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程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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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能动司法下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

浅议能动司法下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
关键 词 能动 司法 释 明权 正 当行使
中图分类 号 : 9 6 D 2.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01.l-2 10.522 1) 1 0 0 9


引言
作 。 证据规 定》 《 对此虽 作 了一些规 定 , 未能完 全涵 盖释 明权的 但
人 民法官 是 中国特色 社 会主义 事业 的建 设者 和捍卫 者 。人 全 部 内容 。 笔者认 为 , 官释 明权 的正当行 使应 包括 以下几 个方 法
Lg l y tm n o it e aS se A dS c y e
{占 } 缸会 ; I
己1年 月上 口口 1 ( ) D
浅议能动司 法下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
王 刚
摘 要 能 动司 法要 求 法官走 出单 纯办案 、 就案 办案 的狭 隘误 区 , 积极 主动地 开展 审判工作 , 而正 当行 使释 明权 无疑是 能 动司 法的必 然要 求 。本 文概 述 了法 官释 明权 的概念 ,提 出如何 正确 行使 的见解 。本文建议 尽快 出台关于 法官释 明权 的司 法解释 , 以期 实践 中统一行 使 , 满足能动 司法 的需 求。
地 开展各 项审判 工作 , 各项 工作落 实到 促进科 学发 展上来 , 将 通
过 积极 、 主动 、 便捷 的审判 、 行工 作, 现好 、 执 实 维护 好 、 发展好 人 理 解不 一 , 做法 也不 尽相 同。笔者 认为 , 区分 不 同阶段和 不同 应 民群众 的切身利 益 , 尽最大努 力将 社会矛 盾 消灭在萌 芽状 态 。 为 程 序 由不同主 体行 使释 明权 。 案 阶段 , 由立 案庭法 官就 原告 立 应 了实现 公平 正义 , 审判 过程 中, 在 法官要 充分行 使释 明权 , 指导 当 起诉 所涉 及 的相关 内容进 行释 明, 如被 告主体 不适格 、 诉状 不 起 事人 正确行使 诉讼权利 , 别是 要帮助弱势 一方在 法律 上处于 对 符合 要求 、 特 法律 关 系选择等 ; 审理阶段 , 用普 通程 序的案 件 , 适 释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摘要]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

实践中,检察监督基本局限在诉讼领域。

与民行诉讼监督相比,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监督更加重视,法律规定也相对较完善,但仍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文章针对目前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现实问题并结合新刑诉法的修改,浅谈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司法公正一、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和立法规定所谓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含自侦部门)、审判、执行等机关以及律师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

刑事诉讼监督是一种刑事诉讼司法救济程序,当出现刑事诉讼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因此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裁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其中审判监督是程序性监督;刑事裁判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监督,是实体性监督,这两项监督也可统称为审判监督。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问题备受人们关注。

新刑诉法在司法实践基础上,为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内容,增加了相关规定。

如: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简易程序派员出庭;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等。

新《刑事诉讼法》相对1996《刑事诉讼法》加大了立法容量,填补了很多缺失,扫除了部分监督盲点,将一些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的诉讼行为纳入监督视野。

但考虑到司法实践,诉讼监督工作仍面临一定的挑战。

如对被监督机关的监督措施缺乏强制性,只有建议权,没有命令权,监督刚性不足;监督程序过于原则,不易操作。

浅议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结论

浅议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结论

浅议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结论为了构建实质平等的行政诉讼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正当的诉讼权利,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中,一定要严格审核、认定证据。

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所做的结论,与其它证据相比其可靠性较大。

因此,鉴定结论往往成为审判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忽视的空区。

是不是所有鉴定结论都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定案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了揭出原委,首先就要弄清楚什么是鉴定结论,它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它有哪些特征?鉴定结论,也叫鉴定人意见,其书面表现形式为鉴定结论书或鉴定人意见书。

它是由具有科学、技术、工艺等专门知识的人,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和聘请,对诉讼案件中需要解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这种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在分析研究案件的有关材料之后,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所作出的判断。

所以,鉴定结论都是鉴定人提供的判断性意见,它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在鉴定结论中,鉴定人不仅要叙述依据鉴定材料所观察到的事实,而且必须分析研究这些事实,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结论性意见。

二、是鉴定人将自己的专门知识,用于分析、研究案内有关专门性问题的结果。

三、是鉴定人对案件中应予查明的案件事实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

四、是鉴定结论是证据材料的一种,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经过法官的审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这一规定是确定哪些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定案证据的法律依据。

从行政诉讼对证据的要求上看,行政诉讼是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在对证据的审查、认证方面与刑事、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它是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审查的鉴定结论必须是在行政程序中已经被被告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它产生于行政程序阶段。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摘要: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之一,对正义之分以及其相互关系也是法学界历来所探究的热点问题。

程序定义与实体正义具有必然因果联系,就是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维护并验证实体正义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不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何者为先,法律建立的目标是为了达到整个社会的正义,那么为了达到社会正义有时应牺牲个体正义.关键词:正义程序;实体正义;平衡刑事诉讼是严重社会冲突的制度化解决方式,与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一样,正义同样是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反过来说,我们之所以能够忍受一种不正义,唯一的正当理由是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

①可见,正义理念是指导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完美的观念形态.正义可以笼统地区分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但这种区分只具有的意义②,多数人对实体和程序的理解往往带有一种经验的意味。

实体正义主要关注于如何最后地分配和保护社会的实体性价值的问题.这些价值包括权力、财富、地位、秩序、和平以及一个社会所珍视的其他任何一种善。

程序正义主要关注于为实现实体正义所采用的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以及这些方法和程序本身是否符合一定的正义标准。

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概念(一)实体正义的含义实体正义从广义上来看分为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上的实体正义以及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

而实体正义从狭义上来讲一般指的是第三种概念。

实体正义由于具有与程序正义的相对应性,他的概念也是与“程序正义”伴随产生的.程序正义的概念的产生是在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基础之上,由于最初程序工具主义认为程序不具有独立性,他是附随于结果,只要结果具备善的属性也就认为程序具备正义性.故批判者认为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之外的一种独立的正义,它不具有附随性和工具性.(二)程序正义的含义通行理论将程序正义解释为“标志着法律程序本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价值“。

浅议司法公正

浅议司法公正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I』查塾金三!!!竺!!里!!!。

箧l—-—豇陵圃曩■■弓戈议司占之公丘梁立摘要司法公正是法德自身要求,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从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来看,司法公正是相对的。

司法公正的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

完善法官职业化保障机制是实线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

关键词司法公正依法治国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1502近些年来,有关司法腐败的报道很多,在腐败的浊流中,司法腐败越来越引入注目。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曾指出:“历史事实证明,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原因。

执法人员本身有问题,何以治人?”可见,扼制司法腐败已克不容缓,而“司法的公正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

”所谓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

法律公正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其一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可以称为立法公正;其二是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就是司法公正。

立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基础,因为没有公正的立法就根本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但是司法公正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只有司法公正,法律公正才有切实保障。

广义的司法活动可以包括大部分执法活动,可以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但是狭义的司法活动则仅指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

狭义上的司法公正,即法院的审判(执行)公正,其基本内涵是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就法律实施而言,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司法公正更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

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

由此可见,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

浅议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

浅议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

浅议行政诉讼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依据的最为主要的证据形式,这也决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具有较多的证人证言。

由于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表述,可能要出现误差,加之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每个证言都可能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干扰而导致其具有不稳定与多变性。

即使一个最诚实的人,提供的证言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从证人的身份、作证的形式、证言的来源、证言的内容等方面对证人证言作了限制性规定。

并且为了保障审理案件的效率,同时规定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对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材料,应予排除并说明理由。

本文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审判实践,对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予以分析,以提高审判效率,确保裁判的公正。

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的认定:一、审查证人与案件有关当事人(包括原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代理人及其被诉案件的行政机关的原承办人)的关系。

如果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在实践中证人出庭大多是受有关当事人之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任何关系的证人微乎其微。

所以在庭审时应询问证人与各方当事人特别是邀请其出庭的一方当事人的关系,各方当事人也可就证人与相对各方当事人的关系发表质证意见。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所以证人没有回避的问题。

但证言的效力依据该证人与有关当事人的关系而有所不同。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查证言内容的来源。

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

浅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浅 议侦 查 人 员 出庭 作 证
李 爱新
摘 要 :新刑事诉讼 法确立 了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的制度 ,这在我 国司法 实践 中具有重要的现 实意义 , 但 谊制度 的落实还存在侦查人 员 出庭 经验 不足 、相 关法律规定空 白、出庭职业保 障制度 不完善等 问题 。侦查人 员出庭制度 的落实,必须转变侦查人 员思想观念 、加 强庭 审 能力培训、 出台相 关司法解释 、建立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关键词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问题 ;建议
新刑诉 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现有证 据材料不 能证明证 据收 集的合法性的 ,人民检察 院可 以提请人 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 或者其 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 院可 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 人员 出 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 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 以要求 出庭说 明情况。经 人 民法院通知 ,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该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 人 民警察 就其执行 职务时 目 击 的犯罪情 况作为证人 出庭作证 ,适用前 款规定” 。“ 适 用前款规 定” 是指 该法第 一百八 十七条 第一款 : “ 公诉 人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 盲有异议 ,且 该证人证言 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 要出庭作证 的,证 人应 当出雇作证” 。上述条 文的规 定从法律 层面确 立了我 国的侦查人 员 出庭作证制度 ,主要是对与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关 系的证 据材料 收集 的 合法性作 出说 明情况 。 侦蠢人 员出庭作证存在作证方式 、 具体的权利保障等。 2 、作证方式 不同案件 ,其作证方式应该不 同,特别是一些涉及国家秘 密、侦查 秘密、对侦查 人身安全有 巨大威胁 的案件 ,其作证方式应该有特 殊的规 定 ,但是现行法律对此并没做 出具体 的规定 。 3 、保密问题 侦查人员是一种特殊的证人 。其 出庭作证时必须客观地 、如实地提 供证言 ,不得有意作伪证或者 隐匿证据 。但其本身的职务决定其 必须履 行相关 的保密义务 ,如对于侦查机关 的秘密侦查手段 、决 策过程 、讯 问 的策略 与技巧 、被告人检举立功的细节等 ,都需要保密 。当作证 义务 与 保 密义务发生 冲突时 ,该如何处理 。现行法律并没有做 出规定 ,成为 了 侦查人员 出窟作证必须面临的一个难题。 ( 四)制度保障 问题 ( 一) 思想观念 问题 l 、人力财力保 障制度 、 1 、偏重惩治犯罪忽视人权保障 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 ,侦查人员不可能每一个 案件 都 出庭作证 ,这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 中 , 往往偏重提取能够惩治犯罪 的证 据 ,有时 在现实当中也没有必要 ,法律也 已对侦查人员出庭 作证 的情况作 出了限 候为了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犯 罪证据 , 可能采取 了刑讯逼供等损 害人权的 制 。即使在限制的情 况下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也会给侦 查机关 的工作带 取证方式 如李怀亮 案 , 李怀亮在庭 审中当庭翻供 ,指 出之前 的供述是 来影响 ,特别是人力 方面。同时,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也 会产生一 定的费 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 供的方 式取得 的 ,并 当场 向法庭展 示 了刑讯 逼供 用 ,特别是离法院较远的侦查 机关 的侦查人员 出忘 。其路 费、住 宿费等 后 ,在其身体上 留下的痕迹 。严重影 响了其供述 的可采性 。 等 ,都衙耍一定的保障 , 但 现在对此并没有任何规定。 2 、偏重实体的侦查取证忽视程序 的正当性 2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侦叠人员注重取得证据 ,但是往 往忽视 了取得证 据程序 的正 当性 。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直接面对犯罪嫌疑人 ,其 出庭作证 的内容会对 如勘验 、检查不依法制作勘 验 、检查笔 录 .重要物证 未及 时固定提 取 , 证据 的采信 、庭审 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其在庭审 的不当表现影 扣押物 品未经持有人 、见证人签名 ,扣押清单内容记载不全等等 ,这 些 响了追诉犯罪 的效果时 ,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其在崖 审上的犯下 的 都将影 响证据 的资格 。 错误 , 在什 么情况下可 以获得豁免?这些问题在 目 前 的法 律上都没有 具 3 、偏重 于证据 的证 明力忽视证据的可采性 体的规定。 侦查 人员 注重收集 能够证 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但是往往忽视 了该证 =、 完蕾侦查人员 出 魔 作证的t议 据的可采性 ,如对于言词证据 的可采性 ,侦查人员有时为 了获 得犯罪嫌 ( 一)转 变侦查人 员的思想观愈 疑人的有罪供述 ,而采取了不 当的方式 ,如诱供 、诱证 ,组织 辨认方式 侦查机关在平时工作中, 应注意引导侦查人员转变其思想观念 ,从以 不当 ,笔录制作方式不当等 ,影响了证据 的可采性 。 侦查为中心转变为以审判为 中心。按照审判 中心主义的要求 , 扭 转侦查思 ( 二) 出庭能力问题 维, 适应庭审的衙要。为此 , 侦查 人员 要实现观念上的转变 。 做到惩治犯罪 1 、心理承受问题 和保护人权并重 ; 侦查的实体和程序并重 ; 证据的证明力和可采性并重 。 侦查人员代表国家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 , 往往 是为了证明案件犯 罪 ( 二 )加强 出魔能力的培训 事实而 向犯罪嫌疑人讯问 、向证人讯问 ,其习惯 于对 他人进行发 问,处 加强对侦查人员 出窟作证 能力的培训 ,首先 ,加强庭 审模 拟训练 , 于一种优势地位 。但其 出雇作证时 ,其像其他证 人一样 ,在庭上接受 法 让侦查人员置 于一种真实 的雇审环境中 。熟识庭 审的程 序 ,习惯庭 审的 官 、检察官 、辩护律师的询 问,这种地位的转变 ,必然 对其心理产 生影 氛围 ,体验证 人陈述证词及 接受控辩 双方询 问的过 程 ,适应 面对群 众 、 响, 甚 至使其产生抗拒 ,致使其不能理性地面对整个庭审。 面对旁人 ; 其 次,加强专项 能力培训 ,如针 对庭审所 需要 的表 达 能力 , 2 、表达能力 问题 可 以通过举办朗诵 比赛、演讲 比赛来增强 ;最后 ,做好庭审预 案 ,公诉 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 ,面对 的另一个 问题则是语言表达 问题 。侦查人 人在庭审前加强与侦查人员 的沟通 ,针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状况 。提前 员在工作中 ,更多的是将 侦查 的过程通过 书面语言进行记录。 做好提前的准备 ,以降低 侦查人员 的心理压力 ,提高其应变能力。 3 、应 变能力 问题 ( 三) 出台相 关的司法解释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主要是证 明该证据 的收集过程 是合法 的。更 多 针对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不 足之处 ,我 国应 当通过 出台相 关的 司法 的针对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控辩 双方都会针对证据收集 的全 过程进行询 解释 ,细化现行法律规定 ,对侦查 人员 出庭作证 的特殊证人 身份、特殊 问,从证据的取得程序、保存方法、侦查人员资格等方面进行询问。这 案件 的出庭作证方式 、作证过程中涉及 的保密 同题等作 出具 体的 ,以增 时侦查人员要作 出回答 。在面对被告人 、 辩护人 的质 问时 。特别是 一些 强 侦查人员 出庭 的实际操作性 。 难 以证 明回应 的问题时 ,侦查 人 员可 能由于 经验 的不足 。心理 的不 稳 ( 四)建立 出庭职业保障制度 定 ,不 能作 出很好 的应变和处理 ,影响法官对证据的采信。 针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职业保障,首先,应建立人力、财力保障 ( 三 )法律规定空 白问题 制度, 侦查机关对侦查人员的人员作出适当的调配,保障人力的充足, l 、特殊证人身份 同时 ,财政上设立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的经费预算 ,在人力 、财力 上保证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主要是就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作证 , 是—种特殊的 该项制度的落实 ;其次 ,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何种情况下能够 获得豁免 证人。 目 前,新刑诉法只是规定 了侦查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有出庭作证 的义 权 ,降低其出庭职业风险 ,从制度上 确保侦查 人员愿 意 出庭 作证 。( 作 务,但对于与—般证 人 作证的不同之处, 现行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 , 如法律 者单位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浅议行政程序的效率价值

活进行调整 。在现代社会发展中, 现代化程度越来越高 , 行政 事务 日趋复 杂 , 行政 节奏越 来越快 , 行政所面临 的任 务和压
其一 , 在行政程序 中投入 的成本是指一定 的行政 资源。 从完整意义上讲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 相对 人投入
的人力 、 物力 、 财力 以及所花费的时间。但是 , 由于行政机关 在行政程序中 占据着积极 、 主导 的地 位 , 行政管理相 对人在
1行 政程 序 中的效 率概念
效率原本是一个经济学 的概念 ,一般指在一个生产过 程 中, 以最少的成本投 入获得最大的既定水平 的产 出 , 即以
最少 的资源消耗取得 同样多 的效 果 ,或者以同样多 的资源
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 成本最小化 、 收益最 大化 是效率理念 的两个必要组 成部分 。 0世纪六七十年代, 2 随着 西方经济分 析法学的兴起 , 效率概念被 引入 法律科学的领域 , 法律程序 中的效率 问题逐渐受 到人们的重视 ,如 贝利斯教授认 为 , “ 没有正 当的理由 , 人们不能使程序在运作过程 中的经济耗 费增 大” 同时“ , 在其他条件相 同的情况 下 , 任何一位关 心公
22行政程序的效率功能 -
效率价值是现代行政法治 的一 项基础价值 ,正如孟德
14 | 饭 i 9 . f ‘
斯鸠所说的“ 行政贵乎神速 ” 。行政程 序在行政行为 中无处 不在 , 实体法不通过一定程 序 . 就不可 能被实施 。从 表面上
看 ,行 政 程 序 设 置 使 行 政 行 为多 一 些 程 序 和 步 骤 ,运 转 缓
运转 的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提供 的服务也必须是高效的 , 或者
说人们追求的权利保护或公正在某种 程度上就是要求行政

浅议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

浅议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是指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士的一种权利,主要是在破产程序中对其对财产的要求权。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往往是被法院扣押、被委托给管理人、被清算等。

而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如债权人、股东、职工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回收这些财产,以满足其合法权益所需。

一、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定义破产是指债务人无力还债,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或相关人士进行强制清偿的过程。

在破产程序中,因为需要对财产进行清算、管理、保管等工作,因此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就需要享有一定的取回权利。

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是指债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回收被法院扣押、被委托给管理人、被清算等的财产,以满足其合法权益所需。

二、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种类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债务人的取回权:债务人在履行破产法律程序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要求回收其被法院扣押、被委托给管理人、被清算等的财产。

具体范围和条件需根据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确定。

2、债权人的取回权: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要求回收其拥有权的财产,以满足其合法权益所需。

例如,拥有债权的银行可以要求回收其担保的房产或汽车等财产。

3、股东的取回权:在公司破产程序中,股东可以要求回收其所持有的股权,以满足其合法权益需求。

4、职工的取回权: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可以要求回收其工资、社保、退休金等权益,以保障其生活权益。

三、取回权的实现条件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具体实现条件需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实际情况。

一般而言,取回权的实现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院审查: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到财产的取回,法院需要进行审查,以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2、执行人合法性:涉及到财产的取回,执行人必须符合法定资格要求,否则取回权可能无法实现。

3、财产需求:申请取回权的人必须证明其对财产的需求,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4、财产原场所留存: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保障财产的安全和保全,法院会委托管理人对其进行保管等工作。

浅议审查起诉程序的诉讼构造

浅议审查起诉程序的诉讼构造摘要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存在控辩裁三方构造缺失、职能分配错乱等问题,故应按照对等、参与、中立的原则重新进行分权与制衡。

通过完善检警关系、提高审查起诉案件质量、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等措施,构建侦查与辩护双方平等对抗、检察机关居中审查的格局。

以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三方平衡,保证诉讼的客观公正。

关键词诉讼构造缺陷分析发展构想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发源于美国的刑事诉讼构造理论,在西方一般又称刑诉形式、刑诉模式、刑诉结构等。

我国论述刑诉构造论的学者更多将目光集中于侦查和审判程序,而对审查起诉阶段则鲜有论及。

由此可见,学者们普遍将起诉程序的作用局限于“承前启后”,某种程度上说其价值有沦为附属之嫌。

本文拟对审查起诉程序的诉讼构造进行分析,以论述其独立的地位和价值。

一、审查起诉程序的诉讼构造概念分析审查起诉程序的诉讼构造可定义为:由审查起诉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检察人员分别具有控诉、辩护、审判的角色关系。

侦查人员将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并出具《起诉意见书》,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因此,侦查人员的行为具有追诉的性质,属于积极控诉方。

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则针对控诉进行防御性的诉讼活动,通过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搜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以期影响检察机关的审查判断,追求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或者为下一步的法庭审判做准备。

检察机关在此阶段则应处于客观中立的地位,依法对控辩双方提供的正反两方面证据进行审查,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的程序性裁判主体地位是由其双重性质决定的,它既是司法机关,又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所以其具有考虑被告人正当利益并对之加以保护的义务,而不应仅为了胜诉而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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