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物权变动模式
浅谈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

浅谈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变动模式摘要:随着《物权法》的颁布,關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讨论更加激烈,本文以解释学的方法对《物权法》的条文进行分析,欲达到对我国《物权法》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准确的判断与合理的解释。
由于《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模式规定的不完善,在对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进行定位的时候必须结合其他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以相对的债权意思主义为辅的结论。
最后,将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进一步分析我国此物权变动模式选择的正当性。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债权形式主义一、数派之争源于《物权法》条文规定之模糊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的主要条文有:《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
对于《物权法》的这些规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在通读《物权法》条文之后,令人费解的是真的没有那么一个条文明确规定了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选择。
主流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从何而来?《法国民法典》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其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价金尚未交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亦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
”从这一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的分析出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的意志要素源于债权合同,这又明确了形式要素的意思主义。
当然其公示是有着对抗效力的,这在其条文中也可以明确。
转而看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多澄清的是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而基本闭口不谈物权变动的意志要素方面,而学者们在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确定上无不涉及意志要素,这里的意志要素显然不是从物权法的法条中直接得出的,而是学者们基于不同的角度作出的不同理解。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浅析【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存在三种物权的变动的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此三种模式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取舍,本文分析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及物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得出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当今立法的首选的结论。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独立性;无因性一、物权变动模式涵义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动态的变化。
根据变动产生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可分为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和因事实行为或者事件而产生的变动,这在各国的法律规范及学术讨论中都是基本统一,不存在争议的。
法律行为是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同时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所适用的规则也是法学各界所争论的焦点。
因此有的学者将物权变动的模式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
[1]二、物权变动的核心问题探究物权变动的模式就免不了要提到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
笔者认为按照萨维尼的理论,物权行为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独立性原理,物权无因性原理及形式主义原则。
苏永钦指出:“所谓独立性,指的是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独立于作为变动基础的法律行为而存在,此一立法原则又称分离主义。
”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而独立于债权行为。
[2]独立的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物权变动的生效除了债权契约外,物权的合意及依据形式主义原则而施行的交付及登记也是必要的条件。
债权契约只能使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谢怀轼先生指出的,“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之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
反之,倘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即债权行为所影响时,则该物权行为系无因行为,具有无因性。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在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得出的理论,是指当债权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物权变动并不当然地无效或者相应被撤销,物权的合意仍然有效,而原所有者所受损失,可以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形式得到补偿。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是指国家在制定物权法律时所采用的立法方式和模式。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也会有所不同。
在中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主要采用了立法和司法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物权法律的实施和执行。
中国的物权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在制定物权法律时,国家会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以及人民的需求和利益。
因此,物权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广泛的社会调研和专家意见征询,以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中国的物权法律也注重司法实践的参与。
在物权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司法机关会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法律的可行性和实施性。
同时,在物权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司法机关也会积极参与,对于物权变动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物权法律也注重与国际接轨。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物权变动的跨国性和复杂性也越来越明显。
因此,中国的物权法律也需要与国际接轨,以便更好地应对跨国物权变动的挑战和问题。
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立法和司法相结合的方式,才能确保物权法律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施性,从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摘要: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和消灭。
我国物权法规定一般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为准,不经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
关键词:物权变动交付登记一、物权变动概念辨析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内容变更和消灭。
此定义是就物权自身而言,当由物权主体观之,则物权变动表现为物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
物权的发生,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新的物权,也称为物权的设立、物权的取得。
实质上是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
物权的取得包括物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指狭义的物权变更,即仅指物权的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就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丧失,即物权与其主体分离。
二、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研究(一)一般动产我国物权法规定一般动产的变动以交付为准,不经交付不发生动产物权变动。
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有转移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时动产物权不一定发生变动,交付的完成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交付方式有四种,分别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二)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说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以交付为标志,这遵守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
对于第三人来说物权变动以登记为标志,这是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不同的地方。
(三)权利质权我国《物权法》对权利质权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这种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意识。
根据法律规定,权利质权的出质要订立书面合同,而普通动产的出质没有规定要订立书面合同,法律对权利质权的规定较为严格,其着眼点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其次需要注意的是,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要在有关部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均需登记设立,这也是法律规定的不同于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地方。
物权变动模式比较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于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
就大陆法系而言,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两种,即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其中,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包括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
比如双方通过买卖合同进行物的交易,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意思主义法制下物权交易模式是崇尚主体意思自由的结果,其充分强调交易当事人意思的至上效力。
《法国民法典》就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典范。
以所有权的变动为例,该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
”第938条规定:“经正式承诺的赠与依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即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因此即移转于受赠人,无须再经现实交付的手续。
”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第1703条规定:“互易与买卖同,得仅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之。
”以上各条规定都是债仅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具体体现。
除了所有权的变动外,就他物权的设定,也都仅以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为根据,即使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也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得以发生的要件。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有效合意=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立法虽然去除了物权交易的繁琐形式,保障了交易的迅捷,使物权交易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获得淋漓尽致的表达,排除了国家权力对物权交易的介入和干涉,避免国家对私的生活的侵扰,从而拓宽和提高了人的生存境界,但意思主义的缺陷与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动产物权是指在法律上对动产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即指随着时间和条件的改变,动产物权的产生、转让、消灭以及其他相关变动的方式和规律。
本文旨在探讨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并对其影响和展望进行总结和分析。
在现代社会中,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首先,动产物权可以通过合同进行转让,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将动产的所有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其次,动产物权也可以通过侵权行为而发生变动,当他人非法侵占或损害他人动产物权时,原本的所有权可能会转移或消失。
此外,动产物权还可以通过继承、赠与、抵押等方式进行变动。
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一方面,它促进了自由财产交易和资源流动,有助于刺激经济增长和发展。
另一方面,它也保护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准确理解和应用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对于保障财产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影响和展望,我们可以预期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智能化时代的到来下,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将更加便捷和高效。
例如,采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动产物权的分布式管理和可追溯,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动产物权的保护和司法实施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总之,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领域,对于了解和应用动产物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以更好地维护个人和企业的权益,并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介绍整篇文章的结构安排,提供读者一个整体的了解。
可以简要说明文章将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其次,详细说明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比如,引言部分将包括对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的介绍;正文部分将分为动产物权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以及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两个小节进行阐述;结论部分将总结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以及对其影响和展望的讨论。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汇总3篇)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第1篇(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第2篇(一)物权的取得:1、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4)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1、民事行为(1)抛弃;(2)合同;(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1)标的物灭失;(2)法定期间的届满;(3)混同。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第3篇(一)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对于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各国民法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例:1、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等级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见而已。
在实践中,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会产生重复物权的现象。
因为在物权转让时,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仅凭意思表示及生效力,受让人取得物权。
但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让与人仍然保有其权利,第三人仍然能有效地受让其权利。
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多种多样,涉及到买卖、赠与、抵押等各种交易行为。
下面我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描述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
一、购买动产物权:小明在某个网上商城购买了一辆全新的自行车。
他在网上支付了款项,并提供了收货地址。
商家将自行车送到小明的家中,小明收到自行车后便取得了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他可以自由使用、出售、抵押或者处分该自行车。
二、赠与动产物权:小红将她不再使用的电脑赠与给了她的好友小芳。
小红口头表示赠与,并将电脑交给了小芳。
在这个过程中,小芳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
三、抵押动产物权:小明需要一笔资金来扩大自己的生意。
他拥有一辆汽车,并将汽车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
小明将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给了银行,作为担保。
一旦小明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汽车处置以偿还债务。
四、借用动产物权:小李需要一辆车去旅行,他找到了小王,并请求借用他的车。
小王同意并将车借给了小李。
在这个过程中,小李获得了借用车的使用权,但并未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动
产物权的变动是通过各种交易行为来实现的。
在这些变动中,人们通过买卖、赠与、抵押、借用等方式来获得或者转让动产的物权。
这些变动模式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人们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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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一般来说,物权变动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模式。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谓意思主义,就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的要件。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可分为绝对意思主义和相对意思主义。
绝对意思主义是指物权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绝对的移转效力,即物权变动的后果完全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无需另一方的配合。
相对意思主义则是指物权变动需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效力,即双方都必须有明确表示同意才能变动物权。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则强调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只有通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法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针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因为只有通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法,才能对抗第三人,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在中国,《民法典》第 1077 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此外,第 1078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例如,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日本法的物权变动模式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因此,在了解物权变动模式时,需要结合具体的
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