广义的公共秩序保留还包括以公共秩序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以及区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问题。
17世纪,荷兰法学家胡伯首先将公共秩序引进到国际法律冲突中来,而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3条和第6条中则首次在世界上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此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都确立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与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十分注重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建立,这一点在立法上表现的尤为明显。
目前看来,无论是在民事总则性法律的《民法通则》中,还是在《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等特别法中,无论是在《合同法》等实体法中还是在《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中,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我国在立法层面已经建立了较为系统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仲裁法
一、填空题0.5分-10个1.仲裁的保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仲裁不公开审理②仲裁员、任何一方当事人及仲裁参与人负有仲裁保密义务,不得将仲裁文件、案件实体情况及审理程序对外披露。
2.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权的行使以及对仲裁权的制约与监督,往往都是围绕着仲裁权客体来进行的。
3.仲裁庭的组成:当事人选定,委托第三者指定。
4.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①首部②正文③尾部5.中止时效的原因有两种: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二、判断题0.5分-10个1.在我国,申请仲裁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2.缺席仲裁的情形主要有:①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②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③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④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3.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补充裁决,如果裁决有漏裁事项,30天内申请,仲裁庭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补充裁决。
4.合并仲裁,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已经开始、相互独立但是又有联系的仲裁程序加以合并审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6.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错)7.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的形式既可以书面的申请书形式,也可以口头起诉或口头申请。
8.重新仲裁并非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
9.执行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剥夺债务人的财产处分权,甚至可以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行为(执行的对象、客体)三、不定项1分-15个1.仲裁庭审理阶段:开庭准备、审理开始、庭审调查、庭审辩论、仲裁庭评议、作出裁决。
与监督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的支持
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的支持与监督为了解决人类社会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争议和争端,自古以来,人们发明了许多方法,如神明裁判、协商、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等。
几千年来,这些方法对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解决争端,促进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和进步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在这些方法中,最具权威、最为严格、最为正统的当属司法诉讼。
但是,由于它的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费用较高等等,使一般案件和一般当事人不愿或不敢涉足。
而仲裁以它给当事人享有极大的自主权、程序灵活便捷、减轻讼累、费用低廉、可以自选仲裁员、保密性强、一裁终局、法律保障执行等优点,受到世人青睐并被广泛采用。
人类进入 20世纪后,仲裁逐步发展到解决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各种争议。
各国纷纷建立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并制定相应的法律。
与此同时,关于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地区规则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日趋国际化和统一化。
我国内地的国际商事仲裁,我们称之为涉外仲裁(见《仲裁法》第65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等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始于20世纪50年代。
最早的涉外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当时称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经两次更改,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公正地解决国际国内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还有一个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成立于1959年,专司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
这两个涉外仲裁机构,经过四十多年的实践,在国际仲裁界享有较好的声誉。
特别是我国1986年12月参加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和1994年8 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使我国涉外仲裁法制建设蓬勃发展。
2023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1—4网考试题四套汇编附全答案
2023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1 —4)网考试题四套汇编附全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30分)1.()不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最惠国原则2.下列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合同是哪一项?()正确答案:我国企业为产品外销而与外商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的货物买卖是哪一项?()正确答案:飞机零部件的买卖4.我国A公司先后于10月1日和10月8日分别向德国B公司邮寄一份不可撤销的要约通知和一份撤回该要约的通知。
B公司在10月11日收到A公司的要约通知后,当天即打电话给A公司表示完全接受。
并于10月15日再次向A公司邮寄一份确认函。
10月20日B公司收到A公司的撤回通知而A公司收到B公司的确认函。
在上述情况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正确答案:合同于10月11日成立5.“不可抗力”是指因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以下哪一情形通常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事故()正确答案:货币贬值6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根本违反合同7.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对于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进行交易,货物的风险从()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正确答案:合同订立时8.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划分风险的目的是:()正确答案:确定货物遭受的损失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9.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采用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时,以下关于银行责任的描述哪一项是正确的()o正确答案: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递过程中的迟误、遗失造成的后果概不负责10.()是指汇票的承兑或付款要以附有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为条件的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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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等,进一步放宽了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条件,尽量保护当事人的仲裁意向,强化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明确了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这一规定,使我国法院对外国仲裁的司法审查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 2.明确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纽约公约》确立了倾向于执行仲裁裁决的原则,其精髓在于支持执行仲裁裁决,极大简化了执行的条件与理由。按照公约,没有提出拒绝申请或者不能证明存在拒绝执行的理由,裁决仍须得到执行;即使被执行人证明存在前述理由,法院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执行裁决。而最高法院的《通知》中规定:只要认定外国仲裁裁决具有《纽约公约》第5条所列的情形,就应当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此处使用的是“应当”而非“可以”,实际上是排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公约的原意。建议最高法院修改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即我国法院如果认为具备公约第5条的某一情形,但是执行该项裁决却是适宜的,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 3.坚持宽松、谨慎的适度审查原则 自加入《纽约公约》后,我国法院一贯坚持适度审查原则,支持仲裁裁决的执行,遵守国际公约义务。今后一方面要加强对仲裁的支持,在公约、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承认和维护裁决的终局性;坚持被动监督,按当事人申请的范围审查;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限制性解释。另一方面在司法审查中要坚持程序从严,把握外国仲裁司法审查的力度,不能过于宽泛,对于外商设置仲裁陷阱欺骗我国当事人的显失公平的仲裁裁决,要从严审查,引用公共利益条款予以拒绝,以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经历了由法院厌恶和不信任到如今支持和协助的演变,如今,不仅因其独特的优势在商事争议解决途径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更被法院视为一个平等的竞争对手加以对待。“法院与仲裁员的业务相同,他们都在执行法律。二者之间的唯一区别是,法院在公共领域执法,仲裁员在私营工业领域执法。”924因此,对于仲裁
司法审查的研究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既要充分肯定这种审查对于仲裁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又要防止过度干预可能带来的恶果,使法院司法强制性与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实现之间始终保持一个适度的平衡,从而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既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又使仲裁的价值目标得以充分实现,最终使作为争议主体的各国当事人受益,这才是法律公平正义的真正体现。
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从执行的角度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 邓永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以下简称“外国仲裁裁决”或“仲裁裁决”),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中国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中国就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所参加的国际公约,主要是中国于1986年加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或“公约”)。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经中国法院承认后可根据中国民事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地方法院拟对外国仲裁裁决决定不予承认与执行的,还须报中
924 郭晓文:《从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看〈仲裁法〉修改和完善的必要性》,《中
国对外贸易》2001年第2期 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最终决定是否裁定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经承认后,法院根据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开始民事执行程序。法院内设的执行机构(一般为执行庭或执行局)将指定负责本案的执行员,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调查被执行人财务状况。法院经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这种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包括:取得并向申请执行人交付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所得价款。在执行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其财产形态发生变化,法院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本文将尝试梳理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是执行阶段的相关制度,以便系统的理解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制度。 一、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启动 (一) 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提起 1、管辖法院 中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这一种途径,未规定可以由外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向中国法院提出申请。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我国下列地点的相关人民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前述法院仅限于:中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2、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该规定的2年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收费 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申请人须预交申请费,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当事人只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法院预收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费缴纳的标准为:(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扣除本规定第一条所列费用后,其余退还申请人。如仲裁裁决项下的债务为非人民币的,法院将以该债务金额为基础,按照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当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计算应缴纳的申请费数额。 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执行的,不再交纳申请费。 (二) 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法院受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后,将根据如下标准进行审查: ¾ 作出该仲裁裁决的机构所在国同我国是否缔结国际条约或存在事实上的互惠关系; ¾ 如仲裁裁决的机构所在国属于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则仲裁裁决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可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¾ 如仲裁裁决的机构所在国属于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则仲裁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否属于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所保留的范围,即中国仅对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具体的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¾ 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三) 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程序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承认与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 受理申请的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下级法院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四)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限 法院做出予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裁定后,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下列期间不进入执行期限:执行中公告的期间;执行中进行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及处理法院之间管辖争议的期间;执行中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终止执行至恢复执行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担保后,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期间。 二、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的准备 外国仲裁裁决执行程序启动后,在采取具体的执行实施措施之前,法院需要指定该执行案件的执行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并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初步了解案情。在初步了解案情时,法院将着重查明执行的条件是否具备,如被执行人是否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如被执行人已被申请宣告破产,执行行为尚未开始的则不得开始。此后法院将进行准备执行阶段的两项主要工作,分别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督促被执行人自行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及调查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的能力或财产状况。 (一)发出执行通知 法院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此外,还应在执行通知中告知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院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仲裁裁决,不立即执行的,法院可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二)进行执行调查 执行准备工作的核心是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判断被执行人有无履行仲裁裁决的能力,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可以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首先,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自行申报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有权查询,但应当保密。执行法院还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