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解技术规范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解技术规范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解技术规范

目录

0前言 1

1范围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 术语和定义 (3)

4 总则 (3)

4.1 指标分解的目的 (3)

4.2指标分解的指导思想 (3)

4.3指标分解原则 (3)

5指标分解方法和步骤 (4)

5.1指标分解方法 (4)

5.2指标分解步骤 (5)

6工作成果 (6)

6.1工作成果内容 (6)

6.2指标分解方案的内容 (6)

6.3 评审验收 (7)

前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县级规划必需将规划指标分解到乡级,以便指导乡级规划的编制,真正的将各项用地指标落到实处。为了规范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指标分解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指标分解方案切实可行,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各地规划编制的实践经验,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解技术规范》,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指标分解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鉴于本规范为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技术协作人员结合实践工作对规范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解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解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及成果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中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中的指标分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88-93 村镇规划标准

GB/T1452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新建铁路工程项目用地指标铁道部,1996年8月施行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交通部,2000年1月施行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10月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1月施行

全国土地分类国土资源部,2002年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附录A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4 总则

4.1指标分解的目的

4.1.1平衡各类用地面积。将县级规划的各类用地结构分近期和远期分别平衡,并作出平衡表。

4.1.2将各类用地指标分解到各乡镇。

4.2指标分解的指导思想

4.2.1按照发展的不均衡性和实际需求的原则,将各类建设用地指标分解到各乡镇,并且做到上图布局合理,体现新一轮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3指标分解原则

4.3.1规划指标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协调。土地利用规划的根本目的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土地利用的总体安排要与县乡两级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相协调,各项用地指标的具体安排应与各相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根据国民经济

发展计划和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对土地利用的需求来安排土地利用规划指标。

4.3.2兼顾历年用地水平和规划发展需求。既要考虑历年用地水平的延续性,又要考虑超前规划的合理性,在规划指标分解时,按照一定的权重予以综合体现,使规划指标分解与上轮规划实施情况相衔接,与地方发展前景相协调,各项指标分配更趋合理。

4.3.3保证重点用地需求。根据社会经济非均衡发展的实际,优先保障重点发展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在重点发展区域上,突出保障经济发展快速快的地带的用地需求;在重点部位上,优先安排城镇发展用地和发展趋势较好的园区用地;在重点项目上,保证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已经确定的重大项目用地需求。

4.3.4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在总量指标不突破的前提下,全县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各乡镇街指标安排时,对城镇和园区用地需求合并考虑,在分配城镇和独立工矿用地指标时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考虑城镇与园区用地需求。

4.3.5实事求是,合理调整。对重点发展工业的乡镇街,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难以保持上轮规划水平的,根据用地情况进行合理调减;对以农业为主的乡镇,适当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力度,增加耕地保有量指标和基本农田面积;对合并后作为社区保留的原有集镇,缺乏发展前景的,适当调减以前规划的城镇规模。

5指标分解方法和步骤

5.1指标分解方法

5.1.1交通、水利、旅游用地,原则上根据部门用地规划方案,由乡镇街核实用地项目,测算项目用地面积,按项目用地分解控制指标,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定分解方案。

5.1.2城镇和独立工矿用地,根据历年用地水平和规划用地需求,按一定的权重进行用地指标测算,在此基础上统筹平衡乡镇范围内的城镇、园区和零星工矿用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用地指标分解方案。

5.1.3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依据农村个人建房历年用地水平、居民点用地整理潜力和今后中心要村建设的需要,按一定的权重测算用地指标,并考虑城镇和园区建设发展占用居民点用地的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居民点用地指标分解方案。

5.1.4耕地保有量,主要依据现有耕地面积和规划期间耕地面积的增减变化情况,来分解确定各乡镇规划期末的耕地保有量指标。

5.1.5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主要依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各乡镇街增加耕地面积来分解控制指标。

5.1.6基本农田面积,主要依据规划期末的耕地面积来确定,适当考虑对发展用地的总体安排。

5.2指标分解步骤

5.2.1准备工作:

收集相关资料:上轮规划文本、城镇体系规划文本及图件、城镇总体规划、已批准的规划大纲、土地利用现状图、各乡镇土地需求量预测资料。

5.2.2将县级规划的各类用地结构分类调整并汇总,据此作出平衡表。

5.2.3依据规划大纲所确定的规划目标,按照上述方法,将各类用地指标分解到乡镇。

5.2.4拟定指标分解供选方案:方案一,按上轮规划确定的指标分解方案分解本次规划指标;方案二,按照各乡镇的的需求量预测,将本次规划指标分解到各外乡镇;方案三、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因素,结合各乡镇的历年用地量,参照各乡镇的需求量预测,将规划指标分解到各外乡镇。

5.2.5供选方案论证

对每个供选方案从技术、可操作性、公众认知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多方面来论证供选方案,并从供选方案中推荐最佳方案提交项目组审议。

6工作成果

6.1工作成果内容

主要成果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分解方案

6.2指标分解方案的内容

6.2.1规划控制指标

根据已批准的规划大纲,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主要控制指标如下:

1、耕地保有量;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3、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

4、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其中占用耕地面积(包括城镇新增建设

用地规模;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独立工矿新增用地;交通建设新增用地;水利设施新增用地;旅游设施新增用地)。

6.2.2指标分解原则。

6.2.3指标分解方法。

6.2.4指标分解结果

1、总量指标分解结果分析。

2、本次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特点。

例如:

(1)、建设用地安排充分考虑了非均衡发展的需要,重点发展区域用地指标所占比重有明显提高;(2)、对基本农田面积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降低了重点发展地区的保护率,适当调高了南部农业地区的保护率;(3)、较好的注意了各项用地指标的相互关系;(4)、控制指标方案与部门规划和实际用地情况进行了有效的衔接。

6.3 评审验收

6.3. 1为保证指标分解成果质量,由本中心及业主单位对成果组织评审和验收。

6.3. 2评审程序

6.3.2.1 自查:专题负责人对各自负责的专题按专题的主要内容和技

术要求进行自查。

6.3.2.2 项目负责人初查:专题负责人向项目负责人提供自查后的资料,由项目负责人对其进行初审,有权要求专题负责人对其进行修改,直到符合规程的要求为止。

5.3. 2.3主任审查:项目负责人认为合格后,将经过初审后的资料提交中心主任审查签字。

6.3.2.4 组织有关专家对专题进行终审。根据专家提出的审查意见或局部修改补充意见,专题负责人必须根据专家的终审意见对专题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6.3.3评审要求

6.3.3.1指标分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方针要求;

6.3.3.2 专题研究比较深入,能运用先进的耕地保护理念;

6.3.3.3 指标分解方案的主体结构、主要内容和格式符合要求;

6.3.3.4专题采用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

6.3.3.5 结论和内容相一致;

6.3.3.6 分解方案的层次清楚,语句通顺,表格规范;

6.3.3.7指标分解方案确定合理,供选方案论证科学性强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指标分解方案所需资料清单及相关表格

编号资料名称相关部门主要内容

1 《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及相关的基本农田保护

规划、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

划国土资源局上轮规划所确定的耕地

保护目标及指标分解情

2 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统

计台帐

国土资源局历年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3 各乡镇各类用地的预测资

国土资源所各类土地需求量

4 城镇体系规划规划局城镇发展规模与布局

5 城市规划或城镇规划规划局城镇发展规模与布局

6 农田水利发展规划水利局水利设施用地规模与布

7 交通路网规划交通局交通用地规模与布局

8 工业发展规划企业局工业用地规模与布局

9 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局旅游用地规模与布局

10 农业发展规划农业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方

11 林业发展规划林业局林业发展的规模与布局

12 水产发展规划水产局水产业发展的规模与布

附表2020年耕地保有量指标分解方案

单位:公顷

城镇名称1996年耕

地保有量2002年耕

地保有量

方案一方案二

2020年耕

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

保护面积

2020年耕

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

保护面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二〇一二年九月

目录 一、指导思想 (1)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1) (一)评估目的 (2) (二)评估方式 (2) (三)评估层级和工作组织 (2) (四)评估原则 (3) (五)评估程序 (4) (六)基础资料收集 (5) (七)规划评估主要内容 (5)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10) (一)规划修改适用情形 (10) (二)规划修改层级、时限和工作组织 (11) (三)规划修改原则 (12) (四)规划修改程序 (13) (五)规划修改的控制性要求 (14)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要求 (15) (一)规划评估成果 (15) (二)规划修改成果 (16)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成果审批 (18)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审批 (18)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审批 (18) 附录1 规划评估工作程序 (19) 附录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定量评价计算方法. 20附录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表格示例 (27) 附录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表格示例 (3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目前,全国省、市、县、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基本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改,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统筹管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特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目标,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参与宏观调控,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客观发展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以下简称“规划评估”)是指在规划实施期间,以规划目标为依据,按照有关评价方法和要求,针对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情形进行定期跟踪、监测,分析规划对经济、社会与环境等方面发展变化产生的影响、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评估规划的合理性与现势性,就促进规划有效实施提出评估意见和解决方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要求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文案大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文案大全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文案大全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 为规范规划大纲的编制和审查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规划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分别由省、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长沙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其他市州和县级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由市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二、评审原则 规划大纲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切实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平衡。 三、评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四)国家、省和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省厅《关于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主要内容的通知》; (七)经批准的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大纲; (八)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成果的评审验收意见。 四、评审条件 送审规划大纲,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导思想正确 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切实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为导向;正确处理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在土地利用上的需求与可能,正确处理土地利用中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二)基础工作扎实

《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规划中期评估报告》20130701

昆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期评估报告 (评估时期:2006~2012年) 二〇一三年六月

目录 目录 (3) 第一章概述 (5) 一、评估的背景 (5) 二、评估的目的 (5) 三、评估的任务 (6) 四、评估的原则 (6) 五、评估方法 (7) 六、评估工作组织 (8) 七、评估依据和相关数据情况 (9) 第二章区域概况 (11) 一、自然地理状况 (11) 二、经济发展状况 (11) 三、行政区划及人口状况 (12) 四、土地利用现状 (12) 第三章2005-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形势 (13) 一、基本情况 (13) 二、主要背景变化 (17) 三、土地利用面临的问题 (17) 第四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任务概况 (19) 一、规划目标数据的衔接 (19) 二、现状数据的衔接情况 (20) 三、衔接后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情况 (21) 第五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24) 一、规划目标执行情况 (24) 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 (26) 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实行情况 (29) 四、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情况 (30) 五、土地供应情况 (30) 第六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评估 (32)

一、评估原则、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 (32) 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情况分析 (34) 三、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期评估综合评估情况 (40) 第七章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42) 一、落实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 (42) 二、加强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制度建设 (43) 三、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统筹工作 (44) 四、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45) 五、提高规划实施的科技水平 (46) 第八章结论与建议 (47) 一、主要结论 (47) 二、存在的问题 (48) 三、恳请国土资源部给予支持的建议 (50) 附图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办事处 二O一七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 (4)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调整 (5)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6)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6)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7) 第五章土地用途分区 (8) 第六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10) 第七章重点建设项目 (11) 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1) 第一节行政措施 (12) 第二节经济措施 (12) 第三节经济措施 (13) 第四节社会措施 (13) 第九章附则 (15) 附表 (16)

第一章总则 1、规划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2、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系列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保护资源、节约集约、维护权益、创新改革”的工作要求,按照“保护为先、优化为本、调控为要”的原则,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严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统筹安排各类用地,强化土地利用空间管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实现全面跨越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3、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总量控制、布局优化。综合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确定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形成功能清晰、协调有序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技术指南 试行

湖南省市县空间规划实施评估 技术指南 (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二O一九年四月

目录 1 总则 (1) 1.1评估目的 (1) 1.2适用范围 (1) 1.3评估时点与基数 (1) 1.4评估原则 (2) 1.5评估依据 (2) 1.5.1法律法规 (2) 1.5.2相关规划及社会经济资料 (2) 1.6评估组织 (3) 2 工作流程 (3) 2.1工作准备 (3) 2.2现状调查与分析 (3) 2.3成果编制 (4) 2.4成果论证与公示 (4) 2.5成果报批 (4) 3 评估主要内容 (4) 3.1现状概况 (5) 3.2现行各类空间规划回顾 (5) 3.3战略目标评估 (5) 3.4城镇建设发展格局评估 (6)

3.4.1市(县)域发展格局评估 (6) 3.4.2中心城区规划评估 (7) 3.4.3产业园区规划布局评估 (7) 3.4.4重点区域规划布局评估 (7) 3.5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评估 (7) 3.6空间管控评估 (8) 3.7要素配置评估 (8) 3.8现行各类空间规划方案合理性评估 (8) 3.9区域发展的新形势与新要求分析 (9) 3.9.1外部发展环境分析 (9) 3.9.2地方发展诉求分析 (9) 3.10其他专项类规划评估 (9) 3.11评估结论与建议 (11) 3.11.1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 (11) 3.11.2规划实施主要成效 (11) 3.11.3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3.11.4主要建议 (12) 4 技术要点 (12) 4.1基础资料收集 (12) 4.2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底图编制 (12) 4.3国土空间规划布局优化建议 (13) 5 成果要求 (1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doc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颁布日期】19971028 【实施日期】19971028 【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 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调整方案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为更好地保障“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我国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水平,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行调整完善。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原则 (一)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坚持《纲要》确定的指导原则、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基本不变,继续实施《纲要》确定的土地分区引导原则、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局部调整完善《纲要》,增加耕地保护任务,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二)应保尽保、量质并重。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既要守住18亿亩耕地数量,更要保证耕地质量不下降,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均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三)节约集约、优化结构。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统筹建设用地增量与存量,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降低工业用地比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协调、充分衔接。坚持科学论证、标准统一、民主决策,强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生产力、交通布局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协调,做好其对下级规划的控制,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耕地调整。按照坚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稳定、质量不下降的要求,到202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术语

土地利用规划名词解释(试行)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 2008年8月22日

组织牵头单位: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技术承担单位: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协作单位: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审定: 主要编写人员: 参加人员:

土地利用规划名词目录(236条) 1.基本名词(33条) (5)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规划区规划期限规划目标规划指标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规划区土地用途管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其它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其它用途区土地利用方针土地利用问题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战略土地可持续利用 2.总体规划(55条)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土地利用规划供选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供需平衡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数量结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土地利用数量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城市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基本农田保护率土地利用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建设规模控制图市域建设规模控制图土地用途管制规则规划图件园地规模林地规模牧草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工矿废弃地复垦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大纲规划成果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土地利用分析与调查评价(53条) (10)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8 / - 1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接,对中心村、保留村边界划定要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 (三)严格更新规划数据库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图规范 国土资源部

目录 前言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5 土地利用现状图 6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 建设用地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图 8 土地整治规划图 附录A(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用途分类及含义 附录B(规范性附录)采用土地用途分区作为主要表达要素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要素及含义 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现状用途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D(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规划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E(规范性附录)建设用地管制与基本农田保护图表达图式 附录F(规范性附录)土地整治规划图表达图式 附录G(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基础地理要素表达图式 附录H(规范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记表达图式 附录I(资料性附录)图幅配置示意图 附录J(资料性附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内容说明 附录K(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最小上图面积表 附录L(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备图件样图 附录M(资料性附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选择图件样图 前言 为加强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保证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质量,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制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明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图件制图要素及其表达要 求。 本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为规范性附录,附录I、附 录J、附录K、附录L、附录M为资料性附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的制作。本规范规定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数学基础、图件内容、图件种类、要素表达、图幅配置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5791-1993 1:5000,1:10000地形图图式 GB/T 7929-1995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 GB/T 10609.1-1989 技术制图标题栏 GB/T 13361-1992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3 总则 3.1 空间参照系统 正式图件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投影系统采用高 斯-克吕格投影;宜按3°分带。 3.2 图件比例尺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

第一章 一、适用范围 总则 本指南适用于县级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县(市)规划包含中心城区规划。县级行政范围全部纳入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则无需编制县(市、区)和下辖乡(镇、街道)规划。县级行政范围部分纳入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需编制县(市、区)和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街道)规划,其中县(市、区)规划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为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外的规划内容,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内容符合市级规划。 二、术语和定义 附录A 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三、规划调整完善依据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指导性文件。包括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划调整完善的通知和要求等指导性文件。 技术标准。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数据库等技术标准。 相关规划。上级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规划等。 四、指导思想 为了探索、建立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在“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的指导下调整完善县级规划。通过强调三个规划理念的转变,即“保障型规划”向“保护型规划”转变、“增量型规划”向“存量型规划”转变、“指标分解型规划”向“空间管控型规划”转变,达到县级规划“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总体目标,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规划调整完善原则 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根据规划中期评估结论,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稳 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规划调整完善应重点突出三个规划理念转变。上下结合、统筹兼顾:注重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和对下位规划的引导,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兼顾社会、经济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概要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一、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 严格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合理调整各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控制指标原则上在原分解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实施情况、异地调剂情况以及上级调整情况进行调整。对矛盾较为突出的城乡建设用地坚持眼光向内,积极盘活现有的存量,努力推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探索规划建设用地空间管控新办法。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坚持剩余规模进行统筹,通过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调节机制,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根据区域内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闲置土地开发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利用、盘活存量用地等节约集约用地状况,按年度追加予以落实,用有限的增量撬动存量的方法促进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严格划定“三条红线”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应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要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同时,将劣质耕地和不符合要求的其它土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稳妥有序地优化永久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要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即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应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市规划充分协调,避让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蓄滞洪区、地质灾害区,通过“摸家底、定底线、定规模、定形态”等步骤,充分利用线型基础设施和自然地物边界综合确定。农村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应与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相衔

江苏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江苏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数据库标准 (修订稿) (2010年11月)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 (2) 5 定位基础 (5) 6 数据库结构定义和要素分层 (5) 7 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 (17) 8 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 (19) 9 元数据 (1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 (1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及含义 (31)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是在《TD/T 1027-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的基础上编制而成的。本标准由江苏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引言 为规范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的要素分类、要素编码、定位基础、数据结构、文件命名规则、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的数据库建设和数据交换,县级规划中的中心城区规划图形数据的数据库建设和数据交换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98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 GB/T 16820 地图学术语 GB/T 17798-2007 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 GB/T 19231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 1014-2007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TD/T 1016-2003 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 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TD/T 1019-2009 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 TD/T 1021-2009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TD/T 1024-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28-201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要素 feature 现实世界现象的抽象。[GB/T 17798-2007 3.4 要素] 3.2 要素性质 feature attribute 要素的性质。[GB/T 17798-2007 3.5 要素性质] 3.3 类 class 具有共同特性和关系的要素集合。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善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善 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善 摘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并正式实施,基于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立足于科学发展观,引入政策科学的理论,初步总结以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及完善的建议,试图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完善,提供直接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的效果进行分析、比较与综合所做出的一种价值判断。目前,新一轮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明确要求“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致力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方法的研究,缺乏对评估管理制度方面的剖析。本文意在总结国内相关理论及其实践经验,剖析目前评估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建立健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管理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在我国的发展[1] 国土资发[2004]133号《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文中明确指出:开展规划实施评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有关地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同时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编制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源部部令第72号 ?【颁布时间】 -5-8 ( 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战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 (一)规划背景; (二)土地利用现状与评价; (三)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术语样本

土地利用规划名词解释( 试行)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 8月22日

组织牵头单位: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技术承担单位: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协作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 审定: 主要编写人员: 参加人员:

土地利用规划名词目录( 236条) 1.基本名词( 33条) (5) 土地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土地规划用途分类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规划区规划期限规划目标规划指标约束性指标预期性指标基本农田土地利用规划区土地用途管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耕地区其它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工矿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其它用途区土地利用方针土地利用问题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战略土地可持续利用 2.总体规划( 55条) (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程序土地利用规划供选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土地供需平衡分析土地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数量结构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土地利用数量结构调整土地利用布局调整城市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基本农田保护率土地利用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图中心城区建设规模控制图市域建设规模控制图土地用途管制规则规划图件园地规模林地规模牧草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产值工矿废弃地复垦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大纲规划成果中心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土地利用分析与调查评价( 53条) (10)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产出率土地垦殖率土地利用程度土地利用效益土地利用社会效益土地利用生态效益人均居民点用地面积人均牧草地人均土地单位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单位播种面积产量单位播种面积产值单位草场面积产量单位草场面积产值单位林地面积产量单位林地面积产值单位园地面积产量单位园地面积产值单位水面面积产量单位水面面积产值单位建设用地产值单位产值占地率耕地灌溉率耕地复种指数土地利用集约度容积率林木覆盖率水面利用率中低产田比率受灾面积比率土地盐渍化面积比率水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 2、规划编制的范围:县级规划编制的范围为县级行政管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其中县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根据上级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乡级行政管辖界线划定,不得分割乡级行政管辖界线; 3、县级规划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状况分析,提出土地利用的目标,明确土地利用的重点和方针; ——根据上级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确定县级规划的具体目标; ——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订全县各类用地控制的具体指标; ——规划生态保护用地,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安排交通、水利、及能源等重点项目用地,落实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制定各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将全县土地利用的主要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乡镇;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规划范围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 ——规划期限;

——规划约束性控制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土地利用分区:禁止建设区边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开发整理项目、重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 5、县、乡两级规划应同步编制,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相互反馈、上下衔接、全面落实; 6、规划编制的程序(准备工作—专题研究—规划大纲的编制和评审—规划方案编制—公众参与和协调—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成果评审和报批—公告建档) 一、准备工作 包括组织准备、经费准备、技术准备和资料准备 1)组织和经费准备 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下设规划编制办公室,负责规划编制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落实规划编制经费、确定编制单位、成立编制小组、参与规划方案的协调等。 2)技术准备 ——选定规划编制的技术协作单位,成立技术组和专家组; ——制订技术方案,明确规划依据、规划任务、规划内容与方法、预期成果等 ——组织技术培训,对技术协作单位、部门和乡(镇)联络员、社会公众等进行培训,明确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资料清单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说明和数据库 2、评估期历年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实施项目清单(配项目范围线) 3、评估期历年农转用报批项目清单(配报批红线) 4、评估期重大项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清单 5、本轮规划已批局调项目及相关文字、电子图件材料,局调指标台帐 6、评估期历年已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相关文字、电子图件材料 7、评估期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及矢量数据 8、农用地分等定级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9、截至评估年违法用地数量及查处情况 10、截至评估年低效用地的数量、类别和查处情况 11、评估期历年土地各年度供地清单 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配项目范围线) 国土局的 相关部门收集资料 国土局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说明和数据库 2、评估期历年年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实施项目清单(配项目范围线) 3、评估期历年农转用报批项目清单(配报批红线) 4、评估期重大项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清单

5、本轮规划已批局调项目及相关文字、电子图件材料,局调指标台帐 6、评估期历年已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相关文字、电子图件材料 7、评估期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资料及矢量数据 8、农用地分等定级电子数据和相关资料 9、截至评估年违法用地数量及查处情况 10、截至评估年低效用地的数量、类别和查处情况 11、评估期历年土地各年度供地清单 12、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清单(配项目范围线) 环保局1、评估期历年环境公报 林业局1、生态林建设资料 2、评估期历年度统计资料或公报 3、县级林业规划(新一轮) 统计局1、评估期历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评估期历年人口及人口构成相关资料 发改委1、地区十二五社会经济与发展规划 2、近期地区、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相关资料 规划局1、新一轮城市(县域/镇)总体规划 农业局1、标准农田数据库 人民政府1、评估期历年政府工作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1、行政区划调整相关文件、资料 2、涉及国家、区域重大政策变化的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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