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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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20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第五章人文资源保护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七章保障措施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陕政发[2006]69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69号)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沿渭(河)主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及保护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地下水是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的重要供水水源。

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省沿渭(河)主要城市和工业区的地下水超量开采问题比较严重,已经诱发了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和地下水污染等问题。

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加强超采区管理,不仅是确保城镇安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的需要,也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沿渭(河)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精心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地下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工作。

对划定的禁采区,要根据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和供水管网建设情况,有序封停各类地下水取水设施;对划定的限采区,要执行地下水限采指标,把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

要在全社会深入宣传节水理念,进一步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尽快实行梯级水价,加快推进建设节水型社会。

要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源,限制取用地下水”的原则,加快地表水源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合理地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共水源井作为城市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省级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加强对《方案》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强城市地下水监测,对地下水超采区实施动态管理,适时修订完善划定成果,为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提供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市政发〔2020〕1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事权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市级统筹、重心下移、权责对等”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下放36项行政事权。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做好下放事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确保各项行政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西安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7日附件西安市下放管理层级行政事权目录(共36项)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审批部门设定依据下放后审批部门备注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初级、中级)行政许可市人社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1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31日西安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20号),有序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广和应用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模式,创新城市节水、治污和河流改造的方法,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验收和监控各项制度,实现海绵城市由科研向产业转换,将西安市建设成为我国西北地区独具地理区域特点的海绵城市典范。

“十三五”期间,使全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实现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30年8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达到目标要求。

近期目标(2016—2018年):2016年,选取高新区、常宁新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和洪庆新城作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积累经验,探索政策。

2017年,各区选取各自试点项目,重点选择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绿地广场、市政道路、城市水系等城市公建项目开展试点工程建设。

2018年末,试点区域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80%;城市内河防洪标准达到自排50年一遇、抽排雨洪同期20年一遇;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

2018年年底,海绵城市建设在全市全面展开。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0•【字号】市政发[2012]72号•【施行日期】2012.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12〕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湿地具有保持水土、蓄洪防旱、净化水质、控制污染、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

保护好湿地资源,对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我市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湿地保护与开发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权属不清及重批轻建、重建轻管、管护能力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使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按照《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我市生态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林业、水务、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按照《西安市湿地保护规划》,围绕渭河、黑河、灞河、沣河、浐河、涝河、泾河等重点湿地,认真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保护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

湿地保护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制定保护目标、任务、区域以及保护恢复和监管措施等。

要做好本地生态建设、国土资源利用、水资源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把湿地保护的各项任务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单位。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湿地保护规划要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5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西安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西省水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任务要求,大力推进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河湖长制工作落实,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方案。

一、水质目标渭河新丰桥、灞河三郎村、护城河小北门断面达到Ⅴ类水质;渭河天江人渡、渭河耿镇桥、灞河灞河口断面水质不低于现状;涝河入渭、沣河出西安境断面达到Ⅳ类水质;黑河入渭、泾河入渭断面达到Ш类水质;氵皂河、新河、临河、漕运明渠、幸福渠、玉川河水质达到省考要求。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黑河水库水质达到Ⅲ类,昆明池、渼陂湖主要指标不低于现状水质。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稳步提升。

二、重点工作(一)工业水污染防治。

1.强化“10+3”小企业整治。

继续加强对重污染“10+3”小企业的排查整治,严格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10+3”小企业死灰复燃。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发改委配合,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专项整治重点行业。

加快水污染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继续实行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控制或减少污染物产生。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矿产资源开采生产用水
按取水量、疏干排水量和所在地自备水源标准计征。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以原矿开采量折算取(排)水量计征,其中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确定。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
地表水按0.05元/m3计征,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0.5元/m3
0.区
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标准分类计征
地热水矿泉水
按当地县城或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分类计征。其中地热水对外销售的,按特种行业自来水销售价格基本水价计征。
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
地表水0.1元/m3,地下水0.2元/m3
水力发电用水
以发电量计,0.003元/千瓦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征收标准取水类型备注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汉中安康商洛市西安市城市规划区1
附件:
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
取水类型
征收标准
备注
西安(不含城市规划区)、铜川、宝鸡、咸阳、渭南、榆林、延安市、杨凌示范区
汉中、安康、商洛市
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
地温空调取用水
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
按自来水售水量0.3元/m3计征。自来水售水量不足取水量80%的,按取水量的80%计征。
5.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
6.水力发电和矿产开采企业的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临政办发〔2018〕69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69号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西安市临潼区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西省2018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西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政办发〔2016〕64号)《关于全面落实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市字〔2017〕11号)要求,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水质目标渭河新丰桥断面达到Ⅴ类水质;石川河入渭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水质;临河、玉川河、三里河、沙河水质达到省考要求。

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稳步提升。

二、重点工作(一)工业水污染防治1.强化“10+3”小企业整治。

建立常态化执法督察机制,加强执法督察力度,严格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污染“10+3”小企业死灰复燃。

(区经贸局、环保分局牵头。

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区发改委配合,各街办、园区落实。

以下各项任务均需街办、园区落实,不再列出)2.专项整治重点行业。

加快水污染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继续实行新(改、扩)建重点行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控制或减少污染物产生。

(环保分局牵头,区经贸局、区发改委配合)3.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

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西安市自来水收费标准

西安市自来水收费标准 Hessen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审议批准,自2015年12月15日起在我市城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一、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1.居民用水范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以及非居民用户中的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2.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市城区所有一户一表、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阶梯水量和价格。

1.按照省上文件规定,对居民用水的基本水价实行1::3三级价差,各阶梯水价均为用户终端水价。

2.我市城区居民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

3.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可申请在各阶梯年度水量基础上增加36m3,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认定的人口数有效期为2年。

4.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实行阶梯水价,水价标准在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元/m3基础上加价元/m3。

二、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实行用户终端水价(一)统一我市城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为元/m3,并纳入居民水价构成,实行用户终端水价。

(二)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加收二次供水运行费按照元/m3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一)我市城区由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应尽快向供水企业移交,移交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元/m3二次供水运行费,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交接时间为节点,交接前留给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交接后由供水企业收取。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正文:----------------------------------------------------------------------------------------------------------------------------------------------------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有关问题的函(市物函〔2007〕80号)市市政委、市水务局: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区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价函[2006]187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我市自来水价格改革及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提高城市供水价格1、石头河向我市供水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55元调至0.60元,结算地点为黑河汇流地。

2、黑河引水工程原水价格每立方米由0.70元调至0.75元,结算地点为黑河、自来水公司双方认可的计量水表。

3、自来水输配水价格平均每立方米由1.45元调至1.60元,提高0.15元。

其中0.06元用于消化原水价格上涨造成的原材料成本增加,满足企业自身发展和下一步改制的需要;0.09元作为户表改造资金,加上原有的0.07元,共计0.16元,从2007年4月1日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市财政管理,专门用于水表户外计量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自来水公司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向市价格、市政部门报告。

4、水资源费每立方米由0.20元调到0.3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阎良区用水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为准)。

5、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平均由0.56元调至0.80元,提高 0.24元。

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缴纳污水处理费为0.65元,其他类用水为0.90元,由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

企业自备水源污水排放到城市公共管网的,比照自来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直接排向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但要交排污费。

6、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精神,取消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平均每立方米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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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在世界许多地方,对水的需求已经超过水资源所能负荷的程度,
同时有许多地区也濒临水资源利用之不平衡。下文是西安市水资源
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
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水资源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
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
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开发利用水资源。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
护。

第五条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做到全面规划,
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厉行节约,为社会经
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

第六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
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市辖县及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
的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管理。

第七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在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评价的基础上,
按流域或区域编制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全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及浐河、灞河、沣河、黑河、涝
河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和有关区县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其他河流或区域的综合规划由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
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的原
则。工业用水应采取重复利用的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将重
复用水纳入用水计划。农业用水,应努力发展节水灌溉,提高灌溉
水的利用系数。生活等用水,应推广节水器具,抑制跑、冒、滴、
漏,推行中水利用。对地下热水,应加强用水计划管理,通过超计
划用水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的办法促进节约使用。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

兴建开发利用水资源工程,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
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在跨区县的河道和区县界河两岸外侧一公里范围内,未经有关各
方面达成协议或者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单方面修建和批准
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等工程。

第十条对地表水的开发利用,应充分考虑上下游、左右岸等各种
利益关系,兼顾城乡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应采补平衡,首先考虑环境保护,
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和扩大。在地下水超采区,应严格控制开采,保
护地下水资源。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应封停单位
自备井,严禁取水。

第十二条对深层地下热水的开发,应严格限量,加强监督管理。
在临潼骊山风景区,不得再扩大地下热水取水量;在市区二环路以内,
严格控制地热水的开发;在其他区域开发利用地下热水,也应严格按
照科学的规划布井,防止井间取水相互影响。严禁地下热水与可饮
用地下水混采,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三条跨区县的河道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工程的水量调配方案,
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对直接从河流、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具体办法按国务院及省、市取水许可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或者增加取
水量的,必须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和申请。取水
许可预申请经水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项目审批单位方可审批
立项。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水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用水户的取
水量进行限制、调整或停止取水:

(一)自然原因使水源供水能力减少;
(二)社会总的取水量增加,且无法在近期内另获取新的水源;
(三)地下水严重超采或者因开采地下水发生地面沉降;
(四)因生产原因发生用水变化;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七条直接取用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
型的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取水量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水
资源费。

按国家规定免于或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免收水资源费。
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财政列收列支,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
理和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发生的水事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
则协商解决。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当事人
不愿通过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市、区县人
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对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水事纠纷时采取的
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水事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
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区县之间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市
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九条严禁一切破坏和污染水源的行为。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水源地应设立饮用水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
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由市、区县人
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溶洞等向
地下排放污水。禁止用污水进行回灌。

直接向河流或水库、渠道等水工程内排污的,其排污口的设置、
扩建、改建,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前,必须经水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同意,并承担堤防等水工程维护管理费用。

利用已建设施直接向河流或水工程内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
定期限内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由水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其排
放量。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勘探、采矿、兴建地下工程或其他活动时,应
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水源。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位
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生活、生产造成损失的,
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疏出排干的符合水质标准的
地下水,应加以利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可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无具体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虽属
经营活动而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修建水工程取水的;
(二)非法转让水资源开发使用权的;
(三)违反取水规定或擅自改变取水目的的;
(四)严重超采地下水又不服从水行政管理部门封停或限量开采规
定的;

(五)不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或缴纳水资源费的;
(六)用非法手段获得取水权或侵犯他人取水权的;
(七)擅自在河流、水库、渠道、排水沟内设置或改变排污口的,
以及利用渗井、废旧井、渗坑、裂隙或溶洞向地下排放污水和用污
水进行回灌的。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1997年颁布的
《西安市地下热水资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水不仅是构成身体的主要成分,而且还有许多生理功能。水的溶
解力很强,许多物质都能溶于水,并解离为离子状态,发挥重要的
作用。不溶于水的蛋自质和脂肪可悬浮在水中形成胶体或乳液,便
于消化、吸收和利用;水在人体内直接参加氧化还原反应,促进各种
生理话动和生化反应的进行;没有水就无法维持血液循环、呼吸、消
化、吸收、分泌、排泻等生理活动,体内新陈代谢也无法进行;水的
比热大,可以调节体温,保持恒定。当外界温度高或体内产热多时,
水的蒸发及出汗可帮助散热。

天气冷时、由于水储备热量的潜力很大,人体不致因外界寒冷而
使体温降低,水的流动性大。一方面可以运送氧气、营养物质、激
素等,一方面又可通过大便、小便、出汗把代谢产物及有毒物质排
泄掉。水还是体内自备的润滑剂,如皮肤的滋润及眼泪、唾液,关
节囊和浆膜腔液都是相应器官的润滑剂。
成人体液是由水、电解质、低分子有机化合物和蛋白质等组成,
广泛分布在组织细胞内外,构成人体的内环境。其中细胞内液约占
体重的40%,细胞外液占20%(其中血浆占5%,组织间液占15%)。水
是机体物质代谢必不可少的物质,细胞必须从组织间液摄取营养,
而营养物质溶于水才能被充分吸收,物质代谢的中间产物和般终产
物也必须通过组织间液运送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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