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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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9•【文号】国科发政〔2015〕471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和绩效情况;(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四)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和监督工作的专家,以及支撑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五)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科研单位经费管理研究

科研单位经费管理研究

113·财务与会计AIWUYUKUAIJI

科研单位经费管理研究何晓娟(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四川成都610005)

摘要:随着国家对科研事业单位的改革不断深化,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外部审计监管日趋严格规范,科研事业单位面临巨大转型压力,需要做出改变,主动作为以提高管理水平。国内科研事业单位目前的科研管理水平有待提升,长期以来坚持“重科研,轻管理”的观念,导致科研经费利用效率不高,整体经济效益不好,造成资源极大浪费。近年来,财政部出台了财防【2019】18号文,明确指出对于科研经费使用要发挥其积极作用,最大化鼓励科研人才产出,因此,如何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成为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对科研事业单位科研经费管理进行研究探讨,通过分析其经费管理中的问题及原因,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运用项目管理办法、内部控制方法,提高信息化程度,以及绩效评价等方式来探讨适合科研单位的管理方法,提高经费管理效率,从而促进科研单位良性发展。关键词:经费管理;科研事业单位;科研经费中图分类号:F253.7文献标识码:ADOI:10.12317/j.issn.1673-3169.2022.12.037

引0

近年来科研经费呈收紧态势,申请难度增大,竞争激烈,合理的项目预算会在竞争中优势凸显,这对项目经费预算科学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科研单位经费管理研究迫在眉睫[]。为了适应竞争环境的变化,科研单位应积极响应大环境变化,主动出击,科学预算,注重项目经费的全周期管理,提高项目核算、决算准确性,优化信息化建设,重视项目经费的监督与绩效评价,全方位思考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的路径,不断提高自己的竞争优势,为国家科研活动开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高效利用国家重要战略资源。1文献综述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研究国外自1950年就开始了,在经费大幅度削减背景下,许多国家和地区力图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和先进管理办法来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继续保持了领先地位,不断通过管理思路和手段创新,开创了一系列先进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我国相关研究目前正处于提升阶段,科研单位的研究相对较少,下面将从国外、国内两方面对现有科研经费管理研究进行分析[。1.1国外文献综述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提高医院科技创新能力,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1.科研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2.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3.科研成果获奖所得经费。

(二)科研经费使用原则1.不论何种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专项经费必须用于科研课题直接开支,严格按经费使用计划执行。

3.在充分利用本院现有仪器设备情况下,其经费可少量用于添置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但应严格按申请书所填内容购置。

(三)科研经费使用范围1.科研业务费。

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试验测试和分析费用。

(2)业务资料费、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

(3)学术交流费。

仅限与本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

(4)鉴定费用。

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5)交通费。

用于科研业务的交通费。

2.实验材料费。

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和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仪器设备费。

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4.科研协作费。

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5.科研劳务费。

科研工作加班、误餐补贴等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

6.科研管理费。

用于科研活动中联系工作、专家评审、项目评议及寄送资料等。

(四)科研经费使用管理1.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医院财务银行账户,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由财务科统一管理;报销时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医院财务科、医教科公章的《科研专项经费结算本》办理开支手续。

2.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按照医院规定负责经费使用。

3.《科研专项经费结算本》由医教科保管使用,结算本采用一式二联的订本式。

第一联留在医教科,以便内部转账,第二联留在财务科核账。

科教科和财务科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专项管理的规定,负责科研经费的核查工作。

科技经费专项资金财务制度

科技经费专项资金财务制度

科技经费专项资金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科技项目顺利实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制定本财务制度。

二、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保障1. 科技经费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企业捐赠等非自筹资金,确保科技项目实施的资金来源稳定。

2. 科技经费专项资金归口管理,由专门设置的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进行统筹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三、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1. 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经费预算、报销、审批等工作程序。

2. 对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经费公开、使用公正、监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开透明。

3. 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不得挪用、截留经费,不得用于非科技项目。

四、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1. 科技经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的实施、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与科技研究相关的支出。

2. 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项目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私自调整和挪用。

3. 对于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做到有据可查,详细记录每一笔支出,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五、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监督1. 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接受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2. 对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要建立相应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

3. 对于违规使用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1. 科技经费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企业捐赠等非自筹资金,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2. 对于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做到收支合理、财务状况良好,确保项目的稳定实施和顺利完成。

七、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报销1. 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报销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按照项目预算和计划进行报销。

2. 对于科技经费专项资金的报销要做到凭证清楚、合规合法,确保每一笔支出真实有效。

关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40号

关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40号

关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6年3月19日财政部财工字40号发出)为规范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确保《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1)财工字第198号]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使用费的计提1.科研单位在用固定资产可提取固定资产使用费。

设备仪器按原值的5%、房屋建筑物按原值的2%计提。

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在国家计划科研项目和其他科研生产经营项目之间合理分摊。

2.科研单位从事国家计划科研任务以外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在其经济收入能承受的前提下,可比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3.自收自支科研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并在国家计划科研任务和其他科研生产项目之间合理分担。

4.凡使用国拨科研费和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购置的设备仪器和房屋建筑物,在该项目研制期内不得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二、关于人员费用的核算1.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国拨事业费应主要用于从事国家计划科研任务的人员经费支出。

如人员经费支出大于事业费拨款,在不增加科研费拨款和不调整科研合同价款的前提下,其不足部分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企业中从事军品研制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等工资性支出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三、关于科研项目成本费用范围根据《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研究,下列费用可计入科研项目成本:1.设计费中增加设计跟产费。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财教[2008]531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531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科学技术部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最新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

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国办发〔2002〕2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核定、拨付。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集中管理、统一核算、规范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科技部各有关司局组织实施,根据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委托部属事业单位和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各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预算。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原则:(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

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编制。

第七条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一)各司局根据计划管理工作任务认真测算,按照计划类别提出需求报条件财务司。

(二)条件财务司汇总计划管理费需求,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安排,报经部务会同意后报财政部核批。

(三)条件财务司根据财政部核批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提出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具体安排方案,报经部务会同意后通知各司局执行。

第八条核定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预算,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办理拨付手续。

计划管理费直接拨付到部机关专门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条件财务司负责计划管理费的预算管理和审核工作。

科研经费管理举措

科研经费管理举措科研经费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支持,合理有效地管理科研经费对于推动科学研究的进展和提高科研效益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些管理科研经费的举措:1.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和政策:科研经费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明确科研经费的来源、分配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加强科研经费预算管理:科研单位应按照科研项目的具体需求和任务,制定科研经费的预算计划。

预算计划应该具体、详细,并与研究方向和目标相匹配。

预算管理部门要对预算进行审批和跟踪,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3.设立科研经费管理专项:科研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科研经费管理专项,由专门的管理团队负责管理科研经费。

这样可以提高科研经费管理的专业化和效率,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科研效果的最大化。

4.强化科研经费执行管理:科研单位要建立科研经费执行管理的机制,确保科研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

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控制,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如果出现经费使用不当的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化建设:科研单位可以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系统,实现对经费的全程管理和监控。

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对科研经费的监管和控制能力,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6.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评估:科研单位要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评估的机制,对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

通过评估,可以发现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7.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公开制度:科研单位要建立科研经费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公开科研经费的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这样可以提高科研经费管理的透明度,增加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科研经费管理的了解和监督。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科研项目需求,对科研经费进行合理分配、使用和监管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科研经费是科研活动的血液和动力,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性,提高科研工作的科技创新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1.经费分配机制:科研经费分配机制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可以采取按项目投入、按绩效考核、按需求分配等方式,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性质和需求,通过专家评审、部门审批等程序,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

2.经费使用范围和限制: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应明确,并且限制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只能用于科研项目的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购置、实验材料费、人员工资等科研直接支出。

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其他用途,防止滥用和浪费。

3.经费使用程序和流程:科研经费使用应遵循程序和流程,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督。

具体包括经费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和结算等环节,确保经费的合法使用和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

4.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管:科研经费使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管机制,包括经费使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的监测和审核、经费使用的审计和检查等,确保经费的使用合规,防止违规使用和浪费。

5.经费使用绩效评估:科研经费使用应建立绩效评估机制,通过科研项目的取得成果、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等指标评估经费使用绩效,为经费分配提供科学依据,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考核。

6.经费使用信息公开: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应对外公开,包括公示经费分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经费使用绩效等信息。

公开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有利于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科研项目的社会认可度和声誉。

总之,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是保障科研经费有效使用和财务合规性的重要措施。

合理规范的制度可以实现科研经费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和审慎监管,提高科研活动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科技创新和学术进步。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财办教[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教[2016]25号根据《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以下简称11号文)、《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以下简称154号文),为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管理,加快建立适应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和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机制,现就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评估、资金拨付等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一、项目预算管理主要流程项目预算管理流程一般包括预算编报、预算评估、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预算书)、资金拨付等环节。

其中预算的编制、评估、项目任务书(预算书)签订等工作将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和提交。

专业机构应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立项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国科办资[2016]6号)的要求,做好项目立项与预算管理的紧密衔接。

具体如下:二、项目预算管理要求1.预算编制。

专业机构完成重点专项项目预评审后,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项目申报单位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在预算编制时,项目申报单位应组织各任务(课题)牵头单位编报任务(课题)预算,并汇总形成项目预算。

任务(课题)预算的开支范围按照11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60号)等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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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的问答 --------------------------------------------------------------------------------

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召开以来,为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在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同时,着力改进和加强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会同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科技经费管理办法。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方面还存在一些疑问。为进一步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确保政策顺利执行,我们针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整理形成了科技经费管理有关政策问答,供参考。

1.为体现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科研项目经费中能否列支人员性费用? 对于参与国家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根据其身份,可划分为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项目实施中聘用的无工资性收入的(如在读研究生)人员以及咨询专家三类。现行相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对这三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开支分别采取不同的规定。其中,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咨询专家等的劳务性费用和咨询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列支。对于课题组成员中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由于目前国家财政按照相关工资制度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对正式在编的科研人员已经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了相应的人员经费,因此一般不允许直接在项目中列支此类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在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财政部、科技部根据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工资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当时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进而造成科研项目立项中的不正当竞争、立项的异化等不良现象,明确规定了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

此后,针对科技界反映强烈的在科研项目中列支人员费,以及国外允许相关做法等问题,我们对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科研人员的人员费开支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由于所在单位性质和人员身份等的不同,其开支渠道和水平也不尽相同。例如,美、英一般不允许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人员费,但可以根据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资助方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单独核定一定额度的“一般管理费(overhead)”,由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由单位用于支付人员性费用。美国的大学可以自主确定其科研人员的薪酬水平,大学的教授通常只拿9或10个月的全时工资,其余3或2个月的全时工资可以在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国立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薪酬则参照公务员制。法、德、日对大学的教授以及国立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均实行公务员制,工资福利待遇稳定,灵活度小。

在对国外相关经验等研究基础上,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其中间接费用可以开支用于人员激励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技界普遍关心的问题。

同时我们认为,对于各界比较关注的科研人员的收入没有体现对其工作业绩的激励,收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因为目前收入分配制度尚不尽完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相联系。

2.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比例限制是多少?能否提高“劳务费”比例? 现行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读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允许在项目经费中按照科研工作实际需求,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在课题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求各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相关人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投入的工作量,实事求是地按照实际需求编制课题经费预算,从制度规定上并无劳务费比例限制,也不存在提高比例的问题。劳务费预算随项目预算上报后,最终由相关部门根据其组织的预算评审结果核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项目实际评审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比例限制,给科研人员造成了很多政策上的误解。我部近期已与科技部联合发文再一次明确在项目评审中不允许有比例限制。希望相关部门、科研人员和评审专家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不做不符合规定的事情。

3.如何解决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管理成本问题? 目前国家对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其中包括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科研人员工资薪金等,可以统筹用于开展科研工作所需的有关运转经费,弥补相关管理成本。同时按照现行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项目(课题)经费中均允许列支管理费,用于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承担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此外,针对近年来科技界反映科技项目经费对承担单位的间接成本补偿不足等问题,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建立了间接费用补偿机制和人员激励机制。

另外,部分专家学者等建议完全比照国外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核算和补偿的有关做法。目前,确有不少国家采用在科研项目中列支间接费用的做法,如美国各高校就是以政府许可的方式和比例列支间接费用,英国近年来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进行了全成本核算的改革,将科研成本划分为直接发生成本、直接分配成本、间接成本和其他成本等。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这些国家对科研成本的核算方式与国家整体的科研管理以及预算管理体系是紧密相关的,比如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知名大学多为私立大学,其经费除来自政府(包括固定拨款及竞争经费)外,很大部分来自于社会捐助、产业界、非营利性组织等,因此在承担国家或产业界科研项目(课题)时,计列部分间接费用以补偿学校管理运营等发生的支出。而如前所述,我国对相关科研院所和高校均安排了基本运行经费,其中包括房费、水费、电费、固定资产使用费等。因此,国家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算不宜抛开这些因素,单纯在核算方式以及比例等方面与美国、英国等国家进行比较。

4.科研项目特别是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金到位为何较慢? 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拨付较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涉及项目立项、任务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拨付资金等环节。目前重大专项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是影响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效率和资金到位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加之,一些重大专项预算编报迟缓,往往超过了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直接影响了预算的下达,并形成了大量结余。同时,在预算下达后,由于有些牵头组织单位特设账户开立等工作进展较慢,相应造成了资金拨付较慢。

针对这一问题,财政部专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民口重大专项2010年和2011年预算编报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预算编报时间节点,要求2010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送,2011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送,并多次强调请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预算,以保证经费及时到位。但从实际情况看,截至2010年9月底,仍有个别专项未报送2010年预算,没有一个专项报送2011年预算。为此,财政部专门召开了2011年预算编报推进会,督促牵头组织单位尽快报送预算。力争从2011年起,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与部门预算时间和程序做好衔接,将预算全部纳入牵头组织单位年初部门预算,确保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年初即可使用经费。

对于国家科技计划等科研项目,财政部督促相关部门提前组织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细化率,基本实现了90%左右的年初预算细化到了具体课题和承担单位,年初即可下达相关经费,保证科研活动的经费需求。

5.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为何进行了必要的预算核减? 科技重大专项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凝聚了人民的期盼,财政部高度重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初步建立了符合科技重大专项特点的经费管理模式。2007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7]94号),以规范重大专项概(预)算编制,切实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2009年,按照既要体现和适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特点和科技活动规律,又要符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订了《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对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既做了规范性的规定,又在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同时为使资金安排科学、规范,还建立了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评审制度,由专门的机构组织财务管理专家和同行技术专家,对上报的重大专项预算进行评审。为使评审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公正,还建立了与牵头组织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的制度,评审结果经过牵头组织单位确认后,财政部方核批预算并下达资金。 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还存在较多问题,存在钩稽关系错误、预算开支标准偏高等现象,必须进行必要的预算核减。随着各方面对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视和熟悉,目前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编制质量稳步提高,2009年立项项目(课题)预算调减率较2008年立项项目(课题)有较大幅度下降(由24.87%下降到15.44%)。

需要说明的是,重大专项预算编制和管理一方面要体现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另一方面也应遵循财政预算管理的通行规则,应按照预算法和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编制、管理和执行预算,不宜过度放宽。

6.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如何解决实际支出与批复预算存在差异的问题? 现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经费支出科目,规范了经费支出范围,提高了科研经费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考虑到科研活动的创新性和研究过程的不可预见性,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考虑了不同科研工作的特殊需求。同时,允许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进行调整,达到一定金额和比例或者特殊科目经费的调整才需要报财政部批准,有些要报项目组织部门批准,其他可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调整。应当说上述制度规定,为经费支出的编列、核定和安排使用中的不可预见因素留出相对灵活的空间。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也办理了由于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预算调整事项。特别是2009年,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预算调整做出了更加灵活的规定,只有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发生调整,须按规定报财政部核批;并明确规定重大专项资金包括不可预见费,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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